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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菲律宾:东方小美国

【摘要】:菲律宾施行三权分立制度。这一数量大约占菲律宾总人口数的1%。外国公司在菲律宾投资还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地方或区域行政中心及地区营运中心,并申请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但该机构不能从菲律宾国内获取任何经营性收入。菲律宾政府在国内设立了很多自由贸易区域,并给予优惠政策。

Leslie C.Dy Jennifer I.Lim[1]

一、菲律宾共和国背景介绍

菲律宾共和国位于东南亚地区,由约7107个岛屿组成,是一个民主共和制国家。国家及地方政府领导人通过直选产生。国家领导人选举每六年举行一次,地方政府领导人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

菲律宾施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被划分为三个同等重要而又相互独立的机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菲律宾的宪法保障三个机构之间互相制约和平衡,也保障了民主程序的履行和人民应享有的权利。

英语和菲律宾语是菲律宾的通用语言。当然,在菲律宾不同地区还流行各种方言。随着不断发展成为世界出口大国,菲律宾说英语的人口数量已位居世界第三。

欧美以及亚洲文化对菲律宾各地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中国文化的影响尤为明显。在菲律宾有相当一部分人口是华裔。这一数量大约占菲律宾总人口数的1%。如再算上菲中混血儿,则华裔人口在菲律宾占到22%之多。

二、企业前往菲律宾投资

通常来说,菲律宾法律在实体和程序规定中并未明显区分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根据菲律宾 《宪法》中有关投资的原则,国家投资政策为 “促进工业化与充分就业”。[2]

菲律宾政府通过实施 《Omnibus投资法典》(Omnibus Investments Code)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多个经济区域,并提供多种财政和非财政政策的激励措施来吸引国外资本和技术投资,以达到当地资源利用度的最大化。同时,《外商投资法典》(Foreign Investments Act)的实施使得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投资更为自由、简便。根据这部法典,外国投资者几乎能够在所有的行业领域设立、经营外商独资企业。

当然,根据菲律宾 《宪法》,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以下产业:土地、自然资源开发及某些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政策保护内资企业免受外商投资带来的不正当竞争,上述政策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得以体现。而这些法律、法规都已被纳入外商投资禁入清单 (Foreign Investments Negative List)中。

在菲律宾,投资者通常通过设立公司进行投资。由此可充分利用公司制度中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中央集权管理架构以及投资额自由转让的优势。当然,在菲律宾也有个体投资及合伙制的投资方式。

(一)几种常见的公司形式

外国投资者若计划在菲律宾投资,既可以根据菲律宾法律设立公司,也可以通过申请其他类型的营业执照在菲律宾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来说在菲律宾设立的公司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的目的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由不少于五个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因为在菲律宾设立的公司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存在,所以,公司仅以其财产额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同样,股东也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票数额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外国公司在菲律宾投资还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地方或区域行政中心及地区营运中心,并申请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其中,外资设立分支机构最为常见。获取此类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在执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而且也不需要受类似于其他类型营业执照的限制。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设立的规定。同时,法律也对分支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解散、股东、管理人员义务等有特别规定。[3]分支机构被认为是公司的延伸形式,因此公司对分支机构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代表处或联络处从属于公司,可以直接从事与客户联系的工作,但不得从菲律宾国内获取任何经营收入。代表处的经营活动仅限于信息传递、产品推销和产品质量控制,为将产品出口给总部或者其他子公司服务。[4]

跨国公司可以设立区域或者地区总部,作为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代表处在亚太地区和其他国际市场的控制、交流和协调中心。但该机构不能从菲律宾国内获取任何经营性收入。[5]

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在菲律宾设立区域运营中心 (Regional Operating Headquarters, ROH),[6],在亚太区及其他国际市场为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服务。根据菲律宾法律的规定,ROH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应当由投资委员会 (the Board of Investments,BOI)推荐,向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申请获取营业执照。从事银行或者金融行业的区域运营中心还应当根据法律,向菲律宾中央银行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BSP)[7]申请营业许可。

ROH可以通过提供专业服务来获取收入,比如一般行政管理、企业商务规划和协调、采购原材料和部件、公司金融分析、市场推广、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物流服务、产品研发、技术支持和维护、信息处理和交换,业务发展等。这些服务仅可以向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提供。并且,上述服务应当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登记中明确。但是,ROH不应主动地直接或间接去开拓市场,销售货物和提供商业服务。

