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2023-07-16
计建函[2006]82号
一、总说明
1.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结合林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核算要求,并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含作业设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违者严格按照《会计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本办法按照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原则制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本办法的制定是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主体,同时参照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国营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
5.项目单位应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6.本办法规定的总账科目,项目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7.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县级林业局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下属的林场、所(工段)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在项目单位报账。重点工程以外的造林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林业行业内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项目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8.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10.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林计发[1999]214号)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林计发[2003]193号)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名称及设置
(一)会计科目表
(续)
(续)
(二)会计科目内容及核算
第101号科目 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其他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和补植费等,采用预提的方法,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人工造林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其他投资”科目,其他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等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科目,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
6.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2号科目 退耕还林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种苗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前期工作费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年末结转时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科目,如:种苗设备设施等,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前期工作费、种苗造林补助费、封山育林等。
5.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草)、种苗设备设施、支撑、病虫害防治、前期工作费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和补植费等,采用预提的方法,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种苗设备设施、科技支撑项目等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科目,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前期工作费、种苗造林补助费、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
6.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4号科目 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草)、种苗设备设施、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其他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和补植费等,采用预提的方法,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人工造林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其他投资”科目,其他种苗设备设施、防火设备设施等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科目,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
6.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5号科目 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工程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种苗设备设施、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其他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和补植费等,采用预提的方法,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人工造林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其他投资”科目,其他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等,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科目,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
6.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6号科目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保护站所建设、防火设施设备、公安设施设备、监测点建设、交通工具、科研设备、种苗补助、病虫害防治、其他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年末结转时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如:保护站所建设、防火设施设备、公安设施设备、监测点建设、交通工具、科研设备等明细科目。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5.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7号科目 速生丰产用材林工程建设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工程建设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种苗补助、防火设备设施、病虫害防治、科研设备及仪器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年末结转时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如防火设备设施等明细科目。
5.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8号科目 其他营造林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其他营造林工程支出,如平原绿化、太行山绿化、治沙工程等其他营造林工程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所列的其他营造林工程支出列为一级或二级科目。
2.本科目应设置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种苗设备设施、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其他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和补植费等,采用预提的方法,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人工造林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其他投资”科目,其他种苗设备设施、防火设备设施等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科目,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
6.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9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
3.项目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及其他营造林工程中建筑安装工程支出科目。
4.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0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2.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需要安装设备安装完毕办理竣工验收或不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1号科目 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工程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2号科目 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林业重点工程形成资产的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天然林保护工程投资”、“退耕还林工程投资”、“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投资”、“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投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投资”、“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投资”、“其他营造林工程投资”明细科目。
3.项目办理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时贷记本科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4.年末本科目余额为尚未交付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其他造林工程支出”中的人工造林形成资产部分的支出。
第113号科目 待核销基建支出
1.本科目反映项目单位结转当年完成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中不能形成资产而应予核销的成本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其他营造林工程支出”中不能形成资产的“封山育林”、“补助群众造林”、“飞播造林”、“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前期工作费”等。
2.本科目使用方法:年末,项目单位根据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不能形成资产的成本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等林业重点工程支出科目。根据上级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下年初,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4号科目 转出投资
1.本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2.发生支出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完工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3.发生转出投资的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明细账实行明细核算。
第115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形成资产部分的实际成本支出。
2.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并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其中一份交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项目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已经办理验收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
