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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扩张与政治利益:主要政治因素探析

【摘要】:[253]美国为了其本国在科技发展上的利益和优势,一直非常积极地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知识产权扩张政策。为了提升其国际影响力,美国还试图利用政治话语对其他国家进行威胁,如对不能为其知识产品提供有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采取贸易制裁等。[254]这些做法不仅是美国的特色,还是其他发达国家及发达国家联盟的共同点。

(一)新型知识殖民思想

知识与人们对现实世界的认知和理解密切相关,且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规范,最终影响人们的自觉、自我规训及知识受众的意识形态。[247]在利用军事暴力等方式实行殖民统治之后,发达国家开始进行新型的变相殖民。[248]这种殖民以知识资源的分配规则为工具,以知识控制和知识集权化为表现,以对发展中国家穷人群体的知识控制力为目标,体现出现实的知识殖民与结果。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它们雄厚的游说资本及现代民主体制,对政治统治者进行游说,以制定符合其利益需求、符合政治统治者利益需求的知识产权规则。全球化过程中知识产权规则的相对统一及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与信息控制能力越来越强,这不仅为其带来了丰厚的资金,也为其在世界范围内发挥自己的影响力、控制全球相关领域的知识信息的分配与走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新型的知识殖民思想与以传统暴力战争为基础的殖民思想不同,通过知识产权规则跑马圈地获得的对知识与信息的垄断,成为发达国家挟制发展中国的政治性工具。在系列国际贸易及政治谈判中,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其在知识产权成果上的优势地位,要求发展中国家制定或者修改国内法律,以保护其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及影响力。发展中国家在近年来虽然可以发出对这些规则的反对声音,甚至是出现一些颇具知名度的游行活动,但是在这些发达国家引领及强控制之下的国际规则仍然难以撬动。这种情形在全球规则体系内也是合法的,并且好似发展中国家或者贫困地区如果不按照强知识产权国家和企业的意愿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话,它们将被认为是不符合全球公允标准的、窃取他人成果的主体,甚至被人视为“小偷”。这种被动贴标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地出现,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谈判过程中处于极其劣势的地位,美国以“301条款”“特别301条款”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标准制裁其他国家就是典型。

从结果看,这种新型知识殖民也给发达国家的公司“撑了腰”。它们将自己的业务扩张到全球各地,并深入到挖掘和私有化发展中国家智慧结晶的谋略中去。它们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和信息,并利用发达国家主张和宣扬的各种扩张性知识产权规则,悄悄地将大量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与信息资源集中到它们自己手中。通过将这些产品反过来以知识产品方式提供给发展中国家,它们改变了后者对这些知识和信息的认知和习惯,颠覆了后者生活的自治空间。这种自治空间的颠覆与传统的殖民具有近似的作用,知识殖民“入侵者”通过将自己的意志力强加给当地人,使得当地人为它们的政治统治者服务。它们通过知识产品的渗入,将发达国家的文化及政治思维传输到发展中国家,并在此过程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249]这或许会给当地人带来短暂的经济收入,如贩卖知识产品等,但是这种知识入侵可能使全人类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体现为:传统知识的丧失、传统生活社群的分散、人类文化多元性的丧失、生物多样性的削损、知识自由享用机会的丧失等。被拉入到现代化生活环境的传统地区人群,他们能够听从政府的法律规定,却不能够对不满足的事情进行有效的表达并改变规则。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是被“迫使”进行的,尤其是在全球化及加入相关国际公约而必须放弃知识产权潜在利益之际。对于脱贫十分迫切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它们也宁愿屈服于发达国家及相关跨国公司“软硬兼施”的措施,尝试利用知识产权来改变它们的贫困现状。在不知道知识产权强保护是否会带来脱贫结果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以放弃知识产权制度需求来换取的经济贸易等规则上的“待遇”可实际给它们带来经济上的增长,是它们考虑的重点之一。

