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塞尔是座有千余年历史的古老城市。1830年10月4日,全国爆发武装起义,比利时宣告独立,布鲁塞尔成为首都。这座雕像栩栩如生,逗人喜爱,被誉为布鲁塞尔的“第一公民”。布鲁塞尔市中心还有一尊半裸体少女像,手托一只鸽子。布鲁塞尔不仅有着众多的名胜古迹,而且有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布鲁塞尔还是世界闻名的国际活动中心。布鲁塞尔是全国文化中心。......
2023-08-16
Sasha Stepanova[1]
一、捷克共和国简介
捷克共和国曾是奥匈帝国的一部分,承袭了罗马法传统,是一个法律体系归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1989年 “丝绒革命”(Velvet Revolution)以后,捷克从中央控制的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自1990年开始,捷克不断地吸引了大批的外国投资者。2004年5月1日,捷克共和国成为欧盟成员国之一。为加入欧盟并与其法律相融合,捷克法律已经过多处修改和调整。
海外投资者愿意在捷克进行投资是出于多方面的战略性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优越的地理位置。捷克位于欧洲的中心,交通非常便捷。
(2)与欧洲市场接壤。作为欧盟成员之一,捷克与欧盟其他27个成员国之间实行资本、物资、人员及服务的自由流通。捷克不仅是欧洲市场,也是国际经济大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员。
(3)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捷克的劳动力成本远远低于其他西欧国家及较早加入欧盟的国家,因此,投资者和雇主在此能以低廉的价格雇到与别国技能水平相同的员工。
(4)技术熟练的劳动力。捷克有大批技术熟练的工人,尤其以技术类及工程类为强。捷克的教育程度和识字率水平也较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调研报告显示,公司在对技术工和非技术工,尤其是失业率较高地区的员工进行培训时不存在很大困难。
(5)投资激励政策。捷克在四大方面向潜在投资者提供投资激励政策:制造业、商业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失业率较高地区的岗位创造。
二、外汇及外商投资的监管
截至目前,捷克通用货币一直是捷克克朗,但根据欧盟的要求,捷克国内不日也会流通欧元,不过具体日程表还未确定。捷克并无外汇管制政策,货币可根据 《外汇法》(第219/1995法令)进行自由兑换。该法案曾被捷克国家银行进行修订,并颁布了相关法令。
通常来说,外国企业及个人与捷克企业及个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在捷克进行商事活动时能享受到同等投资条件。外资进入不需要捷克政府的批准,也无特别限制。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捷克法律对外商投资有所限制,如军事用品或者在捷克境内购买农用地和森林。
法律对在捷克的分支机构向其境外母公司分红或者汇出利润也并无限制,但要求合资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缴纳法定储备金及代扣所得税的相关义务。
目前,捷克共和国已经与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中国的协定自2012年1月起生效。
外国投资者在捷克从事商业活动的财产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被征用,且必须出于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并应当给予补偿。《双边投资促进及保护协议》就此做出约定。从1989年至今,没有发生过财产被征用的情况。
根据 《外汇法》规定,捷克对外商投资和提供的金融贷款并无特别限制,且无需获得政府审批同意,但是法律规定了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捷克国家银行曾出台一个特别法令,规定了通知的具体实施细则。
任何在捷克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法律实体在设立或者变更时,或者涉及任何收回或追加投资额的行为都负有通知义务。但如果是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进行投资分红,则不适用通知义务的规定。
(二)授权外国投资者在捷克境内从事商业活动
捷克商法典 (The Commercial Code)规定,企业家可以是个人或经过商事登记的法律实体,可以是根据 《交易许可法典》(Trades Licensing Act)有权进行商事交易的人,也可以是根据其他授权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以及经过注册的农民。
商业活动,也称为 “企业家活动”,是指企业家以自己的名义,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的有规律、系统的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捷克商法典,在捷克境外被授权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也是法典所指的企业家。外国实体或个人可以在捷克设立任何商法典所允许的企业形式,包括独资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合作企业从事商业活动。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成为捷克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在捷克设立合资公司或者公司驻捷克办事处。
三、商事立法和公司实体
捷克有两部重要法典适用于一般商事交易,一部是商法典,另一部是民法典。两部法典都曾有过修订。这两部重要的法典在近期即将完成重新修订,一旦新修订的版本经采用后,必然会对商事法律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一)公司类型
捷克商法典承认以下商事主体:(1)股份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一般合伙企业;(4)有限合伙企业;(5)合作企业;(6)欧盟公司 (Societas Europaea);(7)欧盟经济利益团体 (European Economic Interest Grouping,EEIG)。
另外,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在捷克设立办事处。办事处虽然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但也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捷克设立新公司、成为现有捷克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符合捷克法律有关成立一人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外国人可以作为唯一的投资人在捷克设立法律实体。
最受外国投资者欢迎的公司形式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企业的性质将在下面详述。
1.股份公司 (akciova spolecnost,a.s.)
