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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投资法律与税收政策指南

【摘要】:乌克兰还签订了一系列双边的投资和税收协定。总体来说,乌克兰立法规定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进行投资活动中与本国居民具有同等地位。外国投资者在乌克兰投资一般无需通过政府的特别审批程序,但他们的商业存在必须按乌克兰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正式的手续。

乌克兰Asters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1]

本指引旨在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国投资者的视角来介绍乌克兰的法律系统,帮助读者在乌克兰进行投资。本指引所涉法律信息截至2013年2月。

一、乌克兰简介

乌克兰是个东欧国家,人口大约4500万,其中77.8%为乌克兰族,另有一定规模的少数民族,如俄罗斯族 (17%)、白俄罗斯族和罗马尼亚族。乌克兰的国土面积为603628平方公里,在欧洲大陆是仅次于俄罗斯联邦的第二大国家。乌克兰在东部和东北部与俄罗斯联邦交界,西北部与白俄罗斯接壤,西部与波兰、斯洛伐克以及匈牙利毗邻,西南部与罗马尼亚、摩尔多瓦相连,南部和东南部通黑海和亚速海。乌克兰的官方语言为乌克兰语,俄语也广泛使用。

乌克兰是个单一制国家,包括24个省、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2个特别市——基辅(首都所在地)和塞瓦斯托波尔 (俄罗斯海军驻地)。

经济方面,乌克兰是个新兴的自由市场经济体。2008年的经济危机严重地影响了乌克兰的经济,并导致2008—2009年的GDP下降了15.1%。然而,自2009年7月,通货膨胀减缓,且在2010年的第一季度,乌克兰的经济开始回升。经济复苏得益于邻国俄罗斯的经济增长,俄罗斯目前是乌克兰最大的贸易伙伴和出口市场。支撑经济复苏的因素还包括:成功举办2012年欧洲杯足球赛吸引外国投资、机场和高速公路的建设、能源项目招标吸引国际油气巨头、新的立法减少了繁文缛节以及提倡创业精神。

(一)政府和法院结构

乌克兰是个有规则法倾向的共和国,采取总统—议会制,具有三个独立的政府分支:立法、执法和司法。

总统是国家的正式首脑,由公众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统在国际关系、国家外交政治事务处理、进行国际条约的谈判和签署方面代表国家。

立法权由450个席位的一院制议会行使。议会被称为Verkhovna Rada(最高拉达),每五年重新选举一次。议会决定下列事务的原则性问题:国内和对外政策、提起立法程序、批准和否决国际条约、审批国家预算、指定乌克兰总统的选举、弹劾总统、实施特定的控制功能等。

最高执行机构是总理领导下的部长内阁。总理由总统提名,进而由议会任命。部长内阁的其他成员即为各部长,由总理提名,由议会任命;但外交事务和防务部长除外,由总统直接提名。部长内阁颁布决议和政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部长内阁还有权提起立法议案,向议会推进自己的法案。

乌克兰的法院系统是主管司法正义的唯一机构。法院在普通管辖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在乌克兰不能作为法律渊源,但在其解释上能扮演重要角色。然而,自2010年起,最高法院的裁决从只对案件相关当事人有约束力升级到法律渊源的作用,乌克兰的任何法官和行政当局都必须遵从。

司法系统包括乌克兰宪法法院和普通管辖法院。宪法法院对立法颁布的法律给予官方的和具有强制力的解释。普通管辖法院系统包括:

(1)地方一审法院,负责审理地方普通、商事和行政案件。

(2)上诉普通、商事和行政法院,负责审查对相关的地方法院所作判决提起的上诉。

(3)高级特别法院,审理对相关下级法院判决的撤销 (二审)申诉,对法律的适用颁布指导意见。

(4)乌克兰最高法院,是普通管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

基于专业化原则,普通管辖法院审理以下类型的案件:民事、刑事、商事、行政案件。

普通管辖的最高司法机构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撤销申诉,这些申诉系基于专业化法院在类似的案件中对同一个法律规则作了不同的适用。

