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以上因素提升了投资者的信心,但墨西哥法律的修订仍将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对墨西哥的外国投资。墨西哥由31个州和1个联邦特区组成。墨西哥主要的贸易伙伴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英国以及法国。墨西哥也与众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外国公司应事先取得墨西哥外交部及经济部的批准。取得批准的要求中有一款为,外国公司应证明依其本国法合法设立并且其公司章程、内部规定不得与墨西哥法律相违背。
Francisco Pams Ortiz Rubio[1]
由于墨西哥的地理位置、天气,以及与美国的距离,使它成为一个极具投资吸引力的国家。尽管以上因素提升了投资者的信心,但墨西哥法律的修订仍将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对墨西哥的外国投资。
此外,墨西哥还通过与加拿大、美国等国签订多项自由贸易协定,持续发展和实施新的经济政策。墨西哥 《外国投资法》及其规范文件就墨西哥的外国投资做出了一些限制,虽然近年来有所放松,但仍然对在墨西哥的外国投资者有很大影响。
墨西哥由31个州和1个联邦特区组成。每个州均拥有主权,并且将其拥有的行政和领土权利分配给当地政府。
墨西哥主要的贸易伙伴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英国以及法国。除了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之外,墨西哥还签订了12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43个国家,这些国家包括但不限于:智利、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以色列、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瑞士、乌拉圭、危地马拉、洪都拉斯以及厄瓜多尔。
墨西哥也与众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这些国家包括但不仅限于:美国、加拿大、德国、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以及韩国。
一、商事主体
在墨西哥,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多种不同结构来作为投资载体,包括设立商业公司、分支机构、合资公司或信托。
(一)公司
墨西哥 《普通公司法》(General Corporation Law)规定了六种商事组织形式。然而,在墨西哥的公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股份公司/股份制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rporation or“sociedad anónima”)以及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
1.有限责任股份公司/股份制公司
在墨西哥,股份制公司是最常用、最易为接受的形式。它通常具有一个公司名字,所有权则通过公司股份的形式体现。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向公司出资购买股份。
设立股份制公司,其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至少有两个股东及一定的股本 (在2011年12月之前,要求至少需要有50000.00墨西哥比索的股本)。被批准发放的股额应在公司成立1年内全部认购。公司的管理层应有一名单独的管理人或拥有董事会。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向公司支付出资,但是公司权利不能由可转让票据代表,不论是 “注册”或者 “持票人”形式。该等出资只有在 《普通公司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可以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墨西哥仅次于股份制公司最常用的商业形式,并且在美国税法上可被认为是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不可超过50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就应该确定 (在2011年12月之前,最低资本要求为3000.00墨西哥比索),并且应该分割为 “股本”或者 “利息”,分割后的价格和权利可以不一致。
在设立任何形式的商业组织的过程中,公司章程和所约定的条款都需经过公证,然后在公共商业登记处注册,继而宣告该组织的成立。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普通公司法》要求外国公司在当地公共商业登记处登记之后,就可以合法存续,依法设立在墨西哥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应事先取得墨西哥外交部及经济部的批准。取得批准的要求中有一款为,外国公司应证明依其本国法合法设立并且其公司章程、内部规定不得与墨西哥法律相违背。
