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提高了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使全球的财富向知识产品出口国转移,同时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带来障碍。[277]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南北发展壁垒导致南北之间的机会、权力分配严重失衡。对于不同的接近需求,知识产权的全球“一刀切”式的做法并不符合人类发展的正当需求。......
2023-07-06
(一)著作权民主参与与文化冲击
传统创作模式下人们的表达及社会中的文化参与方式,为群体中的部分参与。在此环境下,政府只要对这部分人的言论进行某种形式的控制、监管即可实现对言论表达的审查。表达的内容和方式也非常有限,以文字表达为中心的现象决定民主表达的参与并不是每个人的需求。即便是每个人都有表达自由的现实需求和参与文化社会治理的需求,他们也并不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方式感兴趣,甚至从一定程度上讲,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的作品,是掌握了一定表达技巧的人所希望的。这种民主式的参与欲望与现实著作权法保护内容之间的落差,形成政府通过著作权法监管言论的真空区,这部分落差越大,政府对民众的言论监管的合法性就越有限。
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改变了人们参与文化的方式及表达参与程度。任何阶层的人、任何职业的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人、任何政治需求的人都主动或被动地牵涉到文化生活的治理中。网络成为人们表达自由的利器,传播范围远超传统的报纸,这种传播甚至在大多数场合都是无国界的传播,而且传播速度极快,因此言论的控制成为更加棘手的问题。国家对网络环境下人们参与式创作场合的言论自由的控制更是不可完全实现,但其通过巧妙地对这种言论自由的监控授予著作权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并借助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区分,将国家意图实现的言论自由秩序的治理转移给社会上的任何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还波及更广泛的衍生作品、创作环境的保护以及社会自我控制与调节。文化参与式创作情况下的著作权保护从根本上为符合政治价值的言论提供了保护依据,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发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参与到文化秩序维护中去;文化参与式创作环境还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政府不再窥视人们言论表达对政治的威胁,而是更多地借助于著作权执法或者著作权司法来规范作品表达秩序。当然,文化创作的参与人也因为要考虑作品传播给个人带来的风险,而更趋向于将作品的内容指向符合政治发展方向的领域。在作品范围扩张的同时,依赖于著作权保护来参与文化创作的人也逐渐增多,而表达的交互式现象也为这种言论自觉性提供了一定的正向引导。表达的交互式主要体现为,作品传播渠道、衍生作品及进一步创作具有多样性,作品之间的相互渗透性增强,增加了文化参与的集中性和趋同性。多元性反而可能出现在著作权保护不力的区域,因为在这些地方如果民主参与表达被允许、言论自由得以充分保护,人们创作和利用知识的机会就会更多,著作权弱保护可能为人们参与文化表达提供一种负担较小的社会事务参与模式。越是著作权保护强的区域,人们参与知识创作过程中相互渗透的可能性越小,反而是著作权保护弱的地区可能由于相互渗透力度较大而出现表达趋同现象,为知识传播带来消极影响。
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的公民参与式文化及积极介入文化再生产的意愿和能力等,促成了社会文化景观的多元化与民主化,提高了政治协商过程的公众参与度,提升了文化消费者自身的创造性主体和公民身份意识。[139]在著作权保护较为规范的地区,人们的政治协商参与度较强;著作权保护不力时,人们对政府本身信任不足,因此政治协商参与度较弱。前种情形呈现出人们公民身份意识较强烈,后者呈现出在政治协商语境中公民身份意识较弱或者说被弱化。萨缪尔森教授认为,版权扩张最大的危险不是来源于单独的法律,而是来源于三种不同做法的结合,分别是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技术保护措施给予更大的保护,以及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s)的强制性。[140]这种强制性也限制了人们在文化参与过程中的自主性,削弱了公民身份认同感。公民身份认同感的削弱,不仅不利于稳定文化秩序,还可能间接导致文化民主参与过程中观点的弱化表达。
