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入境移民构成了厄瓜多尔民商立法的一个完整部分。在高油价、汇款以及非传统商品的出口增长的带动下,近年来厄瓜多尔的经济呈增长态势。厄瓜多尔尊重所有公民、投资者和自然人的权利。......
2023-07-09
塞浦路斯Dr.Kypros Chrysostomides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1]
一、塞浦路斯简介
塞浦路斯是地中海地区第三大岛屿,仅次于西西里岛和撒丁岛,位于地中海东部一角,地处欧、亚、非三大洲交汇处。其人口估计刚超过86万,80%的人口为希腊裔塞浦路斯公民。塞浦路斯的官方语言为希腊语和土耳其语,不过英语也广泛使用。
该国和几乎所有的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并且参与许多国际和地区组织,例如联合国、欧盟、欧委会、欧安组织、WTO以及英联邦。该国2004年加入欧盟,2008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
塞浦路斯是实行总统共和制的独立主权国家。共和国总统既是国家最高元首,也是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行政权力由共和国总统掌控,部长理事会通过总统任命来执行权力。
塞浦路斯法律体系是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的混合,在大多数领域,普通法占绝对统治地位。自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后,塞浦路斯更新了其法律,以便与相关欧盟法令保持一致,与此同时,欧盟法律法规在塞浦路斯可以直接适用。
关于基础设施,该国已经建成一个现代化的道路网络,岛上有两座国际机场,分别位于拉纳卡与帕佛斯,位于利玛索和拉纳卡两座多功能的商业港口服务着来自于塞浦路斯以及中转贸易的集装箱和散装货物运输,塞浦路斯的通信业的水准是非常高的,而且其价格也是非常具有市场竞争力的。
最近在塞浦路斯专属经济区发现大量天然气,该国天然气的开采以及天然气运输管道的建设将使塞浦路斯成为该地区天然气的主要供应者。
塞浦路斯作为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其公司所得税在欧盟地区最低,并且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塞浦路斯正在变成东地中海地区的关键要塞,连接着欧盟和日益重要的中东市场。
考虑到日益加剧的竞争、全球化以及最近的金融危机所引起的诸多挑战,塞浦路斯政府正在实施并推行一系列举措来进一步推动该国成为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
塞浦路斯投资促进会 (CIPA)主要工作之一是促进塞浦路斯成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国际投资中心,以及致力于改进塞浦路斯商业环境。
塞浦路斯商工协会 (CCCI)是塞浦路斯的商业联合会,其推动投资的方式是通过其8000个左右成员向政府和议会提交对于商业问题看法。该组织是一个私人的公司组织,其运作受一项特别法调整,该组织财务独立且不受政府的任何影响。
总体而言,塞浦路斯的投资政策是相当自由的,并允许外资进入绝大部分经济领域,这不仅适用于欧盟居民,而且最大程度上适用于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投资者。一些特别要求的设置只是针对特定领域而言的 (比如银行、保险、金融服务、投资服务以及电信与传媒业)。
二、公司的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在塞浦路斯的绝大多数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有限责任公司 (包括私人公司以及公众公司)的法律是公司法 (cap.113)及其修订版。
私人公司以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可以只有一个股东,私人有限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份、债券或者任何不记名股票。其股份不得自由转让,这一限制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约定。
在塞浦路斯设立私人有限公司,必须通过有资格设立公司的律师向公司登记部门提供以下信息或文件:
(1)公司名称,这必须得到公司登记部门的预先核准。
(2)章程备忘录,这里包括公司目标。
(3)公司章程。
(4)所提供的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地址、国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和职业。
(5)所提供的董事的姓名、地址、国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和职业,公司董事既可以是当地居民,也可以是非当地居民。为了有效管理公司,我们建议当地的董事人数占董事的绝对多数。
(6)公司秘书的姓名 (名称)、地址和国籍。
(7)公司注册地址。
(8)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也没有资本弱化规则需要遵守。
通常,办理公司登记并拿到相应的注册文件需要5个工作日的时间。
登记费用随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本变化而变化,基本收费是105欧元,外加注册资本金额的0.6%。登记费用中不会再有任何其他额外的费用。额外的费用应视所提交的不同的公司形式,以及所签发的不同的公司证书而定。
法律上没有明确要求股东、董事或有限公司的秘书必须是塞浦路斯公民或塞浦路斯居民。
但是,以下行之有效的建议必须牢记于心:
