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市是新加坡共和国行政中枢和商业中心,东南亚及世界性大港埠和金融中心之一。位于新加坡主岛南岸中段,扼新加坡海峡咽喉,海洋航线辐辏于此。其中新加坡河下游两岸,面积8.11平方公里的市中央区是新加坡城市岛国的发祥地,长时期以来也是新加坡的商业、金融和行政中心所在地。市中央区自南而北有新加坡河、史坦福沟和梧槽河贯穿。这条公路是纵贯中南半岛最长的陆上干线,加强了新加坡市在东南亚海空交通枢纽的地位。......
2023-08-02
Charmaine Koo Edwarde Webre[1]
香港,长期被外国投资者视为中国的门户,正逐渐成为中国通往世界的跳板。香港紧邻中国内地,且是国际金融与商业中心,自然成为中国投资者投资海外的首选地。尽管内地投资者觉得香港很亲切,但通过香港投资和在香港投资是有很大不同的。
香港是一个商业环境宽松的地方,但对于那些以为内地的商业运作方式适合香港的想当然者来说,还是具有很大挑战的。对于内地投资者来说,必须懂得香港和内地的不同。
一、香港的优势
香港对于寻求海外投资的中国内地公司来说是一个理想之地,香港地理条件优越,拥有便利的交通、港口和发达的航空设施;税收结构简单,税率低,法制和行政系统效率高。香港同时具有发达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上市体制,没有配额限制和政府审批。香港既是没有外汇管控的主要金融中心,又是主要的人民币海外结算中心。
香港对境外投资者限制很少,境外公司经营自由,关税几乎没有。公司设立很容易,劳工法律灵活,雇员受聘及解聘自由,知识产权受到了很好的保护。香港给来这里投资或以这里作为跳板来向全球投资的人提供了开放的市场环境。
香港长期被国际机构誉为最自由的经济体,所有这些因素使得香港成为对内地投资者具有强大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特别是在香港回归中国后。
二、境外投资政策
1.政府态度
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很受欢迎,他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香港经济来说,来自境外的投资起着关键作用。在香港,任何行业 (很少情况下有例外)对外资都是开放的。事实上,很多行业不仅仅允许外资进入,甚至是全外资都行。外资公司在香港可以自由运营,香港很多主要的商业领域都有外资公司参与,通过在维京群岛设立的公司在香港进行商业运营的方式很普遍。
香港政府对所有贸易和投资,基本都是采取自由和开放的市场政策。同时,特殊激励机制的缺失,使得内地企业在开放的投资环境中受益。香港政府鼓励公平竞争,对内地、外国和本地投资者都一视同仁。
2.境外投资的限制
香港政府对内地、本地和外国的企业基本无区别。香港并没有针对大陆投资采取特殊的管理制度或审批程序。限制内地投资的行业 (包括银行、民用航空、电视和无线电广播)寥寥无几。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对内地投资者开放。
三、商业模式的选择
1.概述
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做生意可选择的企业结构范围很广。这些实体有着不同的特点,内地投资者应注意根据其目的来选择合适的实体。
非居民在香港投资最常用的经营实体包括:
(1)香港公司;
(2)合资企业;
(3)代表机构;
(4)分公司;
(5)合伙企业。
2.香港公司
内地投资者可能希望采用全资的香港公司来经营其在港业务。这种选择很普遍。香港公司和投资者相互独立,投资者在经营中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的责任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香港公司可以是私人公司,也可以是公众公司,两种实体所适用的规则的区别很小。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都应遵守 《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以下简称 《公司条例》)。香港公司中大部分为私人公司。
(1)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有几点限制:其股东不得超过50人,其股份的转让必须受限,且不得发行不记名股票。非上市公司还在某些资金筹措的方式上受限,不得向公众招股或发行债券。香港私人公司的好处是在其年度审计中,无须披露关键的财务信息。
(2)公众公司
任何不符合私人公司条件的公司都将被视为公众公司 (不论是否在证交所上市)。虽不受制于对私人企业的限制,但公众公司必须遵守更严格的管理制度 (特别是 《收购和并购准则》,以下简称 《收购准则》),并且如果在证交所上市,则还应遵守 《股票在证交所上市的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公众公司还应遵守更高的信息披露规则。
(3)香港公司的特征
香港公司的设立快捷而简便,几天之内就能完成,不需要政府的审核批准。已经设立但尚未经营的壳公司,也很容易找到。香港公司对本地董事或股东均无要求,但是要求有一名本地的公司秘书。香港法律并不要求公司有特别指定的法定代表人。
