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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发展中的牺牲补偿理念优化方案

【摘要】:人类资源的平等利用与共同发展,并不是要以发达国家的意愿为唯一导向,而是应当兼顾大多数人的需求,并尊重少数人的需求。此外,从知识产权法的实践来看,发展中国家应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加入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牺牲国内知识相关利益而达到国际要求的标准。知识是人类共有的内容,其应当造福全人类。人类共同发展理念之下,牺牲补偿机制更值得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在未来充分挖掘。

人类的发展由于各种因素的叠加而产生了因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而异的发展路径及成果。在某些历史时期一部分人偏向的制度规则,可能在若干年后为处于类似发展阶段的另一部分人所需要。就知识产权制度来讲,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之前,也有盗版等违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理念的行为盛行。[14]甚至如人所述,现在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强烈的好莱坞及软件公司等,它们的发展得益于盗版等与当前知识产权强保护理念不符的操作。美国在历史上也有对外国作品不予以同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15]近些年引领世界知识产权扩张的美国,也曾经对知识产权保护不以为意。所有的政治主体都想在利于自己国家利益的层面操纵知识控制权。然而,在历史上知识产权弱保护时期,现代发达国家已经充分利用了相关的资源,并在现代社会继续变相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与信息资源进行利用。

以人类共同知识为基础的西方文化在历史上积累了巨大的发展优势,并在发达之后通过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趋同性,使其他国家与它们共同遵循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这是一种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的做法。[16]这种不公平不仅源于人为制造,更源于政治影响力扩大之需求。与环境治理理念类似,发达国家较早地污染人类共同的环境而发展起来之后,利用自己的标准来约束发展中国家,将弥补环境牺牲的责任从发达国家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剥夺了发展中国家平等利用人类资源的机会,导致异时空视角上的资源分配不公平。在这种场合,并不是说发展中国家采取同历史上发达国家相应发展阶段的做法具有正当性,因为国家之间的发展阶段必定有差异,如果按照发展阶段来规范的话,国家可能会为了利用更多的资源而在加快发展步伐上丧失积极性。但是,这种模式可以以一定的制度补偿来实现公平价值。人类资源的平等利用与共同发展,并不是要以发达国家的意愿为唯一导向,而是应当兼顾大多数人的需求,并尊重少数人的需求。这种牺牲补偿理念不仅在历史上没有被重视,即便是当今也鲜被提及。

此外,从知识产权法的实践来看,发展中国家应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加入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牺牲国内知识相关利益而达到国际要求的标准。它们在做出重大牺牲而努力达到TRIPs协议等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之际或者达到相关标准之后,却被发达国家一再要求超越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的标准来达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展中国家做出牺牲,不但没换来它们期待的利益,[17]反而“赶鸭子上架”式地被发达国家进一步地提出牺牲要求。

人类共同发展政治价值之下,存在一种以长远视角来审视的对象,这种对象并不存在于所有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在具化的单一问题语境下。从长远来看,人们的共同发展依赖于对知识和信息的接近及对必需品的接近,除此之外,它们理应共同享有当前发展阶段的知识、信息及相关的产品。从个人视角来看,人类的共同发展价值理念并不十分突出,因为个人寿命的有限性及个人力量的局限性,对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需求往往体现在以一定的政治身份为基础的环境中。如对于一个人来讲,可能100年前的与100年后的知识与信息的资源分配与他个人并无大的关系,个人更乐于追求当前对他们更有利的制度。但是对于一个政治主体来讲,它们背后的对象不仅是当前的国民,还有若干年后的国民,一个制度在一个政治国家体现的影响并不止于当前,还可能延及以后,甚至还能波及国民之外的其他人群。因此,从政治主体角度来看人类的共同发展,牺牲补偿理念的价值才更能体现出来。前人的资源牺牲,应当在后来得以弥补,这样才能带来政治主体理念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发展,避免资源牺牲者角色的代际传递。

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制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因发展地位、发展程度、发展阶段等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不对等的谈判地位。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遵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过程中的牺牲应当通过知识产权规则来弥补,这种弥补可以以对知识产品的必要接近和利益分享制度等来实现。[18]在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大量用于申请专利,导致知识垄断带来的不公平累积之际,国际社会达成了对部分知识的利益分享共识,这种利益分享体现的正是对牺牲补偿理念的肯定。知识是人类共有的内容,其应当造福全人类。虽然对个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予以尊重,但是不可否认人类知识与信息是相互渗透的。人类共同发展理念之下,牺牲补偿机制更值得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在未来充分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