(二)在BSP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通常来说,外商投资者没有必要在BSP进行注册,除非外国投资者在收回投资资本,享有投资分红或者股息的时候需向菲律宾的银行结算外汇。所有在BSP注册的外国投资者都会取得BSP签发的注册文件BSRD(Bangko Sentral Registration Document)。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如果外国投资者是以外汇形式在菲律宾投资或者以实物形式投资,比如曾将资产实际转移到菲律宾国内的,[8]上述登记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在BSP登记过的外国投资者才得以在授权的银行机构、相关银行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的外汇交易公司[9],以购汇或换汇的方式全额收回投资资本,或者享有公司分红和股息。

(三)在菲律宾投资的优势

菲律宾一直致力于鼓励投资,提升经济产值和经济发展。菲律宾政府在国内设立了很多自由贸易区域,并给予优惠政策。所有的投资者和在菲律宾注册的公司都可以享受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并受宪法保护。此外,1987年生效的 《Omnibus投资法典》还赋予投资者以下权益:

①撤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将清算后的投资收益换算成投资时的币种抽回,结算汇率以撤回投资时的汇率为准。

②取得投资收益。外国投资者有权享有在菲律宾投资的收益。其可将投资收益换算成投资时的币种,结算汇率以汇出投资收益时的汇率为准。

③外资借款和技术协助合同。外国投资者有权享有贷款利息收益,取回借款本金及根据技术协助协议约定而享有的权益。其可将上述收入根据汇出时的汇率结算成外汇后汇出。

④免予政府征收的规定。除非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土安全等事项,菲律宾政府不得无故征收投资者的财产。如征收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在投资财产被征收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将菲律宾政府的补偿款结算成外汇后汇往母国,结算汇率以汇出时的汇率为准。

⑤免予征用的规定。除非发生战争或者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政府不得征用投资者的财产。如征用的,仅限于在上述状态持续期间。菲律宾政府应当在征用前、停战后,或国家紧急状态结束时马上向投资者支付对征用其财产的合理补偿。外国投资者有权将上述补偿款结算成外汇后汇往母国,结算以汇出时的汇率为准。[10]

菲律宾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财政和非财政激励政策来吸引资本和技术,用以完善和充分利用本国资源。

(四)1987年Omnibus投资法典及经济区的设立

如果一家菲律宾公司的项目被现行的 “投资优先计划”(Investment Priorities Plan, IPP)列为优先项目,其可以在投资委员会注册,从事以国内市场为主的业务,且被IPP挂牌列为先锋产业 (pioneer)或者非先锋产业 (non-pioneer)。

外资企业或者外资股权占40%及以上的公司如要从事面向菲律宾国内的业务,且计划在BOI登记注册,则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为IPP挂牌的先锋产业。但是,即使是在未被挂牌的情况下,一些经营活动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仍能够享有优惠激励政策:50%以上的产品销往国外 (内资股权占60%以上);或者70%以上的产品销往国外 (外资股权占40%以上)。

所有在BOI登记注册且从事鼓励类投资的公司都能享有以下优惠激励政策:[11]

①所得税免征期 (所得税优惠)。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以免予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先锋企业 (pioneer firms)自经营之日起6年内免税,非先锋企业自经营之日起4年内免税。该优惠政策可以在三个特殊情况下延长一年。[12]但是,新注册的先锋企业享有所得税减免优惠不得超过8年。

②额外的劳务成本扣减。自公司在BOI登记注册设立之日起5年内,如果满足BOI关于企业资产及员工数量比例的要求,则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额外扣减相当于普通工人(包括技术和非技术工人)定期加薪额50%的金额。

③简化清关手续。海关应当简化所有注册企业进口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及出口半成品的清关手续。

④进口零配件免税。拥有保税仓库的注册企业可以在进口设备及鼓励类产品的零配件时免除缴纳关税及其他国家财政征收的税款。

⑤免除码头装运费及其他出口税收、相关费用等。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注册企业出口非传统类出口产品时,可以免除码头装运费及其他出口税费。

⑥允许进入保税制造/贸易仓库系统。在BOI注册的出口企业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于任何地方利用保税仓库系统。

⑦畜类及基因生物制品进口免税。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自公司注册运营之日起10年内进口畜类或基因生物制品可免除所有的税费。