香港公司由董事会操作授权,没有经营范围的限制,没有最低普通股的限制。香港公司的资本结构可以由股本和借贷资本组成。香港公司可同时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偿还能力,法律对香港公司的负债数额没有限制,对外债也不要求登记。
香港公司的设立应遵守 《公司条例》的规定。香港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并公布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经营和资本情况。年度报告和公司详情,包括公司董事的姓名和地址应当对公众公开。
3.合资公司
内地投资者也可以采取与本地方或外籍方合资的方式在港经营。合资公司独立于其股东,简单而言就是拥有多样化股东的香港公司。股东的责任以其投资额为限。与内地不同的是,成立由非居民方参与的合资公司无须经过特殊的审批程序。合资公司在香港适用的法律同其他所有香港的公司一样。
投资各方间的关系由投资协议进行约定,其中应包含投资各方的合作条款及重要的经营计划。投资协议无须登记。《公司条例》中包含对一般小股东的保护条款,但并没有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那样为合资公司设定框架。投资协议中应当约定与公司合作与运营相关的重要事项。
4.代表机构
如果内地公司想分析香港市场是否适合其产品或服务,则可以选择设立代表机构。公司设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 《工商登记条例》(第310条)的规定进行登记。此类经营实体在香港只能开展促销和联络工作。代表机构在香港被禁止从事任何经营或签订任何合同。设立代表机构是内地公司尝试进入香港市场的稳妥选择,但却是一种相当受限的模式。
5.分公司
在香港开展经营活动不限于香港公司。非香港公司也可在香港的管辖下自由经营,但某些情况下需要登记。如果内地公司想以分公司的形式在香港经营,则必须按照 《工商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同时必须按照 《公司条例》的规定登记为非香港公司。按照《公司条例》的规定,外资公司应当指定一位本地人,授权其在香港接受程序和通知服务,并登记营业地点。外资公司普遍通过此种方式在香港经营。然而内地投资者往往认为不在内地设立公司,而是通过设立海外离岸公司在香港经营更为灵活。
6.合伙企业
设立合伙企业也不失为一种选择。设立合伙企业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可以快速设立。设立合伙企业的协议无须登记,但是一旦在香港建立了营业场所,合伙企业本身就应当按照 《工商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对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每个合伙人都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超过20人。然而,某些类型的专业合伙企业则不受此限制。
四、在香港上市
在香港创业的境内投资人可能希望通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来提升企业实力。这条道路同样适用于来自内地或其他特定区域的公司。联交所为许多国际和境内的投资者及终端用户提供服务,包括许多全球最大的金融机构。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在其现有管理体制下具备相当的盈利纪录,并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境内公司寻求在香港上市还应遵循其他特殊规定。
香港也有二板市场,即创业板市场 (以下简称GME),该板针对的是科技型及其他高风险企业。GEM对业绩纪录的要求和其他各项要求虽然与主板相似,但却没有主板严厉,其挂牌路径会相对简单些。
五、兼并与收购
内地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并购交易进入香港市场。在香港,典型的做法就是收购实体或资产。非居民在香港进行并购不受任何特殊的限制,也无须任何特殊的审核程序。不过,收购私人企业和收购公众企业的规定不同。香港并购交易受到的规制较之内地要少。
实体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实体收购在股权转让后即告完成,通常更为简便,一般税负也较轻。在此类收购中,投资人从公司或现有股东处收购股份,被收购实体的法律性质不发生改变。收购香港的公司应当缴纳印花税。
资产收购的标的是经选择的公司资产和负债,其被收购后将被注入另一法人实体。由于涉及单个资产的转让,资产收购更为复杂也更难完成。但是,依据某些特殊的香港法律法规,资产收购可作为收购企业剔除不需要的债务的手段,这是资产收购的显著优势。
1.公众公司的收购
即使没有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在交易条款上也要受到特定限制。香港的公众公司(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应遵守 《收购准则》。尽管该准则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关部门仍希望企业能遵守。如果公众公司为上市公司,则应遵守证券交易法律法规。
(1)收购准则
