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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与群众的定义及特点

【摘要】:所谓公共关系的公众,是指因面临某个共同问题而形成、并与社会组织的运行发生一定联系的社会群体。或者说,公众是指与一个组织机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个人、人群和团体。这些个人、人群和团体对公共关系主体的生存、发展以及目标的实现,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利害关系及客观存在的影响力。其实,公众与群众、人民、人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即本质含义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从范围上看,群众包括于人民之中,但其内涵更具体、稳定。

公众是公共关系的客体,也是公共关系所要研究和工作的对象。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公众是开展公共关系工作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所谓公共关系的公众(Public),是指因面临某个共同问题而形成、并与社会组织的运行发生一定联系的社会群体。它是与公共关系主体(即社会组织)发生联系及相互作用的团体和个人的总和。或者说,公众是指与一个组织机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个人、人群和团体。这些个人、人群和团体对公共关系主体的生存、发展以及目标的实现,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利害关系及客观存在的影响力。

在日常生活中,有人将公众等同于群众和人民大众。其实,公众与群众、人民、人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人民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及社会历史范畴,量的方面泛指居民中的大多数,质的方面指一切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人们,其中包括劳动群众,也包括各个历史阶段推动社会发展的阶级、阶层或集团。

群众与人民相比,其内涵大,外延小。即本质含义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从范围上看,群众包括于人民之中,但其内涵更具体、稳定。人民是个流动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但其主体和稳定的部分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生产的劳动者,这部分人就是群众。

人群作为社会学用语,在量的方面,指居民中的某一部分,在质的方面,人群是个松散的结构,不一定需要合群的整体意识和相互联结的牢固纽带。凡是人聚在一起均可称之为“群”。

公众作为公共关系学的概念,特指公共关系主体交流信息的对象,它与公共关系主体有相关的利益,如果没有公共关系主体,也即没有公共关系客体的存在,而且不同的公共关系主体有不同的公共关系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