(1)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司需要办理的事宜,我们认为公司秘书或至少有一名助理秘书为当地居民会比较方便。
(2)为了有效管理与控制公司 (这对于税务筹划非常重要),我们建议当地的董事人数占董事的绝对多数。重要的是,为了公司能够就其全球收入享受10%的公司所得税,其管理和控制中心应在塞浦路斯境内。
有限责任公司股本的多寡没有任何限定性规定,除非为了特别行业设立的公司,比如保险、银行等。应提请注意的是登记费用的多少是建立在公司注册资本基础上的。
(二)公众公司
塞浦路斯公众有限公司 (PLC)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股东的责任是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众有限公司主要特征有:(1)最少七个股东 (没有上限);(2)最少两名董事;(3)最低发行股本约为25700欧元;(4)一般来说,其可以向公众发行股份和公司债券,不过,现有股东必须享有优先购买权 (除非该优先购买权在特定情况下通过股东大会予以放弃)。
通过下列程序,私人有限公司可以转变为公众有限公司:
(1)将股本增加至最低25700欧元。
(2)将公司的股东增加至最少7人。
(3)必须修改公司章程,以反映出那些适用于公众有限公司的规定。为了这一目的,股东必须签署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这需要将章程翻译成希腊文并提交公司登记机构。同时,新的公司章程也将要求翻译成希腊文并提交公司登记机构。
(4)公司的名称必须改为 “××公众有限公司”。
(5)私人有限公司在提交至公司登记机构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必要的陈述,表明其停止作为私人公司地位存在,这是所有私人有限公司转变成公众有限公司时都需要的。
在满足一定要求的前提下,公众公司股票有可能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这些证券交易准入的要求取决于目标国家、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类型。大致而言,主要的要求是:
(1)准备发行文件 (例如招股说明书),这需要相关监管机关核准。
(2)完成或满足目标证券交易所提出的任何要求。比如,与该市场的特别规范保持一致,需要自由转让的股份比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公众公司都需要的文件上报工作有:
(1)财务报告和审计。所有的塞浦路斯公司均需要出具经当地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举行公司年度大会。公司股东必须参加公司年会,至少一年一次。但首年年会可以在公司设立后18个月召开。
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涉及公司工作人员、股权持有情况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公众信息的最新信息。
根据塞浦路斯律师法的规定,只有在塞浦路斯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才有权起草塞浦路斯公司设立的必要文件,包括进行登记交易。因此,需要做的第一步是聘请一名当地律师。
(三)海外公司分支机构
海外投资塞浦路斯另一种可能的方式是设立海外公司的 “分支机构”。海外公司在塞浦路斯设立经营场所,必须在其设立的一个月内,向公司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经认证的海外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及其备忘录,或其他构成公司的法律文件。此外,如果该法律文件不是希腊文或土耳其文,还需要一份经公证的翻译件。
(2)包含了必要的特别要求的董事和公司秘书名单。
(3)一个或多个居住在塞浦路斯的人的姓名与地址,他或他们将授权代表该公司接受全程服务和任何需要由公司接收的通知函件。
这些分支机构必须原则上遵守所有正式的规范要求,这些要求所适用的法律和在当地登记设立的公司是一样的。
(四)合伙
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在塞浦路斯合伙受 《合伙企业和商业名称法》的调整与规范。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之间有非常重要的区别。
普通合伙是个体之间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关系。在普通合伙中任一合伙人都须和其他合伙人对其为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某一合伙人去世后,他的遗产在一定的期限内也对这样的债务或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此期间,这些债务都保持未受清偿状态,不过从次序上让位于他的个人债务的支付。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可以为一人或多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有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必须在其签订合伙协议时,缴纳约定的出资或财产,但是,有限合伙人只以其约定的出资或财产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
塞浦路斯法律不限制一家公司以合伙人身份和另一家公司或个人组成合伙企业。
三、信 托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法 (69(I)/92,ITL)1992年颁布并实施,2012年进行了一次实质性的修订,从而使其规定更加自由,其详细规定了各方当事人的功能作用,总体而言,本次修订使得其结构更加灵活且更有吸引力。