4.第二年建立新账时,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贷记本科目。使用基建投资借款的,借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21号科目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的项目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2.项目单位将购建完成的资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同时收到生产单位归还的基建投资借款通知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豁免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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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库存用于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物资材料、燃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
2.购入材料、燃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材料、燃料时,借记有关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项目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项目材料、燃料的实际库存余额。
5.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
6.材料按实际采购成本核算。
7.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2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
2.项目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
3.项目单位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
第233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或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余额。
3.项目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现金的日常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234号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本科目核算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代理银行将项目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2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库存材料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
2.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应收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备用金及应收回的垫付款等。
2.发生其他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301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收到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拨款。
2.本科目设置“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和“以前年度拨款”等明细科目。
3.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已完工的林业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决算批复,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等科目。
4.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科目的“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第302号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由国家预算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排的投资借款。
2.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已完工的林业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根据竣工验收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其他投资”等科目;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按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4.本科目年末余额为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
第303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已经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幼林抚育费、人工造林补植费、森林抚育费、租金、修理费用、保险费等。
2.预提时,借记有关营造林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预提费用结余。
第311号科目 待冲基建支出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项目单位专用的备抵科目,核算待冲销的已转知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
2.已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其他投资”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冲转用投资借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第331号科目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购买材料、物资、接受劳务和发生建设工程支出时,应付给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的款项,以及预提的收尾工程款。
2.项目单位购入材料、燃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项目单位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劳务和工程支出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原始单据、工程结算单,借记有关工程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供应单位、施工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341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生态项目工程建设应支付职工的工资总额。
2.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归集分配,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工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42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提取时,借记“营造林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福利费结余。
第35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林业重点工程人工造林项目质量保证金及发生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2.项目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三、项目支出的核算
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支出划分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等林业重点工程及其他林业工程支出。工程项目包括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和病虫害防治、保护区建设等。
(一)核算对象
1.人工造林
人工造林是指在采伐迹地、荒山荒地、宜林地、退耕地上用人工栽苗或人工直播、插条等方法,进行恢复森林的营林生产作业。
成本项目:
(1)调查设计:是指森林调查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修理费和劳保用品费等支出。
(2)整地:是指为更新造林所进行的割带、定点、清理地被物、翻耕、松土、刨穴、排水、砍塔头、翻地、筑埂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3)植苗:是指将苗木按规定标准栽入林地的作业发生的费用。包括苗木费、种子费、人工费、通勤费等。
(4)补植:是指对成活率在规定补植标准以内的造林地上进行补苗作业发生的费用。
(5)幼林抚育:是指为促进幼林成长壮大所进行的除草、松土、抗旱、防冻、施肥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6)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2.飞播造林
飞播造林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飞播作业程序在一定区域内用飞机播撒种子进行造林的作业。
成本项目:
(1)调查设计:是指进行森林调查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修理费和劳保用品费等支出。
(2)种子费:是指进行飞播所耗用的林木种子价款。包括种子的运杂费、处理费和合理损耗等费用。
(3)点播补植费:是指进行飞播作业后所发生的人工点播和补植费用。包括种苗、种子和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4)租赁费:是指进行飞播作业所发生的飞机租赁费用。
(5)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3.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是指为禁止进行林木采伐行为和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毁坏林木资源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的作业。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采取封山堵卡等管护措施。
成本项目:
(1)调查设计:是指进行森林调查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修理费和劳保用品费等支出。
(2)设置围栏:是指采取钉桩、铁篱、围墙开沟挖壕等措施设置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的作业费用。包括简易管护房舍。
(3)补植:是指在封山育林区进行人工补植或以林木种子直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补植而发生的割灌、整地等费用。包括:苗木费、种子费、人工费、通勤费等。
(4)设置标牌:是指在封山育林区周界明显处,如主要山口、沟口、河口、河流交叉处、主要交通路口等树立固定标牌的费用。
(5)人工林抚育:是指对郁闭度在0.2(含0.2)以上的人工成林进行的修枝、清理藤条灌木等作业发生的费用。包括通勤费用。
(6)天然林抚育:是指为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和单位面积产量,对天然幼壮林进行的修枝、除荫及割除藤条灌木等作业发生的费用。包括通勤费用。
(7)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4.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是指在留有母树的采伐迹地上依靠天然下种辅以人工措施促进种子传播、发芽和野生苗木生长所进行的更新作业。
成本项目:
(1)调查设计:是指进行森林调查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修理费和劳保用品费等支出。
(2)破土:是指在母树周围适宜种子发芽生长的地块进行的整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
(3)植苗:是指在幼树或林木稀疏的天窗、空地栽植人工苗的作业发生的费用。包括苗木费、种子费、人工费、通勤费等。
(4)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5.种苗设备设施
种苗设备设施是指包括种子园苗圃道路、生产作业机械设备购置、种苗生产设施及为提高种子苗木质量而进行的土壤改良等发生的费用。
6.营林道路
营林道路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林业重点工程生产作业,由干线或支线延伸到作业点新建的简易道路支出。包括:桥涵、堤坝、生产作业、工棚、通信、输变电线路等。
7.防火设备设施
防火设备设施是指为进行森林防火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和修建的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成本支出。
8.科技支撑
科技支撑是指进行营林科学研究实验及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9.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防治是指防治森林病虫害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要素费用
要素费用是按当时发生的费用构成划分的,目的在于反映所发生的要素费用的构成情况。
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的各组成项目在按成本项目进行核算的同时,还要按要素费用进行归集反映。
成本费用明细账要按规定的核算对象设置账户,按要素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林业重点工程各建设项目要素费用统一规定为以下四个项目:即种苗费、材料费、人工费、其他。
具体内容:
(1)种苗费:是指为造林及森林更新而耗用的苗木价款和直播所耗用的种子价款。包括苗木、种子的运杂费,处理费和损失等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直接耗用的各种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费用。
(3)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作业人员的工资及按规定应提取的福利费。
(4)其他:是指为组织管理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的费用。
(三)管理费用的核算和分配
