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氏关于财产权的观点是通过托马斯·阿奎那的阐发而影响西方思想传统的。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被宣布为罗马天主教会的正统学说。尽管阿奎那认为私有财产是允许的,但反对拥有过多的财产,因为那违反自然法。但人类进入启蒙时期之后,仍有学者主张“财产权反道德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就是典型的代表。[34]财产权与自由背道而驰。莱昂·狄骥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出发点,认为财产权是履行自己社会连带责任的必要的手段。......
2023-07-16
“财产权合道德论”最集中的表述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1]这个命题包含两个子命题:财产权不可侵犯和财产权神圣。前一个命题表达的是财产权的自然权利色彩,后一个命题表达的是财产权的主观色彩。
最早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相连结的是洛克,将财产权最早论证为自然权利的当然也非洛克莫属。“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因此,洛克的财产权观念深深地打上了自然法的烙印。其中财产权在基本的自然权利中是最为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保障这种财产权是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2]
当然,洛克所阐明的财产权及其起源问题,实质上就是人类所共有的东西如何成为个人私有的问题。因此,洛克所指的财产权实质上就是私有财产权。财产权的客体不仅包括自己拥有的物品,也包括自己的人身。当然,主要指物品。洛克的财产权观点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1)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无须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3]
(2)劳动使某些自然共有物变为私人财产。“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搀加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4]“劳动使他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他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5]
(3)私有财产权增加而不是减少了人类财富的总量。洛克认为,从社会财富积累的角度看,私有财产权的出现不会减少人类的总财富,反而会增加人类的财富总量。“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有,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财富。”[6]
我们可以对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做进一步的归纳: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来源于人的劳动;财产权只应受到自然的限制;私有财产权增加了人类财富的总量。因为财产权来源于自然权利,所以,财产权就具有了某种神秘的色彩,对私有财产权的任何侵害,都会被视为对自然理性的破坏,因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获得了某种自然法的根基,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获得了论证。洛克“代表近代的精神,即独立和批评的精神,个人主义的精神,民主的精神,表现在16、17世纪宗教改革和政治革命中,并在18世纪英国启蒙运动中达到顶点的那种精神。没有一个哲学家比洛克的思想更加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精神和制度。”[7]在洛克这里,财产权首先是自然权利,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因而对自己的劳动具有所有权。因此,劳动创造出来的财产也当然属于劳动者所有,顺此推演,财产权也就具有了人权的色彩。
洛克的学说是英美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学说。洛克的论证基本走的是客观的路数:正当的财产权是个人的劳动与自然相结合的产物。洛克走客观主义路数,充分的证明了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但关于财产权的神圣性的论证则是在大陆法系思想家中完成的。其中,康德和黑格尔是典型的代表。
康德是从“占有”开始论证财产权的。但康德的“占有”指“理性的占有”而不是“经验的占有”,“理性的占有”显然是指人格在财产中的延伸。“我不能把一个有形体的物和一个在空间的对象称为是‘我的’,除非我能够断言,我在另一种含义上真正的(非物质的)占有它,虽然我并没有在物质上占有它。因此,我没有权利把一个苹果称为‘我的’,如果我仅仅用手拿住它,或者在物质上占有它,除非我有资格说:‘我占有它,虽然我已经把它从我手中放开,不管把它放在什么地方。’根据同样的理由,不能由于我躺在一块土地上,便有资格说,这是‘我的’。只有当我可以离开那儿,并能够正当地坚持说那块土地仍为我所占有时,它才是我的。”[8]但理性的占有是经过抽象得来的。“这个表明占有一个外在于我的物的可能性的命题,经过抽象,即撇开所有经验占有中的时间和空间的条件,因而这个命题超越了这些限制的条件就可以得出‘占有’的本质的可能性的假设。”[9]康德从人的主观占有开始论证财产权,这样,财产权作为人格表达的结论呼之欲出。