信托的概念大致可以描述为创设一种财富管理的手段或法律工具,借此,创设者 (委托人)可以宣布其自己掌管一定的财产,指定受益人 (应该在法律文件中明确),或者指定另一人作为受托人并且将资产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这些资产是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目的而受托掌管的。
信托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才可以称为国际信托:
(1)在设定信托前一个公历年里,委托人不得为塞浦路斯的永久居民;
(2)在信托的整个期间,受托人之一必须是塞浦路斯永久居民;
(3)在设定信托前一个公历年里,没有任何一个受益人为塞浦路斯永久居民,慈善机构除外。
原则上,在塞浦路斯创设一项信托不需要什么手续。没有必要就信托向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办理登记。为了信托文件可以很好地执行,需要支付430欧元标准的印花税。
任何种类的财产均可以转移至信托基金名下,包括塞浦路斯的不动产。
塞浦路斯法 (国际信托法3(1A)部分)调整比如信托有效性、理解或信托的效果、信托财产任何转移或其他处理行为,以及信托管理问题,但信托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委托人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不受本法调整。
国际信托法3(1)部分的但书规定,塞浦路斯或任何其他国家没有任何涉及遗产或继承的生效法律会影响国际信托法下的国际信托资产的转移、处置或其有效性。
国际信托法3(2)部分规定,国际信托不会因委托人出现破产或任何债权人起诉委托人而导致无效,但如果在法庭程序中被证实,该国际信托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委托人的债权人进行欺诈的情形除外。
期限和国际信托的不可撤销性:
国际信托无限期有效。
如果信托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其可以被撤销,通常我们认为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对信托予以撤销。
在受益人为塞浦路斯居民的情况下,国际信托的收入和利益,不论来自或被认为来自塞浦路斯境内或塞浦路斯境外,都须按照塞浦路斯法律予以征税;在受益人为非塞浦路斯居民的情况下,只有那些来自或推定来自塞浦路斯的收入或利益才会按照塞浦路斯的法律予以征税。
国际信托法第11部分保障了信托协议、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身份以及受托人的信托进程的保密性,除非有法庭调查令要求披露这些信息。
四、塞浦路斯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在塞浦路斯金融服务业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最近塞浦路斯税收立法以及规章制度上的变化反映了政府正致力于使塞浦路斯成为基金设立的优先考虑目的地的努力。适当的税收和司法机制现正在吸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的注意力。
法律已经废除最低的持有比例要求,并对作为资产处置的基金赎回作了重新分类,这使得投资人可获得免税的收入;此外,法律要求,对塞浦路斯居民投资人的股息课征3%的国防税,取代了之前的15%的税率。
在塞浦路斯可以设立两种基金:
(1)开放式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开放式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由 《开放式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及相关问题法》(UCITS)调整,并由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其目标是投资可转让的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UCITS按照风险分散原则予以运作,采用的形式是共同基金或可变资本投资公司。
(2)国际集体投资方案 (简称 “ICIS”或 “方案”)。国际集体投资方案的建立与规范的立法工作1999年已引入塞浦路斯。然而,直到近期,在税法中实施了旨在提升该类基金的吸引力的一些变更措施,才使得基金业经历了一场巨大的发展,在塞浦路斯中央银行不断增加的ICIS申请数就可以见证这一变化。
根据相关立法,塞浦路斯中央银行是方案的监管当局,并且可以依申请认定下列情况构成国际集体投资方案:①公司是根据塞浦路斯公司法设立的;②信托是根据国际信托法创设的;③合伙企业是根据塞浦路斯 《合伙和商业名称法》第116条登记的。
方案可以因此采用以下任一形式:国际固定资本公司、国际可变资本公司、国际投资有限合伙。
以上提及的方案形式可以有一定期限,也可以为无限期的。方案也是和其他经济实体一样需要缴纳税款的,不过,外国股息是免税的,免征证券销售资本利得税,也不对收入汇回代扣代缴所得税。
撤回ICIS的基金份额不构成国防特别贡献税中的被认定为分配的减资行为,因此,撤回引起的分配不涉及任何税收。
五、商船运输和船舶管理
在塞浦路斯登记的船舶数量如今已跃居全球第十,总吨位已超过2100万吨,并且占到欧洲总吨量的20%。塞浦路斯是世界上主要的船舶管理中心,在这里经营着大约60家船舶管理公司,其中一些可以称得上各自领域中的世界之最大。实施的新版吨位税制度将优惠措施惠及至登记为塞浦路斯籍船舶以及登记为外国籍船舶所有者和租船人的塞浦路斯籍船舶管理者。
(一)船舶登记
只有在满足下列情况下的船舶才可以在塞浦路斯船舶登记部门登记:
(1)船舶的所有权有超过50%的份额为塞浦路斯居民所有;或为其他欧盟/EEA成员国的居民所有,若其不是塞浦路斯的永久居民,可以在塞浦路斯委任一名授权代表。