股份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公司股东不需要为公司债务负责。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名称和地址、股票类型和票面价值、股票转让的限制、董事会成员的名字和地址等都应当记录在商业登记簿上。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则该股东的信息也应当被详细记录在商业登记簿上。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0000捷克克朗。如果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则不应当低于20000000捷克克朗。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被分为一定数量可转让的、有统一票面价值的股票;可以对股票进行注册,也可直接由股东持有。公司必须设立储备金,储备金相当于第一个盈利年度净利润的20%,最高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另外,公司每年税后净利润的5%必须转入储备金账户,直至账户金额相当于注册资本的20%。
股份公司在连续两年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进行审计:
(1)年经营收入超过80000000捷克克朗;
(2)总资产超过40000000捷克克朗;
(3)员工平均数量超过50名。
股份公司必须披露财务年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超过3人,任期不得超过5年,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职务。如果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则董事会成员可以少于3人,但监事会成员超过3人的规定对其仍然适用。
非现金出资必须经过设立发起人 (在公司设立阶段)或公司委托的独立的经由法院任命的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分红和基于持有股票享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可以随股票的转让同时转让。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应低于其票面价值。
2.有限责任公司 (r.o.或者s.r.o.)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彼此独立存在,股东仅以其在商业登记簿上支付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单、股东缴纳的投资额、监事会成员名字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200000捷克克朗。每一个投资人的投资额必须不少于20000捷克克朗。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可以有50个投资人。
公司必须设立储备金,储备金相当于第一个盈利年度净利润的10%,最多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每年应将不少于税后利润5%的金额转入储备金账户,直至账户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只有当投资协议有要求时,才会设立监事会。投资人会议应当委托一名或者多名行政管理人员管理公司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进行审计,除非连续两年达到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
(1)年经营收入超过80000000捷克克朗;
(2)总资产超过40000000捷克克朗;
(3)员工平均数量超过50名。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捷克商业登记簿上进行注册后可以在捷克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登记内容包括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捷克办公场所的具体信息、经营范围以及管理人 (总经理)的姓名和地址。
分支机构必须向当地的贸易许可办公室 (Trade Licensing Registration,捷克的工商登记机构)申请获取营业执照。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分支机构不承担有限责任。对分支机构的审计要求同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设立
在捷克设立公司需要准备以下法律文件:
(1)公司投资人的投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草稿;
(2)设立公司申请书 (适用只有一个投资人的公司);
(3)非货币投资的专家评估报告 (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
(4)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5)当地贸易许可办公室颁发的营业执照;
(6)办公场所;
(7)有权代表公司或所有投资人签署文件的人员名字的书面证明;
(8)股东/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9)公司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
