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区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为特色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秩序将在未来有效促进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过去以竞争为主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并不是一种良性的知识产权秩序,其中蕴含着发达国家的霸权主义和过度赋予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任务,而基于正义价值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应当与它们的发展阶段相匹配,以知识创造为评价基础的知识产权理念和制度应当由国家主权独立为基础的政治环境创造,而非仅仅依靠外来的政治压力被迫同意。......
2023-07-06
知识产权限缩是对知识产权这一财产权的限制,但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并非仅仅是财产权的限制,其因知识产权的多元化解读而具有多重含义。[251]从政治学视角看,知识产权的限制或多或少存在着政治学成因,这些成因造成的知识产权限缩的后果,能够解决一定的问题并符合政治学导向,但是实践中有些知识产权限缩制度不能够被合理地处理、友好对待,甚至有些制度看似形同虚设。以下仅从几个典型方面对之予以分析,试图揭示出其困境对知识产权法政治学正确方向的影响。
第一个困境是,特别贫困地区及人群因为贫困因素不能享受到知识产权限缩相关的利益。如对于很多非洲地区的国家,人们的温饱都是问题,更不用提对相关知识产品的需求和要求。即便实行专利强制许可或通过慈善将药品、疫苗等知识产品运输到贫困地区,也可能由于道路不畅通、运输条件欠缺、保温装置不符合要求等,使相关的知识产品在途中受损。即便通过千辛万苦运输到贫困人群所在的地方,也可能因为当地不具备相关的医疗条件等而不能使相关的知识产品作用于有需要的人群,知识产权限缩制度再好也不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制度为贫困而设计,却不能够为贫困所用的现状,决定了对于贫困地区先通过政府和相关方的努力解决基本贫困问题成为首要选择。
不得不说,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有时令生活在其他地区的人群难以想象。贫困带来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得不到落实,从结果上看,与这些制度的设置目的是背道而驰的。诸如专利强制许可、著作权法定许可等制度,目的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弥补贫困地区在获取知识上的不足、降低贫困人口获取知识的成本,进而促进贫困人口在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方面的发展,而实际的贫困却使得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在实践中失去了扎根土壤。因此,从根本上讲,在知识产权限制方面花费力气,对贫困地区进行一定的扶持,并不一定符合政治效果的有效性。实际上相关地方政府或可进行更多的有形物质的补足,如修建更多的公路、建立符合标准的医院及更好的学校等,只有这样,知识产权限制才有被谈论和实践的土壤。
贫困对知识产权限制之实践带来的障碍,绝不意味着否定知识产权限制的必要性。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贫困人口基于逐渐脱贫能够买得起电视机、手机等硬件设备,但是如果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同样会给贫困人口带来知识获取的限制。拥有智能手机和电脑等设备,并不一定能够获取网络知识。网络付费文化的过度强调及过度保护,使得贫困人口的知识接近范围极为有限,他们的思想多元化构建渠道受到严重限制,言论表达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色彩。因此,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应当继续有序推进,与此同时,必须建立符合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实践的辅助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目标的实现。
第二个困境是,来源于国家竞争思维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具有有限性。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发展竞争是亘古不变的论调,这符合常理,也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但是,在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好像从来都与发展中国家绑定,仿佛所有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都是对发展国家有利的。与之对立的是,仿佛所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需求都不明显。必须说明的是,这种“看似”现象是一种错觉,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与知识产权永远共存。虽然不同的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是在任何国家都有贫困人口和富裕人口,对于贫困人口来讲,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大多数是被需求的,而对于富裕人口,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也并不一定就对他们不利。从全球这一更高层次来看,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将为人们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知识接近机会,丰富知识表达空间,将知识发展提升到力所能及之地步。因此,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不应当被贴标签,更不应当被认为属于某些阶层的特别需求。国家在制定相关制度时虽然应当结合本国的发展阶段及民众需求,但是更应当放眼全球,对他国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予以一定的尊重,尽量避免过度左右其他国家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落实。现实中,通过政治力量或者其他策略来影响或左右他国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行为并不少见。远有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制定中,某些国家对其他国家的指责,近有TPP中抛开国际公约而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限制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作用,这些均与某些政治力量的强弱及国家发展思维有紧密联系。这些不确定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在国际范围内及国家区域内的作用能力及效果。
