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角度,全面检验了政府监管效率,从中获得的政策建议主要有:第一,政府监管部门要优化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2024-10-02
知识产权法中的政府监管在于知识产权秩序的政府监管,而知识产权秩序却是由民众作为主要主体来构建的。民众参与知识产权活动并产生和塑造的知识产权秩序同时也是一种自治秩序,这种自治秩序是民主秩序的表现。在知识产权政治学功能体现方面,自治秩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内容。
我国下级政府是上级政府的执行者,政府考核指标直接决定基层政府在知识产权相关行政事务上的动力,因此,政策可能比法律更加有效地被执行。[104]政府对于相关自治秩序的干涉和监管也因相关的政府考核指标而有所侧重,如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相关政治性考察内容,建立相关的知识创新等内容,对知识产权激励、知识产权量上的追求动力较大,而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却显得动力不足。同样,地方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地方政府等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没有更大的利益驱动或政策激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仍显不足。比较特殊的是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政府往往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投资,从而树立该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较为重视的形象,吸引其他投资者在该地区进行投资。地方政府甚至会向特殊的投资者保证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优待。为了达到一定的知识产权政绩,地方政府也非常欢迎知识产权实力雄厚、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来本地进行投资,并给予优厚的投资待遇等。这些看起来对知识产权自治秩序并没有明显的影响,但是会从平等的知识创新机会和平等的市场竞争优势上更有利于知识控制权强者,对于相对劣势的知识产权不足者的创新能力提升作用有限。这就会造成知识控制权贫富分化与经济相挂钩的现象。将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纳入政绩,的确能够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象,[105]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仅产生了行政执法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间的复杂关系,还产生了大量的差别化对待的现象。
网络时代是用户参与创作时代,相关社区自然形成的有关作品使用共识表明了除了政府方面强制性的知识产权分配规则外,个人及组织对知识分配也具有自治的意愿与能力。在此时,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尊重知识资源分配规则自治和为之提供政策可能的功能。[106]政府的监管不应当跨越法律及政策而成为某些企业或某类产业的“私家护卫”,为了它们的需求而牺牲市场许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规则需求。在此最需要提及的是对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问题。默示许可指的是在某些情形下对知识产权的授权虽然没有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明示的许可意思表示,但足以让人认为其进行了许可的知识产权许可模式。[107]默示许可制度的排除由明确标明“不授权”的“选择-退出”(opt-out)的模式构成。当前很多场合呼吁的默示许可制度并没有得到法律规定的支持,而传统的“选择-加入”(opt-in)模式作为主流思想的监管模式却远不能满足用户参与创作时代对大量默示许可的需求。此外,还有文化共享模式被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掩盖,这促成了大量原本处于共享空间的知识产品被大的企业收拢从而汇聚其知识产品的商业模式。这虽然是一种规范的传统授权模式下的政府知识产权监管模式,可以震慑盗版、假冒等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但是同样也剥夺了共享精神下人们对知识的自治秩序与知识接近泛化的首选文化。这种政府监管模式的非跟进性对分享文化自治的过度涉入,直接导致人群流向“次质量”的甚至低俗的不利于文化进步的更容易接近的知识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知识资源的分配上应当居中,在自我职能和功能上应当赋予自己更多的高阶层职能,而非采用知识掌控能力超强的大政府、小公众的偏执型知识资源分配体系。知识过多掌握在政府手中或者易于为其控制,固然能够为政治统治稳定提供有效的路径,但是牺牲的将是人们参与创作的机会,进而带来知识贫富差距严重的后果,这比起国家消除经济贫困的负担将更沉重。因此,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政府作为一个知识分配权力机构,在知识规则之下应当尽量避免过度渗入知识产权市场活动中,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也不应当过多限制或超越法律规定来对待社会上的知识产权利用行为。从更高层次上来说,应当对市场形成的、民众自治形成的自治分享文化精神等予以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强制将人们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而是给市场和人们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机会。对于自愿形成的知识分享文化而致的免费知识产品的开放,应当予以更多的尊重甚至鼓励。尤其是在未来非人类创作模式可能流行的情况下,知识开放文化更应当得到鼓励,对知识的封闭化、垄断化或许并不是所有人的本愿。知识创新的形成并不一定以知识产权强制保护为唯一渠道,市场、民众自愿形成的开放知识创新成果的模式更应当得到尊重,因为他们或许能够为人类的进步提供更加富足的机会。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其应该在授予知识产权权利之后进行最少的监管,以支持知识产权的民众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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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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