为取得墨西哥外交部的许可,外国公司有必要提交一份文件,声明放弃在收购墨西哥境内资产过程中需要本国政府的保护。
(三)信托
根据墨西哥法律,信托是一种合同,其中委托人在特定资产上设立特定用途,将该目的的实现委托给一位受托人。受益于该信托的人即为受益人。商业活动可以通过信托来进行。
在墨西哥,只有银行和特定的金融机构可以充当受托人。个人或法人 (除所述银行及金融机构外)依法不得充当受托人,但与证券信托基金有关的股票经纪人除外。
二、外国投资制度
根据 《外国投资法》,任何墨西哥公司或合伙企业,如有外国股东或合伙人,仍可以经营任何商业活动,参与经济活动的新领域,生产新产品,建立及运营主体,扩大、迁移已有机构,但该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得参与任何为墨西哥政府或公民 (不论是个人或公司)保留的经济领域的活动 (其他法律具体规定的除外)。
三、兼并,收购以及商业联合
(一)兼并
根据墨西哥 《普通公司法》,有两种不同的兼并模式:
第一种模式,成立一个新公司,原有的一个或数个公司丧失独立法律地位;
第二种模式,一个或数个公司被吸收到其中一个公司中存续。
针对任何墨西哥公司的兼并都应该由所涉公司的股东特别会议批准,而且须经公证及公共商业登记处的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
(二)收购
根据墨西哥法律,可能采用的收购模式为:
(1)购买或认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2)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
(三)商业联合
墨西哥现行有关商业联合的法律文件包括:《联邦反垄断法》、《外国投资法》、《普通公司法》、《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其他墨西哥已经加入的协定。
根据 《联邦反垄断法》的规定,联合、合资、兼并和收购都可能要向联邦反垄断委员会事先备案,是否需要备案取决于所涉金额大小。
《联邦反垄断法》旨在保护自由竞争,排除集中、绝对及相关垄断实践,其基础是美国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委员会会处罚以下的集中或垄断情形:
(1)命令暂停、改变、终止某个集中或垄断行为;
(2)命令部分或全部还原某个集中情形;
(3)对触犯了禁止性规定的进行罚款。
四、不 动 产
墨西哥 《联邦民法典》规定价格超过大约21900.00墨西哥比索的不动产出售,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公证。
不仅如此,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公证文书还要求向当地的公共财产登记处备案,否则该交易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极其重要的是,墨西哥联邦法同样规定每个州的司法区域都应设置公共财产登记处。所以,墨西哥没有单独的联邦公共财产登记处,而是分布在全国各地、负责登记不动产及其他事项的登记处。
综上所述,作为购买不动产的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应该在公共财产登记处进行查询。
(一)外国投资考量因素
有关于不动产的转让、使用以及收益,墨西哥 《外国投资法》规定了如下特殊的法律架构,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和收益在 “限制区”(陆地边境100公里以内,海岸线50公里以内的地区)内的不动产:
1.具有外国股东的墨西哥商业主体取得不动产
在限制区外:可以自由购买不动产。
在限制区内:
若为住宅用途,只可以通过信托来购买和收益,受托人直接持有该不动产,但外国主体有权使用和收益。
若为非住宅用途,可以直接购买不动产,但必须向墨西哥外交部登记注册。
2.外国个人及外国商事主体
在限制区外:在经过墨西哥外交部的事先同意后,可以直接购买不动产。
在限制区内:若为住宅及非住宅用途都只能通过信托购买和收益不动产。
这种类型的信托的期限一般最长为30年,但最长可以延长到50年。如前所述,在限制区内用于工业及旅游目的的不动产可能由拥有外国股东的墨西哥主体直接拥有,而不需要信托。所以,已经存在的信托可以取消,而由这些主体来直接拥有不动产。
3.默认批准
墨西哥外交部应该在当事人提交注册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批准或驳回该注册申请;在当事人提交许可证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批准或驳回该许可证申请,超出以上期限不答复的,视为政府批准该注册申请或许可证申请。
(二)不动产交易税
在墨西哥的许多州,政府对不动产的取得进行征税。征税范围通常涵盖不动产及其权利的各种转让行为。转让税一般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支付,不论取得方式是购买、捐赠、遗产、出资、兼并、清算等。税率通常是2%~4.8%,以不动产的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中较高的一个为基准计算。
