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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激励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性

【摘要】:激励理论之下的知识产权法可能达到的令人“满意”的结论,可能是某些政治理性丧失的“满意”,而非满足国民需求和国家实质需要的符合国家主权意识的知识产权制度。甚至有些时候,知识产权法以激励为精神,会使得知识创新及成果接近仅仅发生在以富人阶层、发达国家问题为导向的范围内。

虽然近代的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并没有以激励为中心,或者说并没有激励的意图,[149]但是激励理论仍然因《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的规定而被人们广泛解释与认可。当今社会对知识产权法的激励机制的探讨远比对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的探讨要“成功”。首先,创新激励话语比较密集,而知识产权政治话语比较分散;其次,激励机制经由社会交易创造有限产权,进而将政策转化为可控的任务及技术进步的最大化平衡,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结局,而知识产权的政治话语是一个没有结局的故事,其在多大程度上呈现为制度形式仍然不清楚。[150]功利主义下的知识产权法存在以下缺憾,这些缺憾有望通过知识产权法政治学来弥补。

第一,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得出的令人“满意”的结论并非完美无缺。激励理论之下的知识产权制度意在激励人们创作、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或发明,并促进知识产品的传播,以此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种福利最大化客观上过多顾及了知识产品在富裕阶层及中等阶层的有用价值,并没有将注意力集中到贫穷阶层,也即激励理论之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如何惠益于个人或所有人并没有得到重视。例如,借用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理论思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也开始充分利用亲创造者的知识产权法“鼓励”知识产品的产生与传播,而不论这些高标准是否与中国当前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即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经超越很多国家,[151]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被西方某些国家认为“不够”。这里的“不够”,大概意思是不符合西方某些国家理想的利益目标。激励理论之下的知识产权法可能达到的令人“满意”的结论,可能是某些政治理性丧失的“满意”,而非满足国民需求和国家实质需要的符合国家主权意识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多场合,知识产权激励理论之下的知识产权法对贫困阶层的知识接近爱莫能助,甚至在过度强调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某些国家,贫困阶层的知识接近逐步被某些低级或者无效的知识充斥。这并不是激励理论所谓的惠益,其中的知识产权激励是否惠益到每个人或者包括穷人的大多数人,不言自明。

功利主义理念引导下的激励理论实际上将积累和提升社会财富置于第一位,并没有将人文关怀置于中心位置。这不仅极有可能带来快速发展相关的弊病,还有可能拉大人们之间的发展差距。知识接近因财富等不同而具有的较大差异,在激励理论体系中被简单呈现为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的代表失位或缺位将激励理论主要作用于知识接近能力强的人群,公共利益在政府代表过程中并不具有非常有效的作用。因此,激励理论作用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会有效促进社会福利的整体快速增加,但并不符合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实际需求和利益,也即知识产权法在激励理论下达到的满意状态可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

第二,激励理论过度地集中于创造者,而忽略了在知识产权政治中的公民。公民往往在此过程中扮演被动的角色,如技术进步的受益者,进行政治选择;他们也可以通过扮演“消费者”角色而在此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如在市场上表达选择。[152]与创新激励不同,知识产权法政治学通过反映民主价值观的程序,确保充分代表性和弥补民主决策中的不足。[153]因此,激励理论对人群的关注失调带来的缺憾可能由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理念来弥补。

第三,激励理论将知识与权力同时集中于特定阶层,忽略了民主参与这一重要内容。掌握权力的人通常是知识获取能力更强的人,而没有权力的人通常也是知识获取能力较弱的人。权力与知识集合于同一群体之中,很可能带来精英阶层对普通公众意见的代表,这样的代表更便于他们操控知识利益分配。虽然激励理论能够增加中产阶级经济收入,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这部分收入,对他们的基本生活能力的影响不会太大;但是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则可能为大部分贫困人口带来致命的障碍,降低切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概率。这无论对于国际组织还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讲,都是消除贫困目标实现的障碍。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激励理论应当转移到以民主参与为中心的政治学理念上来,利用知识分配降低知识产品接近障碍带来的基本人权实现的破灭可能性及机会正义的得益。

知识产权不仅仅有关经济,更不是仅仅依靠创新理论就能实现其制度价值的,它还具有激励之外的促进自由和安全、促进知识社会穷人和富人对知识的受益和增益等价值。[154]通过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分析,能够探析知识产权政治是如何被不同的动力和逻辑贯穿其中的,[155]描绘真实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过程和其中的重要实然内容与问题,并基于此寻求更理性政治下的知识分配方案,解决知识产权法在“激励”及“非理性激励”或“盲目激励”之下的社会作用偏失问题。

第四,传统资源与现代科技发展资源的现实也决定了仅仅通过激励理论为知识产权及其扩张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提供正当性是非常不足的。[156]通过激励理论,现实的发达国家医药公司研究出的新药最初或者在专利保护期内主要提供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很多人群对这些药物并不具有及时的接近机会。甚至有些时候,知识产权法以激励为精神,会使得知识创新及成果接近仅仅发生在以富人阶层、发达国家问题为导向的范围内。因此,从实践来看,激励理论并不能保证只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就能够实现人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