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想要规避外汇投资的风险,可利用基本因素去分析炒汇市场变化。投资者决定投资外汇市场,应该仔细考虑投资目标、经验水平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在外汇投资过程中,没有投资计划,盲目行动,最终的结果只有一个——亏。每个投资者水平如何,业绩差异多大,最终要落脚在投资计划上。由此可见投资计划的重要性了。如果投资者盲目人市,遭遇巨大亏损的可能性非常大。......
2023-07-25
印度尼西亚aHanafiah Ponggawa &Partners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1]
一、引 言
印度尼西亚,全名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横跨亚洲与大洋洲,连接印度洋与太平洋,分别与巴布亚新几内亚、东帝汶以及马来西亚接壤,毗邻新加坡、菲律宾、澳大利亚以及印属安达曼-尼科巴群岛。印度尼西亚是一个由约17508个岛屿组成的群岛国,有着近百个不同的民族。尽管印度尼西亚并非伊斯兰教国家,但却是世界上穆斯林群体占人口总数比重最大的国家。印度尼西亚首都是雅加达,卢比 (即印度尼西亚盾)是其官方货币。印度尼西亚为共和立宪制政体,其立法机构与总统由选举产生。印度尼西亚目前拥有35个省,人口超过2.38亿,是世界上人口第四大国。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速度在亚洲居于第三,是东南亚最大经济体,2011年GDP达到1兆印度尼西亚盾,增幅6.5%。经济合作发展组织 (OECD)将印度尼西亚的国家风险评级从原来的第四级提升至第三级 (该风险评级共7级)。同时,印度尼西亚的国内市场巨大,正处于急剧发展的阶段,超过53%的人口居住于城市,过着现代的生活。而印度尼西亚日渐庞大的中产阶层消费更是占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成为其贡献主力。
在投资环境方面,根据BBC 2011年的报道,印度尼西亚是世界最适合创业的国家。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CTAD)2012年作出的关于世界投资前景的调查报告,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第四大外国直接投资地。印度尼西亚现行的法律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并准许资金无障碍撤回。其一站式综合服务和国家投资窗口的建立,更切实地促进了投资协调与发展。由于39岁以下人口占到总人口的60%以上,印度尼西亚的劳动力很充裕。印度尼西亚历来注重教育,其教育花费比重占政府总支出的20%,高于其他所有部门支出。同样,印度尼西亚的劳力成本也是东盟十国中最低廉的。就国际影响力而言,作为东盟的创始国与领导国,印度尼西亚致力于在安全与商贸领域的一体化,并将在2015年成为东盟经济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部分。同时,印度尼西亚也是20国集团中唯一的一个东南亚国家,并在各类发展中国家会议上有着积极的影响力。
二、印度尼西亚的投资环境
尽管在受亚洲金融危机重创之后的一两年里,印度尼西亚经济就已经开始正增长,但经济平均增速仍然缓慢甚至后退。对此的一种解释是,印度尼西亚政府未能将有关以发展印度尼西亚为中心的精明投资的相关设施效益最大化。这类投资将会为印度尼西亚打开涉外投资的闸门,尤其是境外资本投资公司的投资。印度尼西亚政府已经指出,投资尤其是来自境外资本投资公司的投资是其经济持续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它至少有着以下积极影响,即境外投资资本的存在或直接或间接地带动了印度尼西亚的技术发展,影响着社会结构的变革,促进了产品的多元化及出口增长。
1.鼓励投资增长的各类因素
投资只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因素。简单来说,投资就是资本物直接针对支持、扩大生产的输出 (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这赋予了投资广阔的乘数效应,即投资不仅支持生产,也同样刺激消费。以创造经济附加值为形式的投资将有助于市场的开发,同时扩大就业机会和增加收入,而这些情况反过来会刺激消费,同时加快国内市场发展。基于此,投资常常会成为一个国家提升经济增长质量的手段。各类相互影响的因素支撑着直接投资的增长,对投资增长均有助益,对印度尼西亚的直接投资增长有着积极影响的因素如下。
①利率。稳定、有竞争力的低贷款利率,利息税的减少将会吸引投资人开创新业务或扩大现有业务。在这方面,印度尼西亚各个银行均以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为参考。印度尼西亚银行的低利率将会促使贷款利率保持低位,因为作为银行资金来源的存款利率同样非常低。
②收入水平。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能够反映出民众较高的购买能力。收入的增长对投资人也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因为它反映出了该社会的高购买力。
③中产阶级的规模与增长。另一个影响投资决定的重要因素就是中产阶级所代表的国内市场规模。一个不断增长的中产阶级预示着一个巨大的市场,同时也吸引着投资人来开拓新业务,或扩大现有业务。