五、税法制度
(一)公司税法
1.所得税
墨西哥公司 (根据墨西哥税法,其他法律架构,例如asociaciones en participación在税法上也作为公司对待)依照法律有支付纯利润的28%为所得税的义务 (2010—2012年为30%,2013年为29%,2014年将恢复为28%)。纯利润应按照法律授权,扣除该会计年度所有可征税的收入。法律规定,纯利润应扣除销售货物的成本及费用,扣除 “投资”。
如果法定的抵扣超过总收入额度,则该项税损可以往前推算10年,用来抵扣利润。在墨西哥,纳税人应该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终止后的3个月后申报纳税情况。墨西哥的会计年度是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在会计年度中,公司应该每月计算估计的纳税额,以扣除最后的当年的所得税。在会计年度中,企业不需要分期支付税收。
2.单一营业税
2008年,墨西哥创立了新税,即“可替代最低税”(Impuesto Empresarial a Tasa,“IETU”)。这项新税收是作为一项新的最低税出现,是所得税的补充。
该项税收针对墨西哥个人和实体居民,也针对外国在墨西哥的与货物买卖、提供服务、租赁货物有关的永久性主体。该项税收以纳税人纯利润的17%征收 (2010年为17.5%)。
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免税的,比如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向慈善机构等特定主体转让股份。
该税种计税基础是与之相关行为取得的毛收入扣除一些可税前列支的费用。可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采购商品、提供独立服务和租赁货物等,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涉及的必要管理费用。另外,某些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抵免,但并不适用于IETU的抵免,如工资、支付给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等。
此外,还有以下税收抵免费用:(1)在同一会计年度实际支付的所得税;(2)未实际发放的工资 (不含福利);(3)仍未抵扣完毕的税收亏损;(4)月度IETU支付。
3.增值税
在普通项目上,增值税的税率是15% (2010年的税率是16%),例如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授权临时使用商品、进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会转移到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的主体,最终到消费者身上。在墨西哥的陆地边境地区,增值税的税率是10% (2010年的税率是11%)。
(二)针对分支机构或永久性主体的征税
在墨西哥运营的分支机构通常构成永久性主体。在普通项目下,针对永久性主体的税收安排基本与墨西哥主体一样,必须符合其在墨西哥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税收法律,例如申报税收,根据税收要求开具发票等。
该主体的利润税率是28% (2010—2012年是30%,2013年是29%,2014年将恢复为28%)。利润是在扣除了所有该永久性主体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可征税收入后计算出的,可扣除范围适用于该永久性主体的运营,而不论在墨西哥或海外收到的款项。只有该永久性主体进行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可以视为该主体的可支配收入,也才必须缴纳墨西哥的企业所得税。
外国纳税人如果在墨西哥没有永久性主体,则只需要对其从墨西哥的收入中缴纳税收。
最后,必须提到的是永久性主体也应当就IETU部分缴纳税收。
(三)股息税
如果股息是用公司已经支付过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来支付的话,该等股息是免税的。因此,企业有权开设一个 “税后利润账户”(“aftertax profits account”or“Cuenta de Utilidad Fiscal Neta”,“CUFIN”)。在支付了企业所得税之后,从该账户支付的任何的股息或者分红不用再缴纳其他税收,也不论收款人的国籍和住所。如果还没有就欲作为股息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企业应当在一个推算基础之上缴纳股息税,然后缴纳28%的企业所得税。(2010—2012年是30%,2013年是29%,2014年将恢复为28%)。
不论收款人的住所和国籍,都不可进行预扣。
(四)双重征税
