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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主体变更:个人自治被削弱的集权化处理

【摘要】:从最初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皇家授权来看,非个人为主体的公司已经开始获得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特有的知识垄断权。这种主体的扩张,对专利权人的私人拟制的大力扩散,也使得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权越来越集中于有名气的大公司、跨国公司。生物科技、医药、军工等方面的专利权人的集中化,使得大公司更加容易集合起来。个人在专利权中的弱化,实际上是对个人自治的一种极度削弱。

从最初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皇家授权来看,非个人为主体的公司已经开始获得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特有的知识垄断权。但是这些公司的垄断权与后来的专利权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还是略有不同,因为这一阶段的非个人主体的行会等是皇家规避风险及意图将信息控制在自己手中的工具之一,是政府对社会的隐性的监督机构构成部分。[81]公司的崛起,强劲影响了世界发展走向,公司不仅因自身的资金量及资源的聚合而有在相关创作和组织方面超越个人的能力,还具有自然人很难具备的强大的抗风险能力[82]。公司的形式多样性被皇家特许,因为这样的公司形式不仅能够完成个人不能够完成的高风险任务,还能够为皇家带来诸如税收等更大的利益。这样,国家把信誉卖给了公司,促使了陌生人之间都可以合作的公司制度发展。[83]在此基础上,信息的流动也逐渐从个人到个人转向个人到公司再到个人的模式。

但是后来随着以个人权利主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作为最初的创造者与创新者,呼吁成为主要的专利权人。19世纪末与20世纪之间的专利法的制定,同样建立在对公民个人财产进行保护的基础上,甚至在有些国家宪法上的“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价值基础上,公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一个默契的距离和空间,在此基础上个人对个人创造的成果申请专利成为基础和流行做法。而且,反对政府对公民个人私权的介入是私权的理念,也成为专利权主要为个人所享有的重要政治依据。小政府的论断,试图将政府对创造等私人活动的介入降到最低程度,且在很多知识产权的管理上要求政府尽量少涉及,这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系统内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流行的原因。但也有反面例子,如1980年之前,依据当时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受到政府资助的大学等的研究成果,其专利权归属于政府。因为最终私权的剥夺,这种项目虽然有资助,但并不受欢迎,即便有申请者,其专利成果最后转化的也非常少。这导致美国不得不在后来通过修改专利法来适应社会力量的要求。依据美国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84]及《斯蒂文森-韦得勒科技改革法》(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 1980)[85]的规定,大学和小公司有权为得到国家卫生研究所资助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然后将这些垄断性专利让渡给制药公司。这将专利逐渐转移给了具有雄厚财力实施专利的大公司,加强了大公司对一些知识进一步的垄断权。这两个法案与2000年的《科技转移商业化法》(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 of 2000)[86]组成了美国专利及技术鼓励创新和转化的三大法案。这些技术的专利权及商业化的权利和利益在市场上的自由行使,逐步使得具有雄厚资产的大公司更容易利用专利规则来实现自己知识控制权的扩张及对国家政治活动、社会互动的介入。借助于这种政策支持,美国的专利权也主要转移到了非自然人的企业手中。

随着新的科技文化等产业的壮大,如电影制作、软件开发、基因测试等行业在近一个世纪内快速发展,公司力量已经完胜个人在知识创新方面的能力,甚至个人在创新创造中已经完全不能像以往那样承担所有的创作和创造活动。这为知识产权从以自然人为主转向以公司为主提供了非常大的动力,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自然人在文化和科技提升方面的参与度逐渐被稀释,个人能力的有限性和相关创新能力的局限性也决定了更多人来分享成果权利之下的权力和利益。这使得发达国家逐渐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给予企业更大的、更主动的专利权。公司的出现给整个社会的运转带来了突破性的转变,公司作为整体,其优势不言而喻。最主要的是,公司通过资金集合而具有的强大的抗风险能力决定了其对个人在某些创作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上的超越。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随着公司制度的成熟与完善,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公司等组织都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且在知识控制上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

基于公司的雇佣能力及组织能力,公司不仅在创新能力上完胜个人,在社会观点表达及共识凝聚上也胜于个人,它们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观点表达及知识产权制度形成过程中的社会能动力更强。传统上,国际规则影响因素主要来自于国家与国家的博弈,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司开始在国际制度中崭露头角。国家在国际规则上的意见表达呈现出代表国内部分公司观点的态势。私人公司开始介入世界政治及秩序,[87]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知识产权及知识的政治化。这种知识产权的政治化在专利领域表现的威力,主要归功于公司专利权制度的保障。专利权归属于公司的雇佣发明及职务发明等,从根本上促动了公司向发展中国家进军并跟随政治统治者的意愿或双方私下政治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勾兑而服务于相关国家的全球化了的政治目标。

这种主体的扩张,对专利权人的私人拟制的大力扩散,也使得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权越来越集中于有名气的大公司、跨国公司。它们通过对专利权的掌握和领先占取,看似促进了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但是就专利产品而言,尤其是一些对人的生命和健康起到决定作用的专利产品,它们并没有给贫困阶层带来什么好处,反而是滋生了价格决定权集中而产生的专利产品极度稀缺和接触难度提升的现象。公司不仅在创作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上遥遥领先于个人,还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能力上远胜于个人。生物科技、医药、军工等方面的专利权人的集中化,使得大公司更加容易集合起来。基于这些公司对稳定政治秩序的重要性,政治统治者有些时候也必须让它们三分,从而满足它们提出的知识产权制度要求,这更加剧了专利权集中化之后的科技垄断。

个人在专利权中的弱化,实际上是对个人自治的一种极度削弱。在大公司掌握核心技术,垄断科技进步机会和能力的同时,社会上也逐步形成了雇方市场。公司在雇佣阶段展现出强势地位,并辅之以保密义务等现代逐渐完善的员工义务体系,个人在公司中的知识创新地位相对受限,权利的转移无疑对个人自治产生削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一般的创新发明活动都是在单位进行的,所以我国将发明的最终权利均收归国有;以美国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则更多的是私人或私有企业的发明创新,因此美国的专利法是私人发明的“守护神”。[88]但是当前西方国家从政治利益上来讲,逐渐将个人为主要权利人的专利归属转移给了公司,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这一点都颇为相似,不同的仅仅是实现途径而已。我国目前的专利归属实践也体现出公司的强势地位,尤其是央企、国企,在相关操作中规定无论是公司中的个人还是分部的专利,第一专利权人必须为总公司,以实现所谓的“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应用”,但这实际上是公司对个人及下级单位知识创新自治的剥夺。[89]资源的集合,使得大公司更有能力在市场知识资源分配中占据主要话语权,并在国家立法和司法程序中被认为是利益的代表。

从事物发展的正向顺序来讲,大的拥有较多专利的公司实现了专利权集中化。从历史实践来看,从服务于国家审查政治目的的行会拥有主要的“专利权”,到资本主义个人主义时代对个人专利权的注重,再到大公司主导的专利权集中化的专利制度,大多数的专利承载的知识控制权已经被处于上层或者中层的公司牢牢地掌握,而社会中下层人群即便有技术上的创新,很多时候也并不能成为专利的掌握者,甚至连创新实践的机会都是受限的,因为他们并不能充分接触及了解大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涉及的科技前沿信息。专利权的集中化,也拉大了贫富差距,加重了阶层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