④稳定的低通胀率。不断波动的高通胀率显示着宏观经济调控的不稳定与失败。波动的高利率意味着投资人必须面对业务不稳定的情形,该种情形会使投资项目风险增加。印度尼西亚政府对通胀控制的成功与否,影响着投资人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兴趣。
⑤政府政策。一个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需要政府的参与,这不仅体现在宏观调控指标中,也同样表现在财政和非财政刺激政策中。
⑥购地法案的通过。2012年,印度尼西亚的购地法案正式生效。购地法案将会形成新的基础建设投资和政府中期开支循环。现任印度尼西亚总统了解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并为购地法案的实施制订了促进方案。保持这一领域的成功将能确保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平稳,并在不稳定的全球环境下保持发展。
⑦印度尼西亚投资评级的提升。2011年12月15日,惠誉国际评级机构将印度尼西亚的长期外汇评级从BBB-提升至BB+,这反映了其良好的经济增长水平、低公债率、强健的流动性和谨慎的宏观调控构架。
2.吸引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机会
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取决于外国投资的增幅。境外资本投资的流动量本质上是处于波动状态的,同时还取决于相关国家的投资环境。在任何投资决定做出之前,投资国会对影响投资环境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如经济机遇、法律的明确性以及政局的稳定性。经济机遇,例如与自然资源的紧密度、原材料供应的充足性、低廉劳动力的充足性和市场前景的确定性,对投资方而言,都是吸引其投资的必要因素。从经济前景来看,总体来说印度尼西亚仍拥有着天然且极具竞争力的优势。首先,印度尼西亚自然资源丰富,拥有广阔地域;其次,印度尼西亚人口众多,低廉劳动力充足同时消费市场巨大。尽管印度尼西亚目前的安全性与法律明确性仍备受质疑,但基于前述的这些潜力,印度尼西亚仍是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胜地。
3.吸引外国资本的因素
对外国投资的研究表明,企业对某个国家进行投资是为了寻求优势。寻求这些优势的原因各有不同:具体包括低廉的劳动力、接近原材料、发掘新市场、转让技术 (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或工业设计)、销售零件及备件、对投资人的各类优惠措施和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的特殊地位。
①廉价劳动力。为保持产品的低成本,发达国家的企业会通过投资发展中国家,以获取其低廉的劳动力。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有着充足的劳动力,且薪酬远低于发达国家同等工作的薪资。通过投资劳动力充足的发展中国家,投资人能够以低成本来发展业务。关于低成本劳动力,投资人在投资前需要将下列五个因素考虑在内:文化因素 (工作动力、资本活动、准备等)、劳动法规、向周边经济体提供支持的产品与服务、公共部门就税收、基础建设及其他法律问题作出承诺的可信度、商法的制度基础。
②接近原材料。原材料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许多发达国家只拥有数量极其有限的原材料,同时发展中国家却有着大量尚未被开发的原材料。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投资国会将其本国的一些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便能够从中获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投资国也无须再进口原材料,从而节省了时间与成本。外资通过跨国巨头投资相关国家,形成了与当地政府的合作。印度尼西亚的原材料资源是一项非常吸引外国投资人的优势。
③发掘新市场。发达国家投资他国还有另一个目的,即确保其产品市场。对发达国家的商品来说,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市场。新兴市场为投资输出国带来了难得的机遇。总体平稳、动态发展的庞大人口对投资人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④转让技术。外国投资常伴随着技术转让。投资国通过出售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和工业设计等来获得优势。技术转让包括:(a)产品 (b)生产流程及 (c)机器。在当前背景下,技术转让硬件技术、机器和成套设备以及软件技术、人员培训和市场营销等。在技术上处于领先的发达国家通常会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最开始时,由发达国家掌握这些技术,之后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会逐步掌握利用它们。这是通过技术转让实现的。发达国家通过传播科学文化来转让技术,同时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发展中国家为了加速发展也愿意接受技术转让。
⑤销售零件及备件。外国投资人同样也可通过零件的销售来获得优势。这同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有关,即他们无法生产足够的组件用以制成成品。另外,外国投资人也可以通过备件的销售来保持优势,一般大部分同零件有关的投资都集中于汽车工业。
