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食品标准概述欧盟的食品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欧盟指令的形式体现的。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二层结构的欧盟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这一规定为欧盟以外的国家设置了贸易障碍。协调标准被给予与其他欧盟标准统一的标准编号。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殴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立法机构。......
2023-11-29
Shearn Delamore &Co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1]
一、马来西亚简介
1.地理位置
马来西亚是一个拥有多元民族文化的国家,马来人口占到60%,华裔占25%,印度裔占10%。马来语和英语是马来西亚的通用语言。在马来西亚的华裔多数会说普通话、广东话和闽南语。
2.国际经济纽带
作为一个以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国家,马来西亚的经济增长依托于其他WTO成员方。马来西亚的出口市场存在较低的贸易壁垒,随着日渐增多的市场机遇,其出口额也在不断增长。作为WTO成员方之一,马来西亚享有不受歧视的市场经济地位。任何WTO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优惠待遇,马来西亚同样也能享受。
3.经济状况
(1)马来西亚政府披露,2011年马来西亚GDP增长达到5.1%。2012年GDP比2011年增长4%~5%。马来西亚经济在2011—2012年得以迅速增长源于其日益增强的内需。在对外出口方面,制造业表现格外抢眼,主要依托建筑原材料的大量产出和以能源为主的产业发展。加之强劲的个人消费品增长势头,服务行业也必将跟随贸易、运输及金融一道发展迅猛。
(2)2011年,马来西亚的投资总额达到1486亿令吉。这包括政府批准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基础产业中的投资项目。接下来的10年,马来西亚将大力发展服务业并使其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2011年服务业被批准的投资额达到644亿令吉,与2010年的367亿令吉相比,增长了75.5%。
二、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政策
1.经济计划
目前,2010年由马来西亚总理提出的经济改革计划已作为国家经济计划的重点。此举是为迎合世界银行有关 “2020年达到每年经济增长率高于6%、人均收入翻一番至15000美元”的高收入国家标准。想要达到这个标准,自现在起直至2020年,马来西亚需要吸引至少14亿令吉的投资额,用以创造17亿令吉的国民收入和3300000个新工作岗位。
该经济改革计划在12个国家级重点经济领域实施。政府向这些经济领域提供资金和人才等各方面的优先支持,并且,总理也将密切关注这些经济领域的发展。这12个经济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和能源、棕榈油和橡胶、金融服务、旅游、商业咨询服务、电子电器、批发零售业、教育、健康、通信和基础设施;农业以及在大吉隆坡地区/巴生谷的投资。另外,还有131个具有影响力并被称为EPP的入门项目已公布。到目前为止,18个EPP项目已启动,其中私人投资者占大部分。2012年1月1日,政府放开其中17个类别的投资项目 (包括8个服务业项目),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这些项目时拥有100%的股权。我们预计,今后政府将通过修订法案和规定的形式放开更多项目。
2.外汇管制
马来西亚目前对外汇流通进行管制。外汇管制的依据是1953年的 《外汇管制法》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发布的多个外汇管制通告。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职责是管理、执行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以求保持货币和金融形势稳定。多年以来,马来西亚中央银行通过发布管制通告的形式逐步放开外汇流通管制。在马来西亚,外汇管制机构规制的行业和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信贷工具、信用证、货物出口以及货币进出口等。
3.投资鼓励政策
1986年的 《促进投资法》提出了两项重要的投资鼓励政策。一是公司或者个人从事鼓励行业或者生产鼓励性产品,可以申请 “先进”企业待遇或投资税收津贴。成为 “先进”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享受部分所得税减免。公司或者个人需要支付的所得税相当于法定所得[2]的30%。二是被给予投资税收津贴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获得的津贴相当于5年内合法资本性支出的60%。有些经济行业,比如农业、制造业以及通信和信息科技行业可以同时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其他行业也有不同的投资鼓励政策。比如,以PPP模式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从事原油及天然气开发项目的企业可免缴10年所得税。另外,在生物科技行业,一些合格的外资或者内资企业可以申请BioNexus[3]资格以获取税收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来帮助自身发展。
