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全球化联系紧密,国际贸易增加也直接带来了知识产权摩擦。[2]从国际视野来看,知识产权法体现了一个国际资源争夺的过程,掌控知识产权能为国家积累信息与财富。本章着眼于国际政治视角下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设计及优化,对相关内容予以梳理和论证,并提供自己的见解,以期为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研究提供国际思考视野。......
2023-07-06
知识产权法国际政治历史充满变数,国家国际地位的提升、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国际组织的变迁,也直接为知识产权法国际政治提供了变换的平台。在国际舞台上,知识产权法政治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知识产权制度各自为政阶段。在此阶段,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相互独立,知识产权之重要性并不明显,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普及性也不足,因此国际知识产权的说法及冲突鲜见。第二阶段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20世纪末。这一阶段出现了两种最重要的政治特征,一个是民主与集权的争议,另一个是民族与帝国的争议。[3]在此阶段,知识产权法政治成为综合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发达国家获取发展中国家知识利益的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对跨国公司来讲是一个分水岭,跨国公司之前被国家用来在国外开疆拓土、争夺殖民地,[4]之后其化为隐性力量,为国家在外争夺知识资源。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范围内开始相互关联。第三阶段为进入21世纪之后。在此阶段,知识产权冲突增多,通过知识产权区域协定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来规范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凸显。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与经济等内容的国际化同时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知识产权的权力争夺更加激烈。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及相关的条约为世界知识产权体系提供了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以公众获取新知识为代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流行趋势,掌握大量知识产权者主张激励创新给社会带来的利益超过知识作为财产商品化而带来的损失。[5]最初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实际上并没有过多提及知识产权问题,而是集中在减免关税事宜上。[6]1986年到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生了TRIPs协议修改和系列协商活动,[7]因为国际政治地位的差异及话语权的分化,乌拉圭回合谈判异常艰难。参与方在1994年签订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并在1995年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20世纪末,把知识产权与贸易体制联系起来的TRIPs协议几乎是利用知识产权实现政治目的的典型,而这最初只不过是一个“白日梦”的想法,却通过少数公司各种游说政府而最终成为制衡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工具。[8]结果是,围绕着1994年的TRIPs协议进行的协商及谈判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史无前例的全球知识产权管理,这多少受到了高压政治手段的影响。[9]
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标准最高的国际公约,堪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典”。TRIPs协议也存在合理性和适当性的问题,对TRIPs协议的制度缺陷及其实施所带来的东西方利益失衡,我国学者早有认识。一揽子协议的立法模式实际上并没有解决东西方利益失衡问题,发展中国家为了换取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最惠国待遇而不得不承认超越其承受能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TRIPs协议实体规则非常有利于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存在现实的实施困难,当发达国家一再拔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了保护文化等要求。[10]以TRIPs协议为核心的当代国际公约所确定的“最低保护标准”,体现了权利的高度扩张和权利的高水平保护,更多地顾及和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做法。执行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为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损害远远超过它们可能通过这些标准获得的利益,因为发展中国家知识的发展对发达国家的技术、知识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11]所谓的TRIPs协议标准,基本是一种偏向发达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国际规则。
