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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农民生存基础的种子与权利垄断

【摘要】:植物新品种是育种产生的结果,其对于以农民为基础的种植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发展中国家通过法律给予农民在植物新品种权益上的最大保障,被认为是保障农民权的典范。但是印度也因为该规定而被拒绝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植物新品种是育种产生的结果,其对于以农民为基础的种植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农民是种子的最大需求者,他们的生计与种子充足与否具有直接的关系。世界范围内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将这种依赖关系推向了世界种子政治的风口浪尖,因为对于植物新品种的需求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存,还直接决定国家的粮食安全。然而,国际上植物新品种权的私权化扩张,却不符合农民需求和贫困国家粮食安全需求。更贴切地说,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推动,不仅与新技术的发现有关,还与私人种子产业所运作的有组织的、日益强大的政治技术和政治权力密切相关。[227]这种企业集团对种子的垄断,不仅将农民的基本生存权控制在一定的集团手中,还将国家粮食安全可能存在的风险朝着必须依靠相关的种子公司来解决的方向引导。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规定也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权利,而对育种者的权利予以扩张,主要体现在:第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扩张到了所有植物属种及实质性派生品种;第二,将保护期限由15年至20年延长到了20年至25年;第三,育种者的权利从繁殖材料扩张为繁殖材料、收获产品或部分最终产品;第四,对于农民留种行为从之前的允许自留种转向特定作物允许自留种;第五,从允许非商业性的交换改为不允许种子交换。[228]新的文本主要服务于发达国家的商业育种公司,这掀起了发达国家在植物新品种立法中限制农民权利的热潮,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在植物新品种上的利益。[229]从美国视角来看,其农业生物技术产业在全世界具有领先的地位,其对植物新品种不仅通过专利予以维护,还通过植物新品种权予以全方位的保护。[230]在美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历程中,最初松散的育种公司并没有优势,当时的政治统治者反而更注重农民的选票而制定利于农民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但是1970年至1980年美国农业公司的合并为这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获得后来美国新植物品种规则的利益做了铺垫。他们不仅通过自己的力量获取国会大部分的农业研究经费,还逐渐影响到种子产业的发展带来的种子产权的私有化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扩张。[231]大型育种公司在植物新品种权扩张上的作用不仅撼动了国会,还与农民形成一定的对抗关系。植物新品种对于农民来讲至关重要,而大型育种公司不仅将这些种子的控制权集中在自己手中,还持续培育出每年都必须换种的植物耕种模式,代替之前农民自留种及换种的传统耕种模式。植物新品种权一方面推动着农民在种子的选取上必须跟着大型育种公司的植物新品种进行更替,另一方面从结果上影响农民的种子自治权。自治意味着外界力量对之不加干涉,因此在辅之以权利化的同时要把握好当地自治保留与知识产权法干涉的平衡。[232]发展中国家75%的农民依靠自留种和换种进行农作物耕作,他们对自己的耕种及种子问题具有自我传承的习惯。[233]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的大型育种公司发展成为跨国公司,他们同时可能成为农药公司,利用其培育的抗除草剂的种子,使得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既依赖于其除草剂,又不得不选择它们具有针对性抵抗力的种子。这种策略不仅让某些跨国农业公司名利双收,也让农民的播种计划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是对于育种环境较具优势的南亚及东南亚国家,传统的农民育种及换种模式或许更能够保护其农耕传统及植物多样性。[234]另外,一些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植物新品种的原材料,在进行一定的培育之后获得植物新品种并卖给原材料来源国。这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不能惠益发展中国家及其农民,而会产生实际上的不公平。

为了应对国际植物新品种权相关制度压力给农业和国家粮食安全带来的潜在危险,印度《植物新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农民的权利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农民的惠益性。这是发展中国家通过法律给予农民在植物新品种权益上的最大保障,被认为是保障农民权的典范。但是印度也因为该规定而被拒绝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为了区域性引进国外先进的植物新品种,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必须跟随国际潮流来建立符合国际公约保护标准和趋势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235]TRIPs协议第27条也规定了缔约方必须对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236]这是发展中国家进行游说的结果。[237]植物新品种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关系到人们的生死,但是比起用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模式,采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无疑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238]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国家建立的以1991年版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为蓝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与当地的小农作业现状不符,不仅损害了最贫困地区农民的利益,也给撒哈拉沙漠以南的贫困地区带来了粮食危机。[239]

这种扩大性的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促进了大型育种公司近乎垄断性地培育植物新品种,这些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创新也造就了世界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的多样性和高产品种(high-yielding varieties)。[240]这种高产在短期内能够满足一定地区对食物的需求,只是并不是所有地区都一样,因为一般来讲,植物新品种及其引进与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也有关系,在植物新品种权及专利等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并排除换种的情况下,贫困地区依然不可接近这些具有垄断性的品种。农民使用和交换种子的权利对他们的生计和脱离贫困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当地农民植物品种的传统习惯及种植习惯予以尊重,也是当今生物及文化多样性维护的重点。高产品种带来的增产机会使当地人为了经济利益选择种植单一的农作物,而抛弃其他农作物,久而久之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此外,农民是保障社会粮食安全最重要的主体,没有种子使用权或者种子接近障碍严重的农民,也面临着因之而来的生存及发展障碍。这符合话语权较大的跨国农业公司及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扩张意愿,却不是知识产权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