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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反道德之争:本能与理性的对立

【摘要】:亚氏关于财产权的观点是通过托马斯·阿奎那的阐发而影响西方思想传统的。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被宣布为罗马天主教会的正统学说。尽管阿奎那认为私有财产是允许的,但反对拥有过多的财产,因为那违反自然法。但人类进入启蒙时期之后,仍有学者主张“财产权反道德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就是典型的代表。[34]财产权与自由背道而驰。莱昂·狄骥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出发点,认为财产权是履行自己社会连带责任的必要的手段。

为什么将财产权论证的起点放在洛克而不是大家熟悉的亚里士多德?其实,在肯定财产权的过程中,以及这个过程之前,就一直有反财产权的思潮存在。按照哈耶克的观点,反对财产权的学者多为建构主义者,迷信人类野心勃勃的建构能力,因而反对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反对财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秩序的扩展最终导致了人类民主的产生这一观念。这个思潮的起点是亚里士多德的学说。[24]

“财产既然是家庭的一个部分,获得财产也应该是家务的一个部分;人如果不具备必需的条件,他简直没法生活,更说不上优良的生活。”[25]亚氏将获得财产称为家务的一部分,[26]但亚氏反对拥有过多的财产,甚至反对贸易。“但获得财产的技术另外还有一类,即通常所谓‘获得金钱(货币)的技术’,这个流行的名词造得极为合适。世人对财富没有止境的观念是从这个第二类的致富方法引出来的。很多人认为前后这两类方式相同。实际上两者虽属相近,却不相同。前述那一类方式是自然的(人们凭借天赋的能力以觅取生活的必需品),后者是不合乎自然的,这毋宁是人们凭借某些经验和技巧以觅取某种(非必需品)的财富而已。”[27]“财物是同一财物,但应用的方式有别,其一就是按照每一种财物的本分而作正当的使用,另一则是不正当的使用……我们随后看到的贩卖(收购他人的财物,继而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些人,以牟取利润)已是致富技术中不合乎自然的一个部分了。依照自然原则,人们两方如果已经满足了各自的需要,就应该停止交换(不进行无限制的牟利贩卖)。”[28]亚氏赞美没有过多财产的人,鄙夷那些不施舍财产给别人的人,“慷慨的人是难以富有的,因为他既不善于获得,也不善于保持。他花费和重视钱财并不因为钱财自身,而是为了给予。所以命中注定,那些最有价值的人,也是最不富有的人”。[29]

亚氏反对为了获利的生产,反对进化。由于地中海沿岸发达的商业文明,亚氏关于财产权的思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远不如他关于政体的论述影响深远。亚氏关于财产权的观点是通过托马斯·阿奎那的阐发而影响西方思想传统的。托马斯·阿奎那对亚氏思想作了进一步的挖掘,使亚氏思想实际上成了中世纪的主流学说。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被宣布为罗马天主教会的正统学说。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教会反对商业的态度,把利息指责为高利贷,以及它有关公正价格的说教和对利润的蔑视态度,都是彻头彻尾的亚里士多德主义。

如果说,亚氏将有限的财产权还放在自然法层面加以考量的话,托马斯·阿奎那则将财产权下降到了人法的层面,而人法在阿奎那关于法的分层中处于最低的层次——阿奎那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尽管阿奎那认为私有财产是允许的,但反对拥有过多的财产,因为那违反自然法。“公有制可归因于自然法,这并不是说,自然法规定一切东西都应公有,不准私有权存在,而是说,并没有以自然法为根据的所有权之分,只有通过人们的协议才有这种区别;而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人们的协议是属于实在法的。”[30]“人法的内容决不能损害自然法或神法的内容。根据神意确立的自然条理来说,物质财富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准备的。因此,由人法产生的划分财产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的需要的满足。同样地,一个人无论有什么多余的东西,自然应该给予穷人,供他们生活的需要。”[31]阿奎那将其称为“博爱”的义务。如果拥有财产的人不履行博爱的义务,穷人甚至可以盗窃和欺骗,甚至抢劫。“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粮食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例如,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机,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或盗窃。”[32]

阿奎那生活在被称为黑暗时期的中世纪,在那个主张禁欲的年代,阿奎那关于财产权的理论与时代颇为合拍。但人类进入启蒙时期之后,仍有学者主张“财产权反道德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就是典型的代表。