(二)法律系统的主要规则

乌克兰是民法系国家,宪法是其主法,颁行于1996年,对基本民事权利、一般法律原则和结构、国家政府的功能和权能作出了规定。主要的法律渊源为国家的立法机构和执法分支颁布的法令。

商业惯例被承认为独立的法律渊源,但次于成文法。特定惯例性规则之所以能如法律的一部分运行,那是因为成文法或政令参考了这些规则。比如,乌克兰银行法规定,乌克兰银行可以使用国际银行业业务实践所认可的支付手段,乌克兰公司与外国交易方所进行的交易必须在销售合同中注明引用国际商会颁布的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1年独立于苏联之际,乌克兰广泛地继承了前苏联法律体系,至今在未被立法机构明文更改或更新的范围内依然有效。每过一年,独立前的规范所影响的范围都在变小,如今已经不太重要。

然而,新颁行的法律有时缺乏清晰度和一致性。老的苏联法的传统将通常的法律原则和声明纳入成文法,同时,可直接适用于交易的特别规则则写入实施条例和行政指示,这仍然是乌克兰法律创设的主流。这种方式往往因缺少相关的条例或者条例偏离或 “发展”了成文法的规定,使得法律原则和条例之间出现冲突,从而导致 “无操作性的原则”。立法往往是通过引进具体的政策措施来应对不时之需和政治压力。其结果是不同立法之间的不一致、立法模糊以及在实践中效率低下。这些立法的不协调,从2003年通过的 《民商法典》中可见一斑,该法公然地在几个地方前后相互矛盾。

因而,关涉乌克兰法律系统最常见的风险包括:(1)乌克兰宪法、成文法、总统政令、政府的、部门的和地方的条例以及其他行政法相互之间的不一致性;(2)成文法和条例的模糊规定所导致的法律适用或解释困难;(3)同类案件,司法审理和行政审理的结果不一致。

在本地和国际法律、政治团体积极的批判之下,乌克兰的法律系统在缓慢地逐步改善,并朝国际标准迈进。国家已采取硬性立法措施,使本国法律和条例与其正致力于加入的欧共体相一致。

在投资和商事领域,乌克兰在过去的十年里,已完成主要相关法律的修订。乌克兰还签订了一系列双边的投资和税收协定。

二、外国投资制度

乌克兰当局定期宣传鼓励外商投资。总体来说,乌克兰立法规定 (仅少数例外)外国投资者有权在进行投资活动中与本国居民具有同等地位。外国投资者在乌克兰投资一般无需通过政府的特别审批程序,但他们的商业存在必须按乌克兰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正式的手续。

在乌克兰进行投资活动的基本事项、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其住所地在何处,均规定于乌克兰 “投资行为”和 “外国投资制度”法之中。通常,乌克兰欢迎外国投资并在法律中体现了诸多旨在鼓励外商参与乌克兰经济建设的规定。在上述法律中,赋予投资者特权和保障的特别规定包括:

(1)立法变更保障:法律变更后十年内,投资者不受法律变更的影响;但该十年期保护,不包括有关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事务的立法变更。

(2)国有化保护保障:作为通用规则,外国投资不能成为国有化的目标。国家机关仅可以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下,通过相关政府决定征用。

(3)损失赔偿和承担保障:若因国家机关或其官员的作为、不作为或未能如期履行义务而导致外商投资预期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外国投资者有权得到相关赔偿。

(4)投资行为终止保障:投资行为终止后6个月内,外国投资者有权收回投资及其来源于乌克兰的收益,无需支付任何出境税赋。

(5)利润回收保障:履行乌克兰现行规定的支付之后,外国投资者可以按乌克兰国家银行 (NBU)设立的程序,很方便地立即汇出所有在乌克兰投资的项目所产生的利润、收益和其他外币款项。

为从上述特权和保障中受益,外国投资需向相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注册。然而,该注册在乌克兰并非必需,且不是许可性质。也就是说,外国投资可以不注册,但在未注册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无权享受上述的特权和保障。

尽管对本国和外国投资者创设了同等的条件,乌克兰立法在特定领域,如出版、广播、国防等,对外国投资还是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尽管如此,通过对业务构架的适当设计,外国资本仍然可能进入这些限制领域。

