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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基本人权的政治方式

【摘要】:知识产权不能被认定为基本人权,从而在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冲突时,应当使知识产权扩张让位于基本人权,或者说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必须给基本人权的实现保留一定的空间。但是,这绝对不是说不需要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是应当将知识产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在某些地区做出知识产权让位于基本人权的规范。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19]基本人权的实现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之探讨由来已久,伴随着两者之间的冲突问题,有人提出知识产权也是基本人权的观点。从政治学上看,基本人权问题主要由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展开,以《世界人权宣言》为蓝本,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知识产权是基本人权的提法主要来源于对人的发展权的解释,例如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依据的知识产权来源于文化权利的说法,甚至有国家的宪法中规定知识产权是基本人权。[20]但是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的关系因为知识产权的扩张而被赋予了更加复杂的色彩。一方面,人们的社会生活等直接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限制;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知识创造者、创新者的人群,他们的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又有赖于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障。在知识产权扩张语境下,从知识产权角度要求实现经济、文化权利的人越来越多。而且,越是经济、文化权利得到实现的人,越有可能通过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要求知识产权扩张,呼吁知识产权是基本人权。此外,免于贫穷与人权具有统一性,免于贫穷的权利作为个人获得维持体面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和文化产品,并获得均等的减贫机会,参与及促进减贫并分享减贫积极成果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人权。[21]知识产权的出现及扩张,限缩了大多数人对知识产品的接近能力,他们不能够共享人类发展的成果,甚至因为不能够共享人类发展的共同成果而加深贫困,生命权与健康权得不到及时保障。这一点在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的艾滋病专利药等内容的接近困难上及当地的贫困问题因知识产权限制而陷入难以解决的窘境上,体现得较为明显。

知识产权不能被认定为基本人权,从而在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冲突时,应当使知识产权扩张让位于基本人权,或者说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必须给基本人权的实现保留一定的空间。基本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还包括发展权,[22]基本人权的实现不仅蕴含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还蕴含着政治性稳定的根基;而知识产权一定程度上给基本人权让位则很少产生个人生存及发展的绝对障碍,对于政治稳定的影响也相对更弱。但是,这绝对不是说不需要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是应当将知识产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在某些地区做出知识产权让位于基本人权的规范。在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是一部分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作家群体,他们的生存与发展同样值得保护。故此,从根本上讲,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不是仅仅靠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就能够解决的,而是应当允许在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规则走向上共存多种不同的保护模式与知识资源分配方式,以确保本国国民对基本人权的需求与保障。而且,一个国家应当根据本国的政治理念和目标达成一定的国内知识资源利用与保护共识,以使人们的生存发展空间在知识产权扩张趋势下得以保留。如传统知识、农业药品等是世界上最贫困人口赖以生存的基本内容,是他们得以延续生命的重要资本,是他们生活生产的基础,[23]如果通过知识产权扩张使这些贫困人口赖以生存的内容被其他个人垄断,必将给贫困人口带来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而且这种消极影响不仅直接波及他们个人,还将影响他们的子孙后代。在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必须由政府出面,对之予以足够的补充,但是后者是因情况而定的,如果没有法律保障,这些所谓的“应当”有很大可能会落空,即没有知识产权法上的声明,人们的基本人权保障仍然没有十分的把握。因此,基本人权的实现仍需要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入手,从而为人权实现保留足够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