三、投资者需考虑的问题
1.在马来西亚注册公司
除了并购和收购以外,还有一个较为直接的投资方式就是在马来西亚设立一家新公司。投资者可以设立当地企业,注册外国公司,成立代表处或者区域办公室。
上述各个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不同。法律对每个机构的要求和限制也不相同。为此,我们接着就来讨论马来西亚最常用的投资方式——成立一家公司。
1965年的 《公司法》是迄今为止马来西亚最重要的一部有关公司事务的法律。马来西亚最常见的公司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拥有较宽泛的权利,但受投资者协议及公司章程约束。在马来西亚当地设立公司有些时候具有优势。比如,若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前提是在财政部的e-Perolehan在线系统上进行注册,而只有在马来西亚本土注册的公司才有在该系统注册的资格。
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的另一个优势是有资格向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委申请设立运营总部(OHQ)。运营总部是指为企业某个区域或全球的关联公司,或者办事机构提供服务[4]的公司。OHQ可以根据OHQ项目鼓励政策获得税收优惠和扶持。比如,根据1967年的《所得税法》第127章,OHQ可获得10年的所得税减免。
2.土地法——Torrens system(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制度)
马来西亚主要的土地立法是:1965年的 《国家土地法》——适用于整个马来西亚半岛,1963年的 《国家土地法》中的槟城卷和马六甲卷——适用于槟城和马六甲地区,《砂拉越州土地法》以及 《沙巴土地条例》。
这四部主要立法连同其他州立法构成了马来西亚的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制度。根据该制度,土地的物权变更应当以登记为准。
马来西亚法律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商业用地以及工业用地。法律对三种类型的土地使用设立了相应的隐含条件。如果土地证上原有设立条件与法律设定的隐含条件相矛盾,则以原有条件为准。
3.执照许可和登记要求
几乎所有的企业在开始经营之前都被要求获取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最常见的就是经营预先核准。经营预先核准证书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地方实施细则颁发给从事某个特定行业的企业的许可证书。[5]
同时,一些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可能还需向相应部门申请注册并获得许可。比如,从事制造业活动的企业需要向外经贸和工业产业部 (MITT)申请制造业执照;医药公司需要向卫生部申请毒药批发企业许可证书;建筑行业的企业需要在建筑业发展委员会 (CIDB)进行登记注册;从事分销贸易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从内贸合作和消费者保护部 (MDTCC)获取预先许可;原油和天然气开发企业则应在PETRONAS登记注册。PETRONAS是马来西亚国有石油公司,拥有和管理马来西亚全国的石油资源。
4.移民
1963年的 《移民法》规定,由移民局签发工作通行证。申请工作通行证的个人应当向移民局表示,其愿意根据与马来西亚政府 (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要求前往马来西亚工作 (而非探亲访友、过境或学习)。其他协议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①与获取政府批准的企业签订期限超过2年的劳动合同[6];
②每月工资不低于1200令吉。[7]
但是,如果移民局发现在马来西亚国内的居民不愿意签订包含以上内容的劳动合同或者要求雇主支付这个工资标准不合理时,移民局有权取消上述限制。
工作通行证最好在外籍员工抵达马来西亚前的2个月申请。所有递交申请材料的工作应当由马来西亚雇主或者负责外籍员工日常生活开支和返回母国费用的马来西亚赞助者办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的公民在进入马来西亚之前应当先行去马来西亚领馆办理入境签证。
为改善马来西亚的投资环境,针对雇用外籍员工的指导方针是:
①任何外商投资金额在2000000美元以上的制造型企业可以被授予10个外籍员工岗位,其中包括5个关键岗位。关键岗位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比如总裁、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管理总监、技术总监、生产经理、项目经理或者工厂经理等。
②任何外商投资金额在20万~200万美元的制造型企业均可被授予5个外籍员工岗位,其中包括一个关键岗位。
任何外商投资金额少于20万美元的制造型企业无法享有关键岗位的政策,除非其注册资本高于50万令吉。当然,授予关键岗位及外籍员工岗位的政策因每个案例不同,授予数量也不相同。
5.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立法和义务
(1)概览
马来西亚以其多重立法致力于保护员工利益和平衡雇主权益而闻名。近年来,保护员工利益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比如,《最低工资标准法案》,《个人信息保护法案》(2010)以及对1955年的 《劳动法》中员工权益保护条款进行修订的相关法规。
(2)劳动条款和条件