借助于著作权法上的概念的创设及扩张,将人们在文化民主参与过程中的身份认知提高到法律层面,是政治统治者意图将大多数文化民主参与纳入到可控范围的高级手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著作权案例和政治思想的契约范式自由带来了雇佣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弹性变化,[141]自由思想的渗入带动了文化民主参与过程中权属的变动及转移。然而,同样在自由思潮影响下的欧洲国家,在著作权的归属及文化参与中的身份认同上给予了更为强烈的规范与政治守护。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都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给予了非常严格的规范并在实践中予以重视。相比之下,美国的著作权思想则与其政治活动中的游说习惯联系紧密,民主参与文化创作以言论自由为后盾被保护,但是实践中的雇佣作品实际上将一部分作品的控制权及身份表达默认转为单位所有。
从著作权法立法思想带动文化传播来看,发达国家也占据非常大的优势力量,这些力量中往往蕴含着一种权力。这种著作权法输出同时带动的文化和政治的嵌入,成为发达国家变相向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影响的一种手段。传统文化的保护与阻挡外界对传统文化的侵蚀,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或非政府部落在著作权法思想引入过程中最难坚守的内容。民主化的文化参与,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并没有充分得到规范,著作权法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全球文化参与的民主性。发达国家借助雇佣作品的著作权理念和制度,产生大量蕴含其政治理念和文化的电影、电视剧、音乐等作品,这些全球化、网络化传播的内容不仅侵蚀了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更给它们带来政治上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压力,这种政治压力最终化为著作权法的发达国家化。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发达国家的作品对本土作品产生冲击与挑战,本土作品为了达到与其相同的效果,也开始模仿其制作方式和理念,将发达国家试图输入的政治文化理念成功主动本土化。
作为除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美国媒体大多受益于其著作权强保护政策,它们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后盾,挟世界贸易组织以令他国,这已经成为其干涉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主权的主要手段。[142]这种模式也是挑战民主文化参与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可以说美国媒体在世界著作权规则的制定及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传输活动中功不可没。这些媒体与美国政治互惠互利,虽然并没有像有些国家的媒体发挥政治传话筒的作用,但是它们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与话语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美国政治在其他国家的嵌入发挥着代言作用。与传统殖民暴力形式不同,这种政治文化思想的嵌入更显温和,以著作权法来提要求也显得更为“君子”。从结果来看,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对这种嵌入行为大多数时候是没有谈判优势的,因为无论是从交换条件来看,还是从自身对话能力来看,其都没有足够的力量。借助于国际组织的协调机会或可从人类发展道义上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助力。但是,一方面,这种助力并不常发生;另一方面,这种助力并不总会被发达国家的强势力量接受,甚至常常可见的是发达国家要么要求不公平的利益交换,要么用其擅长的强硬手段结束对话,如多哈回合谈判及《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的“特朗普式流产”。
(二)少数人控制作品可及性带来民主缺失
著作权保护规则直接影响大多数人的知识接近、学习增进、受教育权的保障,这直接关系到人的发展权实现。作品作为人类进步阶梯的知识载体,是每个人进步的必经之路。对非著作权作品的接近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对著作权作品的及时接近成为大多数人获取教育先机、平等教育机会的关键。然而,随着网络的发展及著作权法本身的扩张,近现代媒体、软件、影视及其他娱乐产业大公司着力向政治统治者进行游说,导致文化知识控制权的集中,个人作为社会活动最重要的参与者在文化知识权利分散性掌握上不再具有优势。正如有人所述,考虑到大众需求的缺乏,没有足够金钱或权力的人及团体通常不被允许有实质意义地介入到大众媒体中,且这部分普通人没有权利通过诸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等来要求参与相关问题的对话,这使得美国的言论表达与信息输送途径得以被一小部分跨国公司控制。