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为共和立宪制政体,其立法机构与总统由选举产生。而印度尼西亚日渐庞大的中产阶层消费更是占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成为其贡献主力。印度尼西亚现行的法律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并准许资金无障碍撤回。这类投资将会为印度尼西亚打开涉外投资的闸门,尤其是境外资本投资公司的投资。印度尼西亚政府对通胀控制的成功与否,影响着投资人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兴趣。2012年,印度尼西亚的购地法案正式生效。......
2023-07-09
Vinay Vaish Ketan Mukhija[1]
一、概 要
自20世纪90年代初,印度从一个封闭、桎梏的经济体系中走出来后,其经济稳步增长,并且以远高于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经济体之一。在过去的十年中,随着宏观经济和体制的改革,法律法规的简化显著改善了商业环境,增加了经济竞争力,使印度经历转型并通往一条高速发展的道路。印度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在全球经济体中排名第十二,其购买力位列第四。尽管受到了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其GDP仍以6.7%的速度持续增长。
实行了近二十年的市场经济以及强劲的国内需求、不断壮大的中产阶级、众多的青年人口和高投资回报率,使印度成为外商投资的首选地。
1.建立印度业务体系
境外法人实体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在印度设立业务:
(1)设立一个法人实体
一种方式是根据印度 《公司法》(1956年),以合资企业或者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形式通过合并公司以设立法人实体,这类实体必须遵守印度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政策。而另一种方式则是根据 《有限责任合伙法》(2008年)在印度合并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设立一个非法人实体
外国公司也可以在印度设立其具有代表处性质的项目办公室,分支机构或联络处。相比于法人实体,它们的经营范围非常有限,也需要遵循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2.合并、兼并与收购
合并、兼并与收购在印度有一个明确的管理架构,必须遵守多边法律法规。有关跨境合并、兼并或收购的法律法规需适用于双方国家 (即投资者和被投资者分别所属的国家)的管理。
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 “兼并”进行定义。兼并通常是指将一个公司 (被兼并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归并到另一个实体 (结果公司)。被兼并公司随之失去了它的独立性,而它的股东则成为结果公司的股东。《所得税法》(1961年)将 “合并”定义为在规定的条件下,一个或多个公司与另一家或者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
收购有以下两种方式:收购股份、投票权或取得公司控制权;收购该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和债务。
3.外商直接投资的趋势和统计数据
在过去的二十年,在全球外商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入中,跨国兼并和收购的份额已经超过50%。印度企业也投入了外商直接投资的热潮中。
从历史上看,政府对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政策进行了严格的监管。然而,1991年开始,新市场政策改变了现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印度进行投资。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诸如Vodafone-Hutchison Essar,Bharti-Zain,Tata-Corus and Hindalco-Novelis等这些众所周知的交易案例把印度推上了全球并购舞台的中心。印度公司的对外投资涵盖了不同的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钢铁、能源、电信和制药。
(1)印度累计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 (2000—2011)(见表1)
表1
(2)年度外商直接投资资本流入量 (2000—2011)(见图1)
图1 年度外商直接投资资本流入量 (2000年4月至2011年2月)
二、公 司 法
印度 《公司法》主要是在一个涉及合并、管理、公司经营的伞形结构立法框架下进行管理。《公司法》由印度政府通过公司事务部和企业监管局、各区域主管,法定资产清算人、公共受托人、公司法委员会和检验主管执行。
为满足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全球化趋势,2012年12月18日 《公司条例草案》由印度国会下议院提出并通过,以取代现行的 《公司法》。不管怎样,目前这仍有待上议院的批准。《公司条例草案》准许印度公司与外国公司的跨境并购。考虑到合并公司股东可能支付现金,或开具印度存托凭证,或两者兼用,凡此类跨国并购都需经印度储备银行批准。中央政府有权通知有资格进行跨境并购的外国公司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公司法》的部分重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兼并/合并
