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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基本的民事权利

【摘要】:民法是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仍然是民法学界的主流学说。其“基本性”主要体现在财产权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非财产权也称为人身权,或人身非财产权。我们甚至可以说,对过错方财产权的减损是最基本的民事制裁手段。于是有的学者干脆将这一含有财产内容的亲属权称为身份财产权。知识产权从前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无体财产权,与财产权中的物权、债权相并列。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在民法的定义中就占了半壁江山,而财产关系不过是因为财产权而引发的民事关系。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财产权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不过是财产交易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本身就是财产权关系的产物。民法是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仍然是民法学界的主流学说。我国法学界甚至就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应该包括人身关系发生过争论,最后形成的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我国民法尽管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仍是必要的。”[71]

为什么将财产权称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呢?其“基本性”主要体现在财产权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财产权几乎弥漫在民事权利体系的每一个角落。

民事权利的种类,有很多种分法,但最基本的分类是“财产权”和“非财产权”。[72]以财产权为基本的参数来划分民事权利的种类,这本身已经凸显了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非财产权也称为人身权,或人身非财产权。如果再对人身非财产权进行区分,人身非财产权又大体上包括人格权、亲属权等。

人格权的产生是财产权演变的结果,西方社会的民法最初确认人格平等乃是交易和占有财产要求的产物。诚如我国台湾学者苏俊雄指出的那样:人格平等是与契约的广泛扩张相呼应的。“个人享有权利能力主体的地位,亦即表示能享有财产权及缔结契约能力之意味。换言之,权利能力,委实是个人享有财产及缔结契约时,理论上应存在之法律前提。”[73]19世纪的民法学者大都把财产权视为个人人格的延长,主张将个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体现在个人对财产的支配方面,即将人格权通过财产权来表现,人格权就是对财产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人格的尊重通过对他人财产的尊重得到体现。黑格尔一言以蔽之:“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74]

不仅如此,某些人格权实际上就是财产权,比如法人名称权,可以直接评估他的价值含量。

随着民事权利体系的演进,人格权及其范围急剧扩张,以至于发生了“人格性正在向财产夺回桂冠”的趋势,[75]人格权的财产化日益受到指责,有的学者逐渐抛弃“非财产权”的用法,而直接使用人格权、亲属权等概念,但“财产权”的用法却无法抛弃。而且,人格权、亲属权也无法摆脱财产权的“阴影”。讲“人格权”、“亲属权”是非财产权,只不过表示他们距离财产权的距离稍远一点而已。

虽然有些人格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却不能缺少财产责任,“民事赔偿”不过是对侵权方财产权的减损来达到惩罚的目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对过错方财产权的减损是最基本的民事制裁手段。尽管“人格无价”,但我们用什么来体现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损害的赔偿?人格是“无价”的,但对人格权损害的赔偿却必须用可以量度的财产来体现。曾经有人问:人格“既然不能用金钱来衡量,那凭什么要用金钱来‘赔偿’呢”?[76]用有价的财产来赔偿无价的人格损失,的确面临着无法消解的逻辑悖论。但问题在于,我们能够找到比这更好的方法吗?在财产还没有丰裕到每个人都能“各取所需”的时候,在我们还只能享有马克思阐述的第二阶段自由,即“人对物的依赖”阶段之际,通过对过错方财产权的减损来保护受害方的人格权,是现阶段最合适的方法。从这个角度看,没有离开财产权可以独自成立的人格权。

亲属权的权利形态也包含了太多的财产权内容。我们首先看配偶间的亲属权。按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说法,一夫一妻制不过是私有制和继承权的产物:“丈夫在家庭中居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77]尽管我们唯恐铜臭玷污了圣洁的婚姻,但《婚姻法》却不得不花大量的篇幅规定夫妻间的财产权问题:什么是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损害赔偿等等。我们再看父母子女间的亲属权:抚养、赡养、监护、继承,哪一项离得了财产权呢?于是有的学者干脆将这一含有财产内容的亲属权称为身份财产权。[78]

知识产权目前被认为既不属于财产权,又不属于人身非财产权的一种权利形态。但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知识产权与财产权具有更多的“亲缘性”。知识产权从前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无体财产权,与财产权中的物权、债权相并列。只是后来才从财产权中脱胎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直至今天,我国台湾学界仍将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而且,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仍然是财产权,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无形财产或称为无体财产。如果说,著作权中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还可以平分秋色的话,那么,工业产权中的利益则基本都是财产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