卢梭的财产权思想可以概括为:(1)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国家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国家是全部财产的主人。“因为就国家对它的成员而言,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33](2)私有财产权破坏民主并导致专制。卢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物理)的不平等”和“政治(道德)的不平等”,由于每个人获得、利用财富的能力不一,如果每个人拥有平等的财产权,经过一段时间,他们的财产必然是不一样的。这样,民主就会遭到破坏、社会将进入“无序状态”。在卢梭看来,民主应该包括国家的社会内容,重要的是国家的社会民主,而不仅仅只是孟德斯鸠所主张的以人与政府的政治关系为出发点的政治民主。只有在国家的作用下,社会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才会得到统一。“因此,由于最强者们或者最贫者们把他们的力量或他们的贫穷当作了一种对于他人财产上的权利——按照他们的意见,这种权利是与所有权具有同等价值的——所以平等的破坏是伴随着最可怕的混乱的;因此,富人的攫取、穷人的抢劫以及他们全体的放纵感情,在抑制自然怜悯心和尚犹微弱的正义之声的同时,便使人们变为铿吝、贪得和邪恶。在最强者的权利和最初占有人的权利之间发生了一种永续的、只有通过争斗和屠杀才能结束的冲突。新生的社会让位给最可怕的战争状态了:堕落而苦恼的人类,再也不能循着原路而返了,再也不能抛弃其已经获得的那些不幸的获得物了,而且,借助于滥用那些使其获得光荣的能力,亦只不过竭力实现其自己的困恼而已,这样,就把自己置于毁灭的前夜了。”[34](3)财产权与自由背道而驰。“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所有权。他的那份一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权利。”[35]

不管卢梭如何反对私有财产权,仍将拥有财产当作一项权利。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莱昂·狄骥将拥有财产看作一项履行社会义务的手段,拥有财产不再是一项权利。莱昂·狄骥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出发点,认为财产权是履行自己社会连带责任的必要的手段。“所有权已不再是个人的主体权利,而趋向于成为动产及不动产持有者的社会职能。所有权对所有财富持有者来说包含了利用所有权增加社会财富的义务和由此引出的社会的相互依存。他所做的只是完成某种社会工作,只是通过让其支配的财富发挥价值来扩大社会财富。因而他有社会义务完成这一工作,并且只有当他完成了社会工作时,才能按其工作完成的程度受到社会的保障。”[36]在此基础上,莱昂·狄骥进一步认为,财产权只是历史上一个偶然的现象,与人类文明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个人财产应被理解为一个偶然现象,社会演变的暂时产物,财产所有者由于其特殊地位而肩负的社会使命既限制所有权,又使其所有权正当化。”[37]

哈耶克将“财产权反道德论”的观念归根于“本能和理性的反叛”。[38]财产权在肯定人们拥有自己财产的同时,也划定了自己行为的边界:你可以支配的财产仅仅是你拥有财产权的财产,财产权的边界就是你自由的边界——你必须尊重别人的财产权范围。而人的本性是不愿意受到约束的,“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人们力图挣脱枷锁,因此我们反对财产权,财产权并非“不可侵犯”。卢梭反对财产权的观点属于这一类。坚持财产权合道德论的学者认为财产权是一项自然权利,制定法不应该剥夺这种人类拥有的自然权利。迷信人类野心勃勃建构能力的学者相信财产权不过是人类协议的产物,我们可以依靠人类的理性重新安排财产的归属,因而财产权并不“神圣”。阿奎那反财产权的观点属于这一类。[39]当然,用“本能和理性的反叛”这个词组概括归纳“财产权反道德论”的观点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但无疑是解释“财产权反道德论”的两条基本路径。

通过对财产权理论的不懈探索,我们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财产权合道德论”和“财产权反道德论”都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存在过,但持“财产权反道德论”的思想家远不如认为“财产权合道德论”的思想家彻底——没有人主张彻底地禁止个人拥有财产。亚氏和阿奎那主张有限的财产权,卢梭等看到了财产权的另一面,狄骥将财产权放入连带的社会责任中考量,列为义务。

实际上,“财产权合道德论”和“财产权反道德论”两个营垒之间的纠葛在于:能否拥有多余的财产,财产权有没有负面的功能,财产权是永远存在的现象还是长期存在的现象?拥有财产的目的到底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还是为了承担社会的连带责任。这种脉络我们在亚氏那里就可以窥其端倪。亚氏认为伦理学最高的善是“中道”[40],将“中道”的观念用于财产权的论述,亚氏反对两种情形:拥有过多的财产和没有财产。

理论可以是彻底的,但制度却总是折衷和妥协的结果。“财产权合道德论”和“财产权反道德论”在思想史上曾经此消彼长,“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自宪法这一文明的法律形态诞生以来,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尽管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偏好”,但却极少对某一特定的理论“情有独钟”。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宣称“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条文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这种表述方式在以后的宪法文本中再也没有出现过,[41]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以及继承权受保障”;战后日本《宪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财产权不可侵犯”——“财产权神圣”的表述已成绝响,制度并不崇拜“豪言壮语”。但将财产权视为“万恶之源”,看作民主与自由的障碍,看作人类不平等起源的宪法文本也未曾出现——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一部宪法最低限度的道德内容:[42]一部好宪法能够避免出现这样一个制度——所有权经常屈服于政治的修改。[43]我们看到的图景是两种理论的折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