⑧原材料减税。所有在BOI注册的公司可以享受原材料减税政策。减免的税负相当于直接出口或者间接出口产品中用来制造、处理、生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半制成品需支付的消费税及其他税项。

⑨雇佣外籍雇员。在BOI注册的公司可以雇用外国人在总监、技术或咨询岗位工作,雇用期为自公司注册之日起算5年。在BOI的自由裁量下,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期限。但是,外资企业 (外资股权占40%以上)的总裁、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或同级别的职位不受上述限制。

⑩固定资产无限制使用。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外资股东或关联公司借用给注册公司的机械设备或零部件的使用不需要受法律限制,可以无限期使用。

(五)菲律宾经济区管委会(Philippine Economic Zone Authority,PEZA)

菲律宾经济区管委会是根据菲律宾共和国第7916号法案设立的政府机构,旨在推进投资、增强政府服务、帮助企业注册以及授予激励措施。该机构还会帮助在经济区中 (由PEZA主席公布的全国范围内经济区)以出口为主导的制造型和服务型企业开展业务,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在这些一流的、环境友好型、安全并极具价格竞争力的特别经济区中的企业所实施的激励政策。所有在PEZA注册并从事鼓励类投资的企业都可享有激励政策,一些重要的激励政策列举如下:[13]

①所得税免征期;[14]

②国内资本设备税收减免;[15]

③外资股东或关联公司借用给注册公司的设备可无限制使用;[16]

④实行特别所得税税率;[17]

⑤商品关税及税费减免;[18]

⑥码头装卸费、出口税及进口税费免除。[19]

在PEZA经济区注册的公司可以雇用未获得菲律宾居留权的外国人在总监、技术员或咨询类岗位工作。[20]这些员工也可以申请获得特别的非移民类签证,并可多次往返菲律宾。[21]

(六)大本营转移发展法案 (Bases Conversion Development Act,BCDA)

修订后的BCDA,[22]将苏克比湾自由港 (Subic Bay Freeport,SBF)和克拉克自由港区 (Clark Freeport Zone,CFZ)作为独立的税收区域,确保货物在区域内自由流转。

在苏可比湾自由港,克拉克自由港区和波罗雷鸟自由港区 (Poro Point Freeport Zone)内的企业在享有缴纳收入总额的5%的税收代替其他一切税收的基础上,还可以享有原材料及资本设备进口的税收和关税减免。[23]

企业在John Hay特别经济区可享有所得税优惠,并可根据 《国家财政税收法案》(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免除不动产税以外的部分国税和地税。[24]

(七)其他经济区

其他根据法律授权在菲律宾各地设立的,旨在发展当地经济、促进外商投资及就业机会的自由贸易区管委会有:卡加延 (Cagayan)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7922号设立)、三宝颜市 (Zamboanga)特别经济管委会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7903号设立)、[25]、东米萨米斯省 (Misamis Oriental)的PHIVIDEC工业区管委会 (根据总统令第538号设立),[26]以及欧罗拉 (Aurora)特别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9490号设立)。[27]

(八)双边协定

1.双边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已签订双边协议,[28]在尊重双方主权、遵循平等、创造共同利益的原则下,鼓励、保护对方投资者,并为投资者创造最好的投资环境,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经济合作创造条件。

根据签订的一系列协议,菲律宾政府根据本国法律、法规承认来自中国的投资,并协助中国投资者办理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签证和工作许可。[29]并应当给予中国投资者公正、公平对待和保护,给予中国投资者的待遇应不低于菲律宾政府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30]

根据菲律宾法律、法规,菲律宾政府承诺允许中国投资者转移和抽回在菲律宾的投资,包括:利润、分红、股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企业清算所得、根据投资贷款协议所得,基于版权、发明等工业产权所得,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收入,管理费用,项目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中国公民在菲律宾从事投资期间的收益。[31]

2.税收协定

中国和菲律宾两国还签订了税收协定,以避免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和防止违法避税。[32]这部协定主要适用于个人、公司、民事信托及股票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

(九)投资限制和要求

1.土地所有权

根据菲律宾 《宪法》的规定,处置、开采、开发和利用公有农用地的权利归属于菲律宾公民及至少由菲方控股60%及以上股权的公司和其他组织。公司及其他组织不能占有可转让的公有土地,除非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租赁期间应短于25年,到期续延不得超过25年。同时,租赁的土地面积应当小于1000公顷。菲律宾公民可以租赁不超过500公顷的公有土地,或通过购买、继承或者授予方式拥有不超过20公顷的公有土地。