当外国投资出现纠纷时,外国投资者可以向数个机关寻求解决。通常,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纠纷应由本国法院处理。然而,多数投资者利用乌克兰签署的旨在相互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的双边投资条约赋予他们的权利得以在相关国际投资仲裁庭处理纠纷。

三、公司法律框架

规范乌克兰公司成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是民法典、商事法典、商业协会法和股份制企业法。这些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实体法律形式,供在乌克兰从事商事活动时选用。作为替代,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代表处来开展业务,代表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一)公司的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商事法人实体形式: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额外责任公司、全面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和生产合作企业。

国际投资者使用最多、以下详细介绍的业务形式为:

(1)股份制公司 (JSC),必须发行股份,股份注册于全国证券股票市场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股份持有人仅在其所持有的股份价值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制公司分为两种形式:公共股份制公司和私有股份制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LLC),权益持有人对其所出资或同意出资的注册资本额以外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3)代表处 (Rep Office),比投资者的分支机构规模要小,有权以投资者的名义在乌克兰从事商业活动;代表处应到政府当局注册,但没有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

(二)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的成立和成员

一个或多个创始人可以设立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但民法典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公司不能只有一个创始人:

(1)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由一个创始人设立,如果该创始人本身也是由一个人设立的。

(2)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作为出资人成立另外一家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可以有100个出资人。公共股份制公司对持股人数没有限制。私有股份制公司最多可以有100个持股人,如果持股人超过100人,则必须转变成公共股份制公司或其他合适的公司形式。

另外,法人实体可以在章程范本基础上设立。2011年11月,乌克兰部长内阁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范本。

2.资本金要求

声明的或章程载明的资本 (以下简称资本金)在股份制公司被分割为特定数量的股份,每股具有声明的面值;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被分割为权益,可以增值或贬值。资本金可以是现金或等价物,包括房产、设备、股票 (但国有资本、融资借贷和证券、国有或市政所有的公司资产除外,其不得私有化)、特许权、知识产权、租赁权或土地使用权。个人劳务服务不得作为出资的一部分。

目前,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限定为1250个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1个最低工资标准为1147格里夫纳,约合145美元)。最低资本金限额每年都在提高,按国家预算法在季度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股份制公司应在注册前将资本金支付到位。

资本金必须于注册之时在章程中载明,且声明的数额必须在公司注册后一年内支付到位。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 (和其他多数不常用公司形式一样)。

3.公司治理

(1)股份制公司。股东大会 (GMS)和执行机构 (可以是首席执行官 (CEO),也可以是执行局 (EB))是股份制公司的管理机构。乌克兰法律要求不低于10名持股人的股份制公司设立监事局 (SB),以便对公司的管理进行核查。股份制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是股东大会,其权力包括但不限于:①修改公司章程;②授权发行股份或回购股份;③审批金额超过公司资产25%的重大交易;④选任监事局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AC);⑤审批红利的分派。股东大会可以将其部分权力授予监事局和执行机构。

每个股份制公司都必须设立执行机构来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执行机构可以是首席执行官 (CEO,如董事或总经理)或者由主席领导的执行局。执行局的缺点是所有的执行决议都必须在执行局会议上通过。该局的全部权能不能由其中一个成员 (即使是主席)独自代理,且所有的事务必须在会议上集体决定。这在日常运作中是很难做到的。因此,除非有其他考量,股份制公司常选择一个人 (CEO)来执行。

监事局组织进行股东大会、任命首席执行官或执行局、审批金额在公司资产10%~25%的重大交易,并负责履行其他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指派的特别功能。执行局可以由个人或法人实体组成,选派的该法人实体必须是一个股东。

依股份制公司法律规定,监事局应按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而在私人股份制公司,也可以替代性地按章程规定的与执行局坐席数相关的选票数来产生。