《公司法》的 “兼并章节”阐述了在印度法律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并购的规定。“兼并章节”法规结构完整,规定了各类企业重组,即兼并、合并、分立和其他有关和解、结算、公司对员工、债权人的安置协议。涉及外国公司的兼并业务部分只涉及印度公司对外国公司的兼并和重组,不涉及外国公司对印度公司的兼并。
2.新股发行
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经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向发行公司的任何人发行新股。按照 《公司法》第81(1A)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经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向任何人发行股份。
3.股份转让
凡印度公司的股份转让必须按照 《公司法》第108条进行。
4.收购业务/资产
非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和执行对另一家公司的收购业务,而上市公司没有股东大会的预先批准,董事会则无权出售、出租、处理或承诺实质性业务。
三、外商投资管理法规
1.外商直接投资
通过设立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方式的外商直接投资按照《外商直接投资条例》(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和 《工业政策规章》(印度政府工商部秘书处颁发)进行管理。
《外商直接投资条例》的内容包括:①规定不同行业的投资许可;②规定需要政府预先审批的行业 (分别称为 “自动许可”和 “审批许可”);③规定绝对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如原子能、博彩业、房地产 (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发展,住宅、商业楼宇,道路或桥梁的建设);④外商直接投资政策下非居民企业担保契据的投资和收购规定。
根据 《外商直接投资条例》,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允许非居民在不超过印度公司规定的资金限额下,通过自动许可或审批许可后获得股份、强制可转换股或强制可转换债券。
①外商直接投资定价方针。属于自动许可的行业,非居民企业的股份投资必须遵照外商直接投资计划的定价方针来执行。对于向非居民出售的股份价格应以不少于以贴现现金流方式所确定的股份的合理价值 (指非上市公司)。如果该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则价格不能低于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 (SEBI)的标准。同样,一个反向的定价标准是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的股份转让。
②兼并/合并下的股份发行。如果没有超过公司规定的资金限额并且受让公司也没有从事 《外商直接投资条例》所禁止的业务,那么受让公司可以在印度法院批准合并计划的情况下,向转让公司的非居民股东发行股票。
③外商间接投资。如果由一家非居民控股的印度公司向另一家印度公司投资,那么投资方对投资对象的整个投资将被视为外商间接投资。然而,如果投资对象是这家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那么该笔投资将不被视为外商投资。
④发行权利股/红利股。在一定条件下,印度储备银行有权许可印度公司发行权利股或红利股。对于分配给境外投资实体的权利股,按照以往的惯例,必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外币兑换处、外资处、中央办公厅和孟买的特定许可才能生效。
⑤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下的股票发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下实行,公司可向其雇员、合资企业或印度境外的全资附属子公司的雇员直接或通过信托方式发行股份,对非居民雇员分发的股票面值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的5%。
2.有价证券投资计划
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和非印度居民可以在该计划下投资股市。该项计划允许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进行投资。
3.外国风险资本投资
根据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印度不动产收购和转让规定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特殊资本规定,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外国风险投资者,可以投资印度风险资本事业、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下属的计划。
4.外币可交换债券/外币可换股债券/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
按照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印度储备银行的规定,非居民人士可以随时投资由印度公司发行的外币可交换债券、外币可换股债券、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5.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