知识产权的扩张不仅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和贫困地区,对个人来讲也是影响非凡。采用雇佣知识产品制度的知识产权扩张,将个人智慧形成的知识产权悄悄转移给以公司为主的拟制主体。公司的雄厚财力及寿命的无期限性,决定了其可以集中人类知识和信息财富的能力及控制权远超个人。公司领导人的更迭并不影响公司对知识产品所具有的控制力,其利用各种优势,将会持续在全球范围内超越个人甚至国家,成为未来影响人们和世界格局的主体。在这种殖民思想的影响下,未来影响世界秩序的可能不只是人,还有具有知识与信息垄断权的大公司及大公司联盟。传统的殖民活动通过物品掠夺等达到控制人和物的目的,新型知识殖民通过知识产权的扩张来控制全球的知识与信息。[250]这种新型知识殖民是传统殖民思想的延续,是知识殖民者的权力体现。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政治统治利益

西方封建主义阶段,王室以一定期限内的免税经营权、独家制造权、贩卖权等形式赋予某群体独占性特权,这种初期专利从本质上看更像是王权、皇权用来恩赐某群体的手段[251],而目的是为皇权谋取利益或者稳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当今专利作为科学技术领域的重要专有权,其发展方向被某些利益巨头牢牢把控着,其本身也成为左右政治权力的资本。商标从一定程度上看,已经部分脱离了商标朴素主义的标识和区别功能,转而成为一种标榜权力和政治文化的工具。[252]著作权的扩张限制了公众利用和接近的作品的方式,并变相将大多数作品的著作权和控制权集中到大的文化公司及科技公司手中。我们发现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可以包罗未来所有“无形资源”并将它们财产化、知识产权化、集权化的名词。知识产权法表面上看是保护个人的知识创造,实际上却成为保护国家文化及利益的一种工具。[253]美国为了其本国在科技发展上的利益和优势,一直非常积极地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知识产权扩张政策。为了提升其国际影响力,美国还试图利用政治话语对其他国家进行威胁,如对不能为其知识产品提供有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采取贸易制裁等。[254]这些做法不仅是美国的特色,还是其他发达国家及发达国家联盟的共同点。

知识产权制度与一国的产业发展和政治目标联系紧密,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跨国公司上的优势使得其希望通过强加给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来保障自己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实现利益。政治统治者在为此努力的同时,可以从这些跨国公司得到更多的政治献金及通过征税得到更多的税收,政府也可以通过对相关知识产权的审查与登记得到更多的知识信息。因此,多数的政治统治者在此模式下并不反感知识产权扩张。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跨国公司开始利用和尝试攫取发展中国家的知识资源,试图通过一定的知识产权将相关的资源私权化,并剥夺相关知识资源原始拥有者和创造者的免费使用权。这带来的不公平是明显的,限制人们对知识资源的接近机会和能力也是现实存在的。理想主义的知识产权法应当是促进知识创造、传播并且鼓励人们的知识学习的,可现实的政治学分析之下的知识产权法却永远处于一种扩张的政治利益之下。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全球秩序维护中虽然仍有通过战争等暴力形式的资源掠夺及政治利益的冲突解决方式,但是必须承认这些暴力政治的形式仍然是个案解决方式,且大多数与目前人们对文明的期待与政治秩序的维持理念是相冲突的,甚至大多数是受到谴责的。在此理念之下,通过传统的强制殖民限制人们的自治和发展是不符合国际公约及相关“共识”的。对强权国家来讲,意欲通过直接的侵略达到它们的政治目的好似正当性不太充分,于是便逐渐转向通过附随跨国公司进入其他国家,从而通过知识产权规则输出自己的政治影响和文化。这种软化的看似正当的知识产权“入侵”与“掠夺”实际上与传统的强制入侵与直接掠夺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差异,甚至从根本上讲,可能对人们的危害更加持久。传统的政治暴力直接侵害的是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直接侵犯人们的基本人权;软化的知识产权政治变成了对人们接近知识能力的变相限制,从而削损的是人们的发展权和在某些场合的生命健康权实现能力。软化的知识产权政治还有统治文化的输出,特别是在21世纪信息网络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不仅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知识产品,还以此为载体向其他国家输出民主,代替其传统民主输出方式,弥补其传统民主输出方式的失败[255],这更加值得警惕。

