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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政治理念:顶层设计优化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是统治阶级对知识控制权的意志体现。要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正向政治目标、建立政治对话及国内知识统治秩序,必须赋予科学的顶层设计。其次,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应当在政治利益与国家知识产权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政治利益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部分人的意见,是民主意见表达的组成部分,但是政治理性要求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考虑意见的全面性。

顶层设计指的是确定目的之后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层层设计。[79]国家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态度与制度设计的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是统治阶级对知识控制权的意志体现。意志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之精神力量,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心理状态及过程。将意志融入国家机关的规范文件时,意志才成为法。[80]统治阶级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法律是统治阶级获得胜利的一种意志表现与载体。统治阶级意志形成受被统治阶级的制约,并最终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与整体利益决定。[81]知识产权本身是对知识创新、智慧劳动成果人为设定的分配规则,是国家统治者对一国知识分配规则的具体体现,而这些规则之上存在的顶层设计则直接影响该国对知识产权的具体设计走向和民间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与态度。

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弱,与当前的政治理念、政治目标有极大的关系。[82]因此,要想确定某一国家当前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方向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必须理清该国家当前的政治责任与政治统治者的情况。如果政治体系体现出明显的民主特色,则意味着国家在知识产权治理水平上没必要尽太多的努力,甚至只需要根据民主制度对相关的提案进行审议,即可得出明确的社会力量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需求,政府需要做的更多的是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得到实现。而对于集权较重、言论自由不充分、民主制度有限的国家,政府则需要在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和执行上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这样的政治环境下,政府应当对国家目前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国内的知识产权能力匹配度和差距进行调研,并有前瞻性地预测国家知识产权制度需要程度和实现路径。尤其是对于最不发达国家与地区,其贫困人口相对较多,要尽量先解决其政治上的消除贫困难题,向国际社会寻求知识产权义务豁免或部分豁免,并尽量增加知识产品的接近机会,通过寻求知识产权“慈善”机会疏通国民接近知识产品的渠道。对这样的政治环境来讲,政治统治者具有更高的知识产权制度制定义务,而其国民的知识接近能力及接触实现也更多地仰仗于政治统治者的能力。

知识产权规则作为对人类共有资源——知识——的私权化规则,为了达到其所宣扬的目的,必须从根本上与其他基本人类需求相融合及协调,如食品安全、教育、健康等。[83]知识产权法被认为是为了激励创新创作、促进知识学习等目标实现而必须保护知识产权甚至扩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正当性途径,其本身是一个开放性命题,但是被发达国家用作实现国际政治影响力及经济利益进而实现知识殖民等目的的重要工具,俨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对话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相关对话之所以引起的争议较大、问题难以解决,就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宣称的这些目的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而非一个没有前提条件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要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正向政治目标、建立政治对话及国内知识统治秩序,必须赋予科学的顶层设计。从政治角度来看,产权被授予一组选民之后就很难再拿走,也即在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削弱知识产权保护比起在弱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困难。[84]因此,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根据国际和国家实情,进行符合国家利益、国家政治发展目标、国民利益的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而非一味地去迎合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策略。

(一)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原则与方向

首先,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必须保证国家在知识层面的明确政治倾向,这是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首要原则。要对国家的发展阶段应有清楚的定位,并对本国知识产权应有的水平与需求有清晰的认知。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来讲,是知识产权等制度的学习者,更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追随者。所谓的学习者、追随者定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上不必与发达国家保持同等水准,而应当根据自我发展地位和需求争取一定的利益。作为国际公约的执行者,其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最低标准,作出适应自我发展能力与民主秩序的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

其次,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应当在政治利益与国家知识产权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任何政治统治都不可避免地选择一种基本制度并依赖这种路径,但为了该政治统治的可持续性,则有必要在某些时候摆脱路径依赖,根据对社会未来变化的洞察作好“顶层设计”。[85]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权力者不可避免地在权力范围内受到相关利益方的游说等,这些利益方能够为国家带来税收等利益,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等,因此,国家在顶层设计上必须对政治利益有所克制。在国家发展上应当平衡知识产权带来的困难与利益,而非仅仅以知识产权能够带来短期的经济利益等为目标而放弃其他价值,尤其应在消除贫富差距过程中确保人们对知识的接近。当然这不意味着对政治利益的全盘否定。政治利益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部分人的意见,是民主意见表达的组成部分,但是政治理性要求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考虑意见的全面性。