规制马来西亚半岛及联邦领土内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是1955年的 《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私有企业中最低标准的合同条款和劳动条件要求。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任何条款低于 《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则应以 《劳动法》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 《劳动法》中的标准,则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1980年的 《劳动条例》第3(1)(a)条 (合同终止与裁员)规定雇主有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根据第6条规定向为雇主工作连续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支付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劳动合同终止可能是由除退休、违反劳动纪律、自愿离职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果公司解雇劳动者,则离职补偿金应当翻倍。
针对那些不受 《劳动法》规制的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雇主雇员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3)工会
马来西亚的工会组织无处不在,不论是国家设立的工会组织还是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都代表了在不同行业就业职工的利益。根据1967年的 《工业企业关系法》和1959年的 《工会法》,马来西亚允许工会组织针对雇主的罢工或围堵行动。但是,这些行动必须是在产生纠纷以后。而且,工会在组织罢工前,必须满足诉讼中强制性程序的要求。
(4)集体合同
许多行业中,比如食品饮料、银行、化工、制造业都有工会组织。一般工会组织会代表职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对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员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受 《工业企业关系法》规制,如果集体合同的条款与之前企业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则应以集体合同的内容为准。
(5)工作场所的个人信息保护
2010年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案》(PDPA)规定了在商业交易中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要求,适用于信息处理人和获得授权来处理信息的人员。该法案对商业交易的定义范围比较宽泛,既包括提供服务,也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的行为。
PDPA规定,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首先经过他人同意,并且应当遵循PDPA中七条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则违反者可能被裁定承担不超过30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6)风险
①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提前通知。不提前通知就终止劳动合同指的是在劳动者犯有严重过失时,雇主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根据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除合同,比如因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雇或者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②紧缩开支。法院认为,只要企业是善意的,则其有权进行重组或者内部调整。但若法院发现企业的上述行为背后存有恶意、反复无常或者会使员工遭受不公平待遇,则会进行干预。上述原则始终被工业法院贯彻执行。
③推定解雇。推定解雇是指员工离职的原因是雇主的某些行为导致的。法律规定雇主不应做出任何违反劳动合同中原则性条款的行为而使得员工有理由推定其已被解雇。
④经济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不具备任何正当理由,则法院通常会做出以下判决:
(a)恢复原职或者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进行补偿。员工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b)补足欠发薪酬,包括退休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至庭审结束时止。最高不超过相当于24个月的工资。
如果员工最终因此获得收益,则法院会考虑减少欠发薪酬的金额。
6.知识产权
(1)概览