(2)船舶100%的股权份额有一个或多个公司所有,该公司设立和运营管理中心在塞浦路斯,或任何欧盟成员国,或者在任何欧洲经济区国家,或者在由塞浦路斯人或欧盟居民控制的任一国家内。
塞浦路斯商船允许船舶临时登记,大多数船东通常选择先临时登记。临时的期限最多为9个月,其中包括3个月延展期的时间。在这一期间,他们可以完成永久登记的行政手续。
船舶可以临时登记为塞浦路斯籍,地点可以选择在利玛索的塞浦路斯船舶登记部门,也可以在塞浦路斯位于国外的任何一个使领馆处,领事官员将会按照塞浦路斯船舶登记部门的指示行事。
在其临时登记为塞浦路斯籍期间,该船舶必须在一个其可以接受代表塞浦路斯政府的人员检查与验证的港口,接受检查与验证。
临时登记的船舶必须在其临时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 (或9个月,如果获得3个月的延展期)进行永久登记。
收到各种必要的文件以及相应的登记费用后,塞浦路斯船舶登记部门将会受理船舶的永久登记事宜并签发塞浦路斯登记证。
(二)注销
在提交申请的情况下,塞浦路斯船舶可以从塞浦路斯登记机构注销,以便船舶所有人就该船舶登记于外国登记机关。
(三)抵押
一旦一艘船舶登记为塞浦路斯籍,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就船舶设立抵押,以担保一项借款或其他财务义务。塞浦路斯法律规定,在塞浦路斯进行平行登记的船舶不得设立抵押。
抵押一旦设定必须登记在塞浦路斯船舶登记机构或根据登记机构的指示登记于领事处。不论船舶是临时登记或是永久登记,都可以创设抵押。为了实施抵押,抵押人应及时签署实施抵押的备忘录。
六、税 务
(一)公司所得税
塞浦路斯居民公司 (即管理及控制中心在塞浦路斯的公司)需要对其全球所得征税,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非塞浦路斯居民公司就其在塞浦路斯所得征税 (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下列项目免税:
(1)处置证券如股票、债券的利润。
(2)股息。
(3)公司收入的全部利息,但公司利息收入不是来自于正常的经营活动的除外。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可征税收入的10%。
公司 (或个人)应就其处理塞浦路斯不动产及拥有塞浦路斯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缴纳20%资本利得税,但不包括在所认可的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代扣代缴所得税
分配给非塞浦路斯居民的股息收入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支付给塞浦路斯居民的股息收入,则需代扣代缴20%的特别国防贡献持有税。
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收入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支付给塞浦路斯居民个人的利息收入,则需支付15%的特别国防贡献税。
向非塞浦路斯接收人授权使用一项在塞浦路斯境外的权利或资产的特许使用费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但在塞浦路斯境内使用,则代扣代缴10%所得税,除非接受人是关联的欧盟公司。
在塞浦路斯,交易价格受公平交易原则调整。没有关于 “资本弱化规则”(例如,最低的债务/股本比例要求)的规定。
(三)行政管理要求
每一个公司实体 (和个人)都必须每年向税务机构提交一份年度收入报告。在年度报告文件提交前,公司 (以及个人)每年必须提交三次自我评估报告,并支付相应的税款。此外,还应该提及的是,必须准备并提交一份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船运和船舶管理税务
适用于塞浦路斯商业航运的新版吨位税制度2010年3月24日经欧盟委员会批准通过,该制度与欧盟计划相兼容,与政府支持航运交通相关指导意见一致,可以适用至2020财年。
在新版吨位税制度下,符合条件的塞浦路斯及外国船舶、租船人以及船舶管理人若选择并接受该吨位税收制度的监管纳税的,将按照上述吨位税按年纳税,该税收的计算基数是他们拥有、租用或管理的合格的船舶的净吨位。
船舶管理人要保持在塞浦路斯有正常运转的办公室,雇用足够数量、合适且合格的管理人员,其中51%必须是欧洲经济区的居民。对于那些塞浦路斯船舶的所有人及租船人,该吨位税自动适用。其他船舶管理人的船东或租船人可以选择适用目前的10%的所得税,也可以选择适用新版吨位税,但是,一旦选择适用新版吨位税,他们必须保持该计划10年不变。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提前终止的将处以罚款。
(五)税收协议
塞浦路斯已和将近50个国家签署并批准避免双重征税双边协议。
续表
续表
应该重申的是,不管这些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塞浦路斯都不对塞浦路斯实体或个人支付给非塞浦路斯实体或个人的分红、利息和授权使用费用进行代扣代缴所得税。
(六)中国和塞浦路斯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该协议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下面是该协议的最重要的一些规定:
(1)不动产所得。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2)营业利润。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3)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除了这些规定,塞浦路斯国内法不得向支付给中国股东的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