(10)有权使用办公场所的租约或者类似文件;
(11)银行账户证明以及满足注册资本金最低缴付要求的证明 (通常在公司设立后,于商业登记簿登记前)。
(三)商业登记簿
在捷克,由法院负责保管商业登记簿。公司只有在商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之后才可以开展商事活动。商业登记簿包含以下登记内容:
(1)公司名称;
(2)办公地址;
(3)工商登记号码;
(4)企业类型;
(5)公司管理人员的名字和地址及其他细节;
(6)分支机构详情及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名字;
(7)如是股份公司,登记注册资本金、股票类型及每种股票的数量、监事会成员名字及地址;
(8)如果股份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则该股东的名称需要登记;
(9)如是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投资人的姓名和地址、注册资本、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金额、监事会成员的名字及地址 (如有);
(10)如是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合伙人的名字和地址;
(11)如是合作制企业,登记注册资本及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额;
(12)如是分支机构,登记公司在母国的名称和地址、经营范围、公司类型、捷克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分支机构管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商业登记簿可以在这个网站找到:www.justice.cz。
(四)诉讼时效
捷克商法典对商业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为4年,但是针对承运人和运输公司的诉讼必须在1年内提起。
要求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违约之日起最多不超过10年。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的方式反复延长诉讼时效,但至多不超过10年。
(五)清算
企业可根据商法典经过股东会决议后自愿申请解散。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负责委托清算人并结算相关清算费用。清算人将行使管理人的职权。清算人有义务发布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除破产案件之外,应将与员工相关的赔偿放在首位。
清算人的权限仅限于完成清算工作。如果清算人认为公司面临破产,则清算人应当提出破产申请。
为处理所有债务,清算人应当编制报告说明如何分配现有资产偿还债务,且该份报告应当征得公司股东会同意。任何与清算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都可向法院提出撤销清算人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撤销原清算人,并委派新的清算人。
(六)破产清算
捷克 《破产法》对个人和企业破产都适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皆可提出破产申请。破产诉讼程序会在区法院或者市法院进行。当债务逾期30天,并存在多个债权人,在考虑将来可得利润及其他一切可能影响企业破产因素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无力偿还债务或负债金额远超于资产时,债务人应当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否则将被追究民事责任。
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可通过以下程序解决:
(1)破产诉讼程序,包括按比例清偿债务。如果破产人营业额不超过2000000捷克克朗,而且不超过50个债权人,则可适用简易程序,最终将进行破产清算。
(2)重组,包括解决逾期债务以及继续开展破产企业的业务。重组将自动适用于经营额超过100000000捷克克朗或员工数量超过100人的企业。小型企业重组需经过50%以上的债权人同意。
(3)债务豁免,与重组类似,但是仅适用于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人。
(4)符合一定条件的特别程序。
一旦法院签发了破产令,则法院会委派一名管理员处理破产企业的资产。债权人会议也由法院来召集。《破产法》允许信托管理人就限制其从债务人处收回财产的行为提起诉讼。这样的诉讼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之日起1年内提起。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提交破产申请之前3年内关联方与破产企业之间的交易或者在提交破产申请之前1年内第三方与破产企业开始的交易都可能会被终止。在某些特定的案件里,这个时限会被延长至5年。
四、公司的交易行为
在过去的20年里,公司间的大量并购行为成为捷克法律界的一个特色,促使企业或者个人能够在捷克扩张或重组他们的经营活动。这是一个重大发展机遇,特别在捷克加入欧盟以后,捷克不得不执行欧盟的法律规定,包括允许跨境交易。