墨西哥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这些国家包括:德国、澳大利亚、奥地利、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巴西、加拿大、韩国、智利、中国、丹麦、厄瓜多尔、西班牙、美国、芬兰、法国、希腊、印尼、爱尔兰、冰岛、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卢森堡、挪威、新西兰、荷兰、波兰、葡萄牙、英国、捷克、俄罗斯、新加坡、瑞典、瑞士、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等。这些协定通常都是基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惯例,为避免双重征税提供了解决的方案。
六、知识产权领域
(一)商标
墨西哥法律认可以下商标形式:名称及图形;三维格式;商号。
商标申请人必须向墨西哥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的书面申请。如果表格填写完整,该局会就该商标的形式和新颖性方面来审查是否符合墨西哥 《知识产权法》有关注册商标的规定。
知识产权局将会对每个获准注册的申请办理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申请注册之日起10年。
商标所有人应该在失效日期之前6个月内提交商标注册延展申请,商标所有人无须证明自己持续或不间断使用该商标。
但所有人应该提交一份保证书,载明该商标曾在为期3年的时间内不间断的使用。
(二)知识产权的授权
商标所有人或者其记载授权人有权使用该商标。授权合同应该提交给知识产权局备案,以防止第三方的不当使用。
(三)技术转让协议
墨西哥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试图在墨西哥政策与国际知识产权实践中寻求平衡。《知识产权法》的重大突破是引进了对工业秘密的明示保护,即对剽窃课以重刑,以及引进了医药专利准许。
(四)专利
《知识产权法》引进了 “工业模型”(modelo de utilidad)的概念,即将 “工业模型”定义为 “将结构、配置、构造、形态改造后,使其具有一项与其组成部分不同的功能或者用途的物体、物品、装置或工具”。
可用模型及工业设计的保护通过向知识产权局的注册来实现,从申请之日起,模型权利的有效期为10年,设计的有效期为15年。对于这两种类型权利的保护不得延展。《知识产权法》定义了不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即 “天然物质”(living materials)。
(五)版权
墨西哥 《联邦版权法》对任何智力及艺术成果的作者的权利提供保护。
版权在作者逝世后的100年内仍然有效。作品可以在版权总局注册以保护作者的所有权利。
智力作品、艺术作品、新闻报纸的编辑和电影及类似出版物的制片人可以保留排他地使用作品中原始图像的权利。
(六)特许经营
《知识产权法》规定,当商标许可包含以下内容时,特许经营成立:帮助被许可人提供符合商标所有人 (授权人)设定的运营、商业、经营方法 (政策和流程)下的商品和服务,保证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商誉和形象的知识和技术协助。
特许经营协议须经知识产权局注册以对抗第三人。
(七)执行
《知识产权法》包含了对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并使执行这些权利更加有效和快捷。根据该法,专利和商标的保护期分别是20年和10年。不仅如此,商业秘密也受到了保护,侵犯商业秘密成为犯罪,将面临2~6年监禁。
总体来说,《知识产权法》严厉惩罚不当竞争以及任何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无须取得知识产权局的事前决定或者公诉人的调查,就可以采用查封货物这一直接停止侵犯行为的手段。这一查封手段是由知识产权局来实行的。
七、劳 动 法
墨西哥 《联邦劳动法》承认并且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条件。
(一)基础劳动关系
墨西哥 《联邦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它是指根据个人劳动合同,从属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获得劳动报酬。任何劳动关系都具有从属性,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第四法庭将其定义为,控制和指挥被雇佣者是雇佣者的法定权利,被雇佣者有对应的义务来服从雇佣者。一旦劳动关系存在,不论双方的合同如何约定,《联邦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将自动生效。
劳动合同必须载明其履行的条件。劳动合同应载明:(1)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姓名、国籍、性别、居住状态以及地址;(2)本协议是否规定特定工作或期间,或者是无限期合同;(3)所提供服务的内容;(4)工作地点;(5)工作日的时长;(6)指明付款地点及日期的工资或薪水;(7)《联邦劳动法》规定雇佣者应提供给被雇佣者的流程和项目培训;(8)劳动关系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例如双方一致认可的节假日、病假等。
雇佣者有义务执行该等协议,且未持有已签署的合同并不会影响被雇佣者享有 《联邦劳动法》赋予的权利。
(二)劳动期限