将纯粹主观的路数贯彻得最为彻底的是黑格尔。如果说康德论证了“财产权概念产生于占有的主观行为”的话,那么,黑格尔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往前推进,论证了财产权是人格的延展。财产不再是一个外在于“我”的客体,而是主体的表达,主体的自由的表达。我们可以把黑格尔的财产权思想归纳为以下几点:(1)财产是人的外部领域。“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10]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2)财产权表示人对物的优越性。“所以据为己有,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的存在着的,不是自身目的。”[11](3)单个人的意志体现产生了私人所有权。“因为我的意志作为人的意志,从而作为单个人的意志,在所有权中,对我来说是成为客观的了,所以所有权获得了私人所有权的性质……”[12]“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的东西。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学说。”[13]
黑格尔财产权理论的价值在于:将财产权的纯客观性质演变为主观的性质,同时,由于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因此,人自身作为财产权客体的可能性被完全排除出去。同时,黑格尔将财产权与人的定在结合起来考虑,使财产权获得了神圣的特性,为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
洛克之后、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中,将财产权直接与道德相关联的是大卫·休谟和18世纪的一些苏格兰学者,他们认为:“分立的财产得到承认,标志着文明的开始,规范产权的规则是一切道德的关键之所在。”[14]休谟关于财产权的论述是从论证人类的脆弱性开始的:“在栖息于地球上的一切动物之中,初看起来,最被自然所虐待的似乎无过于人类,自然赋予人类以无限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15]人类为了弥补自己的缺陷,只能依赖社会。为了社会的有序,必须界定财产权。“社会上主要的乱源起于我们所谓的外物,起于那些外物可以在人与人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的:这时他们就一定要去寻一种补救方法,设法尽可能地把那些外物置于和身心所有的那些固定的、恒常的优点相等的地位。要达到这个目的,没有别的办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使每个人安享他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16]财产权的界定与正义的观念相伴生。“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17]因此,在休谟的道德框架体系中,财产权处于核心的地位,“我们的名誉在最大程度上是决定于我们对他人财产的行为”。[18]亚当·弗格森对休谟等的教诲做了精辟的概括,把野蛮人定义为不知财产为何物的人。
除大卫·休谟外,洛克、康德和黑格尔以外的许多的思想家也对财产权展开过论述,但远不如洛克、康德和黑格尔论证的集中,也基本上没有游离洛克、康德和黑格尔的论证框架。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洛克、康德和黑格尔奠定了关于财产权“合道德性”论证的基本路径,后人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总摆脱不了对洛克、康德和黑格尔的“路径依赖”。
与洛克、康德和黑格尔同时代的学者或者之后的学者,基本上是在财产权的目的、财产权的意义、财产权保护的制度架构等方面对财产权展开论证。大卫·休谟以及18世纪的另一些苏格兰学者采用的分析进路基本与洛克无异。梅因则用历史材料证明了财产权在人类文明进化中的功能。[19]20世纪以来,财产权的正当性在大范围内得到认同,财产权理论的本位已经从权利来源转向其目的,人们更多地关心实在利益的分配。[20]哈耶克通过对自生自发秩序的论证,完成了对“财产权合道德性”的阐释,但哈耶克的论证方式仍然在自然权利的框架内,因此哈耶克不得不反复地引用洛克的论述;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学派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21]这与洛克当年“私有财产权增加而不是减少了社会总财富”的论调几乎如出一辙。[22]黑格尔之后的许多自由主义思想家在论述财产与自由关系时总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黑格尔的分析进路。
洛克认为正当的财产权是个人劳动同自然相结合的产物;康德和黑格尔认为原始的财产权概念产生于占有的主观行为,从而是人格的延伸。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财产权合道德论”的论证大致分为对财产权的劳动解释和人格解释。“劳动理论表达了一种直感,即个人对由他创造出来或从自然界中取得的有价值的对象具有一种自然的权利。……唯心主义的人格理论建立在与此不同但同样很强大的思想基础上,即他们认为人类自然地趋向于把一些客体看成是他们自身在某些重要方面的延伸。在大多数人把他们的住宅、他们直接的努力和其他物品既看作是他们日常生活最直接的环境的一部分,又看作是他们人格的再现时,这种思想获得了直观的动力。”[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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