《收购准则》的宗旨在于为涉及收购和兼并的香港公众公司提供指引,目的在于保证股东在兼并或收购交易中受到公平对待。该准则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充足的信息,使股东在知情的情况下对出价作出决策。
该准则对导致公司控制权——目前被定义为持有或合计持有30%或以上公司选举权,无论该持有或合计持有是否形成实际控制权——发生改变的股权收购作出了规定。
该准则不仅适用于要约公司和受要约公司,还适用于要约人的 “一致行动人”,其被扩大解释为合计持股人。该准则要求,要约人在以下情况下对受要约公司的所有股东作出强制公开要约,除非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财务部的执委会主任 (以下简称“执委”)同意其豁免,受要约公司有一致行动人:
①无论是否通过一段时间内的系列交易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持有30%或以上表决权);
②已经持有公司30%至50%表决权,自相关收购之日起12个月内受让2%以上的目标公司表决权。这就是自由增购条款。
在以上任一情形下,为了实现公众公司的股权制衡,收购方必须对股东发出要约。要约必须以现金或以现金作为附随条件作出,且金额不得低于收购方 (或一致行动人)在前六个月内支付价款的最高额。
执委只要遵守准则的精神和总则,便可充分自由地裁量是否能豁免准则的规定,而在内地豁免权则没有这么普遍。
(2)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虽然联交所一般不在此类收购交易中扮演主要角色,但其可能会调查上市公司在收购或兼并后是否还符合挂牌条件。联交所有责任确保所有的 《上市规则》中的要求都得到满足,尤其会关注相关交易进行之后,上市公司是否仍保留了至少25% (例外情形的最小公众持股量除外)的股本在公众手中。此外,联交所还会仔细审查反向收购、关联交易及借壳上市。
收购和处置上市公司资产,或者其集团成员的资产以及与上市公司关联人进行交易,都应遵守 《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条例》也规定处置香港上市公司的特定资产需经过特殊的股东批准程序。
2.私人公司的收购
与公众公司的收购相比,私人公司的收购所受到的规制较少。尽管在私人公司收购中,交易各方一般有权自由协商其交易,但 《公司条例》中规定了可能影响交易结构的特定条款 (即禁止特定类型的财政资助的条款)。交易各方可以不经政府干预或确认而设定其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包括采用可变定价机制。私人公司的收购,实际上是交易各方之间的协议。公众公司收购受到的种种规制都不适用于私人公司。私人公司不受 《收购准则》的约束。
3.交易架构的考虑
在设计收购的架构时,内地投资者应考虑其经营目标和目标公司的法律性质。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第三方同意的必要性,资产的可转移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税负都将影响交易架构的选择。
4.交易文件的编制
在香港进行交易时交易文件的编制极其重要,内地投资者应当予以重视,因为在香港这些文件远比内地的类似文件要详细得多。文件编制对交易而言非常重要。香港法律制度中强制性条款较少,因此合同条款的约定更为重要。交易各方必须清楚地描述其交易条款。发生争议时,香港法院会紧扣文本文件,适用非常具体的合同解释规定。整个合同文本都同样重要。合同的条款会以可预见的方式来执行。相比人际关系和非正式的理解而言,文本文件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5.涉及在香港出售和购买资产或公司的典型核心文件
(1)保密协议。各方承诺,对实际交易及尽职调查期间获知的信息保密。协议将限制信息的使用方式并约定独家谈判的期间。这些协议在香港具有强制性。
(2)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交易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并陈述关键交易条款。通常包括,关于交易或公司的详细声明与保证以及对违约的赔偿。买卖协议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将被收购的股权或资产。这些是非常详细的文件,但是其中的法定强制条款很少。
(3)披露函。卖方对在买卖协议中向买方做出的声明与保证进行披露。披露函将中断卖方对披露事项的责任,除非卖方通过赔偿予以弥补。
(4)股份转让。如买卖涉及股份的出售,还应签订股份转让书。如果是香港公司的股份,还应制作买卖凭证。这些文件是计算印花税的依据。
(5)如果是出售业务,还应按照 《商业交易条例》的规定发布通知。
(6)如果买卖一方为上市公司,或交易涉及上市公司 (或集团的成员公司),还需要制作其他文件,如公告,可能还有对股东的通知书。
(7)如果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应当就股份的收购向公司及联交所进行信息披露。如交易适用 《收购准则》并且已作出公开要约的,那么应当按照其规定来制作要约文件。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在交易中采用香港适用的文件。交易的所有文件都应当编制。