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除了这些规定,塞浦路斯国内法不得向支付给中国实体的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除了这些规定外,塞浦路斯国内法不得向支付给中国实体的非使用在塞浦路斯的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所得税。
(4)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或者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 (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此外,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 (即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转让以上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5)信息交换。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信息,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的规定所需要的信息 (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特别是防止偷漏税的信息。缔约国一方收到的任何信息应视作保密信息。
七、知识产权
在塞浦路斯法律制度中 “知识产权”一词被用来描述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的想法与信息的应用。塞浦路斯法律认可并保护如下几种类型的知识产权:
(一)专利
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授权。专利欲获得保护,则必须具有新颖性、创新性以及实用性。权利权人享有对该项专利的排他使用权。
专利必须登记于塞浦路斯登记机关才可获得保护,登记方式或是通过提交文件直接申请一个塞浦路斯专利,或是通过登记一个欧洲专利 (EP或PCT(EP))指定塞浦路斯登记。一项指定塞浦路斯的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需要在塞浦路斯生效,必须从其被欧洲专利局授权之日起3个月期限内提出塞浦路斯生效的申请。
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庭程序维护其权利。可用的救济途径有禁令救济、根据侵权人所获利润请求损害赔偿。
保护期通常为20年,从提交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算。
(二)商标
商标是以附着于商品上用以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标志来受保护的。
只要商标持续用于交易,这些标志就是权利的一部分,如果续期,可以持续至无限期。
商标必须足够具有可识别性,不得与在先的权利相冲突。权利所有人享有排他使用权。
只有登记于塞浦路斯商标登记机构的商标才能得到保护。登记包括作为区域商标登记,或作为国际商标登记。未登记的商标权利只受到普通法律原则的保护。
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庭程序维护其权利。可以使用的救济途径和专利相同。登记的商标保护期为7年,自提交登记申请文件开始,不过,可以每14年续期一次,续期次数不限。
(三)设计
这里的设计指的是工业产品的设计。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和个性特征才可以受保护。设计必须登记至设计登记机构才会受保护。设计权利通过设计侵权诉讼予以维护。这些使用的救济途径包括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
为了得到保护,未登记的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和个性特征。一项设计权利授予其持有者防止他人复制权。对于创设的设计的保护是自动的。
未登记的设计的保护方式和登记的设计一样。
(四)著作权
著作权通常涉及文学或者艺术作品。数据库也受塞浦路斯著作权法保护。著作必须是原创的,且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才可以受到保护。著作权人对受保护的著作具有排他的法律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就自动受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专利全相同。保护期通常为70年。
八、房 地 产
外国人在购买任何财产前,需要由律师检查财产的相关文件以及其法律状态、所有权证以及权利瑕疵等。
根据 《外国人购买不动产法》(cap.109)的规定,外国人在塞浦路斯购买房地产受到最大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并且只能购买一处房产的限制。
所购买的房产可以允许的用途将在当地区行政办公室发布的相关许可中设定。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人的护照,以及已经签订了的带有建筑规划许可证的合同之外,以及由银行出具的其财务状况证明原件。
应提请注意的是,如果购买的是一个包含很多单位 (比如公寓)的建筑,各个公寓的房地产证的颁发需要至少等两年,如果是在旅游区域,时间可能更长。在这一期间,房产不能以购买者的名义转让。然而,为了维护购买者的利益,相关合同应在签署后6个月内在相关区土地办公室登记备案。该登记备案的效果是其构成了对购买者有利的财产的对抗他人效力,在购买者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销售者履行合同的条款。