任何个人劳动关系都受到 “工作稳定”原则的规范,即被雇佣者有权在劳动关系规定其有权维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维持劳动关系。如果该劳动关系是无期限的,被雇佣者则不能被无理由解雇。
如果该劳动关系是为了特定的工作或期限,则被雇佣者可以保留其工作直至该特定任务完成。《联邦劳动法》规定,作为通用原则,劳动关系均为无期限的,除非所提供的服务种类或性质要求必须有特定工作或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有在所指定的工作要求执行合同或所雇用的劳动者被临时替换为另外一位雇佣者的时候才可以被执行。
(三)解除
根据墨西哥 《联邦劳动法》的规定,墨西哥没有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雇佣者解除合同只有在具有解除缘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责任。
被雇佣者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的2个月内向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诉。雇佣者负有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有 《联邦劳动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如果雇佣者无法证明,则被雇佣者可以要求保留其先前工作,或者取得3个月全部工资收入的补偿,包括奖金、津贴、交通费等,以及所有附加福利。被雇佣者也有权获得从劳动关系被解除之日起至劳动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定之日的工资。
如果被雇佣者必须直接连续与雇佣者联系,则当被雇佣者工作期限少于1年时,雇佣者无须承担确保被雇佣者工作的责任。
如果一个正常的工作关系无法维持,或被雇佣者提供的是本地服务,或是从事临时工作的,此时如果雇佣者不继续雇用,则必须向被雇佣者一次性支付等同于3月的累计工资,加上20个工作日累计工资以及相当于每年工龄工资的补偿费。
无论是无原因还是有原因被辞退,以及那些拥有15年以上工龄的被雇佣者,也都应该有工龄奖励,即等同于每一年12天的工资;然而,工龄奖励不得超过被雇佣者所在经济区域最低日工资的2倍 (加上分配假期、假期奖励、年终奖等。)
在墨西哥,现行的每日最低工资是64.76墨西哥比索,大约为每日5.05美元。
(四)《社会保障法》以及 《劳动者住房基金法》
除了 《联邦劳动法》以外,墨西哥也有其他法律来规范一般劳动关系,例如 《社会保障法》以及 《劳动者住房基金法》。
(五)集体合同
雇佣者和被雇佣者同样可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通常由一个 (多个)工会与一个 (多个)雇佣者,或一个 (多个)雇佣者协会签订。任何一方可要求每年重新审查工资范围,每两年审查一次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
不论被雇佣者是否有工会会员资格,集体合同的条款对所有被雇佣者生效。被雇佣者中的管理层则可以被排除。
虽然被雇佣者中的管理层可以另外签订不同的集体合同,但实质上,并不存在由他们单独组成的工会。
(六)罢工权
墨西哥 《联邦宪法》赋予了被雇佣者罢工的权利。《联邦劳动法》在罢工权上做了限制,并禁止雇佣者在罢工期间聘用永久性替代人员,或在此期间继续经营 (必要的安全服务例外),这使得管理层和被雇佣者都不期望使用罢工权。
罢工必须具有以下几个目标:(1)为了平衡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关系;(2)为了促使雇佣者执行、修改或者遵守集体合同;(3)为了促使雇佣者履行义务向被雇佣者支付利润分享;(4)为了使每年的工资增长;(5)为了支持另外一个旨在实现以上任何一个目标的罢工。
工会在计划罢工之前必须要向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送达罢工通知,该委员会必须在收到通知的24小时内将该通知转交雇佣者。该通知应写明工会的要求、罢工意向,以及目标。
罢工只有当雇佣者至少在罢工日6天以前收到罢工通知的情况下才有效 (如果是有关公共事务的,需要提前10天)。雇佣者必须在收到罢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交一份书面回答。委员会将主持听证会,寻求双方和解。双方可以同意推迟罢工,进行和谈。
在罢工开始后的72小时内,雇佣者可以要求该委员会宣布罢工违法。如果此次罢工缺乏合法目的或缺少支持,该委员会可以宣布违法。双方都有机会就此宣布要求听证。如果该委员会裁定罢工违法,则被雇佣者必须在24小时内返回工作岗位,否则将面临被解雇的危险。
(七)利润分享
每个被雇佣者 (除了主要的管理人员外),不论是否墨西哥人,均可依法获得雇佣者利润的一部分。利润分享的比例由国家利润分享委员会来决定,该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雇佣者以及政府组成。现行利润分享的比例是雇佣者根据墨西哥 《所得税法》确定的可征税收入的10%。
新设立的公司在头一年可以免除其利润分享的义务。
八、移 民 法
墨西哥移民法是在墨西哥进行投资的第一步,因为墨西哥法律要求非墨西哥籍人士必须拥有签证才可以在墨西哥从事商业活动。
