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手续。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3-11-23
环发[2004]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附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六、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七、本通知附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农林水利: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流域调水工程;库容1000万m3及以上水库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造林、林业综合开发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0万t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
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核电站;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t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m3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m3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铁路:跨省(区、市)或100km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t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t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焦化:新建及新增年生产能力100万t及以上焦炭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t及以上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t乙烯项目。
化工: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t的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农药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甲醇、二甲醚项目。
化肥:年产50万t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合成氨、尿素、磷肥生产项目。
医药: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化学制药项目。
轻工纺织化纤:年产10万t及以上纸浆项目;变性燃料乙醇;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粮食和农副产品发酵项目;日产300t及以上聚酯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和粘胶纤维生产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机械: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电子: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液晶显示器、芯片、彩色显像管、玻壳制造项目。
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t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社会事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大型主题公园。
其他: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项目;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项目;新物种引进、推广和转基因产品生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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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手续。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3-11-23
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2023-11-23
(二)资质审查情况公开环境保护部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前向社会公开审查情况,征求申请人和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2.资质证书编号;3.批准的事项及内容;4.领证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相关事项。......
2023-11-23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23-11-23
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同时应当公开环评简本。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应当公布验收结果,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做出的验收意见和验收决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2023-11-23
今年民政部将部署实施优抚对象数据库部省两级联网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省、市、县三级联网,利用联网系统及时更新、上报数据。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优抚对象数据和资金管理工作,大力推动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发放,不断提高优抚对象数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核实优抚对象数据,及时测算下达补助资金,并合理安排工作经费,确保优抚对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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