[143]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少数资金雄厚或在国家建设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单位,利用其接近政治的机会及其在政治发展上的有力引导作用,通过著作权归属及合同自由,为少数群体争取知识控制权,控制多数人的文化生活方向及理念。忽视对人的知识接近能力的估量,趋于“一刀切”的著作权法的扩张,表面上是为了维护作品秩序,激励、促进人们的知识学习,实际上却缺乏对人本身对知识具有基本需求这一前提的考量,缺乏信息渠道分配公平视角的考虑。占据少数的富人对于作品的辨识及筛选能力、支付能力基本不受著作权法扩张的影响,尤其是考虑到其在信息支配上的权力,著作权扩张的影响力对他们来讲可以说是几近全无;特别贫穷的人对于作品的支付能力和需求度也与著作权法扩张的影响不成正比,因为通常情况下他们对作品的消费量和需求较少,甚至有些国家的政府还为他们的作品消费提供一定的补贴等,来满足他们的购买需求。就美国而言,受到著作权法扩张影响最大的是中产阶级,他们是选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政治统治者最需要考虑的人群,但是他们在知识资源分配规则上并不能占据主导地位,如有些中产阶级的作者,他们一生可能就依靠有限的作品来维持生活。[144]因此,著作权规则的更改对中产阶级最具影响力,而著作权规则更改的主导力量却是富人(单位)阶层,从一定程度上看,既不公平,也不民主。另外,中产阶级也是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虽然对种子具有天然的需求,但是他们对作品知识的需求并不强烈,甚至中产阶级在一定的时期对盗版具有比其他阶级更大的偏好。[145]这种偏好同时挑战着所谓的著作权法的扩张最主要影响的是穷人的观念。这并不是说著作权扩张与富人和穷人完全无关,而是作为整个社会稳定之根基的中产阶级在面临著作权扩张与著作权保护不力时,会遇到更大的生活挑战。对于参与文化创作机会多的中产阶级来讲,他们在著作权法的扩张欲望之下的民主国家中,有可能形成利益集团,并可能向上层阶级迈进;而在非民主国家,他们可能会因著作权保护不力或者过强带来的创作机会等而被迫向下层阶级转移。以上两个方向的转移对中产阶级形成的压力使得他们对著作权扩张具有更大的偏爱,因为著作权扩张虽然限制他们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再创作,但是过度保护著作权则可能降低市场上他们作品盗版发生的概率,从而保障他们的文化参与热情及收入来源。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穷人人数居高不下,他们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著作权法的影响,特别是在政府补贴得不到实现的场合。但是穷人群体在作品可及需求等方面的代表并不够,且他们在国内的民主政治参与及对政治选票的影响上,并不能占据主要力量,对于他们来讲,最基本的知识需求得到满足就是他们能够脱离贫困代际传递的前提,而更高标准的著作权作品对于他们来说仍处于一种可望不可即或者既不可望也不可即的高度,对于他们脱离贫困代际传递来讲也是一种困扰。另外,对于穷人脱离贫困来讲,更多地要依赖国内的阶层跨越可实现性及政治统治者对待贫穷问题的政策。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版权作品对穷人的可及性并不能完全通过著作权制度来实现,而是可以通过开拓相关的著作权惠穷政策来实现,如知识产权扶贫政策。
不仅在国内层面,在国际层面也是少数决定著作权扩张。有的国家的媒体主要被政府集中控制和垄断,有的被私人控制,后者对提供给大众的信息和思想的高度集中控制就相当于政府官员不承担义务、不负责任、不经民主选举程序而产生。[146]从雨果等作家及作家协会等推动《伯尔尼公约》,到20世纪跨国公司左右国际版权公约,均有少数的既得利益者、可得利益者竭力争取在著作权行业分得更多的利益。少数发达国家在国际著作权规则上发出的声音及本质上的决定权,也导致著作权规则在形成和修正过程中的利于少数人的特点。但是,将著作权规则输送给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达到一定的著作权规则的趋同化,使得著作权利益不平等分享加剧。
成熟的西方民主国家在国内倡导的民主制度,到国际层面却没有得到同样的发挥和倡导。它们在世界范围内主张可版权作品范围的逐步扩张、著作权权项的扩张、侵权赔偿额的提高等,大多数是为了实现其需要的有利目的,如对信息流通渠道的控制权与影响力、扩大发达国家的大型传媒及科技公司等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潜移默化地改变全球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消费习惯及著作权治理模式等。这种世界范围内少数主体对多数主体的知识控制和封闭极容易形成文化上的鸿沟。