6.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所有香港收购交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目标公司及其经营的调查,买家能更好地理解待收购的业务,并发现所有需要处理的经营问题。此调查能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债务,并在收购文件中予以陈述。重要的是确保所有的问题都明确,并在文件签署前得以阐明。如果等到交易完成后再考虑这些问题就没那么容易了。交易文件通常被认为是全面和完整的。内地交易中进行尽职调查时发现的问题,常常会基于人际关系而被处理,而香港的尽职调查则比内地彻底得多。
7.所有权报告
有时,还要针对目标公司所有的财产出具所有权报告,其他非财务尽职调查的主要调查项目包括法定账册、大型合同、有关设备的租赁、服务协议、贷款详情以及诉讼详情。
进行收购交易时,内地投资者应确保开展适当的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的法律性质及其问题,切忌盲目。
8.商业收购的问题
在交易涉及购买公司资产和债务的背景下,雇员移交至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对债权人的负债这两个环节常常会出现问题,这些都受到香港法律的约束。
9.雇员
内地投资者应当意识到,香港法律法规并未对商业收购中产生的雇员移交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根据香港法律,所有现有的雇用合同都应当被终止,并与待移交的原雇员 (如果适用)签订新的雇用合同。如此,可能导致裁员问题,雇主可能要向老雇员支付遣散费等。
香港 《雇用条例》规定,如果在企业转让中,新的企业雇主在原雇用协议终止前7日内提出重新雇用并承诺不降低优惠待遇的,可以得到豁免。如雇员无故拒绝签约,雇主不再承担支付遣散费的义务 (但可能仍有支付长期服务补偿金的义务)。如果雇员同意签约,则雇用关系得以延续,最终的遣散费将累计由新雇主承担。
10.债务转让
关于企业转让,内地投资者应当特别注意债务的转让问题,即便是在资产交易中也应当注意。香港 《商业转让 (债权人保护)条例》规定,当企业发生转让时买方即便有相反约定,也应当对卖方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除非条例有其他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各方,在转让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后四个月内公布转让通知 (展示规定的转让细节)。其后买方不再对卖方的所有债务承担责任,自转让完成之日起生效,最后一次公布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转让即告完成,除非在此期间内,有债权人对卖方的任一经营债务提出异议。
在 《商业转让 (债权人保护)条例》的规定下,买方有权对其承担的责任向卖方进行全额索赔,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赔偿条款已经包含在各方之间的协议中。
11.不动产所有人
香港的不动产,未经所有人的同意是不得转租的。不动产所有人同意转租的情形也很常见。如所有人不同意转租,则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涉及香港租赁财产的并购交易,应当获得所有人的同意。获得同意,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也不需要立即获得同意。所有人总是会看收购方的经济实力,如果原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市场价,则会伺机重新商定租金。当交易的目标企业涉及不动产租赁时,为了防止问题的出现,应当尽早告知所有人以征得其同意。
12.印花税
由于税收制度的简便和透明,地方税对香港并购交易架构的影响不大。但是,内地投资者应当重视印花税对交易的影响。在香港印花税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印花税是香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为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现行税率为超出支付对价或转让股权价值部分的0.2%,通常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印花税的金额一旦确定便不再变更。如果买卖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为某一最高额范围内的可变价格,则印花税将按照约定的最高额征收,即使最终的交易价格并非最高额。因此,在起草此类协议的价格条款时应当谨慎。少支付印花税 (甚至免除)的方法有很多,但是这些方法的可行性取决于特定的交易环境。印花税的支付时限非常严格,逾期支付的罚金相当高。在香港境内签订交易协议,相关的交易文件必须于3日内加盖印花。如在香港境外签订交易协议,则加盖印花的时限延长至30日。因此,许多交易都在香港境外签约,以延长加盖印花的时限。印花税导致离岸公司在香港广泛流行,因为这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六、防止贿赂条例和竞争条例
1.防止贿赂条例