⑥各类优惠措施。吸引投资人的其他因素就是各类优惠措施,例如免税期。印度尼西亚政府为吸引投资规定了免税期,但印度尼西亚西部地区除外。其他优惠措施可能会采用财政刺激和货币豁免的形式,投资人将不受撤资责任的限制,并且享受更低的利息或银行利息补贴及较宽松的信贷额度。除上述各类优惠措施外,长期合作的外国企业还可能享受到税收津贴。
⑦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的特殊地位。吸引外国投资的因素还包括某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特殊地位。举例来说,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更能够吸引外国投资人,原因是普惠制成员国的出口利润空间比非普惠制成员国更大。
三、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律体系
2007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制定了一部新的投资法——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律(《投资条例》),并将其作为印度尼西亚投资活动的法律基础。
在该 《投资条例》下,印度尼西亚政府确定了基本的投资政策,外国投资者应当对该政策予以重视,该政策规定政府给予所有投资人,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同等待遇,并同时保证法律明确、商业稳定以及投资人自申请投资许可至投资活动终止时一切投资活动的商业安全。但上述一切均限于现行法规。该 《投资条例》还对经济特区作出了规定,印度尼西亚政府针对该地区专门制定了独立的投资政策。在实践中,巴淡-宾丹-卡利蒙被规划为经济特区,有意向或有兴趣投资该地区的外国投资者将享受到诱人的投资政策,例如使用单一进出口文件以及在申请过程中的特殊优待,根据这一优待,外国投资者可以不必向中央政府申请投资许可,只需直接向该地区提出申请即可。
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的规定,政府对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任何国家的投资人都给予同等待遇。这类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保持一致。除非法律规定,印度尼西亚政府不会采取任何将企业国有化的行为。即便印度尼西亚政府决定国有化一些企业,也将会依据市场价格给予相关投资者费用补偿。
1.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根据现行的 《投资条例》,每一位投资者有权获得:(a)权利、法律及保护的确定性;(b)投资者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信息,且信息公开透明;(c)相关权利和服务以及 (d)现行政策所规定的各类优惠措施。
有关义务,即每一位投资人有以下义务:(a)具有良好的企业管理原则;(b)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如有责任建立起与环境、价值、规范及当地文化相和谐平衡的关系);(c)报告有关资本投资活动并递交给政府投资监管部门;(d)尊重投资活动所在地的相关文化传统以及 (e)遵守一切法律法规。
投资人责任则包括:(a)确保投资资本的来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b)如投资方单方面终止、离开或放弃其业务,则投资人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及损失;(c)创造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避免垄断行为及其他不利于印度尼西亚的行为;(d)致力于环境保护;(e)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健康、舒适及活力以及 (f)遵守一切法律法规。
2.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BKPM)
印度尼西亚投资委员会实行一站式整合服务体制,由2009年第27号总统令强制规定,该总统令对投资部门的一站式整合服务作出了规定。承担着政府职能的投资部门主要管理下列有关政府事务:(a)管理跨省投资的资本及 (b)下列投资部门的政府事务:(i)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有关的资本投资,且极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ii)全国性规模的享有高优先级的制造业投资;(iii)致力于地区或跨省间联合和沟通的资本投资;(iv)有关国防与国家安全战略设施的投资;(v)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或是投资人使用国家资本作为资本来源的投资。同时该类投资以印度尼西亚政府与资本国间的协议为基础以及(vi)其他由法律授权行使政府职能的投资部门。
投资协调委员会将继续鼓励省级和市级政府为实施一站式许可或非许可服务做好准备。投资协调委员会将为此开设有关电子许可信息服务的培训课程。详情请登录投资协调委员会官方网站www.bkpm.go.id。
3.投资便利
印度尼西亚政府将会为下列投资提供便利措施:
①业务扩展投资;
②新投资。
为获得投资便利,投资必须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①劳动力需求大;
