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关于林业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的通知

关于林业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的通知

【摘要】:1.0.4 《可研报告》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了规范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核工作,我司组织制定了《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司。

附件:

1.《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试行)

2.《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试行)

1 总则

1.0.1 为规范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依据《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简称《编制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建设标准,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可参照国家和本规定执行。

1.0.3 《可研报告》审查包括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和投资估算审查三个程序与阶段。审查内容严格遵循《编制规定》。

1.0.4 《可研报告》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2.符合林业发展总体建设规划。

3.有效促进和提高林业综合效益。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1.0.5 本办法所称《可研报告》审查,是指审查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内容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1.0.6 《可研报告》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审批或使用。

2 审查程序与主要内容

2.0.1 建设单位送审《可研报告》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审查《可研报告》函件(正式公文,原件)5份。

2.由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含前引部分、正文部分、附表、附图、附件,均为原件)5套。

3.工程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凡涉及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可研报告》,应同时附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4.工程咨询合同1份(复印件)。

5.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事业(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6.大中型项目,应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7.项目土地、房屋使用相关证明文件:自有土地的,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复印件);需征地或租地的,应附土地(林地)使用协议(合同)(复印件),以及土地所有方的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复印件);涉及城市用地的,应同时附(出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方案阶段的审查意见和项目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的预审意见(复印件);涉及林业用地且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应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涉及利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附矿产资源批准书(复印件)。

9.涉及二期工程或续建项目,应附前一期工程或已完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l套(复印件)。

10.需配套资金的项目,应附相应部门、机构的配套资金承诺函(原件)l份。

1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12.需进行地质勘探的,应附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1份。

13.若为多家有资质咨询单位联合编制(设计),应附由总编制(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5套。

若为境外编制(设计),应附国内编制(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5份。

2.0.2 形式审查(预审)

1.对《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资质(资格)及按《编制规定》签盖编制单位行政章、注册执业资格章和职签的审查。

2.按《编制规定》和国家相关要求,审查《可研报告》的编制内容和深度。主要包括:章节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明确,论据是否充分,能否满足审批机关审批方案、确定项目和据此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对重点项目及项目中的重大技术和建设方案,是否进行两个(含)以上方案的比选。

3.附表、附图是否按照《编制规定》,规范填列、绘制,表格和图纸是否标准、齐全。

4.附件是否按照《编制规定》和评估、决策(审批)项目所必需的要求,提供相关有效的合同、协议、证件、承诺函、意向书、有关批准文件等。

5.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相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6.大中型项目,审查《可研报告》涉及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估算是否在项目建议书批复范围之内。如发现与批复相悖,退回文件,由申报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后再重新申报。

2.0.3 技术审查

1.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审查。问题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必要性的论据是否充分。

2.项目建设可行性的审查。

(1)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和功能定位是否准确、合理。

(2)项目建设条件(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森林资源条件分析评价、基础设施、市场、机构编制及运转经费等)是否可靠或逐项落实。

(3)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主要包括建设思路,项目选址,用地落实,建设布局,项目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供应,基础公用设施及外部配套条件,重点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的比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分类量化)和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等。

(4)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技术原理、主要技术措施、经济技术参数、工艺路线等,以及选用的主要设备规格、技术参数是否能满足预定货的要求。

3.项目招标方案的审查。

4.项目代建制方案的审查。

5.项目组织及运行管理方案的审查。其中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审查。

6.项目建设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审查。

7.项目建设风险评价。

2.0.4 投资估算审查

1.投资估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的劳动定额、概(预)算指标,以及相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

2.投资估算方案是否按照《编制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而规范编制,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估算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出现增项、漏项,建设资金是否打足、打实。

3.建设投资的其他费用的取费内容是否合理,计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是否提供有效的相关批准或承诺文件。对需要配套资金的项目,审查配套资金是否有保障。

2.0.5 《可研报告》审查时,以文件审查为主,审查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实地考察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特别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 附则

