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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跨境投资及公司设立要求详解

【摘要】:瑞士公民享有广泛的话语权,并常被组织参与表决联邦、州以及市政府的法案。在瑞士成立的公司,其管理机构成员的国籍和居住地,公司法上对其没有要求。另外,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用现金或等价物于公司设立时支付到位的,不得低于50000瑞士法郎。必须支付到位的名义资本金是20000瑞士法郎。

Peter Hsu Till Spillmann[1]

一、概 要

近年来,瑞士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

为什么选择瑞士呢?主要因为它的政治稳定、社会治安良好,拥有优越的税收制度、高质量的产品和先进的技术,处于欧洲中心的地理位置,还有可靠的公共交通、稳定的法律制度。

瑞士素以机械制造、手表工业、医药、卫生和健康产品闻名,这些产品都对中国出口。中国投资者对这些领域的公司兴趣高涨。

瑞士地处欧洲内陆,四周被法国 (西面)、德国 (北面)、奥地利和列支敦士登 (东面)、意大利 (南面)等国所包围。

瑞士总面积41285平方公里,永久居民人口按2012年12月公布的数据为大约800万。瑞士是个多元文化、多语种国家,其官方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斯语,说英语、懂英语的人很多。大城市有苏黎世、日内瓦、巴塞尔和伯尔尼,伯尔尼是其首都。

从正式意义上说瑞士是个联盟,但其结构类似于一个联邦共和国。联邦的结构分为三个政治层次:市、州和联邦。瑞士有26个州,各州均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法院。原则上说,州在联邦未予限制的范围内有自己的主权。联邦政府在宪法授权之下处理各项事务,包括:外交和安全政策、货币体系或国家立法。民法程序法和实体法 (包括公司和证券法)的立法活动属于联邦事务。

瑞士的这一特色很重要,需牢记。因为存在市、州和联邦各自的法律,所以不同的规则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取决于投资计划和实施地点。

瑞士是个高度工业化的国家。据 《全球竞争力报告 (2012—2013)》,瑞士仍为 “热点地区”,并因其 “持续强劲的跨境运作能力”排名全权竞争力指数首位。自2012年12月以来,其失业率低到4.3%。2011年,瑞士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购买力平价计算为74160瑞士法郎。

瑞士是欧洲理事会、欧洲自由贸易协会 (EFT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的成员,并曾一直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约国。另外,瑞士是世界贸易组织 (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也是联合国的成员国。

瑞士是个民主国家,其公民可有多种方式来表达政治观点、参与政治建设。瑞士公民享有广泛的话语权,并常被组织参与表决联邦、州以及市政府的法案。瑞士的政治体制是非常稳定的。

瑞士既不是欧盟 (EU)的一部分,也不属于欧洲经济区 (EEA);但瑞士是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成员,它和欧盟之间的双边协定比和其他任何国家都多,这就使瑞士在市场准入欧洲成员国方面鲜有障碍。通过与欧盟的双边协定而完全放开的包括:个人迁徙自由(申根条约)、自由贸易和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公共采购以及空中和陆路运输。

此外,原产于欧盟或者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的工业产品在跨越边境交易时没有关税或类似的费用征收。

二、投资环境: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资本流入的影响

在瑞士,没有一般的整套规则和法规来规范外国投资,而具体的监管框架是取决于拟投资的行业类型。

瑞士联邦宪法对全瑞士的贸易和工业自由提供保障,使任何人包括外国国民,可以在公司中设立或持有利益,并在瑞士开展业务。对于大多数商业操作,不需要政府当局的批准、注册或颁发执照,也不需要加入行业协会成为其会员。

需要政府当局注册或批准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投资基金、赌场以及特定武器的生产和贸易等。其他可能需要联邦或州审批或颁证的业务或专业包括广播公司、学校、酒店和饭店 (仅在某些州需要)、医生、牙医、药剂师和律师等。

瑞士重视自由竞争和贸易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有行业部门均对外资开放。并且,不要求瑞士个人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

原则上说,对瑞士公司放开的工商业领域,外国公司都可以一样地进行投资。

(一)公司构架

对在瑞士设立公司和从事业务,瑞士公司法规定了几种不同的业务组织形式。业务实体的适当形式取决于许多因素,诸如公司规模和业务性质。税收问题对业务实体形式的选择至关重要。来自外国的公司和个人可自由选择最适合其业务的法律实体方式。

