实际上,稀释时电解质的部分分子分解为离子,这是活性的形态;而另一部分则不变,这是非活性的形态。阿累尼乌斯肯定那些认为通电流后电解质才离解的看法是错误的,深信自己的解释是正确的。阿累尼乌斯决定对他的想法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并准备写成论文发表。更加坚信自己的理论是正确的。......
2023-11-24
尽管财产权在市民生活、国家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财产权却是一项极其脆弱的权利。财产权的脆弱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论证:制度性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都有可能造成财产权的损失。制度性因素包括:国家公权力的侵害、非法民事行为的侵害、各种侵犯财产犯罪行为的侵害;非制度性因素包括:各种风险投资的损失、各种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财产权的基本功能是对抗国家权力过分、过多进入市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权是对抗公权力的核心私权。宪法关系最集中的体现是产权与政权的冲突及其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表现为产权与政权的关系。宪法上的所有制度安排均围绕这一组关系来展开,产权与政权的张力和平衡构成宪政的实质内容。国家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从来都离不开合法性(legitimacy)的诉求。所谓合法性,是指社会对国家所维持的统治秩序的认可或同意,而这种认可或同意是以自由沟通和相互交涉的制度机制为前提的,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机制,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对社会施以控制或管理,而社会亦利用自己的资源对国家进行批评、监督、抵制甚至反抗。[79]极度恶化的财政状况足以导致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并招致政权灭亡的命运。国家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是以良好的财产状况为基础的。因此,政府为了加强自己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必须增加自己可以调控的资源。为了减少来自社会的反抗甚至批评,政府也有减少社会控制资源的内在激励。从中国的层面来看,君不见“三滥”(滥许可、滥收费、滥罚款)屡禁不止?“三滥”最终侵害的是公民的财产权。
非法民事行为也时常对财产权造成侵害。“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量者”,这是西方的法谚;“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是中国人对世事与人事的描绘。民事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如果侵权的机会成本比交易的机会成本低,人们就会选择以侵权的方式增加自己的财产。这是法经济学告诉我们的一个朴素的真理。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我国2001年的民事案件中,有关债务纠纷的案件就有1 289 611件,损害赔偿的案件有406 623件,婚姻家庭案件中也有部分涉及到财产侵害。[80]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有关财产权受侵害的案例是民事案件的半壁江山。
犯罪行为的侵害。财产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法国政治评论家巴斯夏将获得财产的方式归结为两个基本类型:劳动和掠夺(plunder),法律的功能就是让掠夺比劳动付出更大的成本。[81]但如果没有足够的劳动机会,而且掠夺又不一定付出更大的代价时,可能就有人会选择掠夺。马克思曾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经济根源,归结为财产私有制,并阐明私有制不消灭,犯罪就不可能消灭。这从另一个层面证明犯罪可能对私有财产权造成的侵害。从我国刑法的内容来看,刑法专列一章“侵犯财产罪”,足见侵犯财产权犯罪案件的多发性。事实也是如此。从2001年的情况看,我们仅举一例: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抢劫、盗窃罪的案件就占到了70.85%,足见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种类中的比例。[82]
此外,很多其他因素也可以导致财产权的减损。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以对一定财产的排他性支配为特征的,如果财产减损,财产权也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风险投资就可以使人一夜之间“倾家荡产”,尽管我们的股市没有出现频繁的跳楼事件,但股市在成就了富翁的同时,也让许多富翁变成了乞丐。尽管人类驾御自然的能力在不断加强,但只要人类还没有真正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就无可避免:SARS病毒一段时间就使旅行社生意清淡,饭店门可罗雀;夏季连绵的阴雨足以使瓜农“丰产不丰收”,而冬季的持续高温又可使取暖器生产厂家的产品血本无归。而这些我们都无法预料。
财产权的脆弱性决定了我们必须给予财产权以更多的关怀。
【注释】
[1]作为一条规范,这一表述出现在法国《人权宣言》里;作为一种理论和学说在很多思想家的论述中都可以窥其踪迹。
[2]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页。
[7]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
[8][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7页以下。
[9][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1页。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0页。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3页。
[1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4页。
[1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5页。
[14][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15][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5页。
[16][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9页以下。
[17][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1页。
[18][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41页。
[19]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9页以下。
[20]参见[美]庞德:《法理学》(第3卷),美国西方出版公司1959年版,第16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0页以下。
[2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22]今天的美国学界仍有学者讨论财产权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财产权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增长。只不过他们论述的方法与洛克有别,更多地采用了实证分析和数学模型。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以下。
[23][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兴军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24]当然,亚氏关于财产权的思想又可以在柏拉图那里找到线索。但柏拉图关于财产问题的表述不如亚氏集中,因此,我们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列为财产权反道德论的起点。
[2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页。
[26]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页。
[2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5页。
[2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5页。
[2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30][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2页。
[31][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1页以下。
[32][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3页。
[3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页。