②投资属于高度优先级别;
③投资内容包含基础设施建设;
④有技术转让;
⑤是先锋产业。先锋产业有着广泛的内部互联、具有高附加值和高外部性,在引入新技术的同时,对国家经济体系有着战略价值;
⑥投资位于偏远地区、落后地区、边疆地区或者认为必要的其他地区;
⑦保护环境;
⑧致力于研究、发展和创新;
⑨与微型、小型或中型企业或合作社结成合作伙伴;
⑩使用国内生产的资本货物、机械或设备。
投资优惠将以下列形式提供:
①所得税优惠,即将规定时间内投资资本的应税收入减低至一定水平;
②减征或免征国内尚无法制造的产品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机器或设备的进口税;
③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时间内,减征或免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辅助材料的进口税;
④减征增值税或缓征生产商品所需的资本物、机器或设备的进口税,且该类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国内尚无法生产;
⑤加速折旧或摊销;
⑥减征土地和房产税,尤其是特定地区或区域内的特定行业。
除上述优惠措施外,印度尼西亚政府还将为外国投资企业取得下列权利、服务和许可提供优惠:
①土地权利;
②移民服务;
③进口许可审批。
4.鼓励、许可、限制和禁止外国投资类别
《投资条例》将外国投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通过使用所有资本或与国内投资人成立合资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投资。外国投资的商业实体形式为有限责任的外国投资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法调整,即2007年40号法律—— “新公司法”。
投资法规规定,原则上所有的商业领域与商业类型向所有投资者开放,除非该领域或该类型被宣布禁止开放或有条件地开放。投资法规规定,禁止外国投资的商业领域包括武器、弹药、爆炸装置的制造、武器装备和其他法律明确禁止开放的商业领域。为实施这些法律,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外国投资者所设立的外国投资公司并不能够参与所有商业领域。
为明确前述所提及的 “限制名单”,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2010年第36号总统法令明确列明了禁止投资及限制投资领域。在限制名单中,还对某些商业领域的外国投资做出了一些限制,但这些限制有别于绝对禁止外资的投资领域,而是一些对合资企业的要求、持有股权的比例限制、合伙的条件、特定场地的要求及特别许可条件。
印度尼西亚政府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防及国家安全和他国利益的原则,禁止外国及国内资本向一些商业领域进行投资。同时印度尼西亚政府还基于国家利益对部分商业领域的开放进行了限制,如涉及自然资源、利益保护、微型小型及中型企业和合作社的发展、生产监督和产业布局以及技术资本扩容及与印度尼西亚政府指定的商业实体的国内资本参与合作等。
现行的限制名单将在三年内保持有效,在三年中可能会出于需要及发展,对名单再行修整并继续保持其有效性,除非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总统法令进行修改。
5.设立一家外国投资公司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公司必须以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一家外国投资公司必须通过下列方式设立:
①在外商投资 (完全外资所有)的合资企业中设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
②在与印度尼西亚合作的合资企业中设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购买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外国投资公司、根据国内投资法框架建立的公司,或是非外国投资公司或国内投资公司)。如果被投资公司不是外国投资公司,那么必须将公司类型变更为外国投资公司。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公司由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进行协调管理。因此,设立外国投资公司的申请和将公司变更为外国投资公司的申请均由其协调管理。为了进一步吸引投资人在印度尼西亚投资,印度尼西亚政府简化了资本投资的服务体系。潜在的外国投资者只需获得一个许可即可。例如只需从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处取得许可(除非法律对相关投资领域进行了特殊规定),而不是从主管相关投资领域的各个印度尼西亚政府机构中去取得从事相关领域的投资活动许可。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中包含各部门以及相关地区的直接代表人,他们与授权官员一同承担一站式服务的职责。
现行投资法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的投资,无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国内投资人,都禁止订立本公司股份所有权属他方或代表他方取得所有权的协议或条款。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有限公司表面属于一方但实际却属于另一方的情况 (即所谓的信托或代理安排)。
