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知识产权政策的有效执行

知识产权政策的有效执行

【摘要】:知识产权法有关政策的执行,是一种政治行为,更是一种明显的官方意思表示。因此,我国可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的政府政策职能来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实践与转变。知识产权法政策的执行需要明确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更要在政策与法律之间达到一定的和谐与精神兼容,避免政策代替法律、政策超越法律、政策冲突法律的情形。因此,在知识产权法有关政策的执行中,政府的强大与强硬仍然具有一定的用武之地。

知识产权法有关政策的执行,是一种政治行为,更是一种明显的官方意思表示。我国并没有成熟的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游说机制,我国社会对之也呈现出负面的先入为主的印象,[99]加上我国国家政治体制及国家治理模式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利益群体在我国历史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中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所以,在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上,政府具有主动决定优势和决定性作用。从政策的执行效率上来讲,我国行政机关目前的行政作用色彩明显。基于政府行政威力,将政策执行与地方官员的政绩挂钩,也使得政策在执行层面更容易落实到位。因此,我国可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的政府政策职能来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实践与转变。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目前国家稳定发展过程中,应当更加鼓励社会群体符合自我利益的话语表达,鼓励人们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实现知识产权政策民主之下的国家秩序稳定和知识利益分配公平。知识产权法政策的执行需要明确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更要在政策与法律之间达到一定的和谐与精神兼容,避免政策代替法律、政策超越法律、政策冲突法律的情形。

市场、公众、政府全面参与政策执行时的角色分配应当明确。政策的执行需要市场充分的参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供需应当依赖透明的市场规则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需要提供公平的政策对策,为市场、公众提供同等的知识产权创新、许可、交易等与知识接近有关的政策支持。在有些场合,解决政治性秩序问题,并不能完全依赖知识产权法的激励作用。如在有些疾病的情形下,专利保护可能并不能给药物的研发带来足够的激励促因,而患病者因为本身的贫穷和社会话语权之弱,无法为专利药品的产生等带来根本性的改变。[100]因此,政府的渗入作用是不可缺位的。这种政府的渗入作用不仅在于非知识产权方面的渗入,知识产权方面的渗入和调整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知识产权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冲突与融合需要重点考虑。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分别颁布,地方政策应以中央政策为制定基础,但不排除现实中地方政策与中央政策冲突及抵触的情形发生。此外,还有知识产权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这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激励的冲突。产业政策机遇对相关产业经济的激励与刺激,是基于经济利益的发展追求。知识产权制度对产业发展总体上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不完全排除有时起到的阻碍作用,如基于知识产权许可授权的前提要件等。在政策冲突的场合,应当由相关机关共同解决,而在制度落实方面更应当综合相关政策作用及其需要达到的目标。

知识产权政策的执行应当注重落实到规范层面。知识产权政策是相关方面对某些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或某个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做出的指引,其或以一定的官方讲话呈现,或以一定的报告等官方文件呈现,但仅以这些形式很难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行为中为民众提供知识产权操作依据。

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自2008年颁布至今,促使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但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限的知识资源利用不足,政策以考核、补贴和税收优惠为主,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建设仍然十分缓慢。[101]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在政治语境中的角色也决定了,需要政府对知识产权征税给出明确的态度。[102]而值得瞩目的是,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将知识产权独立成编,其理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较大的行政成分,因此独立成编的时机尚不成熟。[103]这也正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困境。

此外,为了削减和控制知识贫富差距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强大的政治制度往往是必需的。要么有充分的民主制度支撑,从而削减利益集团为中心的依附主义带来的实质参与障碍;要么建立强大的政府,有效决定知识的分配,并通过提高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的地位而充分实现符合自我利益的知识分配规则——符合本国发展利益的主权独立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因此,在知识产权法有关政策的执行中,政府的强大与强硬仍然具有一定的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