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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的失衡及其影响

【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市交通规划只是城市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必须服从、适应城市总体规划,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2-4所示。由该图可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没有反馈机制,只能服从,而巨分属不同部门的领导。城市规划内容中对土地研究较细,但对城市交通规划一般均限于定性分析。

科学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健康、良性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城市规划失衡表现为大城市人口失控和空间地域的无序扩展以及过快的增长速度。而城市空间形态对交通质量产生很大影响,中心城区圈层式向外无限扩展是对道路交通最不利的形式。此外,合理安排职住平衡是重要的城市规划问题,也是有利于交通的大问题。市民居住和就业岗位两个因素的平衡非常重要。应该抛弃建设纯居住职能的“卫星城”。在中心城区外围建设分散的低密度住区(如别墅)只会引导私人交通的发展,很难组织公共交通,这一方面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很多。北京在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了一批近郊大型居住组团(如天通苑等)。最大的问题是这些大型居住区没有就业岗位。居民要到中心城区上班。目前这类组团的很多问题都逐步解决(包括公共设施不足等),唯独交通特别是通勤交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一经验教训应该牢记。在中心城区外部,如果要发展就要发展新城市,而不是卫星城市。新城市应强调职住平衡,起码也要局部平衡,减少与中心城区之间的通勤交通压力。2005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就提出了建设“中心城—新城—镇”的体系,已经抛弃了过去的卫星城概念了。相对于卫星城而言,新城更加综合完善,希望它能起到疏解中心城人口和职能的作用,在新城定位、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职住平衡等方面都有所考虑;对于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配套上都提出了不低于甚至高于中心城的标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北京中心城区的交通拥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市交通规划只是城市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必须服从、适应城市总体规划,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2-4所示。由该图可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没有反馈机制,只能服从,而巨分属不同部门的领导。城市规划内容中对土地研究较细,但对城市交通规划一般均限于定性分析。而城市交通规划对城市交通研究较细,通常采用定量分析,但对城市土地基本没有涉及。在实际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规划已经定性地确定了道路宽度、断面形式、交出口形式及用地等涉及交通规划的内容,交通部门真正作交通规划的时候只是在此基础上的改善,根本达不到科学布局交通设施的目的,因而极易造成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的脱节,城市规划不科学是导致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根本原因。交通规划必须与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有机结合,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特别是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头痛治头、脚痛治脚、就交通论交通永远无法彻底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

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城市大型交通枢纽和主要场站(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位置的选择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一定要预留必要的交通设施发展用地;城市建设项目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要形成一种制度,避免走过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交通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协调,改变“交通只是配合城市规划”这种被动的观念;城市规划师应懂交通,而交通工程师要懂规划,二者应有机结合[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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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4 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