外籍人士在拥有对应有效签证的情况下,可暂时进入墨西哥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在墨西哥生活及工作。需要提示的是,墨西哥政府的移民机构在执行移民法中有实质性裁决的权利,所以下文提供的信息应以此为基础。
墨西哥移民政策将外籍人士分为三种:无限制的、管制的以及禁止的。不同的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定。不论是何种种类,可选的签证种类均为:访问签证 (FMT)、商务签证(FMN)、FM-3或者FM-2签证。
FMN商务签证允许非墨西哥籍的商务人士访问墨西哥,举行商业会议、谈判、与墨西哥商业人士会谈,以及向特定的墨西哥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该签证不允许持有人因其在墨西哥的活动而获得墨西哥公司支付的报酬。
九、对外贸易体系
(一)《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旨在控制并推进对外贸易,促进国内经济的竞争,提升国家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地将墨西哥经济融入国际市场,为改善国际社会的福利状况做出贡献。
《对外贸易法》同样规范了有关关税、免税的规定和限制 (例如限额,进口许可证,墨西哥国家标准或者墨西哥NOM安全认证),以及不公平的国际贸易行为 (反倾销程序)、与国际贸易实务及机制相符合的行政程序。
这些规定针对特定的进口货物及其原产地而不同,正因如此,决定在墨西哥建立进出口贸易公司之前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解。
(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4年1月1日起对墨西哥生效。
NAFTA建立了由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其目标包括:
(1)消除跨国贸易的关税和壁垒,促进三个签约国之间的货物和服务流通;
(2)促进成员国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资本投资;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3)为商事主体以及各国间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创建更为有效的流程;
(4)建立三方、多方区域合作的政策,例如寻求扩大NAFTA的优惠政策以及适用范围。
在消除关税方面,三个国家均接受了不同的 “关税消让速度”,覆盖了从NAFTA区域进入其市场的各种货物。
至今,几乎每个符合原产于NAFTA区域这一条件的产品都已经免于支付关税。
NAFTA成员国之一的墨西哥还批准了有关的特惠待遇申请。允许进口商对原产于本自由贸易区的产品进行认证的规定成为了NAFTA的优惠条件之一。
(三)IMMEX项目
IMMEX项目 (保税或合同加工者)是一个联邦出口促进项目,由墨西哥经济部授权,允许包括外国在墨西哥的子公司在内的墨西哥公司,临时向墨西哥境内进口必需原材料、机械以及设备,以供特定的外国公司用于生产全部或部分出口的产品使用。IMMEX项目公司也被称为IMMEX公司或保税加工出口厂。
IMMEX项目通过免除公司进口原产NAFTA区域的原材料的关税及增值税,使众多公司收益。根据IMMEX项目临时性进口机械设备,以及进口非NAFTA原材料,并不触发增值税,然而在某些情况下 (非NAFTA产品)需要支付税收,除非该公司使用了下文将阐述的PROSEC(地区促进计划)的政策优惠。
(四)特殊进口限制
对于某些特定种类的进出口货物,进口商必须向墨西哥财政部提交普通进口商登记,以及针对该特定种类货物的进口商登记。这个额外的登记对于可能对墨西哥公共卫生及安全产生影响的产品是必需的。
最后,极其重要的是,取决于对进口货物的关税分类,进口商必须遵守上述的特定的关税以及免税规定 (如进口许可,墨西哥官方标准等)。
十、交通法和航空法
对于以下行业公司的外商投资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总额的25%:
(1)国内航空;
(2)短程小客机运输;
(3)特殊航空运输。
外国投资不得通过信托等手段直接或者间接地超出上述比例。然而,墨西哥对外国投资在投资国际航空运输或者非商用私人航空运输方面没有限制。
墨西哥国内的航空运输法律是 《国内航空法》(CAL)以及 《航空法律条例》。
《航空法律条例》旨在根据CAL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获得场地使用特许的条件,以及在墨西哥经营航空运输业的必要许可证。
有关场地使用特许和许可证的法律框架如下:
联邦交通和运输部 (SCT)负责审批航空运输业的特许和许可证。
特许通常颁发给提供国内定期的公共航空交通服务,且只允许颁发给符合上述外商投资限制的墨西哥企业。特许的期限是30年,如果持有人在期限内完全遵守特许的规定,则可以延展同样的期限数次。外国公司不得提供墨西哥国内航空业务。
以下服务则需要许可证:
(1)国内非定期服务 (包括包机和短程小客机);
(2)国际定期服务;
(3)国际非定期服务 (包括包机和短程小客机);
(4)私人商用服务 (包括特殊航空运输航班)。
提供墨西哥国内非定期航班服务的许可证只能颁发给符合上述外商投资政策的墨西哥企业。