私有土地不能擅自转让或转卖给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是有权获得或者占有公有土地的个人、公司或组织。[33]但是上述限制不适用于财产继承案件或原本就在菲律宾出生的菲律宾人购买土地的情况。[34]

菲律宾允许外国人因投资或其他需要租赁土地。根据 《投资者租赁法案》(Investors Lease Act),[35]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实际外币出资或资产出资的方式在菲律宾进行股权投资。以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配方出资或其他技术权益等出资的,投资者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后承租土地,租期不能超过50年,并可在到期后续延25年。无法在菲律宾购买私有土地的外国人或者外资公司、组织,实体可以在菲律宾承租私有土地,租期不能超过25年,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到期可续租25年。

菲律宾政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一系列的过往案件中,菲律宾法院曾判决将私有农用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出卖给外国人或不符购买资格的菲律宾人的合同无效。在Philippine Banking Corporation v.Lui She案件中,[36]菲律宾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将一片位于马尼拉的土地租赁给中国人99年,并约定在第50年享有购买选择权的交易行为违反了菲律宾 《宪法》,因为这个合同的实质是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外国人。

2.自然资源

根据菲律宾 《宪法》,菲律宾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开发和利用拥有完全的控制和监督权。国家可以自行开发,或与菲律宾公民、菲方控股60%以上的公司或组织签订共同开发协议,但协议的期限最多为25年,到期后可以续延25年,并应当遵守菲律宾法律、法规的规定。[37]

根据 《菲律宾矿产开发法案》(The Philippine Mining Act),外商投资企业在与菲律宾政府签订经济和技术协助协议后,可以从事大规模开采、发展和利用矿产资源。[38]

3.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涉足的领域

菲律宾 《宪法》规定,为保护国家利益,法律可以规定将某些领域的投资权利保留给菲律宾公民或者菲方占有60%或以上股权的公司或者组织,但国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原则通过 《外国投资法典》执行。根据该法典,菲律宾政府制定了外商投资禁入清单(Foreign Investment Negative List,FINL)。FINL明确了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和投资活动,也列明了某些产业领域仅限于菲律宾人投资,分类如下:

列表A:根据菲律宾 《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菲律宾人或者外资股权不超过40%的内资企业或者出口企业投资的产业。

列表B:根据法律规定限制外资企业投资的产业或领域,比如国土防御、行政执法,或者其他对公序良俗有负面影响的投资。[39]

预计新的FINL列表在近期会公布实施,但是新列表将不会对已经在菲律宾设立企业的投资者产生任何影响。如法律规定有所更改,则列表A在任何时候都可随之变更。但是,对列表B的修订次数不能超过每两年一次。[40]

最新版即第9版的FINL列表是根据行政令98号于2012年10月29日进行公布的。新增内容有:禁止外商投资者从事心理和呼吸系统治疗,不得从事不动产服务业等。其他在列表中强调的只有菲律宾公民和企业才能够从事的专业服务业,包括:工程、药物、保健专业医生、会计、建筑师、犯罪学研究、报关中介、室内设计以及法律服务等。[41]所有在FINL列表中对外资从事专业服务领域内的限制都是依据宪法条文的规定,只有当法律有特别明文规定的除外。[42]

根据列表A,完全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且仅可以由菲律宾公民或企业投资的领域包括:除录音、录像外的大众传播媒体,实付注册资本金低于2500000美元的零售贸易公司,私人保安公司,小规模采矿公司,从事海洋资源利用,斗鸡场运营和管理 (菲律宾国粹)、[43]核武器制造、维修、储存或销售,或从事生化武器、放射性武器、地雷及爆炸装置行业等。[44]

对外商投资行业的限制主要有:外商投资私人广播通信公司的股权不得超过20%;外商投资私人培训公司、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安全防御设施的股权不得超过25%;投资广告行业的公司股权不得超过30%;对以下行业内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得超过40%:挖掘、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私人土地所有权,公共设施和教育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文化产业,种植、研磨、加工和买卖大米玉米,政府采购,与运营深海商业捕鱼船相关的BOT项目,评估公司,物业所有权等。[45]