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可以也仅可以通过有资质的经纪人和证券交易所投资上市公司的普通股和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限制指引中向公众开放的印度公司的普通股。
6.收购不动产
境外印度公民可以收购印度境内除了农业、种植、养殖场以外的不动产,并可以向境外印度居民 (包括印度公民、居住在境外的印度裔人和在印度境内居住的人)转让除了农业、种植园、养殖场以外的不动产。
根据 《印度不动产收购和转让条例》(2000年),境外投资在印度储备银行自动许可的范围内不适用于农业 (包括种植业)。
然而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指引,在 《印度不动产收购和转让条例》下,如果投资公司在印度建立业务则可以获得与居民企业一样的待遇,同样的,其有权与居民企业一样在印度购买不动产以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附带业务。
四、资本市场相关法律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是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根据 《印度证券交易法》(1992年)于1992年成立,总部设在孟买,在新德里、加尔各答、钦奈和艾哈迈达巴德设有办事处。在其成立前,资本发行控制中心是印度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集三大功能于一身:准立法性、准司法性和准执行性。它们对应了市场构成的三大需求方:有价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和市场中间交易商。以下是由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关于跨境交易规则的阐述:
1.《资本发行和信息披露要求条例》(2009年)
《资本发行和信息披露要求条例》解决了印度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增资问题。尤其对通过优先分配而达成的收购作出了规定。然而,根据 《公司法》第391条至第394条,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兼并时,股权的优先分配不适用此类优先分配规定。
2.《重大股份收购守则》(简称 《收购守则》)(2011年)
《收购守则》规定了印度上市公司 (目标公司)的重大收购事项,适用于对目标公司股份、投票权、控制权或其他任何事务直接或间接的收购。“收购方”可以是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收购的个人或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
(1)公开发售的硬性规定
①股权直接收购。收购方及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获得直接行使目标公司合计超过25%及以上投票权的;②收购方及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获得行使目标公司超过25%但低于75%股份或投票权 (允许的最大非公开持股量),在单一财务年度中,增股不超过5% (允许收购限额)的;无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总持股量是否改变,公开收购股份导致个人股权超过了规定限额的;如果目标公司被收购的净资产、营业额或市值超过了上一个财务年度整个公司业务的净资产、营业额或市值的80%,达到公开发售定价、时间或其他公开发售要求的间接收购也将被认为是直接收购。
②股权间接收购。使收购方及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获得行使或直接行使此类投票比例权进行收购或控制目标公司,另外引起其他公开发售义务的,被认为是间接收购,从而需要公开发售。
③取得控制权。取得控制权,即直接或间接对目标公司的股份、投票权进行全盘收购(例如,通过获得董事委任权、控制管理层或目标公司的政策决定)。
④责任。根据 《收购守则》,收购方应对公司所有的公众股东作出公告,以一个不低于确定价的价格对目标公司26%及以上的普通股进行收购。
(2)自愿公开发售
某些情况下,在公司持股25%~75%的收购方及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有权自愿公开出售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豁免
根据 《收购守则》,有些收购不必公开发售,也就是说,收购原则上需要公开发售,除了依照规定条件,持股在25%~75%的收购人有权享有内部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3.上市协议
上司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需遵守 “上市协议”的规定。
五、税 法
1.所得税法
(1)所得税法综述
印度 《宪法》第265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征税。”因此,在印度除非以明确立法的形式征税,否则免税。《所得税法》的颁布是为了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法,个人收入超过起征额需要按照 《财政法》所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法》明确了 “个人”的概念,包括自然人、印度不可分家庭、公司、商号、社会个人团体、地方政府和其他法人。同时总括了 “收入”这一概念,不仅包括已经明确规定属于 “收入”的项目,同时也包括其他具有收入类属性的项目。因此,在 “所得税”这一含义达成一致前,当务之急是确定 《所得税法》中 “收入”这一概念。如果实际收到的钱与规定概念下的 “收入”不等,恐怕所得税的征收也难以实行。
