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事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商法上,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2023-07-27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逐步成形、拓展及渗透到各个国家是一个相当快速的过程。虽然诸如《巴黎公约》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19世纪就已经出现并有成员国,但是严格来讲,19世纪末及之前,知识产权事务还是一项国内事务,[24]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也主要以国内法为主,并主要被国内法规范。然而,19世纪末至今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蕴含了较多竞争因素。下文拟分析知识产权规则国际竞争的主要体现,并对其中的成因予以阐述。
(一)以发达国家为主要引领力是主要表象
19世纪末至今,知识产权规则的成熟化及全球化离不开发达国家的推动与引领。在发达国家培育出色的跨国公司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大型跨国公司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形成和修改过程中通过国家政治统治者的政治活动来实现知识产权利益,这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以发达国家为主要引领力的主要模式。
美国12个跨国大公司集团利益在TRIPs协议中得到充分体现,[25]它们引领的知识产权国际化统一规则并没有充分尊重其他国家的事实情况和意愿。一些国家在与知识产权规则挂钩的贸易规则的吸引下,同意相关的知识产权统一规则;另外一些国家被包括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在内的政治力量说服,从而对知识产权产生了一种错觉性质的憧憬。知识产权规则从国内走向国际,并在后来成为国际范围内最热的话题之一,主要原因是TRIPs协议等的谈判中,将知识产权规则直接纳入全球贸易协定中而导致知识产权规则与经济贸易规则直接挂钩。这导致迄今为止,知识产权规则被动地与全球贸易及全球贸易规则直接关联,并在很大程度上被强权国家用来挟制他国立法和修法,以符合其政治和经济需求。这种“文明”的做法,虽然从外表看与暴力战争差之千里,但从结果看却有过之而无不及。再者,战争期间的殖民地政治做法,直接导致后来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立法等受到宗主国的影响并得以延续。从经济方面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国家为非洲国家提供的借贷,让这些国家到目前为止仍发展落后,负债累累变成当地生存和生计问题、发展落后的重要根源。发达国家对非洲的贷款资助,给非洲国家带来的利益远远小于其伤害,因为这些所谓的帮助主要进了政府的口袋,并产生了腐败,掌握政府的政权成为致富的主要途径。[26]基于相关债务关系及政治统治者对外来借贷的期待,知识产权立法成为借贷双方谈判的砝码之一,债务人的知识产权规则被动“规范化”成为“不得不”的选择。国际层面的“南北对话”产生的实际不平等的背后隐藏的是经济、政治、文化帝国主义(cultural imperialism)导致的权力不平等,这不仅不公平,更因为其持续性而令人失望。[27]基于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游说及政治的强势力量,多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出台推动了知识产权的全球化(intellectual property globalization)。[28]知识产权成为全球化中最趋向于制度一致的领域也为当今知识产权利益的博弈埋下了伏笔。跨国公司在全球化过程中对知识产权制度一致性的要求,直接促使它们通过政治游说等途径,力促相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对国内法产生作用。随着网络的发展,跨国公司也逐渐成了全球公司。[29]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规则成为国际范围内法律制度统一化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但是,毕竟国家与国家的发展和利益诉求具有差异性甚至对抗性,利益分化严重导致的人权保障的失衡预示着知识产权规则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差异性、符合国家发展目标。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扩张呈现出由“民”到“官”、由国内到国际的路径,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扩张则呈现出由“官”到“民”、由国际到国内的路径。[30]实际上,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规则和知识产权的扩张以及西方国家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张,大多数时候是在大公司为中心的私人利益驱动下进行的政治对话,通过发达国家在国内公司利益团体的游说之下与其他国家在国际层面进行谈判和协商,争取和保持自己在国际谈判桌上的强势地位,它们共同造就了知识产权规则的扩张与发展中国家的被迫合意。[31]简单来讲,其实现路径为大公司或行业集团通过游说而使得其政府在国际市场上代表其利益。不同的利益集团凭借其自身或团体的强大经济实力及在国内政治赞助中的重要地位,能够成功说服本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代表其利益,从而将其利益诉求以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固定,并拓展到其他国家的国内法,结果是它们的利益得到合法而强有力的维护。[32]越是发达国家,国内公司通过游说其政府,使得其政府在国际上代表其利益来制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可能性越大。发达国家引领的知识产权规则并没有使知识资源分配方案与人类的基本需求相匹配,从而导致实质性平等在知识产权规则中被严重低估。[33]发达国家引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成为历史上发达国家持续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基础,从实体资源掠夺到知识资源掠夺,其路径大致相同。
(二)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带来的不尊重国家主权