三、案例介绍

菲律宾欢迎外商投资。菲律宾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相对完善的法治环境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了极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以下列举几个案例来说明菲律宾法律在外商投资中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应当切实遵守菲律宾法律,如违反法律则可能会付出昂贵的代价,并引来无法解决的困扰。更有甚者,可能会导致整个投资项目被终止。

1.菲律宾 《宪法》规定了菲律宾公民在某些领域中的投资优先权

案例:马尼拉酒店公司股份出售案 (Manila Prince Hotel v.GSIS)

菲律宾鼓励外商投资的同时,将一些投资领域留给了菲律宾本国人进行投资。这是菲律宾法律体系的基石,菲律宾政府严禁任何人违反这一原则。

2.招投标合同对投资者有约束力,合同各方不能在中标后变更招投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实际形成一份新的合同

案例:NAIA Terminal III Project(Agan v.PIATCO)

在公开招投标项目中,政府会限定项目范围、细节、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及评标的标准。投资者中标后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履行合同。以下是公开投标的三个原则:①公开招标;②公平竞争;③用统一标准评标。[46]因此,中标者和政府不能经协商一致后对包括中标协议在内的中标文件进行根本性、实质性的修改。

3.一旦联合投标人的身份被确认,则联合投标协议中的内容就不能被忽略

案例:Elections Modernization Phase II Project(IT Foundation v.Comelec)

投标者应当在投标阶段提供资料证明其合法存在,并有资格参与投标。这一点在多个投资者作为联合投标人参与竞标时显得尤为重要。投资者应当将彼此的合作协议写入投标文件中,并且应注明在投标项目中各自负责的范围、彼此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等。毋庸置疑的是,中标后项目的实际实施人应当是在竞标中胜出的人。

4.如与政府签订合同,则合同形式尤为重要,形式决定合同效力

案例:National Broadband Network Project(Suplico v.NEDA)

North Rail Project(China National Machinery v.Santamaria)

投资人应从项目的合作方、出资人、合同实质及形式等方面审查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菲律宾法律。私人投资者与菲律宾政府签订的商业合同应当符合菲律宾政府采购法。如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包括在行政性协定下的合同,则可能会包含不同于商业合同的条款,比如某些法律义务的免除及免予被起诉的权利等。

5.在签订合同前先确认合同标的是菲律宾法律所允许进行交易的标的物 (比如,菲律宾的公有土地不允许出售给私人企业)

案例:Manila Bay Reclamation Project(Chavez v.PEA &Amari)

就像前文中提到的,菲律宾非常重视保护自然资源,其中也包括公有土地。根据 《宪法》的规定,在所有的自然资源中,只有农用地被允许转让。[47]但是,即使法律规定了这个例外,公有的农用地买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菲律宾公民才有权拥有公有农用地。与此同时,私人企业只能租赁不超过1000公顷的公有农用地,且不能超过25年,到期后可再续延25年。[48]投资者不能违背该条宪法精神。

四、外商投资风险

以下列举几条在菲律宾投资的风险:

(1)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菲律宾经历了政治和经济动荡期。但是几个重大事件已历经久远,比如1986年的黄色革命 (EDSA revolution)以及1986年至1989年的政变。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对菲律宾的政治、经济以及法治环境具有重大影响。

(2)菲律宾和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也会在某些程度上受到其他国家经济和政治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那些与菲律宾有贸易往来和政治联系的国家,比如美国、日本等。

(3)菲律宾在过去几年中曾遭受过恐怖袭击。恐怖袭击、暴力犯罪和类似的事件对菲律宾的商业、经济环境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并对在菲律宾的企业的运营及前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4)菲律宾也曾经历过几次重大的自然灾害,比如台风、火山爆发以及地震。即使在购买财产保险的情况下,这些自然灾害对菲律宾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有不同程度影响。

除此之外,在前文中提到的这些投资案例说明在一些备受瞩目的项目中,应关注特别法律、法规的适用及对可能存在的特殊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只有严格遵守菲律宾的法律规定,才能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如任意违反法律中有关实体或者程序的要求,或者听信某些中介机构做出的与法律相违背的解释或不负责任的保证,则无法在菲律宾顺利进行投资活动。

(翻译:周姣璐)

[1]Leslie C.Dy和Jennifer I.Lim分别为Sy Cip Salazar Hernandez &Gatmaita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高级律师。

[2] CONST.Art XII,§1,par.2.