①转让定价。《所得税法》第92条规定,计算 “国际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应考虑公平价格。“国际交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联营企业的交易,其中一方或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都为从事购买、出售或租赁有形或无形财产提供服务、借贷或者经营其他营利性业务的企业。其中,如果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比例不低于26%,这两家企业则被认为是 “联营企业”。此外,在某些其他情况下,这两家企业也被视为联营企业。印度转让定价指引,在很大程度上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引为蓝本,并遵循在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转让定价政策。当然,根据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转让定价规定不适用于印度的免税交易。
②预扣税。个人 (除个别情况)需要对某些特别支出缴纳预扣税。关于居民和非居民具体交易的税收扣缴另有规定。《所得税法》规定了向非居民支付薪酬的预扣税。任何向非居民支付薪酬的居民或者非居民,都要缴纳预扣税,并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此外,指定的报酬也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交归档。税务部门有权在纳税人出具预提税证明时,调整其预提税与应缴税的差额。
③替代性最低赋税。在印度,根据 《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有义务就其收入纳税。然而,公司损益账户是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政府总是面临大量这样的状况:公司的损益账户虽然账面盈利,但是按照 《所得税法》的每一项规定计算公司收入,公司并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账面盈利并向股东宣派红利,但他们也没有缴纳任何所得税。为了使这样的公司纳入所得税范围内,第115条JA款自1997—1998课税年度起出台并生效。这样,依据 《所得税法》第115条JB款,如果按照该法每一个规定计算的所得税额低于上述账目利润的应缴税项,公司就会被要求支付其账面利润15%以上的税额用于教育附加税。因此税务贷记制规定,即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支付替代性最低赋税,结转和抵消随后五年期间的定期应纳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税收贷记部分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利息支出。
④证券交易税。在印度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需要交纳由证券交易税或营业税组成的交易税。证券交易税不征收附加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票、证券买卖所获得的长期资本收益免征交易税,因为该交易税已由证券交易所代扣缴。
(2)有关合并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 《所得税法》,在经法院批准允许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工业企业或者从事某些其他指定业务的合并公司,其未被抵扣的免税额可用于合并后的公司,且不需要获得正式核准,只需履行其中规定的以下条件。
①合并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不低于该公司自合并之日向前起算两年的75%。
②合并公司的业务亏损自该公司合并之日向前起算已满三年。
③合并后的公司自合并之日起应连续5年保持合并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75%以上。
④合并后的公司自合并之日起应继续合并公司的业务至少五年。
⑤合并后的公司自合并之日起四年内完成合并公司设备容量50%以上的生产,并持续设备利用率直到满第五年。
⑥合并后的公司必须提供由注册会计师签发的规定格式的报告给财政部。
根据合并规则,合并公司对合并后的公司的资产转让不引起任何资本收益税。同样,合并后的公司向合并公司股东发行的股份代替了其在合并公司的股份,也不引起任何资本收益税。
(3)有关分立所得税的规定
分立在印度税法中是指根据高等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一家公司的部门或业务转移到另一家公司。现行法律规定维持了分立协议下分立公司向新设公司进行资产转移的税收中立性原则。同样的事项在合并中以同样的原则规定。新设公司应该按比例承担分立公司因分立而产生的损失,无论可以确认的还是无法确认的。然而,现行有关继续经营的条件、持有资产的最低比例等规定,都只适用于合并,并不适用于分立。
2.间接税法
服务税作为扩大间接税的一种手段第一次被引用是在 《财政法》(1994年)的第五章。值得注意的是,服务税至今都没有单独颁布立法,并依然隶属于 《财政法》第五章的规定(第64条至第96条第1款),其条款于1994年纳入 《服务税条例》。