在著作权扩张逐渐加重的同时,穷人群体会被动选择免费的、劣质的作品[147]作为生活娱乐和消遣的方式,甚至潜移默化地被劣质免费作品包围,并将其作为接受教育的内容和对象。在这种环境下,青少年可能会主动对劣质作品进行阅读及学习,甚至模仿不健康作品传播的价值观和行为。这种因著作权的扩张带来的被迫选择可能会导致穷人群体文化环境的劣质化、价值观的扭曲甚至盲目推崇。这不仅是对良好作品教育作用的排挤,还是培育良好教育环境的巨大障碍。在著作权扩张的过程中,逐渐将人们对文化的接近能力以贫富为标准予以划分。支付能力较强的富人在面对著作权的扩张时,可能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并充分利用其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而维持这种优势。在穷人的知识支付能力降低甚至被剥离之际,有些低俗作品创作者及商业模式乘机将大量质量低的作品提供给穷人群体,这一现象常被人们忽视。作为一种娱乐消遣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穷人群体对知识“量”的需求,却使得他们在参与社会活动、创造社会价值、接近教育资源等方面遭遇极大的不公平。在代际传递的文化塑造过程中,被著作权法的扩张决定的文化阶层分化,将造成穷人和富人对社会事务的参与与管理机会的严重分化。本身的贫富差距带来的知识接近能力的差异,将在著作权扩张的刺激之下越来越大。
(三)抑制著作权法扩张能促进政治民主进步
Fox News Network v.TVEyes案中,阿尔文·K.海勒斯坦(Alvin K.Hellerstein)法官认为,当公共话语和对话蓬勃发展的时候,民主才能发挥最好的作用,TVEyes的收藏功能有助于促进思想的自由交流,因此更适宜认定为合理使用,而非著作权侵权。[148]过多地以著作权扩张来限制公民的话语表达,将文化知识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阻碍人们对传播信息的接近,将会带来人们学习受限的现实困难,民主参与社会对话和交流的机会也被削损。在此语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确能够激励人们参与知识创造。对作品予以一定的著作权保护不仅是对人们自我公民身份认知的保障,还是对他们参与民主文化生活的一种认可与鼓励。民主文化生活参与的网络化并不意味着知识的全部免费抑或盗版的正当性,同样也不意味着著作权法过度扩张及著作权过度扩张带来民主机会的减少。盗版并不能为社会的文化生活进步带来长远的动力。从历史角度来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被发达国家贴上盗版的标签,[149]甚至在我国已经为打击盗版做了非常多的努力并卓有成效的当今,西方仍然存在很多学者带着偏见苛责中国。盗版在某种意义上虽然能够提升人们的作品接近能力,扩大作品接近范围,[150]提高人们参与文化生活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实现能力,但其后果也严重得多,如它会极大地挫伤人们公开自己作品的积极性和进一步参与创作的信心,降低人们对自我身份的认知。在降低原创性作品公开度的盗版秩序下,民主实现并不能持续,民主文化生活秩序的建设也得不到保障。故打击盗版是十分必要的。要确保民主文化生活有一定的可持续性,必须有源源不断的新思想和新表达,这样才能够扩展人们的知识进步和交流表达空间。正常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并不会加重贫困,反而可能因为稳定的著作权保护水平而形成稳定的著作权秩序,使得政府有效地对贫穷人群的作品支付能力予以救济,如建立免费教育体系、建立公共图书馆等,用以改善贫穷人群不便参与民主文化生活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于新型的作品是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予以知识私权化,不仅应当考虑这种作品本身的可作品性,还应当对其与人们民主文化生活环境相协调进行衡量。任何新型的作品及其商业模式均与公民的民主表达密切相关,这其中不仅关涉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民主构建有赖于著作权规则来保障公民的自由参与。因此,应当将著作权扩张的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不应当以游说为主要判断因素,而应当以促进民主文化生活为更高等级的考虑因素,因为只有后者才是人类的共同需求,仅仅以游说团体的需求来制定著作权规则大多数时候惠益的是富人群体,而非占据人口大多数的中产阶级及下层人群。
民主本意为多数人决定原则[151],在著作权扩张过程中呈现的少数人决定多数人利益的现实与之不符。严格遵守市场模式的著作权保护的扩张,严重限制了转换性使用的空间,扼杀了思想的自由交流,不仅减少了作者对可销售商品的表达,破坏了著作权促进政治民主的能力,还忽视了创作型表达对于民主制度的重要性。[152]扩张著作权保护或许能够解决作者的生活困境、富足作者的生活,[153]但是因过度扩张而带来的不稳定性也会使民主削损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痼疾成因之一。著作权扩张带来的著作权过度集中化,给社会声音被公平地传播带来了很大的挑战,[154]这不仅可能给一部分社会成员带来因著作权扩张而形成的受教育障碍和作品接近障碍,还可能给著作权规则的变动形成虚假代表的内容,造成实质上的民主缺陷,甚至著作权规则的霸权主义。由此形成的所谓言论等级制度也威胁着表达多元化和激烈对话等对民主治理非常关键的前提。[155]过度的著作权扩张,还为言论自由带来严重的限制。著作权保护本身已经为著作权人带来了一定期限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从实际上来看也是对人们言论自由的一种合法限制。著作权扩张,尤其是过度扩张,影响了对言论自由法定限制的“度”,是对人们言论自由的一种现实削损。著作权法扩张与言论自由的冲突由此产生。站到国际层面看,言论自由及其保障规则呈现出一定的国别差异,而著作权规则已经全球化,由此产生的著作权规则与言论自由规则的冲突与协调更加复杂,有人试图提出全球本土化(GloCalization)的概念,以著作权和言论自由的融合来解决相关的冲突。[156]发达国家热衷于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民主制度不太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则在言论自由上持谨慎开放的态度,同时对著作权保护范围和程度的扩张相对消极。