九、中国—塞浦路斯投资协定
(一)塞浦路斯和中国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本协定的签订旨在为塞浦路斯和中国的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以下指的是 “缔约双方”。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投资并为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与便利。双方商定在各自领土上的投资待遇,包括公平与公正待遇、利益受保护的权利。
协议双方同意不对缔约另一方投资人的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也不采取任何相似的措施。
协定规定了投资和收益的转移不受限制,承认代位求偿权和承认权利或请求权的指定或委托。
缔约双方的争议处理事宜,争议主要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特别仲裁庭。第九条规定,投资人与缔约一方发生争议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缔约各方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本协定适用于本协定生效前以及生效后的任一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但不适用于本协定生效前发生的争议。
该协定的有效期为10年,期限届满后可以无限期自动顺延,除非任一缔约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2002年4月29日生效,以希腊文、中文以及英文书写。发生解释分歧,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塞浦路斯和中国关于经济合作的协定
本协定的签订旨在提出塞浦路斯和中国 (以下称签约双方)之间一个新的经济关系时期,为了签约双方的相互利益,鼓励经济、工业、技术和科技合作的稳步推进。
缔约双方同意继续在本协定约定的领域,为长期合作保持有利的条件。
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在一些领域 (第三条所定义的领域)简化合作流程并推动合作进程。此外,本协定规定,为了实现本协定的目的,缔约双方将建立一个联合经济委员会。
该协定的有效期没有限定。任一缔约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可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已经做出的安排或已签订合同的效力。本协定2007年9月11日生效,以希腊文、中文以及英文书写,发生理解上的分歧,以英文版本为准。
十、居留权、移民许可证和授予国籍
(一)投资者移民许可
外国人和移民条例规定,由内政部决定向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签发移民许可证:
(1)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可靠且不低于30000欧元的年收入,而这些收入不能来自于塞浦路斯。申请人必须就此出具保证书。所需的30000欧元年收入可以是薪酬、养老金、股票、租金等。多一个需要抚养的人则需要多5000欧元的年收入证明。
(2)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申请表,以及市场价值不低于300000欧元的塞浦路斯的别墅、公寓或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证或购买合同,以及已支付不低于200000欧元的证明。购买合同必须事先在国土和勘探部门备案。
(3)申请人必须提交由塞浦路斯银行出具的确认信,确认申请人已存入不低于30000欧元,且3年期限以上的存款。
(4)申请人必须提交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如果申请人居住在塞浦路斯以外),这一证明必须由申请人原籍所在国有权机关出具。
(5)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其不打算在塞浦路斯工作或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的申明。
(6)申请人应至少每两年来塞浦路斯一次。
除上面提及的以外,申请人必须向相关的区行政办公室提交一份申请,以获准其可以购买者名义登记其购买的不动产。
(二)加入国籍
外国人在塞浦路斯合法居住满7年的,可以申请该国国籍。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前,在塞浦路斯连续合法居住12个月。
不过,2007年7月,部长理事会推出了一些标准,满足这些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商人可以特别程序入籍。2011年10月10日,部长理事会通过一项新的决定,对这些标准做了修订。
下面是内政部核准的标准及条件:
标准:
(1)直接投资。申请人在塞浦路斯拥有金额不低于1000万欧元的直接投资,包括购买不动产、投资公司、购买公司股权及金融产品,比如在塞浦路斯登记并发行的股票。
(2)创办企业/公司。申请人须在塞浦路斯设立一家公司或多家公司,并均由其控制。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年平均营业额至少为1000万欧元,该数据必须和审计报告的数据一致。而且至少1/3的公司雇员为塞浦路斯公民。
(3)引进新的创新技术或引进一家研究中心。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在塞浦路斯关键经济领域引进了大规模新的创新型技术,或者已经建立了用于塞浦路斯当地研究的重要且大规模的研究中心。