6.外商独资的外国投资公司和合资企业的成立与许可程序
外国投资公司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新公司法规定,外国投资公司必须至少拥有2名创立人或股东。判定所注册公司是全外资的外国投资公司还是合资企业 (即与印度尼西亚伙伴合作)的标准基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领域,前述的 “限制名单”则会作为外国投资者决定外国投资公司持股比例的指引。外商独资的外国投资公司和合资企业都只有在得到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的批准后才被视为是外国投资公司。此外,要获得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的投资许可还需获得技术部或其他在相关商业领域有责任的政府机构的推荐。
现行投资法规并未就外国投资公司的最低资本予以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公司经营范围来确定所设立公司的实缴资本。通常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还会根据外国投资公司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投资额来评估该公司 (而不是根据实缴资本)。然而,近期印度尼西亚投资委员会制定了一个内部政策,规定100亿印度尼西亚盾为最低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指资本加上任何贷款,通常贷款的最大可接受权益贷款比例为1∶3。上述考量是基于某些领域的投资仅需要较少的实缴资本,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还可能会设立更高的最低贷款权益比。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基本上会同意符合所投资产业正常标准的外国投资。无论外国投资公司是外商独资公司还是合资企业,在该公司中所有的董事及授权人都可以由外国人担任,但人事经理除外,人事经理仍需由印度尼西亚人担任。然而还应当注意,如果外国投资公司中有一位印度尼西亚籍股东,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还会建议公司至少应有一名印度尼西亚籍经理。2009年12号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规则规定了外国投资公司申请准则及申请流程。该规则在2009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
如前所述,外国投资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确立,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获得印度尼西亚法律与人权部部长批准就成为一个法人实体。现行的新 《公司法》规定,如果设立中的公司未能在60天内从印度尼西亚法律与人权部部长处获得批准,则关于公司设立的合同即归于无效,同时未取得法人实体资格的公司会依法予以解散。然而,如果预期投资部门需要从技术部获得特定的推荐,那么需要延长一定的时间用以获得相关推荐。具体请参考印度尼西亚法律与人权部官方网站:http://www.sisminbakum.go.id或http://djahu.kemenkumham.go.id/。
7.股权结构和土地所有权
外国投资者在外国投资公司的参股比例取决于投资人欲参与的投资领域。在对外国投资公司的外国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商业领域里,各领域中的股权结构各不相同,从49%的外资参股到最大95%比例的外资所有均可。“限制名单”并没有对股权比例作出规定,但与之相关的法规规定了在与印度尼西亚人合作设立公司时,实缴资本中印度尼西亚合伙人所占的份额不得少于5%。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投资的本国与外国资本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股份:
①在有限责任公司创立时认购股份;
②购买股份;
③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印度尼西亚参资人指的是以成为股东的形式向合资公司进行注资的印度尼西亚籍参与人。代理协议中的代理人或是许可协议中的被许可人都不是以资本投资为目的的印度尼西亚籍参资人。CV Bali Balance诉PT Billabong Indonesia et al.[No.182/G/2008/PTUN-JKT(2009)]一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CV Bali Balance诉称自己为PT Billabong Indonesia的印度尼西亚参资人,但事实上,CV Bali Balance仅是PT Billabong Indonesia的商标被许可人而已。
