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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远东十字路口:城市繁华与多元文化交汇

【摘要】:新加坡作为金融中心的重要性以及其作为区域贸易中心的关键位置使得其成为令全球各地投资者向往的商业中心。新加坡总统根据宪法第二十五条任命新加坡总理,根据总理的提名,在议会成员中任命其他部长。总理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实际首脑,掌管内阁,是政府的中心决策机构和新加坡政府体系中的中心部门。其商业章程极少,新加坡几乎没有受限制的商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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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概览

新加坡是位于马来西亚半岛南端的一个岛国。它坐落于亚洲的十字路口,是通往拥有6亿人口的东南亚市场以及41亿人口的亚洲市场的门户所在地。它的综合贸易网络以及运输基本设施为企业提供了无与伦比的全球性市场准入和贸易往来条件。新加坡于1965年8月9日成为一个独立的共和国,此后迅速发展,尽管只是一个城市国家,缺乏自然资源,人口规模相对较小,但是它却持续保持高增长率。

新加坡拥有亚洲最广泛的关系网,同时它是全球企业所得税最低的国家之一,为17%。其利商气候至今已吸引了近7000家跨国公司在该国设立运营,它连续七年在世界银行的相关报告中被列为 “世界上最容易经商的地方”。新加坡作为金融中心的重要性以及其作为区域贸易中心的关键位置使得其成为令全球各地投资者向往的商业中心。

新加坡是一个主权共和国,拥有一套基于英国普通法法律体系。宪法奠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结构,即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行政部门由内阁组成,对政府和议会负责。立法部门由议会组成,拥有立法权负责立法。司法部门的功能是独立司法,司法独立由宪法予以保障。新加坡总统根据宪法第二十五条任命新加坡总理,根据总理的提名,在议会成员中任命其他部长。总理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实际首脑,掌管内阁,是政府的中心决策机构和新加坡政府体系中的中心部门。

二、经商环境

新加坡成为吸引投资者的商业中心是基于以下因素。它政治经济稳定,拥有一套健全的法律体制,世界级金融服务和训练有素的劳动力。政府支持自由企业,强烈坚持自由市场机制,同时促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成长。其商业章程极少,新加坡几乎没有受限制的商业种类。此外,新加坡没有特殊的外汇管制条例,没有外商投资数额的限制,也未对业务实体的外商所有权进行限制。

新加坡政府已建立了若干机构以促进外商投资与为投资者设立激励机制。

1.新加坡经济发展局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 (EDB)的主要功能是协调规划和促进新加坡工业与商业发展。该局实施了由政府颁布的各种激励方案 (比如:先锋激励方案和发展与扩张激励方案),同时该局设有一系列国际办公室以吸引外商投资,处理潜在投资商的疑问以及评估拟建项目的可行性。

2.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

原名贸易发展委员会的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 (IE新加坡)是一个国家机构。它通过为企业提供商业信息和合适的商业伙伴帮助新加坡企业在全国以及全世界范围内寻求业务扩张。IE新加坡的另一项重要功能是促使新加坡成为中小企业的中心。它吸引其他国家的企业将总部建在新加坡,从而通过与新加坡国际公司的合作将业务扩张至该区域。

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管理新加坡的货币、银行和金融业事务,并专为财政部门监管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4.新加坡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

新加坡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是一个国家机构,其目的在于保障新加坡持续的生产力、经济增长与竞争力,并通过同其他机构合作以提高商业标准,从而达到其目的。它重点关注中小企业。

5.科学技术和研究机构

该机构的主要功能在于保证科学与技术行业的发展。目前它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刺激产业研究与发展、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科技创业者、开发研究与发展型人力资源以及建立国际联系。

新加坡有大量的帮助政府建立与维护基础设施的监管机构,这使得新加坡成为一个有利于开展业务与适合投资的国家。

6.新加坡民用航空管理局

新加坡民用航空管理局 (CAAS)是一个代表政府谈判空中服务协议的法定董事会,同时对相关民用航空问题提出建议。它也是新加坡樟宜机场的业主经营人。

7.新加坡港务集团

新加坡港务集团是一个负责平稳运营位于新加坡的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转运中心的经营者,处理约占全球1/5的总集装箱转运吞吐量。PSA新加坡终端是一个一站式航运中心,它为处理货物作业提供全面综合的港口与中心相关物流的解决方案。其效率与标准化服务使其在2006年度亚洲货物及物流链奖中第七次获得 “(亚洲)最佳集装箱终端运营商”奖以及第五次获得劳埃德亚洲海事奖之 “最佳集装箱终端”奖。