马来西亚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框架来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其对WTO协议关于TRIPs条款的承诺以及其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会定期进行修改和更新,以保证其符合国际标准和实践要求。马来西亚对立法及政策更新所付出的努力以及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是为了打造一个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有益于外商投资的国家形象。
(2)专利权
保护专利的方式就是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 (IPCM)申请专利权。IPCM会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1983年的 《专利法》及专利权相关规定中的专利注册要求。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一旦专利申请被准许,则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算20年。
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加快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速度,以便更快地进行专利登记。申请人必须递交法律申明,说明为何提出此要求。比如,因为现有或潜在的侵权行为,或者申请人有计划在提出专利申请的2年内将发明物商业化生产,再或者该发明是绿色科技产品。
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就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进行检索。在马来西亚,该检索可以通过IPCM的公共搜索平台或者之前在专利和商标局的网上系统注册的专利文件进行。专利所有人想要在马来西亚主张其权益,则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在媒体上公开权利以此来通知第三人其保护和主张专利权益的严肃性。
马来西亚在2006年5月16日签署了专利合作协定 (PCT)。签署该项协定后,在马来西亚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PCT系统来递交和提起专利申请,以保证其发明可同时获得世界范围内的保护。PCT系统还简化了外国人在马来西亚申请专利保护的流程。
马来西亚的 《专利法》不久后将被修订。此次修订可能会涉及因获取专利权迟延而延长专利保护期4年的规定,因无知侵权导致的相关后果以及因专利权人向第三人提起无法律依据的侵权之诉而应给予第三人补偿的条款。另外,可能增加将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货币化成为金融机构所接受的抵押财产的条款等。
(3)商标权
有关注册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可以在1976年的 《商标法》及商标权相关规定中找到。《商标法》规定了保护商标权的整体法律框架以及可通过民事补偿所实现的权益的内容。商标权的申请可以由善意商标所有人提起。
商标权进行注册后可以赋予该商标所有人在货物或者服务中排他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在商标注册所涵盖的货物或者服务范围内向商标侵权人或任何违法使用其商标而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法律主体提起诉讼。商标权保护期限为10年,允许在到期后延长10年。
如果商标没有进行注册,则商标所有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需依赖普通法的救济手段。这取决于商标所有人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这对商标所有人来说会加重其经济负担。
在正式投资开发产品、贴牌以及销售之前,商标所有人应采取商标保护和注册战略,包括在获取新商标前到当地的商标注册局进行注册前的商标权检索,以确保该商标可以被注册并使用。
商标所有人最担心的侵权行为莫过于商标被他人非法滥用。而且,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这种风气愈演愈烈。因为互联网本身的同一性和全球性,想要追溯谁是销售侵权物品的真正卖家有很大难度。
作为政府改革商标法的一部分,目前有一些呼声要求废止1976年的 《商标法》,订立可以与国际标准相适应的新商标法。商标法修正案将帮助马来西亚进入马德里条约的体系,并得以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系统方便地进行国际注册。还有一部分革新是打破传统的商标概念,将3D、颜色、气味、声音以及其他非传统商标的要素引入 《商标法》。另外,自2011年2月15日起,持有预先许可的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加快商标审核进程。
将知识产权货币化成为金融机构所接受的抵押财产的条款对知识产权所有人来说有莫大的兴趣,如此一来,商标权也可以成为金融机构接受的抵押财产之一。
(4)著作权
著作权受1987年的 《著作权法》规制。马来西亚并无正式的著作权注册系统。因此,我们建议在每一次创作完成时,应当在著作中进行书面声明,确认和保留著作权益归属。这样的申明可以被所有法院的所有诉讼程序采纳,且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申明内容的真实性可被确认。2012年的 《著作权法》修订稿 (C(A)A 2012)中提到了符合加入WCT和WPPT的要求。C(A)A 2012中的条款限制用便携式录影机翻录电影的行为,也限制了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其中,主要是关于运营商对网页注册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另外,商标争议解决机构的规模扩大将使得著作权人更经济和便捷地主张自身权利。C(A)A 2012中的侵权条款规定了可以寻求民事和刑事救济。当侵权行为人是可确定的,且有能力赔付损失和诉讼费时,则运用民事救济较为妥当。1987年的《著作权法》在刑事案件中赋予警察和执行机构非常广义的法律执行权,比如在有理由怀疑某处房屋中藏有侵权物品或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设备时,警察或者执行机构可进入该房屋。同样,C(A)A 2012扩大了警察权力范围,允许其在进行调查时获取计算机或者其他数据。