第三个困境是,知识产权限制制度或可影响政府利益或者大集团的利益,因此其在国内也备受阻挠。知识产权量的增加,可以为政府带来丰厚的税费、管理费等收入。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意味着某些收入要分流出去,对政府来讲并不一定是有利的。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其存在的基础,也是其展开工作的重要保障,政府对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态度直接影响市场上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作用之发挥。限制知识产权,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内容,而且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到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盗版及逃税问题。[252]虽然这不是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初衷,但毕竟是知识产权限制带来的结果。知识的传播并不意味着对知识产权的全部放开,基于一定价值偏向的知识产权限制也可能被认为会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限制制度持被动态度。
第四个困境是,对知识产权限制的限制(知识产权反限制)成为限制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合法依据。知识产权反限制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对知识产权限制制度规定适用条件;第二种是设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方式,以使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实际得不到保障。第一种非常常见,通常表现为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构成要素,如美国司法实践带来的合理使用四要件。比如,将合理使用制度用来获利并不当然导致合理使用被排除,因为合理使用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将作品一定程度上免费、免许可被他人使用,促进社会上产生更多的表达,唯一的前提应当是该使用行为不对原有的作品表达市场产生替代性。但是,对合理使用之商业性的排除还是主流观点,这或许并不是著作权限制之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再如,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虽然有利于解决现实中人们对专利产品的接近问题,但是并不能保证现实中的专利产品的有效接近,因为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繁多,对于特别贫困地区简直不可实现。即便乌干达等国家也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专利强制许可限制条件,[253]但是这些条件并不是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况且,专利许可的麻烦不只是条件苛刻,还有来自于政治上的不允许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压力。[254]这些条件限制,使得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效果实际上很难预测。第二种更为巧妙,通常表现为,在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之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以充分抵消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影响。如在网络环境下,允许技术保护措施的大范围适用,从根本上限制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用的范围。著作权本身就是对信息自由的一种审查,[255]而技术保护措施对版权作品及非版权作品接近设立的门槛,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接近上效果非常明显,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的限制也是非常直观的。技术保护措施跨越了著作权限缩而给人们对知识的接近机会带来限制,妨碍社会公众对版权作品及非版权作品的接近及利用,原本可以通过合理使用制度接近作品的机会被合法限制了。正如有人所评价的,如果一个人因为技术保护措施的存在而不能获得某一作品,那么在事实上也就不存在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所谓的权利的例外与限制也就失去了意义。[256]对技术保护措施予以一定的规范成为当今知识接近规范化的必要措施之一。
这些所谓的知识产权反限制并不被所有人看好。知识产权反限制在根本上是对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限制,支持者们没有认识清楚知识过度垄断将会给人们的政治表达及民主参与社会生活带来的限制。公共领域的保护是我们得以自由表达的前提,知识产权不当扩张对公共领域的限缩给我们的文化自由带来限制,因此,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必须对之予以关注。[257]在这种关注之下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难免会损害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力量强大的他们及被他们影响的国家机关很容易联合起来制定某种符合他们利益需求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限制制度。当然,与西方国家发达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和非洲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借鉴之后产生的内在不协调、与国际层面的不协调还体现在知识产权执法与制度执行层面。[258]因此产生的冲突在发展中国家及更加贫困地区尤其明显,且在此冲突之下,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进步的贡献或许将被限制。要解决问题,只有借助于较强的行政执法能力来调和相关利益,但是这样又会导致政府对私权的过度介入。在缺乏监督能力的情况下,政府行动融入私利更难确保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正确性与有效性,人们得益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期待也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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