规制兼并收购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捷克商法、竞标收购法、公司及合作企业转让法、会计法、税法、反垄断条例,以及其他针对不同行业的特别规定,如银行、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服务业等。
(一)私有化
一些行业如电力和交通行业的企业可能因为战略投资者希望购买而成为潜在被私有化的对象。在捷克,应当由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私有化进程。所有的私有化交易最终都应由相关部门主导,通常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二)不动产所有权
捷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没有限制。
(三)收购和处分法律实体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捷克拥有公司或者持有公司股权,可以收购或者出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100%的股权,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从事商业活动,但是转让或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法律对收购股份公司的股票并没有限制,即使一些股份公司的股票在布拉格中央股票保管中心 (Prague 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进行过登记。[2]收购交易在保管中心登记后,股票的所有人信息会随之变更。
如果收购方是在捷克股票交易市场即布拉格股票交易中心以及RM系统 (Prague Stock Exchange and RM System)或者其他欧盟国家的股票交易市场收购股权,且收购股票的投票权超过一定数量,该收购方则应当通知公司 (发行人)以及捷克国家银行(CNB,资本市场的监督部门)。如果某股东收购超过30%投票权的股票且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则该股东有义务出价收购其他股东剩余的股票。
(四)购买一个企业的业务
除了资本收购和资产收购之外,捷克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交易架构还有:卖出全部或者部分公司业务,即卖出公司业务的交易架构允许企业通过一个交易合同,将公司的整体业务或部分业务出售给买方。
在这个交易框架中,不需要因为转移与主要客户间的合同义务而获取客户同意,也不需要重新签订所有的劳动合同。对一些拥有多元化业务的公司来说,可以关掉一些分支机构,出售部分公司业务。
(五)出资方式
另外一个获取公司股权的方式就是对公司进行出资,可以是货币方式,也可以是非货币方式。
当一个公司需要发行新股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新增股票数量应当在商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如果是非货币出资,则应具备由法院委派的独立专家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
当然也有例外。在公司股东会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由一个独立的、受普遍认可的专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六)公司变更 (公司合并、公司资产转移给股东、公司分立以及公司形式变更)
根据捷克法律,公司合并适用公司变更的规定,而公司变更同时也包括分立、资产转让给股东,或者公司形式的变更。即使公司处于解散或者破产程序中,也可能进行变更。公司变更可能是因与欧盟、欧洲经济体内注册的企业或欧盟公司进行跨国交易引起的。
目前最常见的公司变更形式是吸收合并:两个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仍然继续经营,而另外一个则被注销,被注销企业的资产和法律责任由未注销的企业承继。另一个选择则是两个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前的公司被注销,公司资产全部由新公司承继。从税务角度出发,新公司的盈利可以与注销公司的亏损相抵减,从而达到减少缴税的目的。
法律对跨境兼并收购进行了特别规定。跨境并购中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并购程序必须符合并购企业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准备阶段,并购程序必须符合所有并购企业所在国的法律;在并购完成阶段,新企业或者承继权利义务的企业的活动应当符合其注册所在地的法律。
将公司资产转让给股东也是公司变更的一种。当一个股东拥有公司90%的股权且享有90%的投票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将公司财产转让给该股东个人。同时,该股东还负有给予其他小股东合理补偿的法律义务。
(七)收购在股票市场交易的股份公司股票时应公开竞价
如果任何企业或个人要向100个以上的股东提出收购要约,或者收购股票的数量超出市场交易份额的1%,则该要约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进行。如果根据法律必须公开竞价,则投标文件里应当注明收购价格。如果收购的股票在股票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则收购方应当向CNB递交书面材料证明对价的合理性。
(八)收购
1.要约收购