8.新加坡资讯发展局

新加坡资讯发展局 (IDA)是新加坡资讯通信产业的发展者、促进者与调节者。它同私人企业密切合作,通过各种专门项目与方案在新加坡创造信息科技友好环境,致力于将新加坡建设成为亚洲领先的资讯通信中心。

9.裕廊集团

裕廊集团 (JTC)是新加坡为各行各业提供产业空间解决方案与专业停车场的领先者。它不仅为所有类型的制造业及相关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工业与商业设备,同时也在新加坡对有限工业用地的管理中起着主要作用。

10.劳动力发展局

创立于2003年的劳动发展局 (WDA)旨在提高和开发新加坡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本,建立一支有弹性、熟练灵活的劳动力队伍,以满足新加坡经济发展的需要。除鼓励雇主培训和提升工人技能的基金方案外,WDA还同新加坡的其他经济机构合作,以提供一个全面的、以市场为导向的以及基于绩效的成人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人力资源框架

三、投资者激励

1.双边投资协定

新加坡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以提供互惠投资保护。一般而言,这些协议为投资提供保护,使其免受不法征用,同时确保遭受战争与叛乱等事件时能获得有效与适当的损失赔偿。

2.自由贸易协定

作为新加坡贸易框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由贸易协定的设立是为让新加坡成为这一区域的集成制造中心,促进其知识经济的研究与发展,同时繁荣投资与服务部门。通过这些协定,新加坡的出口商和投资者能够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如关税让步、某些部门的优先准入权、更快地进入市场与知识产权保护

3.税收优惠

新加坡明白拥有一套具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来鼓励商业投资的重要性。其税率比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低,同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于某些工业及服务行业,新加坡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此外,为了把双重征税降到最低,新加坡与超过69个国家及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它几乎没有消费税和进口关税,也没有征收资本利得税、赠与税与财产税。

四、创 业

外国公司在新加坡有许多不同的办理业务的商业途径。在此,首先要注意的是商号和公司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同。一个商号仅存在于名义上和登记簿之中,并不被认为是一个法律实体,因为它不是一个法人团体,也不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一个商号既不能参加交易,拥有财产,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商号可采取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非新加坡人与未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均可设立一个商号,只是商号的经理必须是一个新加坡人或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就业准证持有人或新加坡直系亲属证持有人。一个相对较新的替代上述要求的做法是登记成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

相反,一个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它依法拥有法人资格。一个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与义务,可拥有财产,可以自己的名字起诉或被诉。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是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进一步划分为担保有限与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上市公司或股份不公开公司 (豁免公司或非豁免公司)。

除此之外,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经营生意的其他途径包括在新加坡设立一个分公司,注册一个代表机构,或者建立一个合资企业 (它可采取合伙或合资企业形式)。

1.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依据 《新加坡商业登记法》登记的企业,它只有一个所有者。它在会计与企业管制局 (ACRA)登记注册,程序相对简单与便捷,大约24小时内即可获得会计与企业管制局的批准,除非该申请需要提交其他权力机构批准或审核。这种企业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全权所有人在运营企业时有绝对的话语权,同时对正式手续与文书工作的需求最小。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由一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组成,为经营某一事业而联合在一起。它没有合伙协议,所有的合伙人通常拥有同等的管理该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企业最多可以拥有20个成员,除非该合伙企业由律师、医生以及会计等专业人员组成 (这些专业人员由特殊法令监管,允许他们在设立合伙企业时,成员数超过20个)。其登记程序与独资企业相同,简单快捷。

3.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诚如其名,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LLP)让所有人在像合伙人那样运营企业的同时只负有限责任,它将合伙企业的灵活性同私人有限公司的有利条件结合在了一起。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被视为该企业的代理商,他不会仅仅因为是一名合伙人或其他任一合伙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而对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负有直接或间接的个人责任。但是合伙人仍将对他自己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依据2005年 《新加坡有限责任合伙法》在ACRA注册登记。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至少拥有两个合伙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除此之外,它必须具有至少是新加坡个人居民的管理者。尽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保持良好的会计记录,但是它并不需要一个审计或将其账目归档。因此,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务账目不是一项公开记录。