有关在印度尼西亚进行投资活动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印度尼西亚政府根据 《投资法》的规定,通过一次性全部赋予耕地权、建筑物使用权和不同期限的使用权 [95年使用权(60年的初期准予期和35年的续租期)、80年使用权 (50年的初期准予期和30年续租期)、70年使用权 (45年初期准予期和25年续租期)]的方式,运用简化的土地所有权服务和土地所有权许可来解决。但当申请人要求对 《投资法》进行司法审查时,根据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2008年3月25日作出的决议,上述法律规范并无法律约束效力。鉴于此,有关投资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期限法规就应当遵循1960的 《基本土地条例》(1960年第五号法律 “Agrarian Act”)的相关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无效的法规仅是有关提前一次性给予土地所有权及延长所有权期限的部分,其他部分的法规仍有法律效力,包括简化服务的规定和给予土地许可和允许延长土地期限的规定以及投资人申请的土地续租权。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向投资人确保了印度尼西亚政府必然会对耕地权、建筑物使用权及不同期限土地所有权的申请过程与许可过程进行简化。原则上来说,根据 《基本土地法》,只有印度尼西亚公民才能够拥有永久土地所有权。因此,外国投资公司是无法通过使用一个外国公民的名字来获得永久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基本土地法》,在印度尼西亚有居住地的外籍人士只享有附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建筑物使用权和耕地权。
(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和从土地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并且,该类土地需是国家直接所有,或该类土地上的权利义务被依法授予个人 (国有土地)或通过该土地的所有人签订协议获得使用土地和从土地中获得收益的权利,但该类协议并非租赁协议或土地管理协议。本处所指的 “使用”是指土地应当用于建设用途 (例如仓库)。本处所指的 “获得收益”则是指土地应用于农业用途 (例如作为生产环节的一个要素)。
土地使用权有以下特征:①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登记。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授权官员的许可。具有永久所有权的土地的使用权的转让仅在相关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允许该权利转让时,该使用权才能够转给他人。③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给予,或是作为偿付或是服务等的回报。④土地使用权可以被解除。⑤土地使用权可作为保障债权的抵押对象。
国家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25年,且还可再延长20年并且能够延展。而具有永久所有权的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也是25年,尽管该种使用权期限不得延展,但仍可通过土地所有权转让契约 (PPAT),并在土地局进行登记,来获得一个新的土地使用权。为特殊用途(例如为政府机构性质的用途、为宗教或慈善性质的用途,或作为外国及国家机构的代表处)的土地使用权能够设立一定的使用期间。
(2)耕地权
耕地权是指以农业、渔业、种植业和畜牧业为用途,在一段时期内开发利用直接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耕地权的特点。①耕地权必须经过登记。②耕地权不可继承。③耕地权可以转让。④耕地权有时间期限。⑤耕地权人能够解除耕地权,且耕地权复归国家所有。⑥耕地权可作为保障债权的抵押对象。树木、谷物种植用途的耕地权的所有权期限为35年,可再延长25年;一年生作物种植用途的耕地权的所有权期限为25年,可再延长25年。所有期及延长期届满后,权利人可以在原先土地上提出新的耕地权。
(3)建筑物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是指建筑物所有权人在一段时期内建造并拥有建筑物的权利,且该建筑物下的土地并不属于权利人。建筑物所有权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建筑物所有权必须经过登记。②建筑物所有权可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例如法定继承或是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增加。③建筑物所有权可通过某些法律行为而转让,例如买卖合同、赠与、交换、遗嘱物或其他欲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行为。④建筑物所有权有时间限制。⑤建筑物所有权人能够解除该权利,建筑物所有权被解除后则复归国家所有。⑥建筑物所有权可作为保障债权的抵押对象。国家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只有管理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但能够再延长20年。同时,具有永久所有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在永久土地所有权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协议中,具有永久所有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可通过土地所有权转让契约进行续租,且必须在土地局进行登记。
