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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明证书到专利权的演变历程及优化措施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综合两者进行了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衡量,制订了类似苏联的双轨保护制度,一方面,运用发明证书将部分技术收归国有,供全民免费使用;另一方面,对于适宜申请专利的赋予私人专利权。[20]强权政治的要挟使以发明证书为主的社会主义知识公有制度过渡到了以专利权保护为主的中国专利法之专利私有。

专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保护技术发明的制度,符合资本主义国家技术先进之状况。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技术曾被认为都应该由全国人民享用。苏联和东欧国家采取发明证书、专利权两种形式对技术进行保护:发明证书是针对本国人的,没有保护期限,发明权也归属于国家,任何企业都有权无偿使用,发明人可以获得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专利权主要为有一定期限的归属于个人的垄断权,他人使用时需要该人许可。[14]资本主义国家则仅使用私人垄断的专利权对技术权利予以分配,但是在此情况下的专利权期限都比较有限,一般为5年至20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综合两者进行了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衡量,制订了类似苏联的双轨保护制度,一方面,运用发明证书将部分技术收归国有,供全民免费使用;另一方面,对于适宜申请专利的赋予私人专利权。[15]这种制度无疑为扭转新中国成立初期科技落后的局面带来了希望。我国当时科技落后,许可制度也不健全,如果对大部分技术创新赋予私人专利权,则其只能为私人所垄断,这与人们的“公有”生活习惯和心态不符,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的贯彻,因此,将这些技术创新成果以发明证书方式收归国有,然后全民免费使用,是使先进的创新成果为民所用最快捷的手段。在当时,资产私有、知识私有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特色的社会制度和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受欢迎甚至可能受到批判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建国精神在于有限政府,资本主义国家公民并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政府,而且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也决定了国家是没有权力渗入到个人的技术创新成果中去,将之收归国有的。

然而,在我国筹划制定知识产权法过程中,一些领导和专家注意到专利制度并不一定如发达国家所宣扬的那样,专利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好处可能几近没有。[16]从我国内部的发展来看,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做法,为我国知识产权的私人垄断提供了基础理念,知识不一定被“公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愿意再让他人无偿使用自己的科研成果。我国在1963年和1978年分别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两者均直接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有[17];后者与前者在是否可以垄断上有区别,前者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任何人都不得垄断,后者将该规定删除。这表明,从一定程度上讲,专利技术可能被私人垄断,但是这里的发明均归属国家所有仍然是重点。从外界因素看,在《中美科技协定》谈判过程中,美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十分强烈且不可让步。虽然前期的《中美高能物理议定书》《中美科技协定》将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设为保留条款,但是在《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美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强硬态度及保留时间的终止决定了中国必须尽快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8]《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的规定[19],为我国着手制定专利法来保护私人有期限的专利权,而非发明证书方式的国有制技术所有措施,提供了主要外在动力。社会主义国家的知识公有并没有因为其公有制度而保持,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不想被社会主义国家公有,而且科技更加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科技保护上具有更为强烈的欲望。将发展中的中国视为竞争对手之一的美国不仅根据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要求我国制定专利法,还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尚未得到发展中国家认可的知识产权条款强加给我国,并以其“特别301条款”作为威胁工具,知识产权问题也几度成为中美外交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20]强权政治的要挟使以发明证书为主的社会主义知识公有制度过渡到了以专利权保护为主的中国专利法之专利私有。这看似被逼上梁山的立法,经过后来的几轮修改,为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快的速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