监事局监督执行局的活动。除非章程另有规定,监事局负责任命、解聘和中止CEO或执行局,并设定他们的聘用待遇条件。

股份制公司可以任命内部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执行局和监事局。100个股东以下的股份制公司也可以任命单个审计员代替审计委员会,审计员被看做公司内部官员,区别于外部的审计人员。同时,股份制公司可以任命外部的合同制审计人员。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为出资人大会 (GMP),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出资人大会的有效组成为大会出席人所持所有者权益超过注册资本金的60%。但审批以下事项,须经全部所有者权益的多数所有人同意: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变更资本金;③公司活动的基本宗旨和相关执行情况的报告;④驱逐个别出资人。出资人在总共持有不低于所有者权益20%的情况下,可以在任何时候因任何事由召集特别的出资人大会。

单一董事或由董事长领导的 (董事)执行局可以行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机构的职能。执行局直接向出资人大会汇报,董事长可以通过授权书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因上文股份制公司讨论的原因,单一的执行官在多数情况下是更灵活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普遍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设立适当的管理构架并规定管理机构的职能。

4.注册和公司注册机构

公司自注册于公司注册机构后即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初始注册费等于10个非应税最低收入 (170格里夫纳,约等于21美元)。注册机构遍布全国,均受地方当局 (在大城市或农村地区为市政局或区政局)雇用的国家登记官管理。

大多经登记的信息,除报送国家登记官的公司章程外,均是公开的。在公司注册机构公开的注册信息包括有权以公司名义行事的首席执行官的信息以及对其权限的限制。然而,该信息不足以让第三方完全信赖。实践中,拟与公司签订重要合同的第三方应当至少向交易对方索取以下文件:授权委托书或公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如有)和公司指派某人代表公司以使其签署授权为有效的决议。

除上述在公司登记机构进行的法人实体注册以外,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其他形式的法人实体)必须在地方税务当局 (增值税登记需要单独进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养老基金进行登记。每个股份制公司都要在 “委员会”登记其发行的股份。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权益投资可以在地区国家行政当局登记外国投资。这种登记可以对投资确保特定的国家保障,包括资本回收的便利。

5.代表处

代表处在乌克兰法律下并非一个法人实体,它是一个长久的活动场所,通过该场所,非居民公司在乌克兰开展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代表处用于为母公司进行定期的合同谈判、广告、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提供便利,有时候,可以在乌克兰从事小规模的生产和商业服务。

代表处需要向乌克兰经济部以及其他特定国家机构 (比如,地方税务当局、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养老基金)进行登记。代表处的登记周期长达2个月,需要递交一套申请文件(申请函、来自外贸登记机构的摘要、银行资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并支付登记费,约合2500美元。

代表处的负责人应按经登记的代表处规程和母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开展工作。

四、税收制度

为改善投资环境,乌克兰近期进行了税收改革,其成果是2010年出台的《税收法典》。

《税收法典》囊括了主要税收规则。统一社会贡献法是个重要的例外。规定一般税收制度的同时,《税收法典》对小企业规定了所谓的 “简化的税收制度”,并对一些经济门类规定了特殊税务制度 (称 “税务假期”)。税收制度因乌克兰加入多个避免双重征税条约而有所软化。

主要税种包括:企业利润税 (CPT)、预扣税、增值税 (VAT)、个人所得税 (PIT)和统一社会贡献税。

(一)企业利润税

1.总则

乌克兰法人实体和非居民公司的永久机构都应缴纳企业利润税。该税针对利润征收,而利润的计算采用 “世界范围”所得理念 (即无论所得是来源于乌克兰还是外国,在乌克兰均是应税所得)。应税利润等于应税所得减去可扣除开支,包括折旧费 (如有)。目前的企业利润税税率为19%,该税率将自2014年1月1日起逐步下降到16%。

2.对可扣除开支的限制

合理的业务费用一般是可扣除的。然而,在税收法律中有诸多反避税规定,包括:

(1)某些费用的可扣除限额。《税收法典》对来自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市场采购、广告和咨询费实施税收扣除限制。这些费用支付一般在不高于乌克兰纳税人上个日历年销售收入的4%范围内可以进行税收扣除。类似限制适用于来自非居民的工程服务,可扣除限额为按相关合同进口设备清关价值的5%。