知识产权从其产生之日就具有浓厚的“防止异端思想和煽动性言论传播”之政治性动机,[34]其具有本质上的国家主权事务特色。利益的差异化带来的政治权力较量之下的政治制约成为知识产权竞争中的显著特征。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对国内事务的自我决定权,知识产权事务关系到国民在知识接近、文化进步等方面的权利实现,而本属于国内事务的知识产权却有被他国间接干涉的可能。实际上,很多发展中国家是被发达国家宣扬的知识产权制度“忽悠”而引入知识产权法的,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引入知识产权制度后发现知识产权法对自己并无太大的利益,而加入国际公约决定了它们必须将这些对其无利甚至有损的制度坚持下去。[35]有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的干涉非常严重。据史料记载,2002年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提及:“……作为政府要注意……对发生侵权的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展强有力的工作,最大限度地行使WTO……所允许的权利。……对非WTO成员国的国家也要通过两国间的谈判,迫使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36]此处用语充分显示了日本干涉他国知识产权事务的态度与决心,其根据自己的标准来看待其他国家对知识产权事务的责任与义务,并决心将自我为中心的意愿强加给相关的国家,极大地削弱了相关国家主权。这种削弱国家主权的做法是发达国家惯用的制裁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伎俩。
虽然现代政治文明讲究将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宜纳入国际层面协商解决,但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事宜协商的同时,政府间的知识产权政治或知识产权政治事务从来不单独被国际层面的协商解决。在其他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及依据的情况下,很多国家依然选择通过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政治施压来迫使对方保护或超国民保护其知识产权。这样做的好处是,政治施压可以避开对方国家国内执法为该国主权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对该国以政治经济报复为威胁,迫使该国在违背国内法的基础上实现其政治要求。[37]美国作为发达国家,不仅具有非常强大的游说团体和游说能力,还通过其国内法律规定制裁不能够满足其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的国家与地区。美国最被人诟病的规定就是“301条款”及“特别301条款”。美国游说团体的力量促使美国修改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在1984年授权美国政府单方面制裁不能够满足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国家与地区。1988年,“301条款”扩张成“特别301条款”,并开始列明不符合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国家与地区名单,知识产权政策被用作报复策略,登上历史舞台。[38]美国“特别301条款”的威力已经波及全世界,以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为主的观察名单迫使相关国家与地区在压力之下修改国内与域内的知识产权法,扩大与其能力不相符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提高保护标准。但是美国的政治手段及霸权主义思想沟壑难平,即便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已经非常高的情况下,其仍然不断以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借口对中国发起一系列的制裁,包括2018年特朗普当政期间的对华贸易战,其借口之一即为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39]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及国家治理事务的最基本前提,知识产权事务的特殊性及被干涉的频繁性,使得其国内治理成为难题。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及贸易代表办公室等机构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得发展中国家被动地改变符合其自主意愿的知识产权规则,并尊重发达国家利益和要求来制定知识产权规则。南非为了解决其国内因专利带来的治疗艾滋病药物价高问题,在1997年提出保证供应药价合理的《医药法》。该法被美国和欧洲国家认为是歧视专利、违反TRIPs协议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南非列为可实施贸易制裁的对象,因专利引起的纠纷马上上升到政治层面。最后迫于各方压力,该案和解,但与南非类似的发展中国家被削弱对自身健康权的管辖权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40]美国作为发达国家,通过利用国内的“特别301条款”逼迫很多发展中国家放弃知识产权利益,制定符合美国要求的知识产权条款。如果一个国家在法治中接受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法观点,如加入TRIPs-plus、遵守《反假冒贸易协定》,它就会幸免,否则美国会用“301条款”打败它。有人将之比喻为“骑虎难下”(auribus teneo lupum)。[41]面对这种骑虎难下的尴尬境地,主权国家会对相关内容进行选择,不过这种选择与其称为“选择”,倒不如称为“单选”。