(4)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权是指,赋予权利人使用他人所有土地的权利,并要求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里支付租金的义务。租赁权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租赁权本质上是私权利,只有在出租人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够转让租赁权。②租赁合同可以规定承租人死亡时租赁权即告终止。③租赁权不因永久土地所有权转让而终止。④租赁权不得作为担保债权的抵押对象。⑤租赁权可以解除。⑥租赁权不需要登记,协议中包含真实有效或者未经公证的租约就足够了。租赁权的期限由租赁协议约定。
8.公司注册后的法律事务与遵从事项
除了上述的许可与证件外,还需要以下许可、批准或证件。
(1)资本物和原材料的税收及优惠措施的批准 (相关税收与优惠取决于外国投资公司所从事的领域);
(2)生产进口商识别号 (如外国投资公司将自行进口货物);
(3)对外国劳工计划和相关议案或文件的批准 (若外国投资公司雇用了外籍人士);
(4)场地许可 (若外国投资公司将要获得土地);
(5)妨害许可 (如果外国投资公司的选址与从事领域将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妨害);
(6)建筑许可 (如果外国投资公司要建造大楼)。
请注意,从事某些商业领域可能会要求外国投资公司获得该公司所从事领域的有关政府责任技术部门出具的商业许可。
9.收购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将其转化为外国投资公司
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一般责任有限公司股权的方式将其转为外国投资公司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收购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了解其经营范围属于 “限制名单”中所规定的允许或禁止或者对外国投资者有条件开放的投资领域中的哪一个种。
(2)新 《投资法》中的收购程序。
(3)印度尼西亚投资委员会所颁布的 《印度尼西亚投资委员会规定》中,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转为外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转化程序。
(4)与被收购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政府责任机构在其所颁布的相关规定中提出的收购要求。
在一般实务中,当外国投资者同从事相关业务的合伙人签订一份合资企业协议时,无论该合伙人是现有股东还是新投资人,该合约在其向印度尼西亚投资委员会递交投资议案以获取外国投资公司资格以前就已确定了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外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条件。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获得印度尼西亚投资委员会的投资许可后才被认定为有效。一般在印度尼西亚法律与人权部长依据新公司批准投资议案后,投资委员会即会作出许可。
10.劳动力
以下为印度尼西亚劳工事务的基本原则:
①印度尼西亚籍劳动者优先;
②允许外国投资者引进专业人员;
③外国投资者必须对印度尼西亚籍员工进行培训;
④劳动纠纷的解决必须依据有关劳动关系争议解决法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资本投资公司有权在某些岗位上聘用外国专家或专业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希望雇用外国劳动者的资本投资公司必须向其印度尼西亚籍员工提供培训和技术转让。
投资公司与劳动者间的友好协商应当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首要方式。若协商不成,则应采取第三方协调机制。若第三方协调也无法达成解决方式,则外国资本公司与劳动者必须通过仲裁来解决劳动关系纠纷。
11.印度尼西亚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的纠纷
若设立吸引外资项目的国家在其投资法中写明,如果外国投资者与政府发生任何纠纷,则纠纷应当提交国际仲裁。因此,希望吸引外资的国家纷纷成为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 (ICSID)的会员。该中心的建立旨在解决政府与外国投资者间有关外国资本投资的纠纷。