3.0.1 《可研报告》审查部门(单位)和主要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对《可研报告》审查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可行性负责。

3.0.2 受委托参与《可研报告》审查的咨询中介机构和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对《可研报告》评估论证结果的独立性、科学性和可靠性负责。出现因咨询成果造成社会、生态、经济损失的,将给予通报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咨询资格。

3.0.3 项目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资质,对其咨询成果质量负责。咨询设计文件不能达到《编制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深度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因咨询成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4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负责,并承担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技术方案、原料资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

3.0.5 《可研报告》审查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附件二: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试行)

1 总则

1.0.1 为规范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依据《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简称《编制规定》)及有关林业法规和建设标准,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可参照国家和本规定执行。其中,营造林项目设计,依照本规定执行;对于涉及建筑工程、工业项目建设内容的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 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可参照本规定。当设计合同对初步设计深度另有要求时,初步设计审查应同时参照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4 初步设计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概(预)算书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等四个方面。深度要求严格遵循《编制规定》。

1.0.5 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2.符合林业发展总体建设规划。

3.有效促进和提高林业综合效益。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1.0.6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审查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初步设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1.0.7 初步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审批或使用。

2 审查程序与主要内容

2.0.1 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审查初步设计函件(正式公文,原件)3份。

2.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均为原件)5套。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凡涉及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初步设计,应同时附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项目土地、房屋使用相关证明文件:自有土地的,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复印件);需征地或租地的,应附土地(林地)使用协议(合同)(复印件),以及土地所有方的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复印件);涉及城市用地的,应同时附(出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方案阶段的审查意见和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复印件);涉及林业用地且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应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涉及利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附矿产资源批准书(复印件)1份。

8.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复印件)l份。

9.需进行地质勘探的,应附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1份。

10.若为多家有设计资质单位联合设计,应附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5套;若为境外设计,应附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5份。

11.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国家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2.0.2 初步设计文件预审

1.审查部门(单位)接到上述齐全材料后,应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预审。

(1)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规模和内容是否相符。

(2)初步设计是否按《编制规定》要求签盖行政章、出图章、注册执业资格章及职签。

(3)检查初步设计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概算是否在可研报告批复范围之内。如发现与批复相悖,退回文件,由申报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后再重新申报。

(4)检查设计文件内容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编制规定》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定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2.0.3 初步设计审查

1.通过初步设计文件预审的项目,审查部门(单位)应及时安排审查。

(1)大中型项目应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并阅研文件。

(2)内部初审。

(3)确定并落实审查会议时间、地点、与会单位和人员。

(4)正式审查。

2.正式审查一般以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式进行,审查部门(单位)主持,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由专家或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经济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主要审查内容

(1)勘察设计是否执行了国家现行有关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特别是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省(区、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3)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林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

(4)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

(5)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

(6)采用的重大技术或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7)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8)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等要求,选型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9)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

(10)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编制规定》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11)各专业审查部门(单位)(住宅建设管理、规划、消防交通环保、节能、环卫、劳动保护、排水、卫生防疫、抗震、民防、安保、供电、煤气、自来水、通信等)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12)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是否注明,是否合理。

2.0.4 后续工作处理

1.审查会后,审查部门(单位)应将会议通过的审查意见及时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

2.建设单位应抓紧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提交补充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调整),并送审查部门(单位)。

3.审查部门(单位)对补充初步设计文本进行复核(复审)。

4.以上工作达到要求后,审查部门(单位)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后,正式批复初步设计。

3 附则

3.0.1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单位)和主要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对审查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可行性负责。

3.0.2 受委托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的咨询中介机构和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对初步设计评估论证结果的独立性、科学性和可靠性负责。出现因设计成果造成社会、生态、经济损失的,将给予通报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设计(咨询)资格。

3.0.3 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资质,对其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4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项目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负责,并承担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技术方案、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

3.0.5 初步设计审查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