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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优化措施

【摘要】: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就是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在众多公共关系组织制定的职业准则中,要数《国际公共关系道德准则》影响最大。第二届大会在维也纳举行,制定并通过了《国际公共关系协会职业行为准则》。(二)英国公共关系协会制定的职业行为准则第一条职业行为标准各会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尊重公众利益和个人尊严。

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就是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公共关系从业人员职业规范的最根本的要求是实事求是,诚实可信。

争取公众的支持是企业公共关系工作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争取公众的过程中,公共关系人员必须自觉地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在众多公共关系组织制定的职业准则中,要数《国际公共关系道德准则》影响最大。正如英国公共关系协会前主席赫伯特·劳埃德所说的,很多国家的公共关系组织都采用该准则,或以此作为规范稍作变动,以适应自己国家的需要。除了《国际公共关系道德准则》外,《英国公共关系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和《美国公共关系协会职业标准准则》也影响很大。

(一)国际公共关系道德准则

1955年国际公共关系协会成立于伦敦,它是世界各地从事公共关系研究和实践的专业人员的组织,每三年召开一次世界公共关系大会。第二届大会在维也纳举行,制定并通过了《国际公共关系协会职业行为准则》。以下是具体条文内容,供公共关系人员参考。

1.国际公共关系协会成员必须竭诚做到

第一条 为建设应有的道德、文化条件,保证人类得以享受《联合国人权宣言》所规定的诸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做贡献。

第二条 建立各种传播网络和渠道,以促进基本信息的自由流通,使社会的每一成员都有被告知感,从而产生归属感、责任感,与社会合一感。

第三条 牢记由于职业与公众的密切联系,个人的行为(即使是私人方面的)也会对事业的声誉产生影响。

第四条 在自己的职业生活中尊重《联合国人权宣言》的道德原则与规定。

第五条 尊重并维护人类的尊严,确认各人均有自己作判断的权利。

第六条 促成为真正进行思想交流所必需的道德、心理、智能条件,确认参与的各方都有申述情况与表达意见的权利。

2.所有成员都应保证

第七条 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自己的行为都应赢得有关方面的信赖。

第八条 在任何场合,自己均应在行动中表现出对自己所服务的机构和公众双方的正当权益的尊重。

第九条 忠于职守,避免使用含糊或可能引起误解的语言,对目前及以往的客户或雇主都始终忠诚如一。

3.所有成员都应力戒

第十条 因某种需要而违背真理。

第十一条 传播没有确凿依据的消息。

第十二条 参与任何冒险行动或承揽不道德、不忠实、有损于人类尊严与诚实的业务。

第十三条 不使用任何操纵性方法与技术来引发对方无法以其意志控制因而也无法对之负责的潜意识动机。

(二)英国公共关系协会(IPR)制定的职业行为准则

第一条 职业行为标准

各会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尊重公众利益和个人尊严。在任何时候都应忠诚、公正地对待他目前及以往的客户或雇主、其他会员、传播媒介与公众。