印度尼西亚在1968年第5号法律—— 《国家与外国公民资本投资纠纷解决法》中批准了著名的华盛顿公约——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第二章明确写明,若当事双方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则国家投资纠纷解决中心对签字国及另一进行直接投资的签字国公民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且一经同意,双方均不得撤销。公约规定,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印度尼西亚政府与印度尼西亚最大的矿业公司PT Newmont Nusa Tenggara(PT NNT)就有过纠纷。纠纷源于PT NNT公司不愿履行其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的工程合约将该公司的部分股权转移给印度尼西亚一方。双方均同意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来解决这一纠纷。最终在这场争议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裁定印度尼西亚方获胜并要求PT NNT公司必须根据其所签署的工程合约将部分股权进行移交。最终,PT NNT公司的一小部分股权被移交给了印度尼西亚方,划分给了印度尼西亚中央政府和PT NNT公司及其矿场所在地的印度尼西亚西努沙登加拉省政府。
四、投资印度尼西亚的风险与阻碍
造成在印度尼西亚投资进展不足的复杂情况里,存在着许多内在关联因素。这些因素在大众媒体上频繁见报,如安全问题、法律的不确定、糟糕的基础设施及日益恶化的劳动条件。总的来说,投资不仅要面对日益严峻的外部环境问题还要面对迫切需要改革的内部环境。下列问题已经被许多人认为是印度尼西亚投资复苏的障碍:漫长复杂且费用高昂的许可审批程序、缺乏明确性的 “限制名单”、重复且阻碍重重的各类地方法规、缺乏支持力度的税收体系、银行系统仍未恢复的中介功能、相对高昂的进口成本、基础设施可用性的下降及僵化的劳动力市场。
1.挑战
可以确信,在未来几年世界各地外国直接投资流量放缓的背景下,吸引外国投资的难度将会加大,同时同一地区内各国间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
印度尼西亚投资环境的好坏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不仅包括政治稳定与社会稳定,还包括经济稳定、基本的基础设施条件 (电力、电信、道路和港口设施)、融资领域的功用、就业市场 (包括劳工问题)、法规与税收、政府部门的办公效率 (时间和金钱支出的增加)、政府治理问题诸如腐败、治理的连续性、直接或间接影响长期风险投资净利润的相关政府政策的确定性以及土地所有权等。自由港问题和政府近期在埃克森美孚投资印度尼西亚Cepu油田问题上作出决策所需的时间都会对印度尼西亚的长期投资环境造成影响。
在近期某国际机构就有关阻碍投资及商业发展因素在亚洲各国进行的调查表明,印度尼西亚商业和投资的最大阻碍因素是其日益高昂的劳动力成本。劳资关系是印度尼西亚经济竞争力的导火索。频繁的罢工不仅造成了企业的巨大损失,也明显降低了投资者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兴趣。
2.许可审批程序
在印度尼西亚创立公司需要经过12道手续耗时151天 (仅次于老挝,亚洲第二慢),花费约为人均收入的130.6% (为亚洲第四高,仅次于柬埔寨、也门和黎巴嫩),折合美元为1163美元左右 (为亚洲第七贵的国家,仅次于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黎巴嫩、韩国、柬埔寨及也门)。所需的12个许可中包含从司法部获得公司名字到向劳动社会保障项目注册。
3.印度尼西亚经商成本
经商成本的高昂是投资印度尼西亚的另一个阻碍。现有的调查报告显示,依据现行法规和经商实务,下列活动或直接或间接地需要投入成本:①组织企业创立;②招募及解聘雇员;③资产保护;④获得信贷;⑤合同的法律执行力;⑥关闭企业。
另一个问题则是自治地区自治权过度而导致的经商成本增加。在司法独立不受政府成员 (例如各部长和总统)、政客、民众和公司的政治影响以及在法律框架下为经商者解决商业纠纷和驳斥政府行为或法规的合法性这些事件上,印度尼西亚的评级非常低。
尽管另两个因素——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构成了印度尼西亚投资增长的决定因素,但其对印度尼西亚投资增长的促进作用却并未显现。就政府机构水平来说,印度尼西亚的糟糕评价造成了印度尼西亚政府效率低下的印象,也严重扭曲了印度尼西亚的投资环境。此外,印度尼西亚在额外未记录的付款支出如贿赂、商业关系等事项上也同样差评不断。只有该类问题完全被杜绝,才能使得政府针对商业恢复的政策行之有效,才能增进印度尼西亚投资。
当外国投资人或企业开始考虑在印度尼西亚进行投资时,应当先将下列因素作为基本指导:第一,优质建议的重要性,尤其是像法律与战略商业顾问等的资深人士给出的针对作为投资印度尼西亚的基础的现行法律法规的建议。第二,访问印度尼西亚政府投资部门的官方网站,获知更明确的趋势、政策和目前的市场机会。第三,研究最终投资地,以便更好地了解该地区,包括相比于投资人或企业所带来的企业文化,该地区自身的各类习惯与传统,其中的一些也可从网络报纸杂志中获知。第四,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手续 (请参看附录:印度尼西亚投资委员会资本投资许可审批流程)。第五,为投资风险管理预留空间以便获得法律的确定性和资本的安全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
印度尼西亚投资委员会资本投资许可审批流程 (见图1)。
图1
(翻译:陈元熹)
[1] 团队成员包括该所创始合伙人Al Hakim Hanafiah,S.H.,LL.M.,律师Abraham S.J.K.A. Harryandi,S.H.和Muhamad Reza Alfiandri,S.H.以及律师助理Arthur Nelson Christiansen和Ella Melany,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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