如果投资者想要收购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股份公司股票,且该收购行为能够使其获得公司控制权,则该投资者应当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且该要约自公告之日起4个星期内对投资者有约束力。如果该要约承诺期超过10个星期,则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应当在要约承诺期结束之前2周通知股东。
所有的股东应当被平等对待。目标公司的决策机构应当保持中立态度,且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
目前,已有相关的新规定出台。根据该规定,在要约收购阶段,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限制可能被移除;在要约承诺期内,收购方可以提高收购价格或者延长要约的承诺期限。与此同时,其他投资人可以要求参加竞标。但只有在经CNB许可的前提下才可以公示要约。
要约收购法还对在捷克注册但股票可以在国际市场交易的目标公司,以及在外国注册但股票可在捷克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目标公司进行规制。
2.强制收购
投资者收购了在欧洲股票市场交易的目标公司股票并享有至少30%的表决权,且实际控制目标公司时,应当在收购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强制收购)。
收购人可以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作为收购对价。对价不得低于收购人在发出强制收购要约前12个月内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最高价格。如果收购价格仍无法确定,则收购价格不应低于收购人在发出强制收购要约前6个月内股票在欧洲市场交易的平均价。强制收购要约可经CNB许可后公示。
当公司打算在欧洲股票交易市场或者其他国际市场退市、变更股票种类或变更股票可转换性时,必须进行强制收购。
(九)收购小股东股票
拥有股份公司9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大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决策是否收购小股东掌握的其余股票。股东大会可以在支付小股东适当补偿款的前提下同意大股东收购小股东手中所有股票。补偿金额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准。如果未进行评估,则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该股份公司的股票如在股票市场进行交易,则应当经过CNB同意,但是无需征求专家意见。给予小股东的补偿金额也应经CNB同意。
(十)相关规定
在收购兼并的案件中,法律保护小股东利益且规定公司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大部分并购案要求专家对交易出具独立意见,尤其是交易金额必须公平合理。
(十一)并购限制
以下交易进行前应当经欧盟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捷克办事处同意:
(1)并购案件中所有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捷克境内创造的净营业额总量超过1500000000捷克克朗,且其中至少有两家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捷克境内的净营业额超过250000000捷克克朗。
(2)如果被分立企业、被收购企业或者某个部门被收购的企业、控制权被收购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中的某一方的上一会计年度在捷克境内的累计净营业额超过1500000000捷克克朗,而且另一并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净营业额累计超过1500000000捷克克朗。
(十二)前期谈判
虽然意向书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运用,但根据捷克法律规定,意向书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英美法系中的 “以签订合同为条件”的表述在捷克法律中也无特别意思或赋予一方特别的权利。
根据捷克商法,如要对将来的某个事项作出约定,则可运用 “今后签订协议的约定”(agreement on future agreement)这一法律工具。合同双方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来约定在今后的某个时间将签订有关上述协议中的某个事项的协议。通常来说,之后要签订的协议草稿将会作为附件包含在上述协议中。
(十三)适用法律和语言
捷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合同订立的语言。然而,所有递交给捷克政府的文件,如递交给商事法院的注册文件等,都应当在捷克签署或者由捷克法院委托的专业翻译人员翻译成捷克语。
通常做法是,国际交易中的主要框架协议会用英语书写,翻译成简单的捷克语版本,或者直接用双语起草。以双语起草的文件应当明文规定以哪一种语言表达的意思为准,以防止因翻译错误产生的纠纷。
根据97/1963Coll法案 (国际私法法典),商事或者民事协议的双方可以约定协议订立或者履行适用外国法,也可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前提是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主体,或者双方关系中有其他涉外因素。
五、投资鼓励政策