再次,随着跨国公司、全球公司在分布上的均匀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益越来越分散化,利益集团的形成也更加去国别化,这也意味着更容易形成全球的知识产权联盟与共识,甚至脱离国家意志和国家统治者意愿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更加容易达成。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游说不动政治统治者,可以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去游说,知识产权规则的变化在未来一定时期可能不再以历史上影响重大的国家为主,而以跨国公司未来游说成功的国家群体为主。目前来看,这些游说成功的国家当然主要还是发达国家,因为它们在民主政治上具有优势地位,而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实现困难及有些国家权力集中,则可能在游说效果上不如私密的贿赂和腐败更有影响力。私密的贿赂和腐败一般不予公开,这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规则政治也将成为地区性的流行模式。因此,在有些国家避开政治游说的重大影响,也是国家知识产权顶层法设计的重要原则。这不仅关系到国内知识产权规则的正当效用,更关系到知识产权规则在国际游说中的独立性。[86]这更值得国家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重视。

最后,知识产权规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生存与发展,这是任何规则制定都必须坚守的底线。[87]国家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应当以人为本,以国民的生存与发展为目标,而非追逐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规则或某种脱离民生环境、政治需求环境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了保障弱势群体对知识产品的接近权的实现、促进人类的共同进步,削弱知识产权甚至取消知识产权并不是必需手段,甚至是不必需的手段。知识产权能够为中产阶级保留利益,而公共支持项目或公共图书馆及对低收入购买者提供补贴则更适合用来满足贫困社会成员对知识接近的需求。[88]但是基于其他制度的非确定性,仍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预留一定的知识接近空间。在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中有必要对这些精神予以明确,并将相关的精神在制度中予以明确规范。

法治中国政治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中立性,因而很少产生政治影响,在中国整个司法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也处于领先地位。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可能对建立真正的法治中国产生更广泛的影响。[89]2018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顶层设计,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这是我国明确提出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文件之一,也表明了顶层设计在我国的重要性。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之所以能够利用高于别国的效率达到其他国家的水平,与我国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有效性有必然的联系。

(二)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执行:提升话语权体系构建与共识

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执行也即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实现,是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司法的高层思想指导。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执行应当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首先,宪法层面的顶层设计是顶层设计的最基本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相关思想的来源与基础。如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的限制,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传播等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因此,在著作权法中不能突破宪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而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就在知识产权法具体知识产权客体认定中,被归为言论自由从而被认为是一种受到保护的内容,进而扩大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

其次,共识形成是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关键。书面上的法律在执行阶段往往被不同的权力左右。[90]因此,在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层面应当充分考虑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在顶层设计之初就取得大多数人的认可,也即取得共识。共识是关于根本性或基础性原则的协定,也即允许在侧重点和细节上存在不同的意见。[91]个人与利益集团利益不同是人类生活的永久性特征,和平共处只有通过协商、调解与妥协的过程建构“共识”才能实现。[92]知识产权是一种利益关涉广泛的法定权利,其关涉到国计民生,大到国家核心武器专利,小到人们常服用的药丸等,均与知识产权制度有直接的关联。顶层设计过程中,政治统治者有必要去倾听社会不同的声音,主动去寻找被边缘化的群体及其声音,为建立公平的知识资源分配规则提供基础。[93]知识产权共识的达成更涉及多层、多方的主体共识的形成,可以说,无论是从国内范围还是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在知识分配方面的话语权依然是顶层设计执行的重要路径之一。国内缺乏凝练话语的公共平台[94],这不仅会导致话语异化而不利于在国内凝聚共识,更会导致难以在国际社会形成强有力的话语权。国际层面知识产权政策的形成更要防止“政策洗白”,以防为了某种利益而形成对国家发展不利的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

最后,政策上的顶层设计是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常见形式。国家政策是除了知识产权法之外的有效的知识产权规范,这种思想层面的传达有利于知识产权法的制定、执行与司法。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是比知识产权法更有效的规范,知识产权政策与政府及知识产权相关的部门有关联,是一种软约束力更强的工具。

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直接关系到国内知识产权利益,国际上知识产权的话语权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内容。知识产权制度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国家政治稳定。我国知识产权容量的提高稀释了跨国公司及外国公司在我国对相关技术的掌控集中度,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国内企业对相关产业的投入和参与。但是中国本土企业的知识产品掌握能力仍然不够,因为外国企业在中国掌握了大量核心知识产权,很多大公司不仅利用我国逐步增强的知识产权制度申请了大量的专利、商标与著作权,还在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业方面申请了大量的植物新品种,严重挤压了民族农业的发展空间[95]。《“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规定,要坚持开放共享,通过统筹国内国际大局来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96]这充分展现出我国对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高度重视及美好愿景。

中国在国家战略上选择打造全球伙伴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与西方国家的霸权主义有着极大的差异。[97]稳定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仍然需要践行国家战略思想,并将中国知识控制权及模式传达出去,为国际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表自己的观点。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世界角色定位也与其如何对待知识产权制度有紧密联系。例如,如果越南将自己定义为创新型发展战略国家,而非廉价劳动输出国,它就会在知识产权制度上有所变化。[98]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的基础在于国家对知识控制权的信心与相关利益的坚定。为了优化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法顶层设计,有必要提升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相关方面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