(4)银行存款。申请人个人应在塞浦路斯的银行账户内有1500万欧元个人存款,或者在其塞浦路斯的私人公司或信托 (申请人为其股东)账户中有上述金额的存款。该存款为5年的定期。如果在定期检查中,有证据证明这些标准被破坏,则申请人国籍可能被取消。
(5)直接经营活动和银行存款相结合。申请人上述资产和银行存款总额必须达到1500万欧元。
(6)直接收入/专业费用。申请人必须已经在塞浦路斯设立了公司,公司的管理在塞浦路斯。在申请之年的前三年,申请人平均每年以所得税、增值税或者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如支付给律师、会计师、审计师、银行等的费用)的形式支付至塞浦路斯经济体的金额不低于50万欧元。
条件:
(1)年龄。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
(2)无犯罪记录。申请人必须持有其原籍所在地的有权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塞浦路斯居住,则由塞浦路斯警察部门出具。
申请人必须还要提供确认书,确认其不属于那些其资产位于欧盟境内将被冻结的人员名单之列。
(3)住宅。申请人必须在塞浦路斯拥有一处按照现在价值超出50万欧元的永久住房。
十一、投资者的潜在限制
(一)广告
2000年实施的 《控制误导和比较广告法》约束那些可能被认为存在误导或不可接受的比较广告。
(二)聘请律师
法律上没有要求在塞浦路斯聘请当地律师进行经营管理。但下列事项可能只有塞浦路斯律师协会的注册会员才可以合法处理。
(1)代表任何人出庭履行任何程序;
(2)准备或审阅任何用于法庭上的程序性文件;
(3)起草、修改和审查任何公司章程或备忘录以及与登记、公司设立、重组以及法人的解散的任何申请、报告、宣誓书或其他文件。
主要的商事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顾问费或按小时费率进行收费。
(三)消费者保护法
塞浦路斯有很多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这些和欧盟在这一领域的立法是一致的。除了消费者可以享有的合同法及侵权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外,该类立法主要是货物销售法案。这一法案整合了与货物销售有关的原则,并规定了大量消费者对抗销售者或货物提供者的权利。
(四)建设方面
建筑成本取决于很多因素,总体而言,塞浦路斯比西欧国家平均水平要低。
投资人须先向内政部的城镇规划与建房部门提出建筑工程授权申请,该部门根据申请,先获得建筑工程规划授权,然后才有可能获得签发的建设许可证。
建筑许可签发时间和费用视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类型而定,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工程完工后,签发最后认可的证书。认可证书的签发时间,在尼科西亚需要两年时间,在快速发展的沿海地区可能需要好几年。
(五)价格控制
价格基本由市场自由决定。有几个例外,就是对于特定的产品,比如石油、天然气、医药和牛奶,部长负责对这些特定的行业以市场指导价的形式发布价格监管命令。
(六)产品登记
产品登记的要求只存在于某些类别产品上,比如人用药品以及危险品。
人用药品应按照 《人用药品 (质量、供应以及价格控制)法》登记或者通过获得上市授权的方式进行登记。
此外,2010年颁布的 《化学物质法》(No.78(Ⅰ)/2010)规定,包含特定危险性的化学物质需要在劳动与社会保险部的劳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
(七)货物销售
塞浦路斯法律对商店营业时间有一些限制;此外,对某些特定产品,比如医药以及烟草产品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八)贸易协会
有些贸易协会,比如塞浦路斯商业协会、地方商业协会、雇主及工商业者联合会、土地开发商协会等,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参加但不是必须参加的。
(九)行政诉讼
假设某人 (包括公司)的利益受到公权力的任何行为/决定/不作为的侵犯,此人可以启动程序挑战这一行为/决定/不作为。在起诉至法院前,通常可以选择向做出该决定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起行政复议,挑战这一行为/决定/不作为。
在某些案件中,例如税务征收问题,向相关权力机关提起复议是进行法庭诉讼前的前置程序。如果申请者对该行政复议不满意,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在塞浦路斯的中国投资
截至2012年12月,大约600名中国人已经在塞浦路斯购买了房产,目的是获得移民许可证或永久居留权。塞浦路斯内政和移民部颁布的新规允许第三国国民通过购买塞浦路斯房产来申请移民许可或永久居留权,进而获得通往欧洲的通道。
此外,近期,一个中国投资团对将拉纳卡国际机场改建成一个中国贸易中心表现了极大的兴趣,这一投资估计达6亿欧元。该项目最后以失败而告终,究其原因是投资者希望租期为50年,然而根据原来的协议只能获得19年,并且政府不可能在没有邀请公共招投标的情况下延长这一期限。
在没有遵守关于强制招投标的欧盟规则的情况下,排他地授予中国投资人这样的租期其实是违反欧盟及塞浦路斯法律的。
(翻译:余本军)
[1] 团队成员包括:Dr.Kypros Chrysostomides(管理合伙人)、Eleni Chrysostomides(创始合伙人)、Chryso Pitsilli-Dekatris(商业与公司部负责人)、Tassos Stylianou(资深律师)、Alexandros Georgiades (知识产权业务部合伙人)、George Ioannou(资深律师)、Dr.Evelina Georgiades(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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