捷克为投资者提供多样的投资鼓励政策。近年来运用范围最广的是针对制造业的投资政策,但一些政策也涵盖技术中心和服务共享中心。
另外,欧盟补助基金也能为从事研发、培训、服务共享及环境保护的投资者提供资金。因为投资鼓励政策属于国家补助,所以获得该项补助也需遵循欧盟对国家扶助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政策概览
投资激励政策法典规定了与投资相关的激励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1)建造新厂房或厂房扩建可获得5年免除所得税的优惠;
(2)在高失业率地区增加就业岗位和提供培训可获得员工补贴;
(3)购买土地优惠。
该法案的修改稿很快就会出台。根据新法案,投资激励政策应当适用于技术中心和战略性服务业。同时,法案会增加鼓励对大型制造业和技术中心项目进行战略性投资的内容。
新法案着力将免税期从5年延长至10年。对战略性投资中7%的合格费用支出给予现金补贴的规定也将出台。新规定将在修正案纳入法典的30天后正式生效。只有在新法案实施后申请的新项目才能获得新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二)享受激励政策需要具备的条件
(1)投资者必须修建一个新的制造业工厂厂房或者扩建现有厂房。换句话说,其他行业,比如贸易、物流或矿产开发无法适用该激励政策。
(2)购买关税法第84条、第85条以及第90条规定的机械设备。该机械设备必须是全新的,而且应当在购买日前两年内制造。同时,购买价格应当与市场价值相当。生产设备的投资金额必须占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投资总额的60%。
(3)该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捷克环境保护标准。
(4)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投资总额不少于100000000捷克克朗,其中有50000000捷克克朗必须是所有者出资。如果该投资项目在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5%~50%的地区,则上述投资金额的要求可以降为60000000捷克克朗或者50000000捷克克朗。同时,投资总额也可进行适当调整。投资项目中的资产必须通过购买取得,融资租赁的资产不能算入投资总额。
(5)以上所有条件必须在激励政策批准后3年内实现。根据企业的书面请求,上述期限也可续延2年。工贸部仅允许具有正当理由的项目延长期限。正当理由包括投资者无法预料和控制的情况发生。
(6)为项目购买资产及建造厂房等应当在享有激励政策申请递交给捷克投资局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始实施。
(7)对享有国家政策资助的项目来说必须持续经营5年以上或者按照企业自行申报的经营年限,以较长的年限为准。企业创造的新工作岗位也必须自第一次获取新岗位补贴之日起持续5年以上。
(三)所得税免除
所得税免除的计算方式对新设立企业及扩建企业来说有所区别,也是两种投资方式在享有政策优惠方面唯一的重大区别。
新设立企业可以享有除净利息收入以外的所得税全免政策。但是,扩建企业在扩建第一年后的两年之中只有较高的那年税款才可以被免除。这个数字还会根据通货膨胀率和税收率进行调整。
以上两种情况中的税收减免仅能对原递交的退税申请上显示的利润适用。如果最后评估结果产生了更高的税负,则高出部分仍需缴纳。
(四)创造就业机会
对在上一年就业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0%的地区创造新就业机会的企业给予现金奖励。
无论是捷克国籍还是欧盟其他成员国国籍的雇员都可以被算在内。补贴金额为每个新就业岗位50000捷克克朗。如果投资者创造了1000个以上新的就业机会,则在毗邻地区的失业率也可被纳入考虑范围。在未受失业率严重影响地区投资的企业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五)员工的培训与再培训
给予雇主对员工培训及再培训的现金补贴采取部分返还成本的方式进行。这一补贴相当于用于员工培训及再培训费用的35%。在未受失业率严重影响地区投资的企业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六)购买用地
有关购买用地的补贴取决于企业与卖方的洽谈结果,政府对于市场价格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价给予补偿。
(七)激励政策的最高额度
企业享有以上所有激励政策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国家所允许的限额范围。
工贸部将为每个投资项目计算允许享有激励政策补贴的最高额度。计算方式将依据欧盟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捷克的实际情况加以变通。通常来说,享有激励政策补贴最多不超过费用支出的40%。
在税收减免部分,减免比例将适用于每一税务年度的实际投资金额。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在全部投资额投入之前已经产生利润,则在特定的一段时间内,税负可能超过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八)申请享有投资优惠政策
获取优惠政策的申请步骤包括:
(1)投资者递交初次申请。对于新建投资/绿地投资来说,应当由设立捷克公司的股东递交。
(2)相关政府部门对申请进行考量。
(3)政府同意给予优惠政策。
(4)实际享有优惠政策的主体递交正式申请。可以由投资者以外的人递交该申请,比如,实际享有该项优惠政策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5)政府部门最后考量及批准。