上述各类支付,如系向注册于离岸辖区的乌克兰政府审批的清单中非居民所作的支付,无论其数额是多少,都是不可扣除的。

(2)转让定价规则。依据乌克兰转让定价规则,乌克兰纳税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时,超过市场公允价格的支出不得抵扣。类似地,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其价格不得低于相关的公允市场价。

(3)利息支付的扣除限制。一般情况下,乌克兰公司接受的非居民贷款应计利息扣除。同时,如果利息是向乌克兰公司50%以上的非居民控股人或其关联方支付,利息扣除不得高于该乌克兰公司当期应税利润加上本纳税周期 (一个季度)内应付利息之和的50%。某特定纳税周期内超出上述限额而不可扣除的部分利息可以在下个纳税周期 (一个季度)扣除,但下个纳税周期内的利息扣除额加上递延利息扣除之和也应在上述限额之内。

3.红利分配

分配红利时需预付19%的企业利润税 (CPT),纳税人可以在随后的企业利润税申报周期内申报应税利润时,将预付的税款予以抵扣。CPT预付规则的例外是:(1)乌克兰控股公司此前从它的乌克兰分支机构收取的红利数额内分配的红利;(2)向个人和/或农业纳税人支付的红利。

4.特别税收制度

对航空器制造商、船舶制造商、酒店、绿色能源开发公司以及农业机械制造商给予10年特别的企业利润税豁免。与开发和利用高效能源技术或替代能源相关的公司可以享受特别优惠税收制度。

5.单一税

法人实体不多于50个雇员和达到500万格里夫纳 (约合625000美元)年产值或达到2000万格里夫纳(约合250万美元)年产值,可以选择单一税。此时,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缴税5%;如果公司是注册VAT纳税人,只缴纳3%;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分别缴税7%和5%。

(二)预扣税

非居民源自乌克兰的所得 (大多为被动所得,如红利、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15%的预扣税 (WHT),由乌克兰纳税人预扣并随后汇付至国家预算。预扣税因乌克兰加入的双重税收协定 (DTT)有可能得以豁免或减免。

表1是与乌克兰有税收协定的国家的预扣税的税率,这些国家包括中国、塞浦路斯、荷兰和英国,可以用于构建在乌克兰投资的公司框架。

表1

① 国家或地方政府作为交易一方或担保人适用的税率。

② 苏联时期乌克兰授予的WHT税率。两国于2012年11月8日签订了新的DTT协定,规定红利的WHT为5/15%,利息的WHT为2%,特许权的WHT为5/10%。该新协定将于两国批准后的次年元月1日起生效,目前乌克兰的议会还没有批准。

③ 国家或地方政府作为交易一方或担保人适用的税率。

按 《税收法典》,双重征税协定的好处只提供给源自乌克兰所得的实益所有人。实益所有权概念在乌克兰不是很发达,税收当局在实践中适用这个概念没有经验。这导致在对税收协定适用这个概念时的不确定性并导致相关的税收风险。

(三)增值税

在乌克兰提供商品和服务需缴纳乌克兰增值税 (VAT)。商品的进出口也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该税通常由供应商/卖方收取并加到价格中。进口的增值税由乌克兰海关在清关时收取。

公司增值税应税额在前12个月超过300000格里夫纳 (约合37550美元)的,需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目前增值税税率为20%,自2014年起将减至17%。目前乌克兰出口商品增值税为0%。

向国家预算支付的增值税数额是由向客户收取的VAT(销项税额)和向供应商支付的VAT(进项税额)之间的正差来决定的。如果在相关申报周期 (1个月)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纳税人有权进行增值税退税。VAT退税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1)用作抵免销项税额;(2)从国家预算取得现金返还。后者需要满足一系列繁琐的条件,包括严格的文件支持。实践中,乌克兰公司在从国家预算取得VAT现金返还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率为15%或17%,与个人的纳税居所状态无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收入征收,对法人企业不适用;雇主通常扮演代理预扣税款的角色,从相关支付如工资、奖金中预扣。

月收入不超过10个最低工资标准的 (目前大约是1434美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超出部分 (如有)税率为17%。个人从乌克兰公司获得的红利应预扣5%个人所得税。乌克兰个人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无需缴税。此后,将开始征收5%所得税。