瑞士法律区分两种公司形式:合伙制的非法人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以资本为基础的法人公司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在瑞士成立的公司,其管理机构成员的国籍和居住地,公司法上对其没有要求。瑞士仅要求某类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代表人必须至少有一名是居住于瑞士的人。前述这名代表人并不必须参与决策管理。

此外,银行业有更加严格的规范限制。

1.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法律下,最流行和最普遍的业务组织形式是股份制公司 (AG)。以此方式组建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股东的法律人格、有固定数额的划分为股份的名义资本。

外国公司常常选择这种公司类型来作为其瑞士分支机构的法律形式,这种股份制法律形式可被用于大型公司,也可以用于中小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由一个 (多个)自然人发起设立,他们不必是瑞士公民或者居住于瑞士。然而,它必须至少由一名居住于瑞士的人作为代表。股份资本不得低于100000瑞士法郎,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资本股份面值的20%。另外,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用现金或等价物于公司设立时支付到位的,不得低于50000瑞士法郎。不记名股票在其发行前必须得到足额支付。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公司的董事会,它在外部代表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GmbH)是较小业务在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另一个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律人格区别于其股东。公司承担的责任仅以公司的资产为限。必须支付到位的名义资本金是20000瑞士法郎。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要求设立董事会,公司的管理由管理董事负责。

3.设立公司

为帮助设立公司,有许多政府或私人网站可以提供在瑞士成立公司方面的有用信息,经济事务国务秘书处的网站或www.ch.ch(这是一个由联邦政府、州和市政府开发和维护的门户网站)。

在瑞士中国商会网站及其链接网站 (www.swisscham.org)上可以找到进一步的有价值的相关信息。

在设立周期上,自所需申请文件提交至公司在法律上完成的设立之日起,需要2~4周。具体时间则取决于公司的性质和设立于瑞士的具体区域。

(二)公司重组

除公司新设之外,其他在瑞士投资或建立公司可供选择的方式还包括:设立办事处、收购现有公司、成立合资企业或者实施跨境并购。

外国公司在瑞士的最普遍选择是设立分支公司 (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和办事处。

并购和公司间资产的流转和公司转型系受 《瑞士并购法》约束。在跨境并购的情况下,还应遵守 《瑞士反垄断法》的规定。

三、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最新政府监管措施和规范性指南

外国国民,包括欧盟以外国家的国民,通常可以在瑞士自由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活动;联邦立法或州立法对在瑞士设立和运作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本上,联邦当局提供联邦事务信息,比如,进入瑞士或在瑞士居留,以及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事务领域。

关于公司的搬迁和新公司的设立,许多州在其网站上提供详尽的信息。在苏黎世州,州商业和经济发展部对隶属本区域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 (见www.awa.zh.ch)。其他州也提供类似的咨询服务,比如,日内瓦经济发展事务处 (www.whygeneva.ch)、伯尔尼经济 发 展 局 (www.berneinvest.com),或 巴 塞 尔 州 劳 动 和 经 济 事 务 处(www.awa.bs.ch)。

(一)外国投资

目前,瑞士和其他工业国家之间的资本交易没有限制,但瑞士国家银行可以国家货币供给进行监管,并实施信用货币政策。因自2011年瑞士法郎的价值被高估,瑞士国家银行自2011年9月起承诺采取措施以确保瑞士法郎兑换欧元达到最低汇率,1瑞士法郎兑换1.20欧元。

原则上,外国人可以购买任何形式国内公司的任何国内资产和股份,而不需取得官方授权。重要的例外,已如前述,包括从事调控业务的公司,如银行、保险等。另外,房地产的采购也可能构成特定例外。

直到1992年,许多瑞士公司还在公司章程里限制其注册股份对外国人的转让。而目前,瑞士公司法律将上述限制限定在特定受调控的业务领域以及自有地产非作业务自用的公司。对于购买瑞士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市的注册股份,瑞士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拒绝出现特定 (外国)持股人,如果其公司章程业经作出该等声明。

出售正在营业的、需取得执照许可业务的 (例如,运输、健康行业的特定行为、处理爆炸物品以及特定农产品进口)或许需取得有管辖权的当局的批准。但如果在公司出售股份的情况下,执照通常并不需要更新。

(二)房地产

1.购买瑞士房地产

(1)购买居住用地产。在瑞士,非瑞士居民或者外国控制的公司购买居住用房地产受到联邦法律的限制 (1983年12月16日颁行的关于非居民购买房地产的联邦法律,以及其后的修订,通常称为 “科勒法”(Lex Koller))。

