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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前提:基本人权保障

【摘要】:基本人权的保障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有之义。知识产权规则对基本权利的威胁并不那么显而易见,而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制度对人们生活不断积累的限制的基础上的。[20]在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则中必须贯彻基本人权保障的思想,或者在适用知识产权规则时有有关的法律依据可以遵循。如果没有其他渠道弥补,必须将这样的基本人权保障的精神贯穿到知识产权法及其实践中去。以人权为核心来解决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也有先例。

基本人权的保障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有之义。知识产权是知识分配的首要规则依据,对人们基于知识而涉及的基本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尤其是在不平衡的谈判地位场合,知识产权规则的达成更容易牵涉人的基本人权甚至几代人基本人权的保障问题。基本人权的保障是知识产权法应当注重的价值,但是与此同时,人类整体的进步仍然有赖于人类知识的创新,人类知识的创新能够进一步辅助基本人权的实现与人权的提升,这无论是对个人还是整个人类来讲,都有潜在的益处。

(一)构建基本人权保障的知识产权制度

如第一章提及的基本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如何认识知识与人权、知识产权与人权、人权与基本人权等关系,是确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公共预留空间的根基。知识产权规则对基本权利的威胁并不那么显而易见,而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制度对人们生活不断积累的限制的基础上的。[14]首先要使基本人权保障的内容清晰化和统一化,对于不同国家对基本人权的不同理解,在多方互相探讨的基础上做出最大范围的基本人权保障。之所以要以最大范围,而非以传统的提取公因式方式达成共识,是因为不同国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尤其是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之际,太多的人群被这种限缩形成的“共识”限制而丧失发展机会甚至生存机会。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应当从国际规则上为它们保留更多的知识共享机会和可依赖制度,以保障它们基本人权的实现和在此基础上对知识的利用,并为未来实际上可能的强知识产权保护积蓄力量。[15]以基本人权为牺牲的知识产权强保护不仅是不道德的,还是有违基本人权的。但是,现在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对人权的照顾仍然是非常不周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当“吝啬”的。例如,在国际公约中,只有《伯尔尼公约》附录(Berne Appendix)提及了发展中国家对著作权的接近权,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删除等待延缓宽限期等,给予发展中国家其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知识产权豁免利益。[16]国际人权的规则、制度和话语越来越多地与知识产权法和政策相关联,如果相互孤立,则会变得错综复杂。[17]而且,在当前的新国际公约体制下,更有必要慎重对待人权保护,比如对于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对于土著群体的知识保护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种对土著群体传统知识的保护以及对外界利用土著知识的不公平性成为人们讨伐利用土著资源创造知识产权的理由。对于这种特殊的商标排除注册,有人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这些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受保护,他们重要的符号不得作为商标被注册,那么其他有特殊符号的群体(如移民)是否也要保护就会成为问题。[18]首先明确的是,土著文化是人类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这部分文化经由土著人代代相传并保留下来,要想延续,必须利用有效的手段。外界对之进行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开发,第一目的并不是帮助他们使这种文化持续发展,而是剥夺土著人对这些知识的管控权和生存依据。人权保障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社会的某类人群(如穷人)不能够通过法律实现自己的自由、自我发展时,能够通过人权来达到自我发展的目的。[19]这是他们作为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最后一道政治性价值的“救命稻草”。

人权无法直接实现,需要借助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结构,其所确立的只是个体请求权的终极正当性以及国家政治与法律结构运行的伦理边界。[20]在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则中必须贯彻基本人权保障的思想,或者在适用知识产权规则时有有关的法律依据可以遵循。2004年我国正式将“人权”入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1]虽然基本人权的呼声很大,但是落实起来是相当复杂的,不仅是因为其中的利益主体多元化,更是因为制度带来的不平等发展机遇造成发展差距。人们的健康权、受教育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允许知识产权规则对之予以让步,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弥补。如果没有其他渠道弥补,必须将这样的基本人权保障的精神贯穿到知识产权法及其实践中去。

从国际层面来看,基本人权的保障更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中经常出现的争议点。以人权为核心来解决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也有先例。例如,原告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 Inc.)是一家来自美国密苏里州的在全世界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啤酒的公司,1981年它在葡萄牙申请注册“Budweiser”商标,但是葡萄牙相关机构对之予以推迟,因为捷克共和国的百爷啤酒(Budejovicky Budvar)已经注册了“Budweiser Bier”作为原产地名称。在葡萄牙和捷克共和国的前身之间有一个为了相互保护注册原产地名称的1987年生效的双边协定。葡萄牙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这个协定保护百爷啤酒的原产地名称。2001年,针对葡萄牙的判决,原告向欧洲人权法院寻求救济,依据是《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一议定书》(下称《第一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1条规定,“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权和平享用其财产。除了基于公共利益并遵循法律和国际法普遍原则规定的条件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欧洲人权法院以五比二的决定支持了葡萄牙。法院认为,只有商标成为原告的财产时,该案才适用《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更有人称,这个案子与《第一议定书》第1条是不相干的,更谈不上违反。[22]