第二条 信息传播

各会员不得有意不顾后果地散布虚假信息,而且应注意避免不慎犯错误。应以保证真实与准确为己任。

第三条 传播媒介

各会员不得参与任何意在败坏传播媒介诚实性的活动。

第四条 秘密利益

各会员不得参与任何不可告人的利益服务但又掩盖其真实目的的欺骗性活动,应保证他所参与的任何组织都公开其真正利益。

第五条 信息保密

各会员在未征得对方同意之前,不得因个人目的而公开(除非因法庭裁判)或利用从他目前及以往的雇主或客户获悉的信息。

第六条 利益冲突

各会员不得在公开事实并征得各方同意之前,不得为互相利益冲突各方工作。

第七条 报酬来源

各会员在为其雇主或客户服务时,在未征得他们同意之前,不得因此项服务与他人有关而接受他人付给的报酬(包括现钞、实物)。

第八条 公开财政利益

各会员如在某机构有财政利益,在未公开此关系之前,不得代表客户或雇主推荐使用这个组织的成员或采用其服务。

第九条 因成绩定报酬

各会员不得在与某预期雇主或客户签订协议或合同时,订立因公共关系工作成绩特殊而特殊收费的条款。

第十条 给在公职者报酬

各会员不得有悖公众利益而为其私人利益(或其客户、雇主的利益)给在公职者以报酬。

第十一条 雇用议员

会员中如有雇用国会议员、上下议院议员作为顾问或理事者,均应向本协会总书记报告此情况并说明目的,请他代为登记注册。协会会员如果本人是国会议员,应亲自向总书记报告有关本人的确切情况。

(在协会办公室的办公时间内,此类注册材料应公开接受公众检查)

第十二条 中伤他人

各会员不得恶意中伤其他会员的职业声誉或其活动。

第十三条 影响他人

如有会员有意影响或允许他人或其他组织采取违背此准则的行为,或他本人也参与,都应视为该会员对准则的破坏。

第十四条职业声誉

各会员的行为不得在任何方面有损于本协会或公共关系职业的声誉。

第十五条 维护准则

各会员均应维护准则,并团结其他会员在实际中加以贯彻。如某会员发现另一会员参与破坏准则的行为,应向协会报告。全体会员都应自觉支持协会推行此准则,协会亦应支持它的会员。

第十六条 其他职业

各会员在为其他职业的客户和雇主服务时,应该尊重职业的行为准则,不应有意参与破坏该准则的活动。

(三)美国公共关系协会(PRSA)制定的职业行为准则

第一,会员都应对其目前及以往的客户、雇主、其他会员和公众持公正态度。

第二,各会员的职业行为都应符合公众利益。

第三,各会员都应坚守社会公认的准确、真实和品味高尚的标准。

第四,除非在充分说明真相后取得有关各方面同意,各会员不得为互相冲突或竞争的利益工作。

第五,各会员应维护目前及以往所有客户和雇主的信赖,不接受任何利用此种信赖或含有泄密因素因而可能危及这些客户或雇主的业务。

第六,各会员不能参与有意破坏公众传播渠道诚实性的活动。

第七,各会员不得故意散播虚假或欺骗性信息,并有责任努力防止这种信息的传播。

第八,各会员不得利用任何组织,声称为某已知的事业服务而实际上却为某不可告人的目的或某会员、客户、雇主的私人利益服务。

第九,各会员不得故意损害其他会员的职业信誉和活动。但如果某会员掌握其他会员不道德的、不法的或不公正的,包括违背本准则的行为的证据,应据本章程前言第二条向本会提供情况。

第十,各会员不得使用任何损害其他会员的客户、雇主或其产品、事业、服务声誉的伎俩。

第十一,在向客户和雇主提供服务时,各会员在未充分说明情况取得有关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因这种服务与其他方面有关而接受任何其他人给予的服务费、佣金和其他报酬。

第十二,各成员不得向预期的客户或雇主提出按特殊情况收费或支付报酬,也不能签订这种性质的收费合同。

第十三,各成员不得侵夺任何其他成员的受雇机会,除非双方都认为两人同时受雇而不存在冲突,而且都考虑过双方的协约。

第十四,如果发现继续受雇于某组织会造成违背此准则的行为,会员应尽快与该组织脱离关系。

第十五,除非经法院同意,否则如因实行本准则需某会员出庭作证时,必须出庭。

第十六,各会员应通力合作以维护实行本准则。

(四)《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会员行为准则》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会员行为准则》于2002年12月6日经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于2003年1月1日实施执行。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会员行为准则》全文如下:

公共关系是组织机构进行信息传播、关系协调和形象管理的一门艺术科学,它通过一系列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的调查、策划、实施、评估以及咨询等手段来实现。公共关系职业在我国是国家正式认可的一个职业,中国公共关系业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鉴于公共关系业是一个严肃的职业,每个公共关系专业公司和从业人员应该追求崇高的职业道德并遵循职业的行为准则。为此,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IPRA)所有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同意遵守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引导原则。为组织机构提供有效的、负责任的公共关系服务,教育社会公众并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以服务公众利益。