有人评价“TRIPs协议意味着保护国际知识产权‘和平共处’态度的终结”。[12]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使得发展中国家必须考虑通过接受TRIPs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义务(尽管它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去承担这样的义务),来换取它们生存发展所需要的贸易市场,以此满足一些重要合作伙伴及政治伙伴国家的态度。[13]发展中国家对TRIPs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予支持的呼吁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重视,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趋同化,由此拉开帷幕。但是,发展中国家对TRIPs协议的被动接受,并没有换来发达国家的让步。[14]TRIPs协议压迫和不公平谈判的结果已经为人所接受,[15]更令人沮丧的是,TRIPs协议不公平谈判的结果及其对少数人有益的过程却被坚持和发扬。当今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持续惠益少数人的趋势,比起TRIPs协议过犹不及。基于国际不公平谈判,发展中国家的财富源源不断地以知识产权名义向发达国家汇聚,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在步步高升的知识产权规则中夹缝求生,对于他们来讲,贫困是现实的,知识产品是支付不起的、是奢侈的。处于国际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不断被发达国家以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来逼迫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慢慢符合发达国家的意愿。但是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无异于剜肉补疮,曾经试图通过知识产权规则谈判中的让步来换取经济上的优惠,实际上却在满足国民对知识产品的现实需求上大打折扣。在国内知识产品供应不足或者代价昂贵时,国家并没有提供足够的知识产权便利政策。除了非洲国家因对专利药品的接近障碍遭受的损失难以弥补之外,在经济发展上看似具有优势和竞争力的发展中国家,如巴西、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在国际上被认为应当承担起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但是从根本及现实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毕竟是发展中国家,它们虽然在经济发展上稍微有点起色,但是它们在知识的产出能力及知识产品的获取上仍然困难重重。
“全球化开放了疆土,却增进了贫富差距”,[16]这种差距不仅体现在经济上,还主要体现于知识上。知识产权规则的全球趋同化,忽略了不同国家、不同阶层的人的知识需求及知识能力。主要由富裕阶层制定和把握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带给富人的是更好的创作机会和知识私有化制度保障;对于穷人来讲,这些以富人为主的知识产权规则,他们并没有兴趣参与,也没有能力参与,更没有什么机会参与。这些知识产权规则给他们本已贫穷的生活带来更大的脱贫障碍,甚至带给他们知识贫穷的代际传递,最终使他们沦为“永久”的穷人。知识产权规则带来的贫富差距,不仅体现在穷人和富人的区别上,还体现在阶层分化上。经济的困难是临时的,知识产权规则带来的潜移默化的知识产品接近困难则可能是永远无法弥补的,由此产生的对一个国家而言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非洲国家接受西方国家的巨额贷款导致的严重贪腐,拖延了非洲国家的发展,人们得不到经济实惠,却又不得不面临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带来的药品贫瘠、教育落后等机会贫困甚至当地资源被掠夺后的资源使用限制。
在“后TRIPs时代”,对TRIPs协议遵守程度的评估是没有太多的效率的,因为很多成员还在忙于关税问题的双边或多边协商,而这些协商结果中就包含了很多知识产权内容。[17]发达国家擅长以减免关税来换取发展中国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正是因为如此,发达国家才可以自由地与发展中国家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上做文章。这导致的结果是,不费什么力气,TRIPs协议就被贯彻和执行了,甚至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超越保护标准而导致超水平地执行TRIPs协议。但是即便如此,发达国家仍然得寸进尺,在多地区或多边的知识产权有关谈判中,过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变相增加TRIPs协议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政治历史,与其他方面的国际规则具有相同之处,但是也有差异。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中及相关国际规则的国内化中,发展中国家一般处于劣势地位。国民待遇原则等在国内有时成了超国民待遇,如我国为了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保持一致,在一些特定的历史阶段曾经通过相关规定对国外作品给予强于国内作品的保护,这既是对我国著作权人平等受保护权利的损害,也是外国强势势力作用的结果。[18]在知识产权制度趋同化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同时,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规则也越来越从国际条约转向超国家准则(Supranational Codes)。[19]在一些新型知识资源分配等知识产权问题上,跨国公司的全球左右能力及政治力量的地区性作用意愿使得多边条约逐渐盛行;由此发展出发达国家引领的有利于其目的实现的超国家准则,一些问题逐渐跨越国家的认同而在一些行业的跨国集团之间形成相互认可的规则,如在数据库的保护问题上,在国际共同体尚未达成共识时,在区域范围内已经形成一定的保护模式。[20]这些所谓的地区性的规则,可能反过来倒逼国际规则的改变。
美国在奥巴马执政期间力推和其他国家共同制定的TPP,在特朗普上台后遭遇否决,成了政治牺牲品。特朗普上台后陆续退出相关的组织,也从一定程度上揭示出美国在世界知识产权范围内的影响力。这也再次证实,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21]这些政治问题的内涵,在国际范围内体现得更加明显,而且与其他问题不同,国际知识产权问题能够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问题,更像是一个被动普遍、被动产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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