“购买房地产”一词系指在瑞士通过任何方式控制居住用地产,包括但不限于:①通过签署经公证的买卖协议购买所有权、建筑物权或使用权;②通过收购拥有居住地产的公司股份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③任何给予外国人对需要许可才能拥有的地产以实际控制权的交易。

如果一个拥有地产的公司将被瑞士或欧盟或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国以外的其他国民所购买,该等交易应事先提交相关州当局审批。取得依法授权之前,该交易无效,如果授权被拒绝,则交易无效。另外,买方在交易交割之时没有申请审批授权或者在授权生效之前,交易视为无效。

瑞士科勒法的上述限制不适用于持有效瑞士居留许可证 (C类许可证)的非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国民,他们实际上是定居于瑞士的。B类许可证 (居住许可证)的持有者仅可购买一个居住房产供其居住,也就是一个公寓房或者一个独立式住宅。在瑞士居住的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公民购买居住房产不受限制。

(2)购买商业地产。购买商业地产 (用于厂房仓库和储存实施、办公室、购物中心、零售店、酒店、饭店,等等)不在科勒法的规定范围之内,故而,无需授权审批。

(3)房地产转让的费用。在多数州,州或市的转让税达到拟购地产价值或购买价格的3.3%。有些州还另外征收财产增值税。另外,地产转让时,对所有权转移进行公证和向土地登记机构登记,要支付一笔费用。

2.房地产建造

通常,每一项新建地产和地产用途的实质性修改需向当局取得授权审批。申请人应向市当局递交相应的请求。每一个可能有特定影响的项目都要经过公布,任何拥有法律上应受保护的权益人都可以对项目提出反对。当局核实新项目或改建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特别是市政规划法规。

特别地,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土地所在地的规划,必须满足特定要求,如建筑物的尺寸、技术规程以及环保法规 (比如,废物处理、污染、噪音影响等)。市政当局许可证颁发后,建设方可开始进行。

(三)劳动就业法律

1.合同层面

就业法律主要规定于 《瑞士责任法典》和 《联邦劳动法》。这两部法典包含了基本的规则并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瑞士劳动法律对个人雇佣合同、集体就业协议和正常的雇佣合同进行了区分。与欧洲国家相比,瑞士劳动法律更加自由。

多数雇佣关系由个人雇佣合同调整,该合同不要求特别的格式,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集体就业协议由用人单位 (特定大公司)或工业协会和雇员协会 (工会)签订。集体就业协议可以规定协议双方雇佣关系的建立和终止等条款。

另外,在集体协议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可能的。因而,外籍员工到瑞士来工作可能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最后,联邦政府可以采用标准雇佣合同版本,来适用于特定工业或专业。

应注意,公众强制法 (1964年3月13日的 《联邦就业法》和众多的法规)所调整的健康和安全事务中关于最长劳动时间、劳动安全、事故防范等问题的规定也可能适用于外籍员工。

2.社保体系

瑞士有一个非常牢靠的社会保险网架,提供广泛的和强制性的保护,防止各类风险。两类最重要的社会保险为养老和遗属保险 (AHV)、伤残保险 (IV)及附加的养老金计划。一般而言,任何人只要带薪就业或在瑞士居住就可享受瑞士的社保体系,同时,也受这些保险相关规定的约束。在被保险人工作期间,雇主和雇员都要为这些保险缴款。瑞士社会保险网架的其他部分险种包括失业险、意外事故险、服役和生育时发生的家庭津贴和收入补偿津贴。

更多的相关信息,请见以下瑞士联邦社会保险事务处的网站 (http://www.bsv.admin.ch)。

3.工作许可

(1)签证。来自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以外的外国公民,依其来源国与居留瑞士时间的长短,凡意愿在瑞士工作和/或生活的都需要办理进入瑞士的签证。中国国民进入瑞士需要有效的签证,哪怕他们仅是在瑞士停留数日。该等入境签证是附加于可能的工作或居住签证之外的。入境签证由瑞士驻中国的领馆颁发。如果中国国民持有申请国家的居住许可证 (加上诸如护照的公认旅行文件),无需签证也可入境瑞士。

(2)居住许可和工作许可。外国国民,凡非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公民意愿在瑞士工作的,无论其是非受雇于本地企业或由境外公司委派,需在州移民事务所申办许可证。