以知识产权扩张促进发达国家将相关内容输出到发展中国家的软实力政治作用,不仅符合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灌输理念,还符合其合法化的主观意愿,以致美国愿意放弃其硬实力政治作用,而推进以知识产权等为主的软实力政治作用。[256]与发达国家公司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及可对立法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相比,我国公司并没有成长到能够主导立法的程度,[257]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知识产权扩张并不十分明显。但是随着立法和修法过程中引进的民主参与对话机制,我国文化科技产业大公司可能在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发挥一定的影响力。最初的知识产权法对发展创新是有价值的,过度扩张的知识产权法是变质的知识产权法,是发达国家垄断知识、控制和剥削其他国家的一种工具,[258]并不是发展中国家应当坚持的方向。

全球化是知识产权扩张的辅助政治性工具,甚至有些制度也因为知识产权规则的全球化而逐渐被更多国家接纳[259]。借助于全球化,知识传播需求为知识产权规则的趋同化提供了现实理由。从政治解决路径上看,跨国公司及发达国家也是利用全球化规则制定中的强权地位及主导性的话语权,左右甚至决定了全球大多数人所依赖的知识资源分配和再利用规则。这对人们基本权利的实现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对于富人来讲,他们具有相对有利于创作、创造的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本质上属于知识的输出群体(虽然他们也是知识的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并没有超出他们的知识支付能力,反而大大增加了他们的收入。对于穷人来讲,他们已经为生存发愁的生活环境下,对于创作、创造根本没有投资的资本,并且因为知识产品接近能力提升的有限性,他们不得不利用陈旧的知识,这也决定了他们的创作与创造将在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趋势下被迫落后。随着知识资源分配规则的趋同化,全球知识阶层分化也逐渐清晰,盗版、假冒依然解决不了穷人的知识匮乏问题。全球化过程中,因知识产权强保护遭殃的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发达国家的穷人依然面临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压力,缺乏盗版、假冒等国内环境可能使他们的知识接近难度更大。在发达国家向全球输送人权保障政治理念的当今,其本身依然存在着知识贫困群体,如果不是仰赖于发达国家的政策优势[260],他们的人权同样面临各种困境。

发达国家利用其在资金、法律体系、市场配套服务、政府补贴科研实验室和大学等方面的优势,能够使知识转化为知识产权,进而转化为国际范围内的知识控制权,[261]它们的民主制度也决定了知识产权规则偏向游说力量较大的公司群体。相反,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时候因被发达国家“牵着鼻子走”而不得不在一些政治谈判场合,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上的牺牲来换取其他方面极其不平等的短期利益。民主制度国家在政治选票上对富人政治的合法接受决定了它们的选票好似并不以每一个人的选票平等为目标,而是以每一单位货币的价值平等为目标,这就使有钱人和有钱的利益集团有突出的能力掌握知识控制权,而穷人则成为这种规则的附属品。[262]民主制度国家传统上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攫取政府的大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从以选票换好处的依附主义转换为当今合法的政客回应利益集团要求,而这种做法带来的知识产权集中化,成为知识政治权力作用的领域之一。[263]集权国家的集权性决定了其改革的效率性和权威性,虽然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以官僚权威对抗利益集团,但是正因为如此,其才在其他国家的政治施压下使国内知识利益分配制度成为换取政治利益的一种手段,甚至大多数时候是削弱主权的知识利益被动让与。

知识产权强保护与知识产权扩张主要对知识产出国(knowledge producers)有利,也即对发达国家有利。[264]从发达国家视角看,美国建国以来私权至上的理念导致其国内知识产权不断扩张,甚至忽视了国家对知识公有领域的保护之公共职责,偏离了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性,带来了知识的世界霸权及全球知识产权战争的恐慌局面。[265]通过国际公约来扩张知识产权只是知识产权扩张的一种途径,另一种途径是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双边或多条约来形成新的超越国际公约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种约束通常带有执行条款,因此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比国际公约具有更大的效力。[266]双边或多边条约对知识产权的扩张,带来了多重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些被称为TRIPs-PLUS的条款在现实中发挥着知识产权规则的作用。[267]因而,知识产权与政治统治利益的关系更显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