然而,提供国际定期航空业务、国际非定期航空业务以及私人商用航空运输的许可证可以颁发给墨西哥企业,也可以颁发给外国企业。这些许可证都是无期限的。
(一)机场法
如果外资股份不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49%,则该公司可以投资墨西哥机场。但是,如果经过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授权,即使外资股份超过该比例,该公司也可以投资。
《机场法》和 《机场法律条例》规定了SCT可以通过颁发特许和许可证,主要负责管理墨西哥的机场。
管理、经营或者建设机场的特许只能颁发给墨西哥企业。特许的有效期最多可以为50年,如果持有人在期限内遵守相应的规定,则可以数次延长相同期限。
许可证只可以颁发给经营私人机场的墨西哥个人和企业,或者颁发给经营公共机场的墨西哥企业。无论何种,许可证的期限最长都为30年。然而,该期限也可以延长。
(二)地面交通
墨西哥禁止外商投资地面交通,不论是客运、旅游或者货运,都只允许墨西哥个人及公司经营。然而,并不禁止外商投资快递服务。
根据NAFTA,墨西哥对外商投资国际地面运输没有限制,不论是客运、旅游或者货运。
有关高速公路和联邦道路的地面交通服务均由墨西哥 《联邦道路桥梁机动车交通法》以及 《机动车交通辅助服务条例》规定。
SCT负责审批的许可证范围包括提供道路交通服务、快递交通服务等。这些许可证都是无限期的。
(三)铁路
对提供公共铁路服务的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总额的49%。该限制在获得外商投资委员会的许可之后可以放宽。
墨西哥铁路交通服务由墨西哥 《铁路服务规范法》和 《铁路服务条例》规范。
这些法律规定,提供公共铁路运输必须获得SCT的特许,有效期可以长达50年,并且如果持有人在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可以数次延长同样期限。
不仅如此,SCT也有权就以下服务颁发许可证:
(1)客运站;
(2)货运站;
(3)液体运输;
(4)维修工厂;
(5)铁路设备运营支持中心。
特许持有人不需要持有许可证就可以提供上述服务。
(四)海商法
符合以下经营范围的公司的外商投资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总额的49%:
(1)在墨西哥经营内河引航服务的公司;
(2)经营国内、内河引航的船东,不包括游轮、机械、设备以及其他用于海上建设和海港经营的项目。
对于以下项目,如果外国股份超过49%,则该公司通常不得参与经营,但是在获得外商投资委员会的许可后可以经营:
(1)提供从海港服务到内水船舶服务的公司,例如提供牵引或系泊的;
(2)提供国际引航服务的船东。
值得质疑的是墨西哥的海上运输服务由 《引航法》及 《引航法规定》来管制。
规范海上运输服务的法律框架如下:
(1)允许墨西哥及外国公司提供国际航海引航服务。
(2)内河及国内引航只能由拥有墨西哥船舶的墨西哥企业或个人提供,然而,一个临时90天的许可可以颁发给运营外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或运营外国船舶的墨西哥船东,条件是没有墨西哥船舶可以符合这种特殊服务的需求。
除上述以外,提供以下服务也必须获得SCT颁发的许可证:
(1)客运和游轮;
(2)海上客运;
(3)使用特殊船舶的救援;
(4)牵引和海港部署,条件是必须与港口管理者签订协议。
(五)港口法
充当港口管理者的公司,其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49%。该比例不得间接或直接地超过。
墨西哥港口由 《港口法》以及 《港口法律条例》规范。
SCT负责颁发运营港口、终端以及船坞的特许和许可证。
港口管理的特许只可以颁发给符合以上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墨西哥企业。经营位于港口外的海上终端的特许,以及提供港口服务的许可证只能颁发给墨西哥个人和企业。
特许的有效期最长为50年,如果持有人在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有效期可以数次延长同样的期限。
十一、电 信 法
墨西哥电信业已经允许有限的个人和外国投资。私人领域的投资不仅推动了这个行业的发展,也反映了它的快速增长。
《外商投资法》限制墨西哥电信企业的外资股份不得超过49%。《外商投资法》还限制外商使用无线电、电磁波和卫星占用空间,以及限制外商安装和运营公共电信网络,发射、接受外国卫星信号。但该限制并不适用于手机电话运营业务。
如果外国投资者作为小股东或拥有限制投票权,并同意在其投资上享受墨西哥国民待遇,同意在违反合同面临丧失其利益时不使用宗主国的争议解决保护机制,则该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墨西哥限制类的经营。
《联邦电信法》是墨西哥规范电信频带、电信网络以及卫星通信的法律。
根据以上限制,任何个人或公司还可以在取得特许后提供以下服务:(1)公共本地和长途电话服务;(2)数据传输;(3)限制性电视节目。
十二、能源和自然资源
墨西哥是一个具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包括石油、银矿和铜矿。截至2007年12月,已探明的石油储量超过147170亿桶,天然气储量超过180770亿立方英尺。