(5)工业设计
工业设计保护是根据1996年制定的 《工业设计法》。一个可以被注册的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法律规定该设计必须在优先权日前是 “新”的,即该设计从未以任何形式在马来西亚的任何地方向公众披露。但如果是在政府承认的展会上展出,或者是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内容的,则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工业设计的相关立法可能会被修改,将注册保护期从15年续延到20年,将在国内是否具有新颖性扩展到在国际上是否有新颖性。这就意味着在世界任何地方披露该设计都将影响到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工业设计是否仍然存在新颖性。
(6)仿造及处罚
①刑事处罚。2011年的 《商品描述法》(替代了1972年的版本)自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权利人可以适用该法中相当于刑事处罚的条款来保护其商标权益。商标权人可向高级法院申请商品描述法令,请求执行机构开始搜捕行动。根据新法,上述法令的有效期从5年缩短至1年。2011年通过该法案的目的是禁止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时对商品做出错误描述及容易产生误解的描述和行为,提倡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货物交易习惯。
刑事救济也可用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②民事救济。当有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权人、著作权人或者商标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受害人知道侵权行为人的身份并且侵权行为人有能力进行赔付的,则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较妥当。民事救济有很多种,比如禁制令、损害赔偿或者赔偿利益损失,以上三种救济手段可以并用。
7.税法
(1)概览
需要在马来西亚缴纳的税收通常分为两大类:
一是直接税类,比如所得税、不动产所得税、印花税。税务局是马来西亚直接税类的管理机构。
二是间接税类,比如关税、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马来西亚皇家海关负责管理间接税类。
①所得税。马来西亚税收实行属地制。根据该项制度,个人依据其从马来西亚获取的实际收入额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967年的 《所得税法》第4章规定了以下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
(a)销售货物所得;
(b)提供劳务所得;
(c)分红、利息、折扣;
(d)租金收入、许可收入、奖金;
(e)养老金、退休金、其他不属于本段中提到的其他周期性给付;
(f)其他收入。
马来西亚自2008结算年度开始实行单级税收。根据单级税收制度,企业仅在公司层面缴纳税收,股东的分红无须缴税。鉴于股东或其他个人的类似收入目前仍无须缴税,因此对分红也不存在税收减免问题。但是,免于缴税的分红所产生的成本在单级税收系统下不可被抵减。
②不动产收益税。根据1976年的 《不动产收益税法》,不动产收益税 (RPGT)是马来西亚唯一一种根据利润额来缴纳的税收,该法将处理不动产或者不动产企业股票时的利润作为税收计算依据。
自2013年1月1日起,在购买不动产后2年内抛售的,RPGT的税率为15%。在2至5年内抛售的,RPGT的税率为10%。超过5年抛售不动产或者是持有不动产企业的股票超过5年再转让的则无须缴纳RPGT。
③印花税。这是一种对文本征收的税。税率取决于文本的性质,如在商业交易或者资产买卖中,所有与资产转让有关的文本,包括股权转让、股票转让、有价证券转让等,都需根据交易价格缴纳印花税。债券、合同、租赁协议、服务协议以及设备租赁协议等都应当缴纳印花税。1949年的 《印花税法》规定了可免除印花税的情况,如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为重组目的的股权转让等。
④服务税。提供服务的个人或者企业就其提供的所有应纳税服务缴纳服务税。自2011年1月1日起,服务税的税率从5%增长到6%。根据1975年的 《服务税法》,所有在马来西亚提供服务的纳税个体都应获得相应执照。
⑤销售税。任何根据1972年的 《销售税法》持有执照的投资人在销售、使用或者出让在马来西亚制造的应税商品时都应当缴纳销售税。同时,进口某些特定商品也应缴纳销售税。销售税额通常为货品价格的5%至10%。
⑥关税。马来西亚进口或者从马来西亚出口的货物都应当缴纳关税。关税可以由进口人或出口人缴纳,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马来西亚与关税相关的法律主要有1967年的《关税法》以及2012年的 《关税条例》。其中,《关税条例》注明了不同情况适用的各种税率。《关税法》及其下位法或者部门规章等规定了关税免除的条件。
