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语境下,知识接近自由的内容主要以基本人权实现及民主参与社会事务的必须性作为参考因素。基于知识产权对人们生活的渗入及对人们实现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参与度,自然人为了实现自己作为个人的人权,应当享有对专利药品的接近权以实现健康权、科学进步受益权,接近有著作权的学习资料以实现受教育权等。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扩张,世界范围内的药品接近和知识接近运动使人们对药品和疫苗接近给予必需的考虑。......
2023-07-06
政治认知,指的是“政治主体根据以往的政治知识和政治经验对政治事件、政治人物、政治活动及其规律等各种政治现象的认识、理解和判断”。[31]东西方国家对一些问题存在一定的政治认知逆差,这些政治认知逆差是很多问题在东西方产生不同后果的深层次原因。[32]政治认知是人们在政治文化生活中进行相关价值判断并进而采取相关行动的基础,因此政治认知是知识产权制度中潜在的政治学因素,对知识秩序的塑造具有较为关键的影响。也因此可以说,政治认知对知识资源的分配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度。反过来说,国家对知识文化的重视,不仅可以激发人们学习吸收知识的兴趣,更可以催生良好的知识创新生态环境。而且,通常越是对知识重视的地区,越是对知识表达予以自由保障,其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也越被重视。相反,一些专制国家的政治认知相对保守,其统治主要以震慑为主,人们对知识的接近有一定的限度,并对某些知识有很大的禁止流通规定。政治上的专制思想会影响很多以知识为中心的资源走向,并反过来作用于政治和国家发展所需要的知识进步。
对知识接近自由的理解层面之一,就是在言论自由理念上的政治认知。知识产权法中的自由主要体现为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有助于保护公民平等。”[33]如果个人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个社会就不能有效解决冲突,或因需要和利益而产生竞争,也不能产生新的思想,更不能实现民主的运行和保持稳定。[34]但是,自由文化并不排除财产的存在,也不否认艺人收取报酬的权利。如果没有财产,或是创造者们无法收到报酬,那么它就是无政府主义,而不是自由。无政府主义在当前社会是非常不适宜的,自由文化是无政府状态和集权控制之间的平衡。[35]从自决权意义上来讲,自由(freedom)就是权力(power),是对自己生活的权力。[36]因此,这种源于自由的知识产权制度,将被用作一种更近似于权力而非权利的工具,即国家对知识接近进行巧妙调控的工具。国家通过这种调控,不仅能够有效监控相关的言论流向,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政策工具调整国家收入。
对知识接近自由的理解层面之二,就是在实践上对知识接近自由的政治认知渠道的差异化。不同的国家对何为知识接近自由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如倡导言论自由的民主国家,他们所强调的自由范围较宽,而且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大大超越其他国家在自由法律化上的进程。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通过排除思想传播的障碍来保障人类的言论自由,而著作权法通过鼓励思想的传播来实现思想传播的自由,两者在言论自由保护的精神上可谓殊途同归。[37]美国国会1998年通过《松尼·波诺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案》(CTEA),艾尔德里德等人认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并提起诉讼[38]。虽然20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松尼·波诺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案》合宪,也即《松尼·波诺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案》有效,但是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实质上是否是对公众表达自由的限制,仍值得探讨。言论自由本身对批判性民主及批判法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言论自由本身还需要进一步自由化。[39]美国言论自由虽然在1791年宪法中就有规定,但是也是通过1919年到1940年的基本变革,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的公民权运动和反越战运动真正确立的。[40]美国为了促进自由表达,使用“转换性使用”的概念极大拓宽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在商标法领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Matal v.Tam案的判决更是让很多人大为惊叹。在现实中,政治与商标也存在一定的“使用”相关问题。在美国IT's miller TIME与IT's muller TIME案中,后者认为其只是政治言论自由。这个立场并没有得到美国法院的支持,因为将“IT's muller TIME”放在自己的车牌上是政治言论自由,但是如被告一样将该标语用于衬衫、包、帽子等上,并进行销售,已经是商业活动中的使用,系作为商标的使用,为商标侵权。