4.公司

为完成和签署所有的必要文件,公司设立通常需要一周的时间。在新加坡设立公司的第一步是公司名称获得批准。这需要向ACRA提交申请,通常需要两至三个工作日。拟设立公司还必须满足新加坡的进一步监管要求。外资拥有权比例不会影响在新加坡设立的公司的地位,也没有要求新加坡公司的股权应由新加坡居民持有。唯一的要求是,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和一名股东,董事必须是新加坡的常驻居民 (也可能是该公司的股东),股东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不必在新加坡登记注册)。以下是公司设立后需要进一步遵守的监管要求:

第一,公司设立一个月内需设置一个注册办事处,在此处保留某些指定的法定记录,同时将法律程序通知送达公司。该注册办事处在工作时间必须开放。

第二,新加坡监管条例还要求公司在设立三个月内任命一个公司审计师。

第三,公司设立六个月内,公司必须任命一名新加坡居民担任公司秘书。公司秘书的职责是确保公司遵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如召开会议,维持登记注册与提交年利润。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该董事不得担任公司秘书。

第四,公司必须每年向ACRA提交审计账目与相对应的年利润。然而这个要求也有例外:(1)公司自设立后或自上一会计年度后暂停经营的;(2)私人公司在这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未超过500万新元的。符合上述例外情况的公司仍然必须准备损益账户与资产负债表,因为这些必须同公司年利润一起提交给所有的股东。

第五,除了公司的第一个年会,公司必须在每个日历年召开一次年会,每次年会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在会上,公司必须提交上一年度业已审查的损益账户与资产负债表。而私人公司可经其成员同意不召开年会。

(1)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无限的。对有限公司而言,成员对公司资产清算负有限责任,其名称中通常包含 “Ltd.”字样。

公司可以是担保责任有限也可是股份有限。当公司清算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仅需支付他们的未付份额;担保责任有限公司的成员仅需支付他们已同意担保的金额。

(2)私人有限公司

公司可以是私人公司也可以是上市公司,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上市公司没有股票转让的限制,而私人公司转让股份的权利是受限的。此外,私人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且被禁止向公众筹集资金。

(3)私人豁免有限公司

年营业收入少于500万新元的私人豁免有限公司 (如股东人数少于20人且没有公司股东的私人公司)不必承担任何准备审计决算与提交年利润账户的法定责任。这些公司可以向它们的董事或其董事投资的公司提供贷款

豁免公司仍然需要保持良好的账户记录,同时准备 “准确与合理”的财务报表,即符合会计标准委员会 (ASC)颁布的新加坡财务报告标准 (SFRS)。若公司无法提交一份有偿付能力的声明,它可向ACRA提交其未经审计的会计账簿。此外,未被免除法定审计义务的豁免公司必须提交一份由董事、公司秘书和审计师共同签署的有偿付能力的声明,或者向ACRA提交其未经审计的会计账簿。

外国公司通常不会投资豁免公司,因为按照定义,公司无法持有实益权益,不能超过20名成员,也不能向公众筹集资金。

(4)上市公司

股份公开的公司就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被允许拥有超过50名的股东和通过发行股票和证券向公众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和证券之前必须在ACRA登记一份招股说明书。在证券交易所寻求上市的上市公司必须首先获得新加坡交易所 (SGX)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的批准。

(5)无限公司

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在新加坡有小部分的公司是无限公司。该类公司的成员在公司资产清算时承担无限责任。

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可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以作为设立一家公司的替代选择。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外国公司章程授权的所有活动,但必须注意的是,其债务将作为一个整体延伸至公司的全部资产,同时其提交与报告要求和在新加坡设立的公司一样。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只需在新加坡登记注册,无须进行公司设立,因为它们已在其本国完成了法定设立。它们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注册需要花费几周时间,之后,分支机构需要在其总部举办年会的两个月内将其资产负债表提交ACRA登记备案。

