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利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优化支持措施

利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优化支持措施

【摘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四)利用其他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操作建议1.了解我国适用于图书馆的其他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图书馆在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中适用的其他支持,主要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

(一)利用公有领域资源操作建议

1.认识公有领域的内涵

公有领域是知识产权法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是调整和鼓励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开始生效时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所有作品。关于“公有领域”的定义在理论界存在很多学说,如“无法律保护”说是指,对于具有创作性的作品,如果没有现行法律确认其具有财产权地位,或者现行法律将某类作品的保护摒除在外时,这些作品即可认为处于公有领域内;“专有权利时间截止”说是指,版权专利权利人仅在法定期限内享受专有权利,当此期限截止后这些作品和发明就进入公有领域。

2.了解甄别公有领域作品的意义

(1)明确法律规定的抽象性

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实践过程中通常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著作权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个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权利的保护期很明确,但事实上,除了名人作家可以通过一些权威的著作进行考证之外,其他大部分岌岌无名的作者生卒年很难考证,甚至连真名也无从知晓,导致著作权保护期限无法考证,因此就无法判断作品何时进入公有领域。

(2)利用作品的合法性

目前,图书馆除了可以利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古籍之外,如果不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利用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近现代作品,将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甄别作品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可以将作品的版权状态明确化,可以使图书馆利用作品合法化。

3.明确公有领域的甄别方法

(1)确定著作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首先,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其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再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在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时,可以明确的是,在作品的封面和版权页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

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即无署名、匿名、署无名氏等的作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即图书馆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当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2)确定作品的发表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的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甄别作品的发表时间,主要目的是判断团体作品是否进入公有领域,以及判断作品是否仍处于版权保护期,通常是以版权页或书名页上的出版时间为准。

(3)确定著作方式的内涵

著作方式通常能够说明作者对一部作品所进行的创造性劳动,如果作品只有单一的著作方式,则通常只需要考证该著作方式所有作者的生卒年或团体作品的发表时间即可,如果作品有多个不同的著作方式,则往往不属于合著,其著作权并不属于所有署名作者。例如,在版权页的作者项上明确写着“某人著,某人推荐”,该种情形中,结合内容能够判断推荐者显然没有参与任何创作,则该作者不能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此类著作方式还包括藏、发行、采集等。

(二)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操作建议

1.了解我国可适用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目的是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鼓励作品的传播,因此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给予公众和图书馆、档案馆等公益机构一定的合理使用权利,图书馆在对版权保护期内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及提供使用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地利用这些合理使用条款的规定。

2.必须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署名权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权利是不受保护期限制的。因此,在对馆藏文献数字化或提供局域网使用、向少数民族或盲人提供数字资源等合理使用的过程中,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3.不得修改作品权利管理信息

权利管理信息是行使版权的手段,对于强化网上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许多国际公约及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都对权利管理信息给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利用合理使用条款进行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过程中,不能删除或者修改原作品上的权利管理信息。

4.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防止资源非法传播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为了有效控制、防范或者防止他人非经授权访问接触作品,或以复制、发行、传播、修改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保护措施。

(三)利用法定许可证制度操作建议

1.我国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规定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许可需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规定了四种情况:期刊转载、文艺团体表演、录音唱片制作录音制品、电台和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2.严格遵守法定许可条款的使用要求

与城市地区相比,我国农村地区的公众由于多种条件的限制,所接触的文化资源有限。为改善这一状况,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到文化扶贫工作的重要性,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即出于这种考虑,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提供作品的情形,特意给广大农村地区以政策支持,给予了公益性文化传播机构著作权例外的待遇。图书馆在使用这一规定提供数字资源时,需注意以下问题:提供资源必须是以扶助贫困为目的,且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四)利用其他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操作建议

1.了解我国适用于图书馆的其他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图书馆在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中适用的其他支持,主要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对图书馆提供政府信息的服务给予了政策支持。

2.使用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尚未对孤儿作品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有针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的条款,这是图书馆可利用的一项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无法确定作者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没有相反证明,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是,在实践中,某些作品没有署名,这就难以确定该作品的作者,也就是无法确定的著作权人。为了便于这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图书馆如果拥有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原件,可利用此条款开发和利用该作品。在实际操作中,图书馆需注意以下问题:①确定作者身份不明,经过全面、谨慎的查询以后,仍无法判断作者身份。②确定拥有作品原件,作品的原件是指手稿、书信、字画、照片等作品最初产生的复制件的原始文件,图书馆要利用上述条款规定行使作品著作权,必须拥有作品的原件。③保护作品署名权,尽管作品上可能没有署名,图书馆仍要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使用其他公民或法人名称署名。一旦确定作者身份,图书馆应停止开发与利用该作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如已进入公有领域)或征得作者或其继承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3.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公共图书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公共图书馆可不经过许可提供,且无须支付报酬。图书馆在提供此类信息服务时需注意以下问题:可提供的信息为属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产生的公开信息。可提供的信息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等;这些信息必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提供,法律规定可以提供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围的,图书馆如果进行采集、转载等操作,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