[3] CORP.CODE§129.

[4]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Rep.Act.No.7042,Rule I,§1(c).

[5] Rep.Act No.8756,§2.这是一部有关设立区域或者地区总部、区域运营中心及跨国公司在地区设立仓储中心所需取得相关许可和满足相关条件的法案。

[6] 区域运营中心可以通过向公司在菲律宾、亚太地区或者其他国际市场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在菲律宾国内获取收入。

[7] Exec.Order No.226,as amended by Rep.Act No.8756,§58.

[8] Sy Cip,supra note 17,at 19.

[9] Rules on foreign investments,http://www.bsp.gov.ph/regulations/key_foreigninv.asp.

[10] Exec.Order No.226,Art.38(1987).These rights are,however,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ec.72of Rep.Act No.7653as amended,or The New Central Bank.

[11] Art.39.

[12] (i)符合BOI对企业资产与员工人数比例的规定;(ii)根据BOI要求运用菲律宾当地的原材料达到一定比例;(iii)在公司开始运营的前三年,每年净外汇储备金或收入超过500000美元。

[13] Sy Cip,supra note 4,at 21-22.See also Primer on Doing Business in the Philippines,Board of Investments,2010.

[14]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Rep.Act No.7916,as amended RULE XV,§6[A].

[15] RULE XV,§6[B].

[16] RULE XV,§6[F].

[17] RULE XIV,§1[A]&2.

[18] RULE XV,§1.

[19] RULE XV,§4.

[20] RULE XVVIII.

[21] RULE XXII.

[22] Rep.Act No.7227[1992]as amended by Rep.Act No.9400[2007].

[23] §12,15and 15-A.

[24] §15-C.

[25] 只要投资者保持投资总额不少于15万美元,该经济区将给予以下激励政策:免除某些符合条件产业的所得税4到6年;免除进口商品、原材料、资本设备、资产和日用消费品进口的关税;征收相当于收入总额5%的税收代替其他一切国税和地税;外资企业税收减免;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近亲属永久居留权等。同时适用1987年通过的 《Omnibus投资法案》中的激励措施。

[26] 激励政策包括用于出口产品生产、存储、打包和装运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货品、设备器械、货物等的关税及税收减免;除不动产税外无须缴纳其他地税;另外如项目申请了BOI注册的,则还可以享有BOI项目的优惠政策;如果码头是投资者建造的,则可免除码头费;公司可以在技术支持和管理层雇用外籍雇员;享受廉价的电费以及低廉的土地租用费。不管是外国投资者还是国内投资者都可以申请注册并享有激励政策。

[27] 激励政策包括享有所得税免除期;征收相当于收入总额5%的税收;资产折旧;原材料激励措施以及畜类和基因制品的激励措施;免除码头费;最低公司所得税 (Minimum Corporate Income Tax)递延征收以及净运营损失移后递减 (指公司在注册开业后的前三年如发生经营净损,且未能全部与当年收入抵扣的,允许在损失产生之后连续5年的收入中抵扣)。不管是国外投资者还是国内投资者从事出口或者国内业务的都可以申请注册并享有激励政策。

[28] Agreement concerning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China-Phil., http://unctad.org/sections/dite/iia/docs/bits/china_philippines.pdf.

[29] Art.2.

[30] Art.3.

[31] Art.5.

[32] 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China-Phil.,http://www.chinatax.gov.cn/n6669073/n11809698.files/n8688255.pdf.

[33] CONST.art XII,§7.

[34] CONST.art XII,§7-8.See Republic Act.No.9225[2003].

[35] Republic Act No.7652[1993].

[36] G.R.No.17587,Sep.12,1967.

[37] CONST.art XII,§2.

[38] §2.See Rep.Act No.7942,[1995].

[39] Rep.Act No.7042,as amended,§8.

[40] Id.

[41] Exec.Order No.98[2012].

[42] CONST.art XII,§14.

[43] 菲律宾 《宪法》对 “cockpit”并无法律上的定义,因此,以cockpit最为通用的意思来解释其在此法条中的意思较妥当。

[44] Exec.Order No.98[2012].

[45] Id.

[46] Agan v.Phil.Int'l Air Terminals Co.,G.R.No.155001,May 5,2003.

[47] CONST.art XII,§2.

[48] CONST.art XII,§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