美国还通过“挟制”其他国家的大公司,引起相关国家对满足美国知识产权制度需求的重视。如美国政府通过公布相关的公司或者将相关的公司列入某些名单,在全球市场对相关公司的知识产权态度贴标签,进而将某些国家的大公司汇总贴标签,影响世界其他国家对该国知识产权态度的认知。美国将知识产权作为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与工具,已经成为其对其他国家发动贸易战等打击活动的重要原因。[42]每当其对某国家以知识产权等为由发起贸易战,总会给对方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这种不当影响主权国家对知识产权事务决策权的现象,国际层面只能从更高的层次来反对。2001年,发展中国家敦促TRIPs理事会承认TRIPs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自己处理公共健康危机,最终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宣言》,确立了发展中国家保护其公民的公共健康的权利。[43]通过如公共健康等更高层次的知识产权制度蕴含的价值观念,来抵抗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事务直接或间接的干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但是并不能确保一国知识产权事务的完全性。固然国际层面可以达成统一的价值选择“共识”,但这并不能阻碍相关国家双方或区域性的知识产权条约或协定成为双方的束缚。基于此,知识产权事务的独立国家主权色彩仍显暗淡。
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在有些时候会忽视国家对知识产权事务的主权而被动接受或无意识地跟随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规则与政策,与其政治发展目标有关。发展中国家政治统治者往往因为自己面临的是实际政治发展任务,如消除国家经济贫困、发展国民经济等传统政治目标,而被动接受发达国家提供的以知识产权强保护为对价的农产品及纺织品关税降低等条件诱惑。[44]然而,削弱主权国家对知识产权事务的自主决策权,是一种违反人类共同发展、国际共同进步的精神的做法,这不仅引来对国际上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思,更引起人们对已成型的国际规则的思考。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前任法律顾问曾经提出“TRIPs协议没有参照人权法”的批判,其认为根源在于制定贸易政策的政治家宁愿选择避免人权对话,从而使得政治化的贸易关系不具有民主色彩。[45]国际范围内知识产权规则缺失民主色彩,不仅使得知识产权规则缺乏正义可能性,更可能基于知识产权非正义的规则而影响人们对知识的接近与利用机会,进而带来结果上的不正义。TRIPs协议的目的就是“以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为基础提升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46]的论断,虽然略显极端,但是不无道理。
需要提及的是,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规则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在一些时候是一种与全球风向标类似的标准。例如,美国着重保护其软件行业,所以对软件给予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双重保护,这一保护制度被很多国家采用;同样,美国将其著作权保护期限一再延长,给其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也带来了压力。美国是版权输出国家,而对应的其他国家可能是版权输入国家。美国的文化产业和科技产业为美国经济增长做出了不小贡献,很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无论是全球性的、区域性的还是国家性的,都因其民主制度和依附主义被提到美国国会,美国也因此成为知识产权全球化和标准化的主要推动者。[47]但是对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的适宜性及保护策略,并不一定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相一致,忽略国情的知识产权规则的趋同性导致的问题接踵而至。
(三)国际知识产权话语权竞争争议
谁掌握了国际知识产权话语权,最终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就有利于谁。代表性、全面信息方面的失败及高压政策,导致了知识利益分配的非民主性。[48]政治力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话语权最主要的衡量因素。[49]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区域国际层面抑或双边国际层面,知识产权话语竞争之激烈和竞争优势带来的利益体现都非常明显,并形成一定的持久力。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影响力相对有限,其在这种情形下被迫接受不公平的谈判结果,并借助其他机制逃避这种承受不起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这就导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无效化。[50]话语权掌控上的劣势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表达失效,也直接导致它们在一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和国际谈判中的影响力较低。尤其是发达国家借助于其在技术发展等方面的优势,长期利用政治思维占据知识资源分配规则的霸主地位,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一些问题上的话语权不足。例如,在以标准为王的工业领域,我国的制度优势并不明显,反而还因发展不足而显得话语权欠缺。[51]再如,发达国家将发展中国家的盗版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与恐怖主义挂钩,认为有的盗版网站为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并认为任何对盗版有所“贡献”的人都等同于在资助恐怖主义,盗版者和恐怖主义一样在威胁着国际政治安全,阻碍国际政治体制的健康运行。[52]发达国家甚至延伸出反盗版战争、知识产权战略等用语。
