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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的政治学反思:最惠益方的迷离

【摘要】: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及发展表明了知识产权法对知识创新有益、对人类的发展有益。知识产权制度从古至今最惠益方究竟为谁,是一个重要的且需要重点审视的问题。第一层面,知识产权法最惠益的并不是知识创新,而是知识控制权的相对集中。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的激励作用被强调之际,国际知识产权日益扩张。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及发展表明了知识产权法对知识创新有益、对人类的发展有益。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显现出来,但是缺乏知识产权制度或者缺乏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会对经济增长产生副作用并不能确定。知识产权制度从古至今最惠益方究竟为谁,是一个重要的且需要重点审视的问题。知识产权法从古至今被视为政治工具的一种,对知识控制权的扩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分析与审视知识产权法的最惠益方。

第一层面,知识产权法最惠益的并不是知识创新,而是知识控制权的相对集中。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的激励作用被强调之际,国际知识产权日益扩张。知识产权的创新促进作用也被认为是其存在的正当理由之一,也因此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于国家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研究表明,知识产权虽然对创新者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方面来讲,现代化工业模式催生雇主知识产权制度立法,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大公司为主,而非个人。以公司为中心的科技文化商业开发市场秩序使得大部分知识产权逐渐转移到公司名下,个人拥有的知识控制权越来越被弱化,即便是公司为主要知识产权主体,大量知识产权也逐渐被小部分公司拥有。如有研究表明,大部分的专利被一小部分公司拥有。[117]况且,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知识产权就是促进人们发展的[118]

知识产品“昂贵”,但在有些行业及领域最终获利的并不是创造知识产品的自然人,获益更多的是一些大公司——所谓的投资人。激励创造人的知识产权的初衷已经被投资人当作获取知识控制权的渠道,如制药公司最大的利润来源于对新药的垄断权,即专利管理部门授予的专利权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专有市场权(exclusive marketing rights)。[119]制药公司声称其通过专利获得收益才能支持其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进而产生新药。有人对制药公司究竟在R&D上花费了多少钱进行研究后认为,制药公司声称的药品的平均R&D费用远高于实际平均值,投资药品研发的决定因素是药品的类别及数目。[120]对知识产权的掌控是它们对抗竞争对手的有力手段,是它们在相关制度上能够有话语权的基础,它们能够以其对国民的重要作用来获取与政府等方面的对话优势。此外,因为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了利润,所以它们能够在税收上为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也能够使它们在与政府的对话上更有力量。

所谓的知识创新及科技进步等大多数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集中知识控制权的手段,无论是在市场竞争力上还是在国家竞争力上,均以知识集中化为目的和结果。以软件为例,在软件被授予专利前,软件行业的发展也没有因为专利的缺失而出现问题,且也没有在创新和投资上有短缺。[121]免费和开源软件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促进软件繁荣的路径,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使无法负担软件许可的人获得软件产品。[122]因此,有些行业及领域并不以知识创新为主要目的,且即便以知识创新为目的,也并不表明知识创新一定能够以人类的综合发展为最终呈现。

第二层面,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并不主要惠益穷人,[123]而是主要惠益富人,这使得知识产权法及其发展会逐渐导致知识控制权的贫富分化。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法对部分生活在贫穷地区的人口的确是有益的,他们通过努力获得了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通过知识产权法或其他途径予以保护的基本共识。[124]这在没有知识产权法的时代,或知识产权没有被扩张以至于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知识产权法攫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之前,是不可能得到关注及保护的。然而,从实践上看,这种惠益并没有普及到大多数的穷人,甚至解决的仍然是极少数穷人的公平分配资源得益问题。如在育种方面,在不乐意接受TRIPs协议及西方国家贯彻的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印度,虽然有极少部分的农民通过培育树种等获得专利,从而排除他人的使用,对知识具有一定的垄断权,[125]但是这并不是大多数农民的做法。从结果上看,全球大多数的育种技术都被专业的大型育种公司掌握,如美国孟山都公司控制了全球抗虫棉和抗虫玉米品种中90%的抗虫基因。[126]知识产权的束缚并不能为贫穷群体的农民带来主要利益,相反,大多数的农民为了购买带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必须为农业发展付出更高的代价,他们在育种等方面的表达能力也更加有限。