⑦进口税。在马来西亚制造的商品或者是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商品应当缴纳进口税。1976年的 《进口税法》以及2012年的 《进口税法令》是两部有关进口税的主要立法。通常,汽车、酒类、烟草制品、纸牌和麻将等货物需要缴纳进口税。进口税税率依货物种类而定。1976年的 《进口税法》要求制造烟草、高度数酒类或者其他需缴纳进口税的货物制造商应在生产之前取得执照,除非有例外规定。
(2)值得关注的税收问题
①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立法。2003年7月2日,税务局曾根据 《所得税法》第140章反避税规定签发转移定价指引。虽然根据税务局的说法,该指引主要依据的是OECD转移定价指引,且也常在实践中被运用,但上述指引的合法性仍然遭到质疑。该指引最终被税务局在2012年7月20日颁布的转移定价指引所替代。
马来西亚在2009年将对转移定价立法的提案纳入财政预算后,“臂长原则”被纳入《所得税法》第140章第A条,并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运用臂长原则,交易价格应相当于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或者与其有可比性。两家关联企业应当保存相关交易证明,以备税务局询问。
《资本弱化法案》也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规定,超出一定限额部分的贷款金额产生的贷款利息和其他财务成本不能被抵扣。但就在2012年12月20日,有关部门宣布,资本弱化相关规定的实施日期将延后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 《所得税法》第138章第C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价格安排来确定与关联企业的跨境交易价格。
税务局采用MNE表格收集跨境交易的相关信息,并将其作为监管跨境交易的手段之一。纳税人还应提供有关其集团架构、跨境交易关联方以及获取马来西亚境外的企业提供的资金资助的详情。同时,应当确认转移定价的相关文件是否在结算年度前已经准备完毕。
②代扣代缴税 (WHT)。当某个非马来西亚籍的收款人从马来西亚境内获取收入时应当适用代扣代缴制度。这些收入包括股息、许可费、动产租金,项目的合同价款,技术费用等。税务局对 《所得税法》中第109章第B条的解释非常宽泛,即使是非技术服务的收费也应当适用代扣代缴制度。然而,如果技术和非技术服务是在马来西亚以外的地方提供的,则支付该笔款项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2009年1月1日的新规定,代扣代缴税同样适用于 《所得税法》第4章第 (f)款规定的其他收入,但不适用于第4章第 (a)到第 (e)款规定的收入或利益。
虽然,该税类应当由外国人支付,但是马来西亚的付款人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付款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其应立即支付相当于110%的代扣代缴部分的金额给税务局,且应当支付给外国人的款项不得被抵扣。
根据 《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受马来西亚境内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应当被认定为是纳税居民企业。比如,某个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在马来西亚境内召开一次董事会议商讨公司的实质性经营事项,则该公司应被认定为是纳税居民企业。
如马来西亚与他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则代扣代缴税可被减免。比如,原来股息应缴的代扣代缴税率是15%,现因马来西亚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企业所需要缴纳的代扣代缴税不会超过10%。
③永久营业场所。一般来说,国外公司无须在马来西亚为其营业收入缴纳税收,除非该公司被认定为通过其在马来西亚设立的永久营业场所进行交易,则其在马来西亚获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税收。
通常,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包括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相关协定)约定,企业所在的缔约国即是税收缴纳地,除非该企业在另外的缔约国设立了永久营业场所,则该企业也应当在永久营业场所所在的缔约国缴纳税收,当然,应纳税额仅限于该企业通过其永久营业场所取得的收入。
如果某个企业确实在他国存在永久营业场所,则通过该永久营业场所获取的收入将在扣除所有的成本和费用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25%的税收。
④进出口许可和定额。根据1967年的 《海关法》,财政部有权以通过发布法令的形式完全禁止或者有条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某些货物。
《海关法令2008》(禁止进口名录)规定了马来西亚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可在获取许可后进入马来西亚的货物。《海关法令2012》(禁止出口名录)则规定了不得从马来西亚出口的货物以及可在获取许可后向国外出口的货物清单。
目前,除出于保护马来西亚当地产业、国家安全和环境的考虑,将进口定额的限制运用于有限品种的货物外,很少在实践中使用它。关税配额会在某些农作物产品上实施,比如活鸡、鸡蛋和卷心菜等。
