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2023-07-16
财建[2007]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下达预算。
第六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地方林业生态工程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条 林业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以确保林业生态工程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和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前期工作、科技支撑、封山(沙)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种苗补助、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投标费等。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支出和核算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的,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林业生态工程中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封山(沙)育林、病虫害防治、防火隔离带建设、营林道路、科技支撑以及不能分摊到项目中的前期工作经费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确认和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林业生态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二)实际造林方式、树种与作业设计比较情况。
(三)种苗费、整地费、抚育费等合同签订情况。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待核销基建支出。
(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直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252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林计发[2002]261号)、《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有关林业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与规章汇编的文章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2023-07-16
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五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3-12-03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2023-12-03
第六条民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材料以及全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制定当年全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规划、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部审定后将中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2023-12-03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第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2023-07-16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2023-12-03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上报《XX省(区、市)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包括文字和附件两部分内容。......
2023-12-0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