特许之下的公司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它们巧妙地化身为国家开拓殖民地的工具,被利益集团“挟持”,反过来借用国家意志及力量推动企业行为达到其目的。[53]这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大型跨国公司大多产生于发达国家,并通过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得到一定的意见表达和输出,从而在国际上实现一定的话语权代表。发展中国家在一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缺乏一定的集合性意见代表,话语权也随着政治权力的大小而相应地变化。在TRIPs协议的制定过程中,话语权的掌控最为明显。TRIPs协议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脱离了与国内发展目标相一致的传统法律工具论,使得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制度趋同化,不仅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还忽略了它们提供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能力。[54]对分配正义和知识接近的需求,使得发达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发动一轮又一轮的知识产权扩张显得非常恶劣。它们不仅阻断了发展中国家人口发展的机会,还促使发展中国家基于它们的要挟来修改国内知识产权法,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准、维护发达国家知识产品利益和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影响力。发达国家基于它们自身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优势对知识产权保护予以较高的期待,[55]这种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并不利于人类的协调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对知识的垄断,人为将人们对社会事务的民主参与权划分等级。话语权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仅直接带来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规则的发达国家色彩,更直接或间接地使得发展中国家接受强话语权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规则需求。
虽然TRIPs协议不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唯一标准,理论上来讲也不是所有国家的知识产权规则的模板,但基于TRIPs协议与经贸协定的绑定性,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大范围地加入并遵从相关规定。如TRIPs协议并没有确定平行进口的世界标准,[56]这为发达国家对平行进口持坚决否定态度提供了基础,也是国际范围内不同地区穷人遭遇不同级别的知识接近障碍的原因之一。理论上讲,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期许及变相“要求”是提供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而非符合TRIPs协议,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看法并不是基于TRIPs协议的规定,而是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达到它们需要的程度。[57]实践中,发达国家通过政治威胁要挟他国满足其期许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成为20世纪末以来的通常做法,这种做法发展出超越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系列TRIPs-plus。以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被动抬高,使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引领的知识产权扩张在较大范围内得以实现。TRIPs协议的签订彰显了国际公约作为发达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的性质,而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面对发达国家的政治压力,无法成功说服重新对相关条款进行谈判,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南北”矛盾之本质也在于发达国家在相关规则制定中的引领性地位和其强势政治力量之下的话语权。[58]被动抬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成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秩序中失败的表现之一。
然而,比起TRIPs协议,双边条约的流行做法为话语权失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并使得国际范围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规则的话语权失衡更加严重。如欧盟在地理标志上具有较大的主导性地位和资源优势,因此其着力推动世界范围内对其有利的葡萄酒及烈性酒等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并通过双边和多边条约获得一些国家对相关制度的认同。[59]又如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大多数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都超越了TRIPs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60]话语权失衡带来了更多的不公平知识产权条约。
现有的大多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发起者及最初的成员多为发达国家。[61]在发达国家的影响下及发展中国家与国际接轨的需求之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潜在的“盲目竟高”风险。[62]然而,知识产权对于科学家对相关科研的投入并不具有太大的激励作用,况且主流的科研更依赖于公共资助。[63]从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逐渐提升,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科技文化进步的阻碍,更是它们在国际竞争层面的禁锢。本来就话语权不足的发展中国家群体,在此情形下更期待通过其他理念和价值来减轻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因为过重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它们的发展来讲的确是负担,并极有可能使它们付出过重的发展代价。这种看似被“豁免”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发达国家的“施舍”。话语权的失衡,直接导致对相关问题的主导能力偏失。
(四)发达国家不是知识产权“慈善家”