尽管内地和香港都流行礼尚往来,但在香港应当额外注意此类行为。在内地送礼是人际交往及商务往来中的惯例。这一特征在香港会受到一些限制,香港制定有严格的反贿赂条款,其包括的范围非常广。内地投资者应当注意这些限制。
香港的 《防止贿赂条例》禁止向代理人提供与其业绩相关的 “好处费”,禁止代理人索要或接受此类 “好处费”。“贿赂”并未出现在条例中,其使用并不限于政府官员行为,商业行为也同样被涵盖在内。
虽然招待和娱乐已明确不在 “好处费”的范围之内,但是基于条例的广泛定义,送礼和款待仍然可能被解释为贿赂。遵循习俗也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2009年,某公司董事长因为向警察提供了15盒月饼而被判2个月监禁。
在香港经商,内地投资者应当注意向其业务伙伴或政府官员的送礼行为,应充分考虑每次送礼的环境和目的。代理人送礼的,被代理方也应承担责任。内地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这些问题,并对其代理人的送礼行为做详细记录,制定相关公司制度。内地投资者应当将香港严格的反贿赂规定告知雇员并严格控制代理人的送礼行为。
2.竞争条例
传统上香港对经营行为的限制很少。然而,香港2012年起草了 《竞争条例》,将在未来几年内施行。该条例禁止在香港签订反竞争协议、实施协调行为及做出以防止、限制或歪曲竞争为目的或导致此类结果的决定。条例还禁止 “有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影响力,在香港实施防止、限制或歪曲市场竞争的行为。该条例可能会导致商业实践的重大变化。
实施该条例的委员会及法院尚未形成,还需出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条例何时生效还不明确。内地投资者应关注该条例的进展,考虑其可能对当地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
七、税 收
1.税收环境
香港的税收环境对大陆投资者具有吸引力,其具有以下特点:
(1)香港的税率普遍低于大部分亚洲其他地区;
(2)不对资本收益征税;
(3)不对香港境外产生的利润征税;
(4)不对股利征税。
香港没有大量的针对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机制,但却有许多以鼓励特定产业发展或拉动对现有商业的投资为目的的税收豁免或津贴。
2.税收协定
为了将在签约国经营的投资人的双重征税减到最小,香港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全面的双重征税协定,香港还在继续与其他国家协商,以将更多的国家纳入协定的范围。
全面双重征税协定涵盖了多种税收,包括所得税、薪俸税及股利和利息预提税、版税,但是具体协议包含的税种可能并不一致。总之,双重征税协定的宗旨是尽可能减少对约定税种的双重征税,使投资人更明确地预见其跨境活动可能产生的税负。
3.主要税种
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可能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薪俸税、所得税、财产税、印花税和特种印花税。这些税种根据相关收入的性质征收并具有地域性。这些征税对象以外的收入无须在香港交税。特别是香港不对任何工资单、营业额、销售额、附加值、赠品或资本收益征税。这些是不同种类的间接税。碳氢化合物、烟草、烈酒及车辆登记和许可费的税负最重。
(1)薪俸税
个人从香港获得的雇用收入,或从香港办公室获得的收入,或领取的香港养老金应当缴纳薪俸税。如果是香港雇员,即便有的服务是向境外提供的,其获得的全部收入都应缴纳薪俸税。
基本税率为15%。但是,应交税金的计算根据个人津贴及收入等级的不同而不同,最高可达到17%。如果在津贴和等级的基础上计算出的应交税金超过总收入的15%,则应按照应纳税收入的15%来计算税金。
(2)所得税
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工作或经商的个人可能就其产生的利润缴纳所得税,但出售固定资产产生的利润除外。根据规定,生产中发生的费用可从应税利益中扣除。来源于香港境外的利润无须在香港交税,即使该利润款汇入香港账户。所得税不是以纳税人的住所地为标准缴纳,而是以利润来源地为标准。股利无须缴纳所得税,也无须承担任何税负。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6.5%,非企业的税率为15%。当年产生的亏损可从利润中扣除,超出部分未能扣除的可转到下一年适用。所得税不允许集团税收减免。
(3)财产税
财产税的税率为在香港土地或建筑物应评税净值的15%。应评税净值为应收租金减去不能回收的租金、利息和20%的固定修理补贴的余额。在香港经营的公司可选择豁免财产税,以所得税代替。
(4)印花税
以下单据需缴纳印花税:
①财产售卖交易——最高达应付对价的8.5% (对价低于21739120港币时可适用较低税率),买卖协议已缴纳印花税的除外;
②住宅物业买卖协议——最高达对价的8.5% (对价低于21739120港币时可适用较低税率);
③不超过一年的财产租赁——应付租金总额的0.25%;
④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财产租赁——年均租金的0.5%;
⑤三年以上的财产租赁——年均租金的1%;
⑥香港股票的转让——对价或股票价值的0.2%,选择二者中数额更大的;