著作权的扩张应当以促进文化的进步、推动民主文化进程为目标,[157]而非在政治强势力量主导的全球化著作权扩张之下碾压和挤压民主。固然,加强著作权保护能够从一定程度上给新的言论创作提供激励,促进独立的作者和出版者通过政治和资金等与大企业对抗,从而增进民主。[158]但是,仍然要将民主贯彻到著作权法运用的大多数场合,而非以少数场合的民主实现掩盖多数场合民主不能实现的缺陷。著作权法在某种程度上以署名为先占标志,虽然著作权法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为主要目的,名义上为激励创新创作,但是固守落后技术状态下的商业模式的著作权人却不会得到著作权法的支持。[159]因为一个国家著作权法的制定不仅关乎国内著作权产业的保护,更关乎综合国力的提升,即在制定著作权制度时,不仅要以著作权人的利益为考虑对象,更要以国家的发展、政治的稳定等现实需求为主要目标。但是不得不承认,什么样的著作权制度能够促进民主、什么样的制度能够抑制民主,是一个相对而非绝对的问题,换言之,具体著作权制度对民主的促进抑或抑制不是有或无的问题,而是强或弱的问题。因此,意图以促进或抑制民主为确切标准来标尺化著作权法是不合理的,更是不现实的。著作权具体制度的实际效果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条文相配合的,甚至是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后文也针对此点提出在对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制度做出改变的时候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辅助措施,以减少其对民主的过度削损等负面效果。
总体来看,著作权的扩张仍然是少数富裕群体相对于多数非富裕群体的“胜利”,其不仅降低了人们民主文化生活的参与度,还削损了人们自我认知过程中的政治地位。从国际层面来看,少数对多数的把控仍然是著作权扩张过程中的主流,跨国公司主导文化生活,携带政治影响力目的入侵他国的文化,从著作权的扩张对其予以正当化到将这种正当化范围进一步扩张,不仅改造着社会的财富分配秩序,还影响着人们在民主文化生活中的参与能力及由此形成的(贫富)差距。著作权的持续被动扩张带来的政治理念和文化理念的全球化,加剧了穷人群体的文化接近能力贫瘠的代际传递。对于占据人口大多数的中下层人群,他们在著作权扩张过程中对信息的接近能力和接近机会正在被动下降,他们作为民主文化生活的中坚力量,在大多数著作权规则的制定中并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由上层社会力量主导的著作权规则逐渐将著作权法的理想目的转移为服务于某类群体的利益,并通过政治利益输送、政治游说等活动将这些规则法律化。这些著作权规则名义上是激励创作和作品的传播,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创作“人”、传播“人”的思考不足,从而体现为以一定的权力为特色。著作权扩张是权力关系变动的主战场,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知识资源争夺与控制权力的转移,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大公司的出现及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著作权的扩张。从本质上看,大多数时候推动著作权扩张的并不是作者个人,也不是国家本身,而是以公司为主的著作权相关产业者。同时,国家能够通过扩张的著作权获得更多的税收。随着一国著作权的扩张,其国民的表达自由程度受到一定的限制,自主文化自治、个人身份认同等也逐渐被侵蚀。在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同时,国民知识接近能力,尤其是穷人的知识接近能力、受教育的能力,逐步受到限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免费教育、公共图书馆的扩建等抵消强著作权扩张带给国民的负面影响,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因教育公共设施等不足而直接扩张著作权、大力提升著作权保护力度,这为政府带来了更多的税收,却不能打破国民教育权受损、知识接近能力不足的困境。国际层面的著作权扩张体现出的国际民主文化的参与与互动也因此可能出现文化贫穷的代际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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