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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法:政治参与与平衡的应对策略

【摘要】:国民对知识产权利益的享有也直接仰仗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对知识产权规则的有效代表与表达。在国际组织平台中,国家能够代表它们的国民表达一定的态度,并能够在知识产权利益博弈中获得目前最公平和透明的对待。国际组织还在一定程度上注重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维护,以扭转国际知识产权政治发展失衡的局面。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近年来在国际知识产权政治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主体。

国家是国际社会秩序最基本的参与主体和协商主体,也是国际问题解决最依赖的组织单元。国家主权的基本共识是社会上各个国家维护本国国民及本国利益的基本前提,也正是基于该前提,国际层面主要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规则协商。与此同时,国家代表本国利益在国际上表达己方对知识产权规则的意见,因此其知识产权认知与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其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的认知有直接的联系。国民对知识产权利益的享有也直接仰仗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对知识产权规则的有效代表与表达。通常来讲,政治权力越强者在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规则表达越有效,反之亦然。

国家与国家之间因为政治力量、经济力量的悬殊,在双边条约中一方可能以强势力量逼迫对方接受相关的观点或直接提供自己的版本,或软硬兼施,使得另一方认可相关知识利益分配规则。这对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来讲是不仁道的,对不同发达国家的影响也不同。在此情形下,国际组织这一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公认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在世界上存在的时间并不是很长。1970年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正式设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是联合国下属机构,为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的协商、沟通与解决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开中立的平台,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解决主要依赖的重要平台之一。作为TRIPs协议的促成平台,世界贸易组织也发挥着一定的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的沟通协商平台功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对话协商平台功能。国际组织的功能多维度呈现,相同之处在于它们能够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对话及协调提供一个相对中立的平台。在国际组织平台中,国家能够代表它们的国民表达一定的态度,并能够在知识产权利益博弈中获得目前最公平和透明的对待。此外,有些时候,国际组织还能够代表世界上最底层的知识需求者,在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中为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声,使得社会更多地关注贫困群体、贫困问题等。国际组织制定全球知识产权规则,通过宣扬一定的机制,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消除贫困、实现人类的共同发展贡献一定的智慧。如2000年的《联合国千年宣言》呼吁工业化国家“给予更慷慨的发展援助,特别是援助那些真正努力将其资源用于减贫的国家”。[90]这从一定意义上彰显了国际组织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发展差距持续拉大过程中所宣扬的价值观,但是这些倡导性价值并没有强制力,因此具体的知识产权援助仍有待于知识产权雄厚的国家自主决定。国际组织还在一定程度上注重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维护,以扭转国际知识产权政治发展失衡的局面。199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设立“发展中国家(PCT)司”,意图促进在发展中国家发展PCT成员国、促进PCT制度在成员国有效使用。这种简化专利国际申请程序的制度,最开始并未被认为利于发展中国家,而现在152个成员国中已经有非常多的成员国为发展中国家。[91]国际组织还能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谈判上起到推动谈判进展的作用。例如,发展中国家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被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的名义造成一定的破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谈判地位不平等,在话语权上一直处于劣势。关于生物多样性等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呼吁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ABS)的政府间谈判中,世界贸易组织努力促成了《名古屋议定书》,[92]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支持。我国于2016年加入《名古屋议定书》[93],并基于该议定书的“惠益分享”原则着手国内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不仅要找准自己的国际角色,也要根据国内资源和技术发展需求,维持稳定和安全的国内秩序,发挥国家立法在资源利益保护和分配中的主权及自治作用,充分利用相关国际组织的知识资源分配平台的功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近年来在国际知识产权政治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主体。在国际组织平台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谈判及规则的制定很大程度上仍然有利于政治强权者的倾向。国际组织在大多数时候起到的基础作用是提供对话平台,中立性本色也决定了其左右国际知识产权博弈的能力有限,甚至其完全代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也是不可能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存在,能够有效弥补这种不足,它们能够在一定场合通过雄厚的财力和鲜明的国际和谐意识,为它们所代表的组织发声,比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共识凝聚更具有效力。而且,基于它们在社会上的积极作用,它们的行为也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并可以持续存在。成熟的政治环境适应技巧也使得它们能够在国际层面的对话中突出表达相关方的观点与态度,尽可能地代表社会中最需要知识而不得的群体。同时,也有相关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一些应当分享知识产权利益的主体进行代表,有效确保知识产权在知识利益分配上的正当性与人文性,避免政治主体仅仅为经济和政治目的的“弱肉强食”。如公共利益知识产权顾问组织(Public Intere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visors,PIIPA)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服务和引荐组织被建立,其目的是为寻求促进健康农业、生物多样性、科学、文化、环境等领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政府、企业、土著人和公益组织提供无偿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94]此类组织在国际上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不具有独立的主权,无法正当参加相关的活动;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易使社会公众失去自我认识真相的能力等。

自由国际主义论者认为非国家的个人及集团才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基本主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选择并不是国家的决定,而是国家根据相关个人及集团的偏好做出的表达。[95]在实践中,非国家主体的大公司、利益集团、非政府间国家组织等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而且这种影响将会长期持续,如何将这种影响规范化是最终要思考的问题。知识产权被认为是私权,但是知识产权事务是国家事务、国际事务。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排他性占有,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占有导致人类享用知识产品的范围有直接无限结果性。也即,即便知识产权是私权,从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我们也可知,人们在以私权名义进行知识资源的集中甚至掠夺,这种掠夺成为近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政治争议最激烈的内容之一,是知识利益博弈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