在国际公约条款中,“过渡条款”留给一些加入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过渡期来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符合这些公约的规定。发达国家同意在相关的国际规则或双边条约中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过渡期、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时间调整规则,进而达到国际公约的标准,因此有时候发达国家被称为“慈善家”。如《巴黎公约》第30条规定了过渡期,TRIPs协议第六部分也做了过渡期的安排,并对最不发达国家规定了10年的过渡期。[64]但是实际上这些过渡期的适用及相关制度发挥作用并不是非常顺利。TRIPs协议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虽然是10年,但是这些国家并不见得在10年过渡期内就达到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TRIPs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于它们所处的发展水平来讲要求依然过高。因此,这里的过渡期的意义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在试图延长TRIPs协议过渡期过程中,发达国家对此并不欣然同意,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协商、博弈中并不占据优势。[65]与其说发达国家在实施知识产权“慈善”行为,不如说这种博弈的结果是最不发达国家理应得到的人道主义“照顾”,是发达国家以自己所谓的“西方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世界标准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立场[66]之下必要的补救措施。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就着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了促进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实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相关联的战略政策等。[67]这些对国际范围内其他国家也具有重要的“网络效应”,其他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通过调整相关的国内规则,实现知识产权相关规则的趋同性。知识产权规则的趋同性,并不要求知识产权规则的一致性,而是知识产权利益的一致性。虽然有些国家并没有建立符合所谓“一致性”要求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通过一定的政策体现出符合知识产权利益的指引仍然能够满足发达国家对其知识产权利益的需求。我国在没有知识产权法时代,曾经认为创造及创新成果应当是共用的,因此在他人请求许可时免费允诺给他人用。[68]但是在中美谈判之后,中国被动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并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规则,在此阶段,我国技术发展落后的局面并没有因知识产权制度而得到大幅改善,更多的是基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而花费大量的物力、财力购买国外相关技术,加之国家对相关科研活动的大力补贴和支持才得以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科技进步等的贡献主要在知识产权制度相对较为完善、科技发展水平能够有基础支撑、国民温饱问题得到一定解决的基础上才得以释放出来。当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贡献更多地得益于国内政局的稳定、政府财政收入有保障前提下对知识产权及科技文化进步的大力支持。相反,与我国同等时段脱离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非洲国家,因为政府接受西方国家的大量外债导致的国内贪腐、政局不稳定等问题的持续,知识产权制度没有着陆的土壤,因此不仅其物质条件得不到大的改善,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接纳能力也相对较弱,知识产权制度只能成为这些国家科技进步与发展的障碍。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是发达国家的“慈善”行为,接纳能力不足、不适宜建立知识产权强保护制度的国家本应该享有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豁免权,以实现它们更加急需的物质发展、贫困消除等政治任务,在政局稳定的前提下消除贪腐带来的恶性环境。
发达国家为了增加己方的贸易收入及其他利益,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首先创设出符合自己利益的游戏规则(知识产权制度),引领其他国家也制定同样的或类似的规则,并不惜以政治力量变相逼迫对方改变规则。[69]这种变相的“逼迫”行为与“慈善”也相差甚远。不仅如此,在有些阶段,发展中国家虽然没有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制度规定,但是在其国内的制度和政策中,已经对外国人充分实行了超国民待遇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这种超国民待遇在发展中国家时常发生。[70]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为例,1992年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有关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给予25年保护期、外国计算机程序登记手续的规定等即为超国民待遇。[71]超国民待遇为跨国公司在华滥用知识产权提供了重要的政治资源,它们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对外资引入的需求获取地方政府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安排,严重限制了国内企业的发展及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72]基于对国内科技创新的鼓励与发展需求,我国颁布的自主创新政策引发了美国等国家对国民待遇及歧视性对待的争议,其认为我国的自主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的关联影响了美国在华企业的竞争力和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的反对直接导致我国2006年出台《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失效),以停止将自主创新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做法。