在上述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投资者在项目开始之前就应当全盘考虑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或者潜在的问题。因此,我们强烈推荐企业在递交申请之前听取专业人士的建议。
从时间点来说,投资优惠政策仅对将来的投资项目适用。因此,投资者应当在项目开始前递交申请。这一限制对建设工程开工及购买机械设备等存在实际影响。
六、欧盟结构基金
(一)捷克共和国 (布拉格除外)
在捷克共和国设立的企业同样可以获得欧盟结构基金,包括:
(1)公司及创新补贴政策;
(2)人力资源及雇佣关系补贴政策;
(3)环境保护补贴政策。
虽然项目主要针对中小型企业,但也有一些项目吸引了大型公司。
值得关注的是,补贴项目也适用于其他行业,比如,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教育等。因此,在项目开始前确认项目是否可以申请政府补贴就显得尤为重要。
1.公司及创新补贴政策
根据公司及创新补贴政策,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可申请欧盟结构基金。除布拉格以外,在捷克境内其他地方实施的项目同样适用。是否能够成功地申请到该基金取决于基金是否继续运营以及申请时间是否合适,因为这些政策仅在有限的时段内有效。
2.不动产补贴政策
该政策支持并鼓励建设工业区、改建工业厂房、建造战略性服务以及技术中心。
该政策最高补贴额,重建项目为500000000捷克克朗,准备项目计划文件为50000000捷克克朗。
可依法扣除的费用包括准备项目计划文件的费用,购买房产支付的费用,选址、建设及重建费用,以及移除废弃房产、设施、道路的费用等。
(二)布拉格
在布拉格设立的企业一样也可以获得欧盟结构基金。
1.布拉格项目——适应性
这些项目着重于通过增强人力资源的适应性和提高效率提升布拉格的竞争力。
2.布拉格项目——竞争性
这些项目着重于改善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改善环境,推动革新和知识经济。
七、中国在捷克的投资项目及目前的投资环境
中国在捷克的投资项目主要集中于生产性企业。规模最大和最具有影响力的投资当属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技术业)以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制造业)。以上所有的投资项目都得到捷克投资局的支持。捷克投资局是工贸部下设的投资和经济发展管理机构。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启动投资计划,在捷克波希米亚省(Bohemia)北部的小镇Hrobcice新建分支机构,建造肉类罐头工厂。工厂选址紧临德国边境。根据梅林公司管理层所述,在捷克建厂的目的是希望提高其在西欧的产品销售额。工厂在2008年建造完成,其投资总额达17500000美元。根据投资优惠政策,梅林公司得以享受税收减免及员工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获得高达7800000美元的政府补贴。公司原计划创造200个就业岗位,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梅林捷克公司目前在高失业率地区拥有雇员150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捷克开始设立分支机构,并在位于波希米亚省中心的Nymburk建造LCD工厂。整个项目投资额大约为9400000美元,但公司享有的税收减免优惠高达4600000美元。在该项目开始初期,公司计划创造300个就业岗位。到目前为止,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公司在2010年已有员工181人。这个数字在今后肯定会有所增长,因为公司目前在筹备下个五年内对捷克的新投资项目。
相对来说,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捷克的项目比较新,是2010年才开始的。公司对捷克最重要的行业之一——汽车制造业进行投资。亚普公司在波希米亚省的Mlada Boleslav建造了汽车配件工厂。该区域以汽车制造闻名遐迩。该项目的投资总额大约在13800000美元,预计可以创造80个工作岗位。亚普公司在该项目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大约有5500000美元。
其他中国在捷克的投资还有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 (主要生产凹版印刷筒)、上海诺雅克电气有限公司 (投资电子行业)、宝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太阳能相关的投资,投资额达8700000美元)等。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在捷克的投资总额相对较小。然而,这一状况在近年不断得到改善,因为中国投资者对到捷克投资的兴趣越来越大。一些中国企业已经在积极地筹备新一轮投资计划,比如上述的四川长虹。由于在捷克投资运营成本较低,而且捷克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较好的基础设施,来自中国的投资者必定会不断增加。除制造业外,这些优势也对从事技术开发行业的投资者的吸引力也不断增强。
(翻译:周姣璐)
[1] 捷克Kocian Solc Balastik律师事务所律师。
[2] 在该保管中心登记的股票通常没有纸质形式,但是登记有股票详情及所有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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