《财政法》规定了征收服务税的方法以及应遵循的相关事项,如登记、自我估税、罚款等。从2012年7月起,服务税从主动缴纳转为被动征收。这也就意味着,除非属于“被动征收”或者 “豁免列表”上的服务项目,其他服务一概需要缴纳服务税。
根据印度 《宪法》附表七,在联邦税目清单和地方税目清单上都罗列了印花税,也就是说,中央和地方同时规定了印花税。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1899年)或其他州立法规征收。
印花税需在合同执行前或执行时支付。如果合同在海外执行,那么责任方应自文件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于合同执行地或财产所在地支付。
印度公司股份转让需缴付股份价值的0.25%作为印花税。然而,只有在股份以实物形式转让时才需支付印花税。如果股份以电子化形式进行转让,并不产生印花税,买卖双方只需要缴纳证券交易税。资产转移印花税取决于转让资产、转让形式以及所在州实行的印花税税率。在某些州,法院下发的合并、分立协议也应缴纳印花税。
除了 《服务税条例》和 《印花税法》,其他重要的间接税法律有 《海关法》、《中央消费税法》、《中央营业税法》和各省的 《增值税法》。
六、竞 争 法
1.《竞争法》的主要条款 (2002年)
(1)反竞争协议
某些对印度竞争市场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横向与纵向反竞争协议是无效的。横向协议是指:①固定购买/出售价格;②限制或控制生产供应、市场、技术开发、投资或服务供应;③通过地理资源的分配、货物类型、服务项目或市场客户数量,分割市场、生产来源或服务供应;④串通投标。以上都应被推定为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纵向协议即:①固定搭售;②独家供应/固定分销;③控制转售价格;④拒绝交易。以上条款只有当它们对印度竞争市场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时才被认定为是不正当竞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禁止企业滥用其主导地位。在印度,如果一家企业有独立操纵市场的竞争力,或者能够对其竞争对手造成影响,赢得消费者或相关市场的青睐,它将被认定为具有相关市场 “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是通过差别对待,提高购买、出售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包括掠夺性定价),限制产品供应,限制先进技术流通发展,操纵市场准入门槛,或以商业习惯为由,强迫签订与主合同无关的附加条款,或凭借所在市场的主导地位,进而保护其他关联市场。
(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条例》于2011年6月1日出台生效,其中纳入了早前关于处理兼并控制的规定和印度竞争委员会规章 (关于合并业务转让程序)。
经营者集中,在 《竞争法》中是指:
①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②通过对同行业公司的收购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合并。
以上均超过了 《竞争法》所规定的 “最低限度”,最低限度的判定标准如下:
第一,收购或合并将达到:印度境内资产超过1500亿卢比,或者营业额超过4500亿卢比;境内外资产超过750万美元,折合卢比至少750亿,或者营业额超过2250百万美元,折合卢比至少2250亿。
第二,集团收购或合并将达到:印度境内资产超过6000亿卢比,或者营业额超过18000亿卢比;境内外资产超过30亿美元,折合卢比至少750亿,或者营业额超过90亿美元,折合卢比至少2250亿。
根据 《经营者集中条例》的免责条款以及 《竞争法》中规定的例外情况,任何拟集中经营者的实体都必须向印度竞争委员会 (CCI)报告,并寻求批准。如果CCI认为经营者集中将引起,或可能对印度相关竞争市场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它有权禁止经营者集中行为或进行适当调整。
2.处罚和罚金
《竞争法》规定了违反 “卡特尔协议”或其他反竞争协议 (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罚金。违反 “卡特尔协定”的最高处罚为企业利润的3倍,或其营业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违反其他反竞争协议 (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罚金,最高不超过企业过去三年平均营业额的10%,CCI可以进一步颁布禁令禁止集中,也可以直接修改协议或通过任何其他法令,直到协议适当。
未经CCI批准进行经营者集中会受到处罚。CCI可以处以已集中资产或营业额1%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任何可能对竞争市场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集中可视为无效,或者CCI可以建议进行适当调整。
七、劳 动 法
印度中央或地方都有许多适用于各类机构的劳动法规。根据印度 《宪法》,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权出台法规。在印度,劳动法对雇用双方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各种因素,即公司的性质、员工数、薪金、责任、任期等。主要的劳动法律阐述如下:
1.有关工资的法律
(1)《最低工资法》(1948年)
该法规定了某些公告行业地方政府固定工资的最低比率。依据该法,任何公告行业的雇主需要为每名雇员支付的工资比率不得低于该法的规定。
(2)《工资法》(1936年)
该法适用以下类型工资支付:
①工厂;