6.代表机构

从事制造业、贸易、行业物流以及与贸易相关行业的外国公司可在新加坡设立代表机构。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外国公司提供一个临时场所,从而对新加坡的商业环境做出评价,并基于此做出投资决定。因此,代表机构可代表其总部或者海外分支机构从事促进与联络活动。作为一个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管理的特殊实体,代表机构的注册过程相当简便,也不受所得税与公司文件要求的限制。但它最多可被批准设立三年。

7.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可采取契约书合资企业的形式 (它可构成一个合伙企业),也可采取合资公司的形式 (它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合资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资方为完成特定目的而设立形成,通常随着目的的达到而解散。各合资方共同建立一个合资公司后,各自按其投入资本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8.商业信托

就信托自身的权利而言,它并不是一个公司实体或者法律实体。由委托方代表信托单位持有人从事业务,通过信托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委托方通常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托依据商业信托法则注册登记。如同一个公司那样,一项注册业务负有缴税义务,同时委托人的收入也应缴税,但信托单位持有人不负缴税义务。

五、劳动与就业

1.劳动法

新加坡的就业合同条款由就业法案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以规定雇主与雇员的权利与义务。就业法案普遍适用于同雇主签订服务合同的每一名雇员,但是管理、行政与机密部门的从业人员,海员,家政从业人员以及任何法定机构或政府部门的从业人员,适用不同管理制度的管理条例。

2.外来移民

(1)关于签证

所有的外国人都得通过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的移民关卡。一般而言,所有持有至少6个月有效期的旅行证件的游客到达新加坡后,都会获得14天或者30天的社会准入。这类准入允许游客出席商业会议和参加商务谈判。若游客需要停留更长的时间,可根据不同的情况申请延长。若游客想要在新加坡工作,需要申请就业准证或者工作许可证。

(2)就业与工作许可证

想要从事任何职业或任何形式的有偿工作的外国人需向人力资源就业许可部门申请就业准证,并承诺其月收入超过3000新元。

(3)个人化就业准证

在新加坡工作了一段时间的外国人或者海外最后一月固定薪金额超过18000新元的海外专家想在新加坡工作,可申请个人化就业准证 (PEP)。PEP允许外国人留在新加坡六个月内找到一个新的工作,且无须为新工作重新申请新的就业准证。PEP只颁布一次,有效期为三年且不可更新。

(4)进入许可证

想要在新加坡成立一家公司且具有现有记录的外国企业家可向新加坡移民局申请进入许可证。该企业家必须持有至少30%的公司股份。该企业家在新加坡成立公司之前也可申请进入许可证。

(5)永久性居民身份

拥有专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有助于在新加坡追求自己的职业与技术发展的外国雇员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EDB为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创立和经营业务建立了全球投资计划,最低投资额为250万美元。EDB将帮助企业家为自己及直系亲属 (配偶与未满21岁的子女)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

3.社会保障

新加坡拥有优秀的专业与熟练劳动力,其主要的劳动力成本与国家强制贡献有关,即雇主缴纳的国家养老金和储蓄基金,简称中央公积金 (CPF),这是政府为所有的新加坡人与新加坡永久居民建立和管理的强制退休基金。这些年来,CPF储蓄金已被允许用于购买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投资于在当地机构的教育。

所有的雇主和雇员都必须对雇员薪酬作出一定的贡献,包括临时工、试用工、兼职与计件工人。目前,雇主通常贡献他们雇员的总薪酬的16%到该基金,而雇员通过雇主扣除贡献他们薪酬的20%。自1995年8月1日开始,在业的、持有专业访问准证或者三年工作许可的外国雇员不在CPF方案内,无须做出CPF贡献。雇员可自愿作出CPF贡献。然而这不会被免除税收,雇主作出的任何CPF贡献都将从雇员手中收税。

六、税 收

新加坡税收政策旨在使公司与个人的税率处于较低的水平上,同时通过向各方面征税来保持宽泛的税基。因此,新加坡既有对公司和个人就来源于新加坡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又有财产税、商品和劳务税以及对发行许可和执照征收的间接税。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即居民与非居民需就积累于、来源于或获得于新加坡的所得纳税。但是,非居民个人汇至新加坡的外国收入不用征税。新加坡的所得税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 (IRAS)执行,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核定征收。

