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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政治的重要性

【摘要】:我国长期对驰名商标的态度与做法,貌似称之为“驰名商标政绩”类型的政治过程也不为过。省级别的著名商标也成为“小驰名商标”类型的“政绩”商标。省以下级别的地方政府会对地方的著名商标申请单位进行嘉奖,并将著名商标的数量作为政绩评比的一个因素。脱离了相关公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驰名商标异化,不仅削弱了相关公众的民主参与程度,还给公平竞争带来了巨大损害。

驰名商标制度为一些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了一种扩大性保护,类似于对有益于信息识别的商标的承认、对这种“强”商标权人的一种长期参与功劳的认可。我国长期对驰名商标的态度与做法,貌似称之为“驰名商标政绩”类型的政治过程也不为过。在驰名商标政治过程中,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是企业乐于追求的荣誉和嘉奖,是它们从政府获取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如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原本驰名商标制度要保护的商标秩序与其试图维护的市场价值,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被政府和企业赋予它的新内容代替了。在此阶段,对于企业和企业家来讲,拥有驰名商标是一种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身份的象征。从政府方面来看,驰名商标也是地方政府争比的指标之一,因为驰名商标的数量经常被用来衡量一个地区的政绩。[214]驰名商标被视为政绩,而且当地政府还会对驰名商标企业给予奖励,这些奖励来源于纳税人的钱,本质上来讲也是地方政府对民众授权的一种滥用;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会为了某些驰名商标而动用官方资源宣传某些企业,这不仅是政府对商标表达秩序的过度介入,还是一种有违政府公信力的行为。[215]政府与企业对待驰名商标的行为使得市场上出现的驰名商标并不全是真正的驰名商标,一些本应该驰名的商标可能并没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与其说是一种驰名商标,不如说是一种“政绩”商标,本应当以社会公众为基础认知主体的驰名商标巧妙地转变为以政府为主体。省级别的著名商标也成为“小驰名商标”类型的“政绩”商标。省以下级别的地方政府会对地方的著名商标申请单位进行嘉奖,并将著名商标的数量作为政绩评比的一个因素。地方政府不仅鼓励地方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对其进行奖励,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甚至补贴,有时还会直接提供一定的背书及帮助,以使其成功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从政治哲学角度分析,我国驰名商标制度异化的主要影响在于:第一,剥夺了消费者为主的相关公众对相关商标进行民主决策和筛选的机会。商标作为一个表达,识别功能对于消费者和该商标商主体的竞争对手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识别及辨识、筛选参与应当是自发的、遵循商誉积累原则的。脱离了相关公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驰名商标异化,不仅削弱了相关公众的民主参与程度,还给公平竞争带来了巨大损害。第二,政府过度介入,挫伤了市场中信息的民主表达秩序。政府对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企业过度关注,可能会产生商人与政府官员之间的不正当利益输送。从现实情况来看,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因为在我国驰名商标列表中,部分驰名商标并非凭借真实市场地位来博取驰名商标的“加冕”,甚至有些所谓的驰名商标,在其被命名为“驰名商标”之前,市场上的知晓程度极低,呈现出一种先驰名后市场的怪象。第三,地方政绩思维会带来驰名商标的地方保护主义,因为驰名商标与政绩挂钩,形成了地方政府与商人之间的利益绑定,这种绑定之下目标的趋同性加重了商标权保护及执法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选择性执法。

驰名商标异化在我国曾经受到广泛而强烈的争议。在强烈的争议及批评声音中,我国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对驰名商标的这种异化功能和实践作了纠正,主要以个案认定、个案有效、被动认定规则来修正之前的做法。在这种修正之后,驰名商标的认定更多地起到防御作用,而非与政府嘉奖类似的荣誉,其认定参考因素也更多地集中到了商标使用者的经营、对商标的投入上。为了持续保护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及确保驰名商标的驰名由相关公众民主决策出来,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有效原则也能够起到重要作用。驰名商标在保护范围上大于一般商标,其作为特殊对象获得优待,这种优待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民主参与,更应当在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之下产生特殊的驰名商标,而非使驰名商标普及化,侵蚀其他人使用商标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