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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竞争背景下的发展中国家问题

【摘要】:基于在国家发展、消除贫困上的困难,最不发达国家仍将长期处于最不发达阶段,因此,TRIPs协议中的过渡期的延长成为它们解决贫困问题、豁免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救命稻草”。TRIPs协议的10年过渡期对它们来讲并不够,它们需要更长时期内的自我调整及从外部调入更多的知识产品、物质财富等,方可解决贫困和疾病等严重阻碍发展的难题。

基于在国家发展、消除贫困上的困难,最不发达国家仍将长期处于最不发达阶段,因此,TRIPs协议中的过渡期的延长成为它们解决贫困问题、豁免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救命稻草”。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促进创新、引入知识产权或促进人类知识的进步,但是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来讲,稳定政局、降低贫困指数或需依赖一定阶段内知识产品的纯进口,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它们的发展弊大于利的评估结果或将长期存在。TRIPs协议的10年过渡期对它们来讲并不够,它们需要更长时期内的自我调整及从外部调入更多的知识产品、物质财富等,方可解决贫困和疾病等严重阻碍发展的难题。从另一方面来看,它们在天然资源上的占有优势与微弱的发展能力同在,外在世界利用它们的天然资源,理论上讲并不是它们分享利益的绝对理由。但是基于人们发展的需求、人们对正义和共同发展的期待,国际社会必须构建起符合共同发展价值目标的知识资源分配制度,如拥有传统知识的穷人也应当被认可及保护,应当被赋予公允(fair and equitable)的利益分享权。[75]现代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相排除穷人对知识的接近和利用,带来了知识利益分配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在南半球国家(Global South)非常丰富的传统资源的保护上更为明显。[76]生物和文化单一化趋势降低了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等社会多样性和人们的自治权利,这类似于生态暴力(ecological violence),不仅致使很多生物趋于灭绝,更对文化多样性造成损害。[77]因此,人们也开始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寻求保护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传统资源的知识产权制度模式。《名古屋议定书》及后来欧洲为了践行该议定书而作的规定,均为传统资源保护及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促进社会公平提供了依据。[78]因此,从竞争逐渐转向“反竞争”,成为改善全球范围内基于政治能力的发展不平衡和天然资源分布不平衡的正义价值体现。

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来讲,它们面临的最主要困难不同,但是本质上都蕴含着政治统治者的治国安邦意图,它们需要通过作用或反作用与世界其他阵营的政治主体协商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沟通,以构建符合它们统治目标的制度。只不过对于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来讲,它们在面对“先发制人”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和秩序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加之政治力量的薄弱及话语权的微弱,它们在表达自己观点时,更像是向发达国家寻求一定的制度和利益让与意义上的“慈善”或“施舍”,但是这种评价明显既不客观,也不公平。知识本质上讲是全人类共享之物,且这种共享之上的创造并不见得是一种天然的占有之物。创始于政府对技术和言论、商业自由等控制之需求的知识产权,从政治价值走向法律价值只是既得利益者成功游说结果的持续。冠之以各种学说的正当性论述,使得知识产权堂而皇之、名正言顺地成为共享之上的独占。与传统的物质财富不同,知识产权的独占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配并不均衡,人为的制度差异及人为的制度相对统一造就了人为的发展不平衡,这种发展不平衡反过来拉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从这种逻辑来讲,任何现成的知识产权规则都有被重新商量的余地,关键是看其中强权者的角色由谁来担任。

和平稳定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国内经济等发展,并能够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提升。[79]“绿色革命”(Green Revolution)的集中规划及分配使得绿色革命带来的不仅是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更是冲突和政治问题。多样性语境下,每个因此产生的政策都被转化成了“我们”和“他们”——我们被不公平对待了,他们收获了不公平的特权。[80]正如有人所述,发展中国家的许多问题,不过是他们的国家软弱低效的副产品。[81]知识产权的问题带来的连锁反应及给政治秩序带来的压力同样使得发展成为棘手的问题,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也成为切实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