(五)统一社会贡献税

除个人所得税外,雇主需向养老基金缴纳款项,养老基金再将款项分配到其他几个承担失业、临时病患和工伤的国家社会保险中。基金缴纳费率为公司的员工工资开销的36.76%到49.7%不等 (不同公司的费率系由其所处经济部门和相关工作场所事故水平决定的)。雇主除缴纳自己的统一社会贡献税之外,还应预扣员工应承担的统一社会贡献税,其费率为2%~6.1%,取决于行业。对大多数行业,该费率为3.6%。

月工资超过规定的标准 (目前约为2437美元)则无需缴纳统一社会贡献税。

五、跨境交易的货币条例和限制

乌克兰公司和个人销售产品和服务只能使用本国货币格里夫纳,仅在限定的用途可以兑换外币,特别是为了:(1)对非居民进行合同款支付;(2)向外国贷方支付利息;(3)将货币存入银行和在国外账户存款;(4)向国外支付红利和支付在国外发生的有适当文书支持的费用;(5)出境投资。

大多数使用外币的交易需获得乌克兰国家银行的许可。例如,乌克兰居民在国外开设银行账户需向国家银行取得许可证。

通常,在乌克兰进行外币交易只能通过经授权的银行或其他在规范的乌克兰银行间货币市场上取得许可的金融机构。

外币作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商业活动的支付工具仅可以通过获得授权、取得从事外币业务的银行进行。在乌克兰之外的买卖交易一般使用外币交割。证明交易合法商业目的的证据 (如合同和发票)应向办理汇款的银行提交。近期立法改革之后,乌克兰本国货币也可以作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商业交易的支付工具。

居民公司和个人在国外持有货币或其他资产的应向乌克兰国家银行申报。

除非存在豁免情况,乌克兰的借方向非居民借贷需要向乌克兰国家银行进行外国货币贷款登记。

乌克兰居民向非居民汇付外币购买服务,如金额超过100000欧元,应向银行提供由经济部下属的国际市场监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用来确认其所支付的服务价格不超过现行市场价。

乌克兰出口商必须在出口货物出运后180天内收到货款,而进口商则必须在对非居民作出任何支付后180天内收到进口的货物。否则,其必须向国库缴纳罚金,每超过一日处罚相关债务金额的3‰。乌克兰银行和税收当局负责实施该规则。有一个法定的规定可以暂停支付罚金,即在乌克兰国际商事仲裁院对非居民提起相关索赔。

六、许可程序

按乌克兰法律,一些特定形式的经济活动要求事先取得相关的执照和/或许可证。

《乌克兰特定经济活动形式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是乌克兰定义需要许可的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主要的许可程序、违反许可程序的责任等。许可法规定了40种以上的经济活动需要获得执照。其中,最重要的几项如下:

(1)生产和维修武器;

(2)生产工业爆炸物和特别危险的化学品;

(3)生产加工贵重金属和宝石、半宝石;

(4)兽用医药产品生产、批发和零售;

(5)杀虫剂和农用化学品 (仅限植物生长调解剂)贸易;

(6)通过主要管道运输石油及其产品,通过管道运输和分销天然气和甲烷;

(7)在有管制和无管制关税下,供给天然气和甲烷;

(8)天然气和甲烷的储存超出一定数量,达到需要许可的数值;

(9)医学和兽医学治疗;

(10)通过河流、海洋、机动车辆和轨道交通进行旅客、行李和危险货物的运输;

(11)生产和进、出口供激光阅读系统使用的光碟、光盘;

(12)热能生产和供给,通过地方的主要管道网络分销热能等。

许可法并没有规定银行和金融服务、证券市场的专业服务、对外经济活动、广播、电信、电力和核能、建筑、旅客运输等领域的许可程序和要求,这些由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

通常,颁发的执照没有期限限制。有例外的情况是乌克兰部长内阁可以限定某类执照的有效期,但该期限限制任何时候不会低于5年。为申领执照,申请人应符合有关政府部门的颁证要求,并向许可部门递交申请报告,附送一系列相关文件。