⑤税收减免和激励政策。马来西亚正积极地探索特别税收激励政策,比如给予先锋企业地位,投资税收补贴以及再投资税收补贴,以此来吸引国外投资者。与此同时,马来西亚还有其他一些鼓励政策和保税区,比如依斯干达发展区、北马走廊经济区、东海岸经济区、沙巴发展走廊、砂拉越可再生能源走廊以及多媒体超级走廊。马来西亚已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防止双重征税和非法避税。
⑥拉布安。拉布安作为马拉西亚的一部分拥有仅适用于此地的特别法律法规。这些特别法律法规自1990年以来推动了拉布安成为国际金融和贸易中心,它们包括1990年制定的 《拉布安公司法》和 《拉布安商业活动税法》(LBATA),2010年制定的 《拉布安金融服务和证券法》和 《拉布安基金会法》以及 《拉布安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法》。
根据 《拉布安商业活动税法》的规定,在拉布安从事贸易活动的公司可适有3%的优惠税率,[8]也可选择每年不论收入多少支付固定税额20000令吉。在拉布安从事非贸易的公司,其收入无须缴纳税收。自2009年以后,在拉布安注册的公司也可以选择根据 《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缴税。
8.竞争法
2010年制定的 《竞争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自此竞争法的相关内容 (反垄断法)被引入了马来西亚。《竞争法》覆盖了除应由1998年的 《通信和多媒体委员会法》以及2001年的 《能源委员会法》所规制的商业活动以外的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该 《竞争法》适用于所有在马来西亚境内的商业活动以及在马来西亚以外发生但对其国内市场产生影响的活动。《竞争法》禁止企业签订垄断协议,比如,企业签订横向或者纵向协议阻止、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的竞争活动。《竞争法》也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无论是单个或者联合)而导致不公平的交易价格或者限制、控制生产等。
马来西亚 《竞争法》中并无有关限制企业并购行为的条款。不过,这并不表示企业并购或者设立合资企业就不存在任何竞争法的问题。两家企业的某些行为可能存在被认定为是潜在地达成了横向协议导致经营者集中的问题。比如,竞争者通过并购或者成立合资公司来获取信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增加市场份额等。但因为限制企业并购条款的缺失,企业无须在并购或者成立合资企业前通知相关部门或者获得批准。马来西亚 《竞争法》中的主要限制条款参照了欧盟法律。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是执行 《竞争法》的机构。迄今为止,竞争委员会已经发布了一系列的操作指引。竞争委员会将调查任何可能存在的违反 《竞争法》的行为,并被赋予实施经济处罚的权力。违反 《竞争法》的企业最高将被处以相当于其在违法期间全球经营所得10%的罚金。《竞争法》还规定了可以同时对违法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在管理岗位上的个人并处刑事处罚。
9.反倾销法
马来西亚遵循WTO协议中有关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的约定。在马来西亚当地,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需遵守1993年和1994年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上述法律赋予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下属的调查机构对外国制造企业或者出口商不公平的交易采取救济措施的权力,并规定了对倾销或者补贴进口行为以及对马来西亚相关产业带来的损失所应进行的调查程序。
10.环境保护法律
(1)立法
马拉西亚主要的环境立法是1974年的 《环境质量法》。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及环境部负责监管马里西亚的环境保护问题。环境局则是执行 《环境质量法》的权力机构。环境局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执行 《环境质量法》来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环境质量法》包含大气/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油品泄漏导致的水质污染,防治环境中的剧毒物质、污染物及废弃物,露天焚烧及垃圾分类等内容。
(2)责任
《环境质量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 《环境质量法》,最高额罚款为100000令吉至500000令吉,且最高可以判处侵权行为人2~5年监禁。《环境质量法》对应当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主体规定得很宽泛,大部分情况下表述为任何人都有可能。这就意味着房屋使用人及所有人在违法行为发生时都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法律的强制执行