管理费用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各项管理性质的开支。
管理费用支出额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林业重点工程单独批复的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的提取基数,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没有投资总概算的项目以年度投资计划总额为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的提取基数,并按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管理费用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
2.福利费:发生的按管理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
3.办公费:包括购置办公用品、账簿、纸张文具、宣传、技术资料、印刷、复印、电话费、印花税、工具使用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4.差旅费:干部和工人的差旅费。
5.检查验收费:是指进行项目检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器具购置费、运输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理费、劳保用品费和其他等有关支出。
6.租赁费:是指发生的租赁费用。
7.修理费:是指发生的日常设备维修费用。
8.取暖费:是指发生的取暖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燃料、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9.运输费:是指发生的运输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燃料、养路费、运输费、人身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10.保险费:是指发生的保险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财产保险。
11.劳动保护费:是指发生的劳动保护费。包括发给职工的劳保用品及保健费和与此相关的费用。
12.警卫消防费:是指发生的警卫消防费用。
13.水电费:是指发生的水、电费用。
14.机物料消耗:是指发生的为维护生产设备正常运转所领用的各种消耗性材料,如润滑油、擦试材料等。
15.社会保障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金、职工医疗保险费支出。
16.业务招待费:建设单位用于本项目相关的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17.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建设单位使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费、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18.其他:是指发生的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内容。
管理费用的分配方式:管理费用在分摊时能够分清项目的按项目分摊,不能分清项目的按投资比例在各项目中分摊。能够形成资产的项目发生的管理费用在待摊投资中归集,不能形成资产的项目发生的管理费用直接计入待核销基建支出。
四、会计报表
(一)资金平衡表
(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投资情况表
(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项目成本表
资金平衡表(林建会报—01)
本表反映项目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项目单位资金来源和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一、期初数:本栏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据填列。
二、资金占用方:
1.基建支出合计: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合计数填列。
2.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项目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固定资产项目:反映项目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林木资产项目:反映项目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造林过程,并经验收合格的人工造林、营林道路等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林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设备投资项目:反映项目单位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待摊投资项目:反映项目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投资项目:反映项目单位期末尚未交付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其他营造林工程支出”中人工造林支出部分以及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等投资支出。根据“其他投资”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库存材料项目:反映项目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委托加工器材”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现金:反映项目单位的期末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银行存款项目:反映项目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反映项目单位期末各项应收及预付款余额。根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资金来源
1.本年国债专项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债资金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基建基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各种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年地方配套资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地方财政预算配套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地方配套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本年其他资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除上述各项拨款以外的其他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其他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基建投资借款项目:反映项目单位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的期末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待冲基建支出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项目单位当年完成的所有待冲销的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资产价值。根据“待冲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付及预收款合计项目:反映期末项目单位应付未付及预收的工程和设备款项。根据“应付工程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付工资项目:反映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取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取尚未支付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各种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应交款项目:反映项目单位应交未交的款项,根据“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留成收入项目:反映项目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的各种收入。根据“留成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表表内关系:2+7+8+9+10+11+12=1
3+4+5+6=2
1+13+14+18=20
15+16=14
22+23+24+25+26=21
30+31+32+33=29
21+27+28+29+34+35+36=40
20=40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投资情况表(林建会报—02表)
本表反映项目单位年度内林业重点工程投资计划数、资金到位数及投资支出情况。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项目成本表(林建会报—03表)
本表反映项目单位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的组成和期末完成情况。
四、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下的基本建设业务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被纳入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2003年10月1日以后,凡是使用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单位,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2]39号)。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营造林工程支出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2.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项目单位应予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3.项目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营造林工程支出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项目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5.项目交付使用或按规定应予核销时,各项工程支出及资产的结转比照基本建设拨款业务进行处理。
五、附录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项目单位收到上级拨入基建资金
(1)项目单位收到国家预算投资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地方配套资金拨款
(2)项目单位收到投资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投资借款
2.项目单位发生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支出
(1)发生直接成本支出
借: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
贷:应付工资
材料
其他应付款
银行存款
现金
项目单位在核算时,一级科目后应设二级明细科目,如: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其他,以便于成本归集。
(2)计提福利费:
借: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
贷:应付福利费
(3)发生管理费用时:
借:待摊投资——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分摊记入支出,
借: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
贷:待摊投资——管理费用
3.费用的计提和核算
(1)计提时:
借: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
贷:预提费用
(2)发生时:
借: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
4.年末结转发生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支出形成资产部分
项目单位:
借:其他投资—天然林保护工程投资
贷: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
5.年末结转发生的林业重点工程支出不能形成资产应予核销的部分
项目单位:
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
6.项目单位交付或结转项目资产
借:交付使用资产—林木资产
贷:其他投资—天然林保护工程投资
7.下年初建立新账时
借:基建拨款—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地方配套资金拨款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8.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经批准冲销拨款(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根据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待核销基建支出
9.用投资借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单位借款冲转业务
借: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林木资产
贷:其他投资
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贷:待冲基建支出
下年初建账时:
借:待冲基建支出
贷:交付使用资产
收到生产单位归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豁免时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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