1.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加坡税法,公司需就任何积累于或来源于新加坡或者从新加坡境外产生而在新加坡获得的所得纳税,而不论该公司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注册或成立。新加坡实行单层的企业税收制度,对上一年度的收入征税。自2010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

对非新加坡居民 (包括公司)的某些支付征收预提税。这些支付包括:利息、佣金、与贷款或债务相关的费用或其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动产租金以及管理和技术费用 (不包括股息)。预提税的税率取决于支付的性质。在各种税收优惠方案下某些活动可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此外,新公司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享受退税。

(1)免税收入

非新设公司的免税额度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新元及以下的部分,扣除75%;

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新元至300000新元的部分,扣除50%。

新设公司的免税额度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新元及以下的部分,扣除100%;

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新元至300000新元的部分,扣除50%。

合格公司在第一个连续三年可享受最多300000新元 (不含新加坡免税股息)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额度,第一年指公司成立的那一年。

新设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①在新加坡成立;

②该纳税年度内是新加坡的居民纳税人;

③该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名股东满足:

(i)所有股东都是个人且以他们自己的名义直接持有股份并从中受益;或者

(ii)至少一名个人股东持有至少10%的已发行的普通股。

(2)境外所得免税

在2003年6月1日或之后获得的境外股息、境外分公司利润以及境外劳务所得若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可免税:

①取得所得的境外公司税最高税率至少是15%;

②在取得所得的境外,此收入的所得税已付或应付;

③稽查官认为此项免税对新加坡的居民有益。

如果因为在该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而享受收入免税,则在2004年7月30日及以后在新加坡获得的上述外国收入也可享受免税。

(3)资本利得税

新加坡没有资本利得税,因此处置不动产,股票或者股份的收益要么征收所得税要么不征收其他任何税。对于征收所得税的资本利得,这项利得必须是收入的性质而非资本的性质。具体地说,利得要么产生于贸易,要么产生于投资,若是前者,应缴纳所得税,若属于后者,则无须纳税。

(4)视为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与预提所得税

视为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如表1所示。

表1

*非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从事经营所得不适用上述预提税率。非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从事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如下:

①非居民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

②非居民个人:20%。

付款人必须就向非居民的支付预提所得税,并在付款或视同付款之日的次月15日之前将税款付给稽查官。逾期不付征收最高20%的罚款。对2012年7月1日及以后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允许付款人延迟一个月申报并缴纳预提税,即在付款日的第二个月的15日之前。预提税可因税收协定安排而减免。

(5)股利支付

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加坡实行单层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此制度之下,无论股息产生于已纳税收入还是免税利得,在新加坡的股东取得的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都免于缴纳所得税。

(6)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资本免税额与捐赠

若弥补损失年度的第一天公司的股份持有与亏损发生年度的最后一天没有实质性变化(未超过50%),则以前年度的亏损与捐赠可用于弥补该年度的所得。捐赠的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资本免税额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所得:

①弥补损失年度的第一天公司的股份持有与资本免税额发生年度的最后一天没有实质性变化 (未超过50%);

②贸易无变化。

(7)团体弥补免税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自2003纳税年度起,可用团体弥补免税:

①新加坡设立的公司及其所有在新加坡设立的子公司;

②两家新加坡公司属于同一个集团且持有75%的股份;

③一家公司由另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75%的股份;或两家公司均由另一家新加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75%的股份;

④会计年度相同。

(8)可用以前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资本免税额与捐赠

自2006纳税年度起,在满足资本测试和贸易测试的情况下,资本免税额及亏损可用于弥补上一年度最多10万新元的所得。

(9)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类型、税率及主管机构如表2所示。

表2

续表

2.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居民需就积累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管该居民是否为新加坡公民。应税所得包括从事贸易、商业或专业活动取得的收益,在新加坡受雇获得的所得、股息、利息或折扣、退休金、年金、租金、特许使用费、溢价或其他来自于财产的利得。