尽管近年来获得执照的程序已经得到相当的简化 (如许多业务活动已经不再列入许可事项清单),并且政府正采取进一步举措优化许可程序,但该程序仍然比较复杂和漫长,主要是由国家许可当局的官僚作风和其公务人员的腐败所致。

七、劳动就业纲要

乌克兰的劳动法律建立在1971年 《乌克兰劳动法典》基础上,其非常注重对雇员的保护,这反映了充分就业和国家调控就业的社会主义原则。这样,雇主在按乌克兰法律设计高效的用人政策时,就会遇到些问题。

乌克兰和外国个人通过就业协议被雇用。该协议由员工提出一个申请,然后由公司执行部门签发一个指令,任命该员工到一个适合的岗位工作。就业协议不得违反劳动法,不得减少法律赋予员工的保护。解雇的理由受到限定,并且社会保障对许多类别的雇员是慷慨的。特定类别的雇员可能不得或者在没有后续就业保障的前提下不得被解雇或裁员。口头的或事实的 (即基于实际劳动功能的履行而成立的)就业协议是准许的。

仅仅所谓的 “雇佣合同”在签署双方明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就业法律的默认规则。但雇佣合同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场合方能使用,从而雇佣合同不能对大多数雇员使用。其最重要的一个例外是,公司的CEO可以签署雇佣合同:劳动法典特别授权,公司可以与其高管签署雇佣合同。

就业协议和雇佣合同之间的区别是十分重要的。除非与公司CEO签署的以 “雇佣合同”为标题的书面文件中规定了相关的解聘条款,雇主不能随意解聘CEO,即便发现CEO违规、缺乏信任和有利益冲突。在和CEO签订了就业协议的情况下,解聘CEO的条件严格限定在劳动法典规定的情形。相比之下,雇佣合同可以规定,公司通过相关的股东大会/出资人大会或监事局 (取决于公司的类型)决议立即予以解聘。

乌克兰雇员需要向雇主递交正式的就业记录 (劳动簿),以便进行适当的就业登记。劳动簿信息用于招聘用途,并且与强制性的养老金贡献集中记录一起,用于计算养老金。

雇用外国人,包括执行管理人员,需要到劳动监察部门取得工作许可证。申请费是4个最低工资标准,先于取得许可证就开始工作的,罚款20个最低工资标准 (现在最低工资标准是1147格里夫纳,约合145美元,这个标准每年都在根据国家预算法按季度增长)。通常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特别类别的雇员最长为3年。

除直接雇用以外,公司可以利用替代方式,如人事外包、租赁和外部员工。

人事外包常见于快速增长型、专注于关键业务并愿意将人事辅助功能转移给专业外包公司的公司。客户和服务提供商签署服务协议,规定由服务商负责处理客户同意的工作,比如,会计、法律、人事或IT。相关的服务由服务商的员工提供,员工只服从于服务商。作为一项规则,客户不干预员工的选派和工作过程,而只控制工作的结果。

在人事租赁的规划下,服务商向客户输送双方同意的专业人士,以完成特定工作。在此过程中,专家保持在服务商的正式雇用之下,但可能服从于客户。这种员工聘用方式比一般的雇用方式有许多优势。

事实上,客户可以更灵活地变换人事,而不用按劳动法律的规定,遵从解聘员工的条件。另外,客户无需浪费时间寻找新员工来替代解聘的员工。所有这些以及其他的人事管理功能和劳动法律风险均由服务商负责和承担。

外部员工类似于人事租赁,但其结构上分为两个阶段。首先,通过相关各方参与的协议,终止客户的员工就业协议,同时由服务商雇用该专业员工。其次,服务商将新聘用的员工以上述租赁方式派遣给客户。这类人事聘用使客户免受劳动法规定和风险的负累,但很明显,它需要员工的充分信任与合作。

(翻译:刘克韬)

[1] 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执业领域涵盖金融、资本市场、公司并购、竞争与反垄断、环境、知识产权、劳工、税务、争端解决等。团队成员包括:Vadym Samoilenko(律师、合伙人)、Oles Kvyat (高级律师)、Anna Vlasiuk(律师)、Oksana Varakina(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