从实际来看,现行的“利益分享”做法,使得当地人可能从西方专利权人那里获得一些补偿,但是这形同将当地穷人作为一种“守门人”,而非将其平等地视作培育者。这种机制,如同西方专利权人偷了当地人一块面包,而只分享给当地人一点面包屑。[127]在西方专利权人没有得到当地人许可的情况下,当地人的经济损失也是非常显著的。[128]另外,地理标志对穷人的保护不力来自于另一个现实困境。如穷人离开其居住的地方,他们就不能够再享有这种地理标志的惠益。同样地,如果西方大公司在当地雇佣生产相应的传统知识产品,也能够得到实际的惠益。[129]因此,通过地理标志的保护并不是对穷人的保护,而是对当地资源的一种垄断。再者,如埃塞俄比亚咖啡产业保护案例中埃塞俄比亚一方所述,他们的咖啡种植在400万块非常小的土地上,地理标志保护对他们来讲是具有挑战性的事情,且他们很难做出产品对环境的依赖性举证。[130]在埃塞俄比亚咖啡商标保护案件中,最后埃塞俄比亚方虽然申请了商标,却采取了商标免费许可(royalty-free licensing)策略,说是为了扩大其知名度(也的确实现了),以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也实现了),且没有与发达国家商标权人一样的利用知识产权谋取最大利益的私心。这从根本上说,还是因发达国家及其公司的谈判地位处于失衡状态所致。必须承认的是,知识产权在发展中国家对于促进人们健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在发达国家的某些地方也是一样。[131]专利药品的确能够有效治疗人们的疾病,然而这些能够支付得起专利药的人[132]却是世界人口的少数部分、非穷人部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不仅对发展中国家不利,还对农民等贫困阶层的产品依赖和发展相对不利。相反,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却为大的开发公司提供了非常广阔的知识控制空间,基于贫困人口产品依赖性较强和产品需求量众多,这些公司的获利空间也因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壮大。

第三层面,知识产权法对人类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但从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发展惠益来看,知识产权法具有更惠益一方。我国早在《专利法》立法之初就有关于制定知识产权法究竟有益于谁的争议。[133]发达国家一味以其国家利益实现为目标,拽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往上提,而发展中国家被迫按照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修改其国内知识产权法。从根本上说,当今的世界仍然是强权国家主导话语权,知识利益的分配规则仍然为强权国家引领和控制。知识产权制度从国际范围内来看,并不完全惠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受益方仍然是发达国家。

反观美国的知识产权法相关制度我们也可得知,其在不断地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准的同时也在知识的接近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如其国内的相关公益组织、公共图书馆建设、强制许可的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扩展带来的知识接近机会等,甚至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和普及等非知识产权制度因素等,这些都在知识产权法或者知识产权制度之外增强了公众的知识接近能力。这也就意味着,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持续提升和加强,是因为其国家为公民接近受保护的知识产品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机制,而不是一味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注重人权保护。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为公司和国民带来好处的基础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被支持。

另外,美国等知识产权保护强国基本上处于知识产权出口国的位置,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则属于知识产品的进口国。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角色可能经过一定的轮回或转换而有所转变,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全球相对统一化一般是对知识产权出口国更加有利且是知识产权出口国主导的。因此,传统的以知识产权保护扩张论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惠益方是政治文化话语权强的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从知识产权制度中获得的利益是相对有限的,它们通过知识产权法获得的发展也是有限的。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统一化进程中获得的利益及在全球知识控制权集中过程获得的利益相比,发展中国家因该种进程获得的知识控制权及机会均不足。

第四层面,知识产权扩张化进程的最惠益方也不是现代政府的民主化进程,这甚至可能带来知识控制权集中化下的政治发展限制。现代政府的民主化进程需要以自由的社会秩序和有序的社会秩序为前提要件,以稳定的外部环境为发展基础,以和谐的国际秩序及有序的利益表达渠道为基础。但是当前知识产权扩张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秩序是以非暴力的政治手段达到的,以发达国家利益为中心的非共识的“共识”公约。这种公约借助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上的落后与对知识产权的“无知”构建起来,借助于相关方面的政治话语权严重失衡,形成稳定的、统一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国际知识控制权集中化渠道。随着全球利益集团形式及作用力的扩张,大公司与公众的利益越来越分化,它们不去说服民众,而是直接对政府进行游说,达到掌控更多知识控制权的目的。[134]从知识传播效率上来看,并非以自由、民主著称的发展中国家,其实它们的知识利用效率更高。一些对知识产权保护弱的国家,它们在信息传播上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因为对知识产权保护较弱,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信息利用更高效。在这些国家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传播的惠益方也更广泛,这不仅有益于它们国民多元化思维的形成与观点表达,更有利于它们逐步建立民主社会秩序。

知识开放能够促进多方面自由的实现,如思想和信息的自由交换、物品和技术的自由交换,这些都对研究社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35]知识的开放更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再利用,但这也威胁了知识信息的管控职能,减少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干涉和以信息为优势的筹码。这才是发达国家提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扩张知识产权范围的真正原因。脱离了知识产权的语境,它们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利益交换和控制的资格将变得非常脆弱,或者将受到非常多的道德谴责,而在其发展优势上加强“权力”则会使得这种干涉和要挟变得轻松得多。

参与式创作环境下,人们对知识的贡献度将呈现出更大的平等接近知识需求,知识民主化成为必要。[136]但是当前环境下,全球知识产权扩张及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镶嵌知识产权条款的流行,使得扩张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一定符合人们民主参与创作的实际需求与民主表达需求。社会民主化秩序的构建,或因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而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