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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难点与平衡

【摘要】: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的效果是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及国际知识产权法功能的重要体现。大国希望通过包括知识产权法等在内的规则,使小国能够在政治等方面向它们靠拢,达成新的区域主义。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有些时候显得止步不前,虽然社会对知识产权法有着更大的期待,但是往往事与愿违。然而以TPP为代表的当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不理想,这也体现出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的政治层面的障碍。

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的效果是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及国际知识产权法功能的重要体现。大国希望通过包括知识产权法等在内的规则,使小国能够在政治等方面向它们靠拢,达成新的区域主义。[102]但是小国在自己发展上的知识控制权不足,使它们更倾向于将精力放在国民身上及国际层面经济和政治友好化的互利上。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有些时候显得止步不前,虽然社会对知识产权法有着更大的期待,但是往往事与愿违。

(一)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前

对TRIPs协议的执行被双边协议和多边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覆盖并提升。在此基础之上,从发达国家来看,TRIPs协议已经不能满足其扩张知识产权、提升其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利益之目标;从发展中国家来看,TRIPs协议中有关公共健康、人权保障、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等方面的内容也不能够满足它们的需要。这种对TRIPs协议的不满催生了2001年的《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Doha Declaration)。[103]为了实现包括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知识产权、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贸易和发展等问题在内的国际层面谈判,世界贸易组织于2001年在多哈举行第四次部级会议,该会议涉及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但是因为相关谈判内容争议较大、利益博弈较为激烈,直到2005年仍然没有达成理想的协议。2006年7月,多哈会议被批准中止,至此,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前,但是对其讨论与重启的期待仍然存在。多极世界及稳定的国际秩序急需有一个稳定的、可持续的谈判进程和结果。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虽然利益纷争较为纷杂,但是最终的重要利益对立面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照顾不足的历史[104]让我们认识到在进一步的谈判过程中必须对知识产权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多哈回合谈判失败之后,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公共健康、气候变暖等方面的知识产品相关的技术转移问题时,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输出方面可以借助其强势的国际地位而达成符合自己意愿的协议,这并不影响它们的商业性活动及向其他国家输出文化思想的行动,但是这些并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命运政治难点分析

《反假冒贸易协定》是一个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仿冒、盗版等侵权活动为宗旨的政府间协议,签署国包括美国、日本等国,波兰在签约后成为首批加入该协定的欧洲国家之一。不过,《反假冒贸易协定》自诞生之日起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有一些国家质疑该协定的合法性,因为其中部分条款超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还有反对者担心,该协定中的某些条款极有可能损害非签署国的利益。2012年1月底,反对《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示威活动自波兰发端,并迅速席卷整个欧洲。在抗议声中,包括波兰在内的多国政府决定暂停《反假冒贸易协定》的批准或者签署程序。

在《反假冒贸易协定》的构建中,美国的目的非常明确,像往常一样,其意图通过《反假冒贸易协定》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标准固定为国际标准,这在《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各谈判文本中得以体现。[10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与美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如出一辙,这让欧洲国家预测到可能有潜在的损失。基于此,《反假冒贸易协定》无论是在美国国内抑或在欧洲,均受到一定的反对,谈判遭遇越来越大的阻力,[106]这也降低了包括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在内的新型经济体对强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107]。《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欧洲国家与美国对谈判文本的分歧表明在国际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分化同样是存在的,“强强对立”也造就不了和谐的知识产权秩序,这也预示着只有正义的文本才能真正合理分配国际知识控制权。

《反假冒贸易协定》之所以引起巨大的关注,在于它是美国意图再次输出其国内知识产权法的载体之一,虽然最终的《反假冒贸易协定》版本并没有完全符合美国的意图。基于《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过程的保密性及公众的公开要求得不到满足等现实,《反假冒贸易协定》也营造了国际知识产权法“自上而下”的危险环境。《反假冒贸易协定》意图通过发达国家进行谈判形成文本,而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实质性参与,并用最终的版本欢迎发展中国家加入,以此约束发展中国家。[108]这是极不公平的和丧失民主精神的国际知识控制权的分配思维,并可能在日后被美国用作在国际层面主导知识产权条约的武器。但是来自美国国内的反对声音,给《反假冒贸易协定》带来挑战。虽然美国签署了《反假冒贸易协定》,但是欧洲议会的反对及美国国内的反对声音,使得《反假冒贸易协定》意图达到的效果难以顺利实现。

(三)以TPP为例看当前公约的“失败”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达成有利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和平解决知识产权有关的冲突,是对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共识的体现。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带来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上的非正义,催生了制定国际公约的需求。然而以TPP为代表的当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不理想,这也体现出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的政治层面的障碍。