新加坡居民指居住在新加坡的个人,居住可包括短暂离境,此短暂离境必须是合理的且和作为居民是不相冲突的。在一个公历年度中在新加坡居住183天以上的视为新加坡的居民纳税人。在新加坡连续居住或工作3年,即使第一年和第三年在新加坡的时间少于183天,第二年在新加坡的时间超过183天的也视为新加坡的居民纳税人。在新加坡短暂停留,并无任何定居意图,且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在新加坡实际居住不足6个月的,不视为新加坡居民。非居民个人在新加坡就业不超过60天的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则不适用于在新加坡连续居住满三年者。在新加坡工作超过60天但少于183天的,视为非居民,收入按15%的比例税率或按适用居民纳税人的税率计算,取两者中较高者。

从2012纳税年度起,居民纳税人税率,如表3所示。

表3

3.双重征税

在国际税收方面,新加坡已与超过69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减少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的双重征税。这些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基本上是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的模板制定的。税务减免模式是属地纳税与境外收入豁免的结合。

4.商品和劳务税

商品和劳务税 (GST)是针对在国内消费商品和劳务及进口商品征收的税。当企业的营业额超过每年100万美元时,必须进行商品和劳务税登记。营业额不足100万美元的企业可以自愿进行商品和劳务税登记,但需经过商品和劳务税稽查官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公司必须连续登记至少两年。除了法律特别豁免的商品和服务,所有商品和劳务都应缴纳商品和劳务税。商品和劳务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1)标准税率项目 (7%)

除零税率、免税和非应税项目以外的所有商品和劳务。

(2)零税率项目

①商品出口;

②国际服务。

(3)免税项目

①住宅产品的销售及租赁;

②金融服务;

③投资型贵金属项目。

(4)非应税项目

①持续经营业务转让;

②私人交易;

③第三国销售;

④零税率仓库内的销售。

所有已登记的企业都必须定期向商品和劳务税稽查官提交申报表及账目。一般申报期为3个月 (季度申报),与会计期间相一致。稽查官可以批准企业一个月申报一次 (每月申报)。申请每月申报的,要写明理由并要经稽查官批准。有些企业的会计期间可能与公历月份不吻合,如它们可能以每个月的固定日期 (而非最后一天)为记账结束日期也可能以4或5个星期为一个会计期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向稽查官申请一个与其会计期间相一致的特别纳税期间。申报截止日期为会计期间结束后一个月。

七、会计和报告

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应遵循的会计准则由会计准则理事会 (ASC)制定。广泛的政策意向是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B)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将使企业的财务信息更具有透明度与可比性,并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其在新加坡投资及当地企业去海外投资的合规成本。ASC将密切跟踪IFRS新的变化以寻求其在新加坡适用的可能性,同时也会考虑当地的经济和商业情况以及将采用IFRS的实体情况。ASC仅负责制定和颁布会计准则,对企业是否遵守会计准则的监管和执法仍由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负责监管企业,新加坡慈善总监监管慈善机构,合作社注册局监管合作社,社团注册局监管社团。

八、土地及产权的获得

为吸引外国人才,新加坡政府在对私有财产外国所有权的限制方面已作出相当大的让步,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高6层以上建筑中的公寓或私人住房,并且对私人非住宅财产的外国所有权 (即商业和工业产权)一般没有限制。但是,外商投资于房地产仍需要经过政府许可。

九、知识产权

新加坡已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新加坡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利。这有利于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在新加坡的成长和发展。诸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注册外观设计法等法律为知识产权的注册和实施提供了结构化的方法。新加坡自199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签署和批准了许多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包括 《伯尔尼公约》。新加坡设有很多法定机构来支持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如新加坡警察部队、电影与出版物管理局和关税局。实质性的损害赔偿依据新加坡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十、纠纷的解决

新加坡建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以处理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其法律系统是极度透明高效的。新加坡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根据涉案金额或刑罚级别来确定管辖法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诉庭两个部分组成,上诉庭审理不服高等法庭裁决的案件。初级法院由各区法院组成,包含专门的家事法庭、少年法庭、死因调查法庭及处理10000新元以下案件的小额赔偿法庭。新加坡已着手促进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途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制定了全面的仲裁规则,它们被进行仲裁的各方普遍采用以作为解决纠纷的基础。

(翻译:刘新宇)

[1] 本文信息截至2013年2月1日,后期如有变更,以变更为准。

[2] 亚洲领先的商业服务供应商之一,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中国内地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设有办公室,与超过21个国家有合作关系。在过去40年里已帮助5500多家企业在亚洲建立和扩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