根据墨西哥 《联邦宪法》,国家对地底资源有直接主权,所以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且不可转让给个人或其他主体。
国家在勘探和开发石油、天然气方面具有排他的权利,不得将石油开发利用的权利转让给私人主体或个人。不仅如此,公共使用的电力的发电、传送、分配以及供给权利均由国家享有。
(一)采矿
墨西哥采矿业由联邦法院管辖,如上述,国家对于矿产资源有直接的所有权。但是,墨西哥个人可以在得到经济部的特别授权之后,进行开发利用活动。
(二)电力
墨西哥 《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排他地拥有发电、传送、分配以及销售公共使用电力的权利。
截至1992年12月23日,“公共使用”并不包括以下内容,以下内容对私人领域开放且没有外商投资限制 (但是应该获得必需的许可证):(1)共同发电;(2)供自己使用;(3)独立电力生产;(4)小型电力生产;(5)供出口的电力;(6)电力进口。公共、地方以及城市设施也允许抽水、发电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使用。
能源管理委员会 (ERC)是负责管理能源行业、颁发许可证的机构,也负责监管许可证项目是否合规。
(三)石油及天然气
如前述,国家对地底资源有直接所有权,也有排他的勘探和开发石油、天然气的权利。所以,国家不得将石油开发利用的权利转让给私人主体或个人。代表墨西哥政府行使这些权利的是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即Petroleos Mexicanos(“Pemex”)。Pemex可以直接执行或者雇用第三方进行这些活动。
如果外国股份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49%,且欲建设石油及石油产品管道,或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则该公司需要获得外商投资委员会的许可。
汽油的零售则只为墨西哥个人以及不具有外国股东的墨西哥企业保留。
虽然天然气生产由国家特别保留,但是私人投资,包括外国人,也都被允许参与天然气的运输、储存、分配以及市场活动,但条件是获得ERC颁发的许可证。
(四)液化石油气
私人投资可以从事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输以及分配,条件是需要获得许可证。ERC颁发通过管道运输及分配的许可证,能源部颁发非通过管道运输及分配的许可证。运输及分配液化石油气只允许墨西哥个人以及没有外国股东的墨西哥企业经营。
(五)能源改革
由于持续低水平的石油开采和生产,以及不断下降的市场价格,推动了墨西哥国会在2008年通过了一系列法案,赋予Pemex更有效运行的工具,期望可以改善其决策机制。该能源改革的措施旨在促进墨西哥天然气、石油以及生物能源工业的现代化及发展,允许私人更多的参与,增强Pemex的组织和运营。
该改革的内容可以总结如下:(1)新的承包方法,允许在早期项目中Pemex曾从之获益的承包商可以从新的科技中获益,或者从其他提供给该承包商的条件中获益;(2)设立了墨西哥国家碳氢化合物委员会,负责规范和监管碳氢化合物的开发和开采;(3)赋予ERC更多的权利,以及运营、管理和决策上的独立;(4)允许Pemex有独立董事参与,允许通过一个更简便迅速的程序雇用私人承包商,这与其他所有政府主体的政策完全不一样;(5)创立了发展评估委员会、投资及战略委员会和并购、租赁、工作及服务委员会。
十三、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墨西哥 《联邦宪法》同等保护本国和外籍人士的个人权利,任何个人或公司,不论国籍或者公司注册地,均享受同等待遇。
墨西哥 《联邦宪法》的一个原则是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房屋、财产及权利。法定程序须经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适用的法律执行。
墨西哥 《商法典》是一部规范商业交易的联邦法律,规定了在交易主体合法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商法典》也规定了 《联邦民法典》对 《商法典》及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商业活动适用。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其争议。
与上述不同的是,墨西哥法院在某些基础情况下都有排他管辖权,包括:(1)墨西哥境内的领土及领水,涵盖了地下、空间、领海以及大陆架 (物权、特许使用权、开发或利用、租赁);(2)墨西哥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3)墨西哥政府的内部行为,以及墨西哥驻外使领馆的行为。
服从外国管辖的决定应当 “合理”,其必须是建立在实际考量的基础上,例如当事人的住所、财产所在地、使用的法律等。
(翻译:陈元熹)
[1]Basham,Ringe and Correa,S.C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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