TPP起源于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共同发起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4),美国加入之后在全球掀起一阵风波。美国加入TPP及极力推动TPP的谈判,是为了分享亚洲发展利益,它不希望亚太地区出现排美的贸易安排,TPP与它建立亚太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FTAAP)的设想一致。[109]TPP曾经因其内容之广泛且涉及知识产权等敏感问题而被称为“21世纪的贸易协定”。TPP使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大幅提升,且因其谈判过程秘密带来参与国利益交换的神秘感。虽然由美国主导秘密谈判而成的TPP,发展中国家曾经有过声音,但是最后文本并未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几乎类似于美国与相关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协定标准。[110]奥巴马在位期间对TPP的主导及极力推进使其几乎被签署,但在特朗普上台并宣布美国退出TPP之后,该协定进入一个“群龙无首”的状态。暂时搁置的TPP一方面表明政治认知稳定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友好发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中,发达国家的引领力仍然必要。否则,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谈判及最终文本的达成,或许需要更多的磋商过程。

美国退出之后,TPP成员国甚至不排斥将中国纳入其中。这也表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过程中的利益交换不在乎国家之间的发展阶段差异,也不在乎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发展排斥,只要有潜在的利益交换,就有国家政治领导者的积极参与。比如,在TPP谈判中,不仅有发达国家,还有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它们愿意用利于它们经济发展的纺织业贸易来换取对它们不利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再如,美国加入之后,它们的谈判意图之一就是形成跨太平洋的贸易协定来遏制中国的崛起,但是在美国退出之后,它们甚至希望中国加入该协议的谈判。TPP不是新的TRIPs协议,它比TRIPs协议更复杂、更不公平。[111]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在未来可能出现更加多样化、更难预测的组合。

中国在亚洲的影响力引起美国的担忧,美国为了制约中国,必将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限制中国的发展。美国不仅力图排除中国对知识产权及贸易等公约的参与,更是极力通过与其他亚太国家进行联合而期待在亚太地区发挥其影响力及引领力。美国的霸权欲望与其国民对其期待也有关系,以致在美国退出TPP之后,有美国人担心美国会丧失其在全球的引领力。这种霸权主义的论调很符合美国的政治特点,即不是希望分享全球知识利益,而是希望世界为其所用,并基于此而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各种对其有利的规则制定及“监督”,貌似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世界“警察”。但是TPP的失败也预示着美国政治领导者的政治观点不一致给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带来的改变,同时这对亚太地区的知识产权发展及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知识利益共享等也是一个巨大的机遇。

(四)合作难以真正成为国际知识利益博弈的核心

虽然知识产权合作会给双方带来更好的效果,但选择非合作的模式来获得对它们自己有利的制度以获取知识利益,[112]是现实中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的难点所在。非合作性质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建立可能会产生两个风险:第一,非合作性质的博弈可能会有相互之间对某些规则的统一,但是并不具有信服力,可能因为没有强制力保证其信守诺言;[113]第二,非合作性质的博弈不符合国际规则建立的理想民主进程。

知识产权的加强必定加速知识的集中化,知识的集中化必定带来决策权力的集中化。或许有技术能够打破对相关知识的集中,如区块链,但是这并不是十分肯定的事情。[114]因此,为了建设民主社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将知识产权的知识资源分配功能放入政治体系内,并以知识民主化而非集权化为努力的方向。真正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仅在于各自均从协议中获取自己的利益,更在于在该协议中体现一个优化的平衡机制,照顾人类总体的发展。而在现实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时常见到的是发展中国家承诺按照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牺牲自己的或者自己应当获得的知识控制权,从而换来发达国家对它们的关税等方面的优惠。这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发达国家放弃的仅仅是贸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而发展中国家放弃的是文化科技发展的机会,通常这种表面的合作是脱离国民而通过国家层面达成的“共识”。在政治体制民主的国家,国民或许对这些“合作共识”反对、批评进而促使国家对之进行审视;而在政治体制较为专制的地区,国民或许没有机会和权利对这些内容进行民主表达,有的只是最终的被动遵守,这对国民的个人发展是极不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形成与知识控制权的分配有着直接的关系,发达国家因为其政治强势及对知识控制权的代际累积,将需要知识的发展中国家远远甩于身后。发展中国家需要的不仅仅是知识量的增长,它们更需要的是利于它们掌握知识控制权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基于此,合作的难点也比较凸显。相互之间多层次的利益与需求平衡下,知识产权利益成为长久发展的重点,也成为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被动的原因。

即便是“南南合作”与“北北合作”的知识产权双边或多边条约,也体现出一定的非合作的特点。各个国家各取所需,在博弈中形成相互让步的知识控制权分配方案,也更加符合趋同的知识利益。自由贸易协定成员的稳定性及相关内容的可协商性,或将使其成为比世界贸易组织体系更为重要的替代非合作的方案。“南南合作”的亚太贸易谈判代表着发达国家构建以知识产权、药品接近及知识接近为中心的知识产权议程。基于此,在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上,合作如何成为真正的核心点并被践行,是解决国际知识产权法问题和优化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重难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