⑦香港不记名票据——市场价值的3%。
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或股份转让可免税。关联公司之间的某些其他活动也可免税或只承担名义上的税负。
(5)特种印花税
特种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住宅物业的销售协议,此外还有其他应征印花税的协议,即买方自购买财产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该财产的。特种印花税采用递减税率,买方自购买财产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该财产的,按照财产价值或支付对价的15%征税,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后12个月内转让财产的,按照10%征税,自购买之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内转让财产的,按照5%征税。
打算在香港购买财产的投资人应当慎重考虑印花税的问题。由于香港政府试图支配香港财产交易市场,印花税税率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调整印花税税率成为政府的重要工具,并且最近税率在不断上调。
某些住宅物业的销售协议无须缴纳印花税,比如卖方与其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间的销售,或者依据法院裁决的销售,或者抵押权人的销售。
八、知识产权制度
首先应理解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香港的法律框架建立在英美普通法法系基础上,中国内地的知识产权法和法院裁决不适用于香港。中国内地知识产权法的效力并不能直接延伸到香港。内地投资者应当单独在香港采取措施保护相关知识产权。
尽管香港知识产权大多数来自于成文法,法院还是拥有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体系,如有关假冒和泄密的案例。香港的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包括:《商标条例 (第559号)》、《专利条例 (第514号)》、《外观设计条例 (第522号)》、《著作权条例 (第528号)》、《集成电路布线设计条例 (第445号)》和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 (第490号)》。
香港是以下主要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著作权公约》和 《专利合作条约》。
香港是WTO的成员,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的约定。知识产权法规在香港的执行主要依靠法院。某些对商标和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关实施强制执行。
1.香港知识产权的种类
(1)商标权
商标可以由单词、人名、外观设计、字幕、文字、数字或前述种类的任意组合、声音、气味或者商品或包装的形状构成。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及生动的代表性才能予以注册。
香港建立了检测系统,申请人注册商标时需经过商标注册局的检查,看其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以及有无与注册在先的商标冲突,如果与已申请或已注册或未经注册的著名商标发生冲突,该申请将被拒绝。已经在内地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在香港声明其优先权。
申请时应当提交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清单。香港按照第10版 《尼斯分类》建立了多级归档系统,但是并未建立像大陆那样的子分类系统。
在香港,公司名称、商业名称及商标的注册分别由不同法律和制度调整。公司名称在公司登记处或工商登记处注册,不同于商标局的注册,这并不保证公司有权使用该名称作为促销商品和服务的商标,也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该名称或商标,不过有些情况可享有此权利。另外,第三方使用或注册公司名称为商标后,可能有权禁止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统一名称作为商标,具体视情况而定。因此有必要到公司登记处或工商登记处检索冲突名称。
不同于内地,香港商标系统并不是全然建立在优先申请制上。如果某公司在他人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则最初使用人可以基于其优先使用或名誉、商誉对他人的注册提出反对。
另一个应当考虑的问题是中文和英文商标的采用。由于香港是双语城市,商标应当注册为两种版本。中文版可注册为简体或繁体。如果统一采用中文商标,则应当谨慎。有些公司在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中文商标 (如在内地、香港和台湾使用不同的商标),这导致在商标保护和品牌认证方面出现问题。