对非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公民每年只颁发数量限定的工作许可证,条件和配额由瑞士联邦委员会决定。因此,仅限定数额的外国 (非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雇员可以进入瑞士劳务市场。特别地,工作许可证通常颁发给高层主管、特种行业以及其他在本地劳务市场稀缺的资质良好的雇员。在不同的州获得许可证的费用不同。自申请之日起到实际领到证需4~8周。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外国公司 (雇主的住所或其注册办公处在瑞士之外且不在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临时派遣非瑞士居民雇员到瑞士提供任何类型的工作也必须申请工作许可,并视具体情况申请居住证

另外,任何人在瑞士雇佣员工必须符合地方的工作条件标准 (包括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劳动中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即便上述员工系外派并受按派遣国法律与其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约束。

(3)对设立公司并成为其雇员的个人要求。如果企业主来自非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 (第三国国民,如中国)拟在瑞士设立企业并自我雇佣成为企业员工,该企业主应持有有效的定居许可证 (C类许可证)或与瑞士公民结婚。否则,中国企业主没有法律权利设立住所地位于瑞士的企业,或被该企业雇用。他们必须向相关州当局递交申请,包括公司设立章程和/或商业注册受理单,由州当局审查,拟设公司能否带来持久的正面效应或对瑞士劳务市场的影响。

(四)税收法律

许多跨国公司将其全球或欧洲总部设在瑞士,原因之一就在于瑞士的税收对公司而言是非常优越的。例如,若公司打算搬迁到瑞士,可以在几个星期内从税收当局得到所谓的税收裁决,使公司在瑞士投资或落户前就能确定其税收待遇。

在税收制度方面,瑞士的联邦制结构特点体现得淋漓尽致。联邦政府征收特定税种,主要是间接税 (VAT、印花、红利和特定利息支付预扣税)。同时,其他税种主要是针对所得和资产净值直接税,不仅由联邦政府征收,而且也在州和市政府的层面征收。

州和市税收的立法权通常由26个州各自的立法机构行使。这样一来,各州之间有效所得和资产/净值的税务负担各不相同,甚至同一个州的不同市也不同。

在不同层面 (联邦、州和市)法典化的税法与许多其他工业国家的税收立法相比不是很详细。因此,不同层面的税收行政机关在适用税法时,享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些法律规定开放度很大,以至于州政府在一些特殊税收案例中,在特定限制之下,可以和辖区内个人和公司纳税义务人谈判以达成特殊协议或个性的税收裁决。

1.公司税

瑞士居民公司通常应对其全球所得缴纳联邦的、州的和市的各类税。在州一级,公司对其资本进行纳税。

瑞士普通公司应交税种如下:

所得税:有效的合并收入税,在联邦、州和市级层面征收,税率从12%到24.2%不等 (依据2012年税率,取决于在哪个州)。

资本税:幅度在0.01%~0.5% (取决于所在州)。

归属于外国常设机构或外国房地产的所得和资本免征税收。但该等所得和资本在一些实施累进公司所得税率的州核定税率时,会予以考虑。一个公司如果是在瑞士成立的,或者在外国成立但在瑞士进行有效管理的,就被认为是瑞士居民公司。

2.联邦印花税

(1)资本发行印花税。由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实体,因其新设或增加资本,而发行股份、参股证书和利润分配证书的,通常应缴纳1%的资本发行印花税,计税基础是作为所有者权益资本对价而支付或实缴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

1%的印花税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豁免:公司重组 (并购、分拆、特定公司转型等);公司实体原来在外国成立现搬迁,其注册地和住所到瑞士而没有在原成立地对公司进行正式的清算。另外,实缴资本中的第一个百万瑞士法郎免缴印花税。

(2)证券流转印花税。瑞士或外国发行人在转让债权或所有者权益证券时,如果至少转让一方或者交易中介是瑞士的证券交易商,则应考量证券转让印花税的缴纳。瑞士证券交易商包括银行、基金管理人以及类似的实体。

此外,普通公司如其所有的应税证券 (即股票或债券)账面价值超过1000万瑞士法郎,也属于前述交易商之列。转让印花税以转让交易支付的对价为应税基础,税率对瑞士的证券交易为0.15%,对外国证券交易为0.30%。

(五)知识产权

瑞士保护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在本国和国际两个层面受到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向设于伯尔尼的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提出,由其授予工业产权证书,并对相关权利实施行政管理。

瑞士商标法实行 “在先提交”原则,这就意味着,商标需要经过注册,同一商标权属于在先提交商标申请的个人或实体。

为此,中国公司有意进入瑞士市场的,应首先核证其所要使用的商标不会对事先已经提交商标申请的第三人构成侵权;在此情况下,应向瑞士提交其商标申请。

(翻译:刘克韬)

[1] 作者均为Bär &Karr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