贫困地区群体对知识产权规则的不满与人权挂钩是历史上经常会出现的做法。[23]但是,通过很多年的基本人权保障的呼吁,基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相关“悲剧”仍然在上演,且或可持续下去。这意味着,过往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人权保障上的努力很不成功,而且这种静态的对基本人权的衡量和保障并不符合人们对发展的理解、对发展的前瞻性期待。

(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人权保留

基本人权的保留并不是一个静态的内容,它是一个动态的、因地而异的内容。以不同的主体来理解动态的知识产权制度,以确保基本人权的保留,也有不同的结果。但是以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托建立基本人权保留的动态认可机制,即对有些基本人权的可自由选择性,并通过民主的抉择与公开程序,或可成为弹性化的、更适宜的基本人权保留制度。现实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发展实践使得人权的理念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远远比不上其对知识产权扩张的促进。[24]曾经有学者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人权框架的三种假设,分别为:①利用人权扩大知识产权,即牺牲其他人权及被许可人、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标准。②利用人权对知识产权施加外部限制。用户群体强烈抵制对知识产权人的额外法律保护,其援引人权法制度、增加新条约和软法标准数量等限制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扩张,推动知识产权的限制规则。但是该方案具有一定的风险,如会增加国际条约的分散性,扰乱其统一性。③通过知识产权实现人权。此框架下,规定人权法在健康、贫困、教育等方面的最低标准,知识产权法应当符合这种最低标准前提。[25]三种假设形成的框架应当相互结合以稳固知识产权与人权协同的结构,即利用人权扩大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形成外部扩大性限制、实现人权等,形成一个里应外合的镶嵌结构,而非相互独立存在。发展性的知识产权人权保留意图通过三种途径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人权保障。

更进一步讲,对于人权的实现,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它们讲究牺牲知识产权来换取温饱的机制明显不是最有利于稳定的策略,因为贫困人口的贫困等级在发达国家远远小于发展中国家,加之发达国家所具有的优良社会保障机制及条件,它们在解决贫困问题上有更大的能力。此时,它们的发展对秩序的需求更明显地体现为一种对更高人权层次(也即人的发展之“人权”)的重视与需求。此时,过度地限制知识产权或许会抵消社会上的知识创新和思想传播,潜在的思想传播被制度“断绝”也不利于人们多元化思想的形成。

相反,这种发展式的人权观念并不宜照搬到传统地区。传统地区的自然生活环境与人们依赖的生活方式与其他地区是有所不同的。现代化的步伐快过传统资源保留的步伐可能会给人类精神源头带来重创,影响将这种传统思想有序保留与传递的秩序。传统地区的知识与智慧产生于当地居民所处的自然环境和人群智慧,[26]他们代代相传的知识与当今的先进技术和科学理念并不冲突,是可以共存的。但是,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对这些地区的主动渗入,并近似利用政治力量要挟他们加入国际统一知识产权规则的行为,不仅削弱了传统居民维护和持续发展自我创造成果的能力,扰乱了当地居民特色发展和利用自我智慧的秩序,还从一定程度上通过知识垄断和知识产权的集中化将全世界多数人口依赖知识的生存和发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当地人的基本人权的实现不一定是以知识产权方式,即便必须以知识产权方式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也应当为当地人对这些资源的贡献提供一定的回馈机制,如利益分享。因为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他们特色泛化的起点,对他们人权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为了最大范围地保留这种人与人之间在时间、空间维度上的知识资源的传播,更应当基于人权的考量来预留知识资源的分配利益。

缺乏对人权的考虑,国家将难以发现自身的潜力,也不能够更好地达到国民的发展目标。[27]从人权角度来看,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处在一个十字路口,预测它的走向仍然是一个复杂的事情。[28]但是,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更多地服务于人类的共同发展,而非局限于以私人利益保护为中心促进经济的进步。基于人类政治权利的实现、政治利益保护之下的人类共同发展,作相对合理的、优化的知识产权发展方向论仍然是可行的。策略可以多种多样,如充分利用TRIPs协议给予的延缓期限,将更多的内容纳入可知识产权范围或缩小可知识产权范围。[29]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创新、创造和文化发展,[30]借助于此可以达到更高的人权层次。虽然知识是没有国界的,但是知识秩序是有国界的,国际上的知识秩序也应当由相关国家来共同构建。人们的基本人权实现是多层级的,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也有必要对之做出一定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