②工业行业,如电车服务、汽车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船坞、码头、防波堤、内河船舶、矿山、采石场、油田、种植、生产车间、制造业、建筑业、楼宇开发维护、道路、桥梁、运河、航行、灌溉、供水、输电、配电、电力供应;
③任何隶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机构。
该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时间范围,适用于工资低于18000卢比/月的雇员。
(3)《红利法》(1965年)
该法适用于全年任意一天雇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公司。该法规定如果雇员在职30天以上,可以领取高达1万卢比/月的奖金或工资。最低应付红利比率是8.33%,最高为20%。该法还规定了红利计算的模式和方法。
(4)《退职金法》(1972年)
支付退职金的情况:辞职;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导致死亡或伤残的;退休;死亡。以上情况下雇员必须已提供不低于五年的连续服务。
该法规定了供职在以下行业的雇员的退职金支付方案:
①工厂;
②上一年任意一天员工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商店和商业机构;
③由中央政府公告的其他机构。
2.有关就业条件的法律
(1)《工厂法》(1948年)
根据 《工厂法》,“工厂”是指在一年内从事过生产制造的场所:
①在使用电源的情况下,雇员人数10人以上的;
②在不使用电源的情况下,雇员人数20人以上的。
以上不包括饭店、餐厅和用餐场所。该法规定了工作时间、方便设施、休息间隔、保险、加班、假期、年假、离职、青年儿童和妇女雇员的权利以及其他雇用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2)《商店和商业机构法》
印度大部分州有各自关于商店和商业机构的法律。它们规定了工作时间、薪酬支付、年假、假期、加班、离职、在商店和商业机构工作的青年儿童和妇女雇员的权利。
3.社会保障法
(1)《雇员公积金及综合福利法》(1952年)
该法为在工厂或其他机构工作的雇员提供了有关公积金、养老金和储蓄保险金制度的规定。它适用于雇员人数超过20人的机构。印度政府根据该法制订了雇员公积金计划(1952年)、雇员储蓄保险计划 (1976年)和雇员退休金计划 (1995年)。
(2)《雇员国家保险法》(1948年)
《雇员国家保险法》旨在通过捐助基金为员工提供福利以防疾病 (包括职业病)和工伤等的发生。该法适用于所有工厂。
4.有关妇女的法律
《产妇福利法》对部分公司女性雇员在分娩前后的生育津贴和其他福利做了规定。该法适用于上一年任意一天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商店和公司。
该法禁止雇主在知情情况下雇用分娩、流产或药物终止妊娠之日起六周内的妇女。预产期前80天仍在工作的女性雇员可享有生育津贴。
根据 《产妇福利法》,女性雇员有权在她实际缺席期间领取按平均每日工资计算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最长期限是12周,直到预产期前6周。怀孕的女性雇员必须提前通知离职日期 (不晚于预产期前6周)。女性雇员也有权享受1000卢比的医疗津贴,如果没有津贴,其产前分娩或产后护理的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妇福利法》的规定与 《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第39章和 《宪法》第42章相一致。高龄产妇不得被强迫从事体力劳动,因为这将对她和胎儿的健康造成损伤。由于同样的原因,该法规定女性雇员有权在分娩前后休产假。
5.《工业纠纷法》(1947年)
该法规定了劳资纠纷的调查方式和解决途径。劳资纠纷的争议双方为:
①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
②雇主和工人;
③工人和其他工人。
《工业纠纷法》对雇用、失业、就业条件等做了相关规定,且进一步解决了罢工、停工、裁员、转岗、企业倒闭等问题。
6.《合同 (监管和废除)法》(1970年)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及终止。它适用于上一年任意一天雇工人数超过20人,且雇工与合同订立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公司。不适用于公司的临时工。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主要雇主需通过注册,而合同订立者需获得许可证。该法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在合同订立者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使雇主承担其责任。
7.聘请外籍人员的相关法规
外籍人员到印度工作需要申请由印度驻外机构签发的工作签证。该签证有效期一年,并可以根据就业合同延长停留期限。外籍人员必须在到达印度的14天内,亲自到其预居管辖区的外国人地区登记处进行登记,且需在离开前获得当局签发的上述登记证。
通常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在印度进行签证申请或者申请人可向其所在国的印度大使馆或特别使团进行申请。在这两种情况下,以下重要文件需随签证申请表一同递交:①近期照片;②公司简介;③就业证明,即邀请信或合同书;④主要雇主的联系方式,雇用条件等。现行的工作签证政策规定,任何行业持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员工资应不低于25000美元/年。