(2)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所有人对其原创作品享有的权利,常被用于保护产品的设计。获得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这意味着该作品必须由作者原创,不得复制他人的作品。
香港实行开放的资格审定制度,这意味着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创作或发表的原创作品权利都在香港受到保护。著作权作品不需要申请即受法律保护,实际上连著作权登记部门都不存在。有些特殊的作品,如音乐或电影,其所有人可以在产业登记部门登记其权利,但这种登记并不决定其是否享有所有权。
由于不存在登记程序,公司对有关作品创作及作品权利的详细证据的保管极其重要,因为一旦涉及强制执行,有权部门会要求提供权利证明,包括创作的时间和地点、作者姓名、权利人姓名、权利人产权链以及作品原件。
(3)专利权
香港的专利注册制度建立在对已经在英国、欧洲专利局 (标明英国)及中国内地获得授权的专利的重新登记之上。按照它们签订的 《专利合作条约》进行国际申请也是被认可的。
香港也有短期专利制度,以保护那些市场寿命较短的产品或工艺。短期专利可直接向专利局申请,无须再到其他部门进行相关的申请。该申请对专利的新颖性和独创性要求与标准专利一致。该申请不需要进行大量的检索,但必须提供由指定研究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
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对象包括新的产品、物品、药物、可用于工业生产的新颖研究方法或工艺。某些对象则不在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包括科学理论、数学方法、经营手段和电脑程序。
一项发明必须是在其申请提交之前,任何地方任何公众都无法获得。这意味着潜在的专利发明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应当保密,以防止破坏发明的新颖性。
香港是 《专利合作条约》和 《巴黎公约》的成员之一,因此已在内地申请的专利在香港享有优先权。基于香港的重新登记制度,内地企业可以按照标准专利的程序申请专利或者对内地专利进行重新登记,或者申请短期专利。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提交英文版的摘要。
应当明确的一点是香港专利,即使在内地享有优先权,也将按照英国判例法和英国解释规则的规定解释。
(4)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产品的外观,而不是物品本身。家装、文具、壁纸以及纺织品,珠宝、手表及玩具等物品都可以申请注册外观设计专利。
可以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由形状、构造、应用于工业工序的图案或装饰组成。外观设计应当能吸引顾客购买产品。仅仅体现物品功能,或者不能与其他物品相区别的外观都不享有外观设计的专利。
外观设计在提交申请之日必须具备新颖性。提交申请之前公开设计可能会破坏其新颖性。因此,外观设计的所有人应当在产品于香港或其他地区公开或上市之前申请注册。由于香港是 《巴黎公约》成员之一,内地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享有优先权。
香港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及其他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审查,注册程序相当快捷并且成本很低,内地企业应确保其产品外观设计在香港注册并受到保护,但是,应注意在申请注册时提交对新颖性的恰当陈述。
与内地不同的是,如果公司的外观设计注册失败,仍然可以享有著作权 (无须注册)的保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外观设计也可以申请注册为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缩短为15年。相反,如果注册为外观设计专利,则可享有25年的保护期。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香港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特殊的保护。该权利类似于著作权,所有人享有复制和商业开发的排他权。该设计必须是独立创造,并且具有其特殊性。该权利无须注册,创造之时自动受保护。
(6)植物新品种权
根据 《植物新品种权条例》,植物育种家可以为其发现或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利保护。该条例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粮食作物、蔬菜和观赏植物,植物品种必须具有新颖、独特和稳定的特点。
(7)保密情报
某些信息受到保密法的保护。商业秘密、制造工序、客户名单、销售数据或其他市场信息都属于保密情报。该情报必须保密 (非公开信息),并且应当在合同等文件中约定保密义务。建议与雇员、合伙人或承包商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这些保密情报。
(8)域名