第二条 公平、公开原则。以公平、公开的态度对待组织机构、社会公众乃至竞争对手,争取良好的商业环境,促进社会进步

第三条 诚实、信誉原则。以诚实的态度服务组织机构和公众,准确、真实地传播信息;讲求商业信誉,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 专业、独立原则。运用专业技术和经验服务组织机构和公众,为组织机构提供客观、独立的建议和服务;通过持续的专业开发、研究与教育来推动本职业的发展。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一条 信息传播是公共关系服务的基础,唯有准确、真实的信息传播才能更好地沟通组织机构与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之间的关系,真正服务组织机构和公众利益。CIPRA会员:

1.确保信息传播手段和信息内容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2.应该确保信息传播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3.应该兼顾公众利益和组织机构利益;

4.不应该隐瞒事实真相或欺骗公众,有责任迅速纠正错误的传播信息;

5.不应该向媒体赠送“红包”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媒体必须的版面费、车马费除外。

第二条 以组织机构利益为导向是本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应该通过不断完善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来满足组织机构的需求,帮助组织机构实现既定的目标。CIPRA会员:

1.应该诚实地告知组织机构自己的专业能力,说明代理业务的规范流程,提交标准文案,明示收费标准;

2.代表组织机构与公众沟通时,应该明示组织机构的名称;

3.服务组织机构时,不应该在媒体上宣传自己和自己的组织;

4.不应该承诺自己不能直接控制的结果;

5.不应同时服务两个利益冲突的组织机构,除非在详细陈述事实之后得到组织机构同意。

第三条 专业服务涉及组织机构众多秘密,因此严格保守组织机构秘密和个人信息是获取组织机构信任、保持商誉的根本。CIPRA会员:

1.应该保守组织机构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秘密;

2.应该保护组织机构及其雇员的隐私;

3.如发现组织机构秘密外泄,有义务向组织机构提示;

4.严禁利用他人秘密获取商业利益。

第四条 避免现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可以建立组织机构和公众的广泛信任,是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CIPRA会员:

1.应该做到个人利益服从组织机构利益,组织机构利益服从公众利益;2.应该避免因外界因素而引起个人利益与行业利益的冲突;

3.有责任向组织机构提示可能影响组织机构的利益冲突;

4.有义务帮助本行业解决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第五条 优胜劣汰,唯有保持公平、公开的竞争,才能不断完善健康、繁荣的行业大环境。CIPRA会员:

1.应该尊重平等的竞争,避免因竞争而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发生;

2.应该通过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品质来增强竞争能力;

3.严禁采取欺骗组织机构、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来取得竞争优势;

4.有责任保护知识产权,不应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

第六条 人才资源是行业发展和繁荣的基本条件,只有不断培养和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本行业,才能不断壮大行业队伍,提升本行业在社会的地位。CIPRA会员:

1.有义务对其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同时将自己的经验和成果与行业分享;

2.应该允许人才流动,但不得通过猎取人才来争取相关客户;

3.流动人员应保守原公司的秘密和知识产权(如客户资料等);

4.流动人员不得主动争取原公司的客户资源。

第七条 没有行业的繁荣,也就没有个体的利益。每个成员应以不懈努力,创造一个不断发展、繁荣的行业为己任。CIPRA会员:

1.应该积极地宣传和传播公共关系知识;

2.应该不断地追求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3.应该正确地诠释成功的公共关系案例或经验;

4.应该维护和巩固本行业的职业地位;

5.应该要求下属及相关人士同样遵守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如果CIPRA有足够证据证明某会员在履行其职业义务过程中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该会员将受到CIPRA的劝诫、警告、通报以及开除等处罚。

第二条 本《准则》中所指的“组织机构”,即通常所指的“客户”,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非营利机构。

第三条 本《准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