[34][法]卢梭:《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吴绪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9页。
[3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页。当然,卢梭之后认为私有财产权不可能产生平等意义上的民主制的,也大有人在。比如“民主平等主义”者巴贝夫等对卢梭的思想进行了极端主义的阐发,认为所有制是万恶之源,财产和条件的不平等是社会的灾难所在。但这些论点均没有超出卢梭的论证框架。
[36][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37][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38][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以下。
[39]哈耶克用“本能和理性的反叛”这一词组时,“理性的反叛”指社会主义思潮,特别是指计划经济体制。其实,阿奎那反财产权的观点也可归入“理性的反叛”。参见[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40]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以下。
[41]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我国《宪法》的这一规定与法国《人权宣言》“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含义不同,“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指的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42]在我国历史上,尽管有过“一大二公”的年代,有过“狠斗私字一闪念”的革命行动,但我国《宪法》文本里并没有这种表述。
[43][美]萨恩斯坦:“宪政与财产权”,刘刚译,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8月。
[44][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45]参见刘军宁:“私有财产权:宪政的命门”,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3月10日。
[46]这是18世纪中叶的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演讲中的内容: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跨入这间已经损坏了门槛的破房子。参见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治理论视野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载刘军宁等主编:《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2页。
[47][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页以下。
[48]See Guillermo O’Donnell and Philippe Schmitter,Transitions from Authoritarian Rule,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6,Vol.4,p.72.
[49][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0页。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6页。
[51]See Robert H.Betes and Da-Hsiang Lien,A Note on taxation,Development,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Politics and Society,1986,Vol.4,p.72.
[52]参见刘军宁:“私有财产权:宪政的命门”,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3月10日。
[53][美]萨恩斯坦:“宪政与财产权”,刘刚译,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8月。
[54][美]萨恩斯坦:“宪政与财产权”,刘刚译,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8月。
[55]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Barnette,319 U.S.624,at 638.
[56]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以下。
[57]参见[英]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11页以下。
[58]张文显持八要素说,夏勇持五要素说。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4页以下;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以下。
[59]转引自周辅成编:《从文艺复兴到19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681页。
[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61][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7页。
[62]Human Rights Committee,General Comments No.10(19th session,1983)Concerni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63][美]萨恩斯坦:“宪政与财产权”,刘刚译,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8月访问。
[64][美]密尔顿·弗里德曼:“自由言论经济学”,译者不详,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8月访问。
[65]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
[66][美]密尔顿·弗里德曼:“自由言论经济学”,译者不详,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8月访问。
[67][美]玛格丽特·简·拉丹:“财产权与人格”,沈国琴译,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8月访问。
[68][美]玛格丽特·简·拉丹:“财产权与人格”,沈国琴译,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8月访问。
[69][美]霍布豪斯:“财产权的历史演化:观念的和事实的”,翟小波译,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8月访问。
[70][美]玛格丽特·简·拉丹:“财产权与人格”,沈国琴译,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8月访问。
[7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72]已故的谢怀栻教授认为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对我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参见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73]苏俊雄:《契约原理及其实用》,台湾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页。
[7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8页。
[75]转引自[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权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
[76]转引自商寅:“‘精神’价几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77][德]恩格斯:《论家庭、私有制和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78]参见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79]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9~70页。
[80]参见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编:《2002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
[81]See Frederic Bastiat,“Property and Plunder”,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2003年3月访问。
[82]参见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编:《2002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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