如果某个企业违反了 《环境质量法》,则其在职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同等职位的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违反了相同的规定。除非该管理人员可以证明违法行为没有经得他同意或者授权,而且他已经穷尽一切能力避免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样,如果是企业其他在职员工在履行职务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企业负责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近环境局已经积极地对违反 《环境质量法》的企业提起诉讼。然而,就我们所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管理人员因违反 《环境质量法》被处以监禁。但是,随着环境局执法愈来愈严,今后不能排除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此服刑的情况发生。
四、中马经贸关系
1.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马来西亚已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 (FTAs),通过该协定,马来西亚产的货物可在出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时享受较低甚至是零关税。目前,从区域性层面来讲,马来西亚和其他东盟国家已缔结了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且与中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2003年7月1日起生效,其涵盖了一系列原则性条款,目的是10年内在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建立起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其中包括:
①逐步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②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
③加强贸易便利化措施;
④寻求共同利益的经济合作。
在框架协议项下,2009年8月15日,东盟和中国签订了投资协定,旨在推动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增长并创建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
2.马来西亚的中国投资者
最近的媒体报道显示,中国在马来西亚投资呈现稳步增长趋势。国际贸易和工业部部长Datuk Seri Mustapa Mohamed曾提到,中国前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对前往马来西亚投资表示了浓厚的兴趣,尤其是砂拉越能源产业的投资项目。根据现有数据,马来西亚在华投资金额为2000000000美元,而中国在马来西亚投资额为250000000美元。2012年6月, BorneoPost在线报道,大约有74个总计642000000美元的中国在马投资项目已获批准。而且,马来西亚副总统曾表示,马来西亚已经接受来自中国将近6000000000美元的重大项目投资,这些投资主要分布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农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以及信息科技服务产业等。
(翻译:周姣璐)
[1]Shearn Delamore &Co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协助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通过新建、重整及并购的方式设立公司或者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合理化建议,防范风险,帮助投资者达到投资目的。
[2] 法定所得是指总收入减去营业支出及资本免税额。
[3] BioNexus是2005年马来西亚政府推动生物技术发展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给予相关企业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免税,各种拨款等。
[4] 服务列表可以在以下网站找到:http://www.treasury.gov.my/pdf/percukaian/skim_galakan_ibupejabatoperasi.pdf,http:www.mida.gov.my/env3/index.php?page=operational-headquarters.
[5] 以企业所在地政府颁布的实施细则为准。
[6] 自2011年10月开始,对合同期限超过2年这以一限制不再做强制性要求,政府部门至今还未对1963年的 《移民法》进行修订。
[7] 虽然1963年的 《移民法》对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为每月1200令吉,但是申请者可能碰到其他政府部门针对申请第一阶段类型的工作通行证的最低工资要求高于上述标准的情况。比如,Multimedia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Sdn Bhd要求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令吉,而移民局外国人委员会对申请上述工作通行证要求的每月最低工资为5000令吉。
[8] 3%的优惠税率和其他激励或者免税政策原本仅适用于在拉布安成立的公司,后来才被延伸适用于其他在拉布安成立的实体,比如拉布安的基金会、拉布安的伊斯兰基金会和合伙企业、拉布安的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拉布安信托、拉布安伊斯兰信托以及拉布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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