对知识接近自由的理解层面之三,要回到通过一定的程序构建正常的知识接近政治认知程序。通常来讲,政治主体或者说政府,他们对言论自由、知识产权这些内容的理解,更多地是基于一定政治程序上的材料或汇报,他们作出结论的依据一般存在一定的大公司、大的游说团体等为特色的信息来源者,在对外国的情况进行了解时更是如此。知识接近自由问题的解决,必须以一定的正常政治认知程序为寄托,这就要分析言论自由与沟通成本问题。沟通成本往往导致只有富人才能真正享有言论自由,即财产的规模有可能决定言论自由的程度。[41]降低沟通成本,或者将沟通成本降低到平民可接受的程度,去除富人沟通成本优势,保证意见市场的自由竞争性,成为制度设计的重要课题。这既是确保政治认知中立的基础,也是政治认知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宽松的知识接近自由制度,贫富差距之下政治认知来源渠道并不民主,其带来的沟通渠道与沟通方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与实际的社会需求有一定的差距,更有甚者,基于这种差距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对知识接近自由的理解层面之四,要正确定位国家或者说政治统治者在相关内容中的角色。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在1775年3月23日的殖民地弗吉尼亚州议会演讲中提及的“不自由,毋宁死”(Give me liberty,or give me death)振奋人心。[42]但是,现在的国家政府为了确保其统治的稳定性和绝对性,越来越倾向于对人们的知识接近自由进行干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这一现象的存在。对于知识接近自由的构建,政府的调整活动应当具有必要性,也正是因为如此,美国的相关案例多显示不得禁止新闻的发行,除非有明确且现实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43]网络的发展为政治统治者对信息传播的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人们参与力度的加大直接导致绝对监管不能。但是为了实现政府对相关内容和信息的权力,相当多的政府愿意花费大力气进行网络审查。弱化政府网络审查的声音在西方国家非常明显,他们有的形成组织,以一定的行为来反抗政府的网络审查。实际上,从网络接近权角度看,政府的网络审查也有瑕疵。网络接近权(the access to the Internet)已经被许多国家认定为一项人权(a human right),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没有网络接近权基本不能实现。因此,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创作自由,政府不应当对创作的内容进行审查。[44]国家及政治统治者对自己的知识政治认知的构建,必须以一定的信任为基础。过度地介入国民知识秩序中,或将产生一定的国民与政府的不信任行为,长此以往,所有的信息真实性或大打折扣。而且,这种网络审查会影响国民的政治认知,这是他们选择政治文化生活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于统治者来讲,这或许是一种比“审查”更大的危机。
对知识产权法政治学视角下的知识接近自由的理解与政治本身的特点有关,而从个人方面来讲,自由又与自身对知识的认知有关。对个人来讲,自治权的保障代表着自由,也即一个人能够做他想做的,但是往往一个人想做的并不是对他最有利的,因此,应当从政治学视野中的合作之公共空间的协调来实现自治和自我发展的自由,反之,没有公共空间或合作的政治空间,我们可以做我们想做的事,但这对我们的发展并不是最好的。[45]如果将自由定义为自治和自我发展,那么自由就需要规则,这样无政府状态就会得以避免。为了人们的发展,在知识意义上也需要消除暴政,这种定义的自由也能够避免暴政极端。[46]因此,国家与知识控制权相提并论时存在一个前提,就是对和平分配知识资源秩序的共同需求与期待。这种对知识资源的和平秩序的期待,意味着当我们面对其他人具有的平等分享知识资源的权利时,自由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47]自由和平等是相互竞争的。为了保护自由,法律是必要的,而且法律不可避免地是自由的让步。[48]从此角度看,国家对自治秩序的构建与对自由的限制也是同步的。如农民对种子的生产、交换、改良、销售是一种自治的表达,[49]但是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讲,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来保证人们对种子等知识创新和知识使用的自由予以保护与限制。
科技水平现状也决定一个国家应当对知识接近自由做出符合其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政策规范。如乌干达在医药生产设备及技能上具有非常大的困难,毋庸提让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即便是生产仿制药都不能够满足全国的医药需求,因此,医药专利创新相对于其国内现状来讲基本没有意义,与其让其提升专利保护水平,不如允许其从仿制药的生产开始发展。[50]乌干达在医药专利方面的TRIPs协议宽限期在2021年到期,它是否充分利用相关规则,直接关系到之后国民对医药的接近自由及是否有机会和能力在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上持积极的态度。此情形下的知识接近自由更多的是依赖于对必需品、急需品的接近自由,因此,国家需要提高对自我政治角色的认知,而非仅仅提供一种秩序规范的认知。
最后,稳定的秩序是知识分配秩序的基础,知识分配秩序是稳定秩序的组成部分。我国稳定的政治秩序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与繁荣提供了非常扎实的着陆土壤。我国之所以没有出现与美国知识产权法类似的大规模、互动的、引领性的知识产权扩张,一方面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起步较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国内的《宪法》及政治统治对知识产权的直接决定权力有关。对后者而言,一方面因为,虽然《宪法》中有规定言论自由,但是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在商标法体系下并没有被广泛接受的“商标注册与使用为言论自由内容之一”的现实存在,而且我国《宪法》在直接执行上的问题也是我国的特色;[51]另一方面,与西方民主国家相比较,我国的游说集团及游说存在的空间并不是很充分,游说也没有非常熟练的实践过程,即便有游说力量的存在,也是相对较为隐蔽的。故此,稳定的政治秩序为稳定的政治认知提供了非常稳定的环境,这也是我国日后知识产权发展成功与稳定的关键因素和优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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