[73]超国民待遇并不违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歧视性的态度对待国民相关知识产权利益的,其不仅不利于维护国内的团结和稳定,还可能因为这种内外有别的做法,使得更多的优秀人才、公司及技术通过操作转换成国外身份,进而争取享受相关的超国民待遇。国民待遇能够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独立保护原则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问题,然而超国民待遇并不是一种符合稳定有序价值导向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超国民待遇产生于对外国或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但是与此同时以低标准保护国内的知识产权,从国际层面看,有违国家尊严。从超国民待遇在发展中国家时有发生,也可以窥见知识产权“慈善”更像是发展中国家对待发达国家的做法,而非相反。
国民待遇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最重要的精神和原则,该原则能够使得一个国家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给予同等对待,以确保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规则的兼容。对发展水平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来讲,与被迫构建与其发展能力不匹配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制度相比,构建有利于国外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制度或许更能够解决其当前的困难。[74]但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展中国家在不具备相关保护能力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发达国家所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所采取的知识产权超国民待遇,是一种对发达国家的“慈善”,这种弱者对强者的“施舍”成为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原因之一,其中的不公平不言自明。
有关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文章
公平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事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商法上,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2023-07-27
激励理论之下的知识产权法可能达到的令人“满意”的结论,可能是某些政治理性丧失的“满意”,而非满足国民需求和国家实质需要的符合国家主权意识的知识产权制度。甚至有些时候,知识产权法以激励为精神,会使得知识创新及成果接近仅仅发生在以富人阶层、发达国家问题为导向的范围内。......
2023-07-06
基于在国家发展、消除贫困上的困难,最不发达国家仍将长期处于最不发达阶段,因此,TRIPs协议中的过渡期的延长成为它们解决贫困问题、豁免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救命稻草”。TRIPs协议的10年过渡期对它们来讲并不够,它们需要更长时期内的自我调整及从外部调入更多的知识产品、物质财富等,方可解决贫困和疾病等严重阻碍发展的难题。......
2023-07-06
2006年,台州乱弹被国务院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所以临海词调从演员来源、表演形式、演出场合、不取报酬诸方面来看,便是文人深入俗文学的创作、表演、传播的鲜活范例,但保留着较为明显的文人特点,是观照文人被迫走向俗文学活动的一个难得样本。......
2023-07-18
知识产权法是国家知识产权事务治理的重要结果之一,也是国家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依据之一,更是我国知识产权秩序构建的基础依据。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国家治理中处于知识产权事务治理的基础部分。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与改变,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也是政治实现的一种表现。......
2023-07-06
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要求。[24]科学研究则是创业型大学实现两大目标的基本手段。在政府核心资助减少的情况下,创业型大学可以凭借良好的教学服务质量、科学研究声誉从社会上获得办学资源,真正成为面向市场办学的法人实体。可见,推进创业型大学的中国实践,不仅没有偏离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轨道,而且在不折不扣地走一条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道路。......
2023-10-05
插画这种艺术形式,作为美术学习领域一项重要的视觉传达形式,以其直观的形象性,真实的生动性和美的感染力,在学生课堂和生活中占有特定的地位。插画与教学结合在一起,对学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在课堂教学中,插画以艺术形式出现,直接作用于人的视觉感受。同样在其他各类学科的教学中都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2023-10-31
教学目标专业能力:认识形式美法则的基本要领,并能根据不同的形式美法则绘制设计图;有能力从中国传统纹样和现代抽象图形中提炼不同的形式美,并运用到设计中。同时,运用多媒体课件、教学视频等多种教学手段,讲授形式美法则的学习要点,指导学生进行具有形式美法则设计作品的绘制。设计构成中形式美法则的运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2023-09-2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