香港互联网注册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HKIRC)负责域名 “.hk”和 “.香港”的管理。汉字域名在香港也可获得注册,注册遵循 “先到先得”的原则。HKIRC有争议解决政策,类似于ICANN争议解决程序。
2.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策略
打算在香港扩展业务或对香港公司投资的内地投资者,应当注意知识产权的问题。知识产权风险可能导致极严重的后果,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风险通常源自以下几点失误:
(1)未能正确理解本地知识产权法律;
(2)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
(3)没有实施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尽职调查;
(4)没有迅速全面地登记知识产权;
(5)没有与第三方签订适当的文件如许可授权书和保密协议;
(6)在与第三方的协商和协议中没有充分描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及对争议的处理;
(7)没有及时处理侵权和争议。
企业在香港投资应当从战略上考虑知识产权的问题,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充分了解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
(2)选择优秀且经验丰富的本土法定代表人,聘请知识产权领域的顾问。
(3)对未来的合作伙伴或者目标公司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包括对相关知识产权的调查,特别注意其法律效力、产权链以及潜在的争议或产权负担。
(4)谨慎起草相关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包括雇用协议、与广告或设计代理人的协议、许可证、赞助协议、合资或联合品牌协议以及保密协议 (牢记对相关知识产权保密的必要性)、限制使用及其他权利义务。收购香港企业时,应确保知识产权的转移及约定保证和赔偿条款。
(5)进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搜索,包括相关注册信息的搜索。有些情况下,需要保证搜索结构为完全使用权。这涉及详细的市场研究,包括私人调查、网络搜索、公司注册信息搜索以及其他公司信息的搜索。
(6)制定全球市场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打造国际品牌是大多数企业关注的问题。对新企业而言,应当考虑在内地、香港和海外市场采用完整的品牌。
(7)在企业内部建立清晰的汇报和良好的沟通机制。如市场部和法律部以及外聘律师和决策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有利于制定反应快速和连续的知识产权战略。对相关权利如域名的注册要迅速且全面。对于待注册的发明和设计应当保密,并在发明或设计公开或运用于商业之前申请登记。
(8)对于重要的知识产权应当保留妥善的记录。尤其是香港对著作权和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采取注册制度,所以保留作品创造和权属的证据非常重要,包括保留所有的原始图纸、绘图和草稿,并签署作者的姓名和创作日期。
(9)一旦发生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或争议,应迅速应对。耽搁可能导致关键权利的丧失。香港有着备受尊重和独立的法律制度和政府实体,能够帮助企业应对侵权行为。
九、争议解决
1.法院
香港法院系统基本建立在英国法院系统的基础上,1997年之后,终审法院由伦敦枢密院变更为香港终审法院。司法实践仍然遵照普通法系的主要原则,即司法系统独立于政府的执行和立法机构的原则。在香港,法院系统效率很高,是争议解决的常规途径。
香港法院的判决在海外的执行建立在互惠条约的基础上。因此,香港法院的判决可以在英联邦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得到执行。
2.仲裁
仲裁也是流行多年的争议解决方式。该制度建立在一个国际认可的标准之上,即联合国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根据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香港的仲裁裁决能够在135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使香港和亚太地区的争议解决方式聚焦于独立和公正,并提供争议解决的信息和仲裁人员名单以及公证的调解员。
仲裁是一种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争议涉及专业技术,则可以选择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的仲裁员,这是仲裁的一大优势。
(翻译:宋山)
[1] 作者均为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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