根据 《雇员公积金及综合福利法》,社会保障金也适用于外籍人员,其缴纳金额为工资的12%。但是,如果外籍人员来自与印度签订 《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并在自己的国家缴纳了社会保障费用,那么其在印度则免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不在与印度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12个国家之列。
八、知识产权法
在保护版权、设计、专利、商标、半导体集成电路 (掩模工艺)、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和农民权利方面,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主要有:《商标法》(1999年)、《专利法》(1970年)、《著作权法》(1957年)、《外观设计法》(2000年)、《半导体集成电路版图设计法》(2000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2001年)和 《信息技术法》(2000年)。
1.《商标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下的印度商标保护义务与 《商标法》(1999年)一致,包括识别标志、服务商标,无限定期续期,取消商标的强制许可等。印度商标注册程序见图2。
2010年印度国会通过了 《商标法 (修订)》,该法参考了 《马德里议定书》下通过国际注册以进行商标保护的特别规定,并效仿了 《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商标应用。按照上述修订法,《马德里议定书》下的注册商标应与在印度注册的商标获得同等保护。需要指出的是,中央政府尚未发布该法。该法第39条根据TRIPS第21章的条款纳入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
根据 《商标法 (修订)》,可采取民事和刑事的补救措施同时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商标侵权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代理权。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相似或易混淆的商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普通法的原则,印度的商标法规定最先使用人的既得权利优于注册所有人。其中,仿冒是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通常做法是以一个B商标去仿冒A商标,导致B商标被认为是A商标的另一个分支品牌,从而损坏了A商标的名声。
2.《专利法》
《专利法 (修正)》(2005年)和 《专利条例 (修正)》(2006年)做出了与TRIPS下印度义务一致的产品专利权规定。印度知识产权法是TRIPS的补充,授予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以防止第三方使用、标价出售,或用于其他用途。
在印度,专利侵权诉讼只有在专利授予后才能提起,自要求授予专利的申请公布之日起追溯。专利侵权包括在印度未经授权制造、进口、使用、标价出售或用于其他用途。根据 《专利法》,专利侵权仅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此外,一种侵权可以有多重辩护理据,例如专利未被授予或者专利的撤回声明等。印度专利授予程序见图3。
图2 印度商标注册程序
3.《著作权法》
印度 《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下的国际标准相一致。《著作权法》与其1999年修订案,充分体现了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和 《世界版权公约》精神。另外,印度也加入了 《日内瓦公约》以保护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权利,并积极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现行法规的修订与印度作为TRIPS成员国的义务保持了一致。根据 《著作权法》,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作为文学作品著作权被保护。目标代码和源代码均可以作为文学作品被保护。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60年。
印度 《著作权法》不仅以永久性禁制令的形式提供民事补救、损害赔偿和法律诉讼,并使最高刑期长达三年,罚款高达20万卢比。根据该法,警方有权在法院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初步信息登记、搜查经营场所以及没收侵权商品。
图3 印度专利权授予程序
九、投资壁风港
近来,越来越多的印度公司寻求海外投资。巴蒂电信以10.7亿收购科威特旗下扎因电信,成为印度海外投资里程碑之一。弹性的资本市场使得世界对印度改观,并对其经济信心倍增,其跨境交易的初步表现使之成为投资的避风港。
下议院已经通过了 《公司条例草案》(2012年),相关税法也在修订。此外,外商直接投资政策不断开放可投资的行业,创造了友好的商业环境。允许多品牌零售的外商投资是政府的最新举措。
鉴于印度市场的规模和商业竞争力,印度仍然是全球投资者首选的投资圣地。
(翻译:吴明)
[1] Vinay Vaish和Ketan Mukhija分别为Vaish Associates Advocate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主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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