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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政治学价值目标的局限性及优化方案

【摘要】:效率是知识产权法经济学分析中最为常见且核心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政治学价值体系并不以国内市场秩序为中心,其秩序的范围更为广泛和宏观。因此,在秩序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分析之下,知识产权秩序可能具有多元性,其评价标准可能具有非唯一性。

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结构及其内容,对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实现也具有直接的影响。正义与效率被视为整个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和功能衡量标准由来已久,其协调也成为知识产权法最主要的驾驭困难。[135]为了解决相关价值冲突问题,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力求解决知识产品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136]但是,在这些理论和研究成果中,知识产权利益且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分享成为主要内容,对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价值目标的讨论并未占据主要地位。这与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分析方法有关,更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引入模式有关。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分析并没有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法的社会学分析、知识产权法的伦理学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学分析、知识产权法的管理学分析等更多见,因此,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也更多地集中于如何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及人格利益的分配上。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分析也正是因为其价值目标而可能确实有异于其他学科分析方法。

效率是知识产权法经济学分析中最为常见且核心的价值目标。在知识产权法政治学体系下,这种价值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视角下,知识利益的分享并不一定追求利益最大化,也不主要追求人类知识生产的最强化。相较于知识产权法在经济学视角下对知识生产的促进目标,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分析集中于智力成果的分配过程,其对知识的生产与产生有所关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或唯一目标。将效率放在非主要地位的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分析与研究,可能有如下不足:第一,可能不能给潜在的知识产品创作者、创造者带来有效的激励和刺激,也可能不能为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的产业经济发展带来足够的发展激励。以激励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法经济学逻辑认为,赋予创作者和创造者知识产权,能够激励其创作、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传播者以一定的专有权,能够激励他们对知识产品的传播进行投资。但是,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分析与研究,并不以激励知识产品的生产和传播效果为中心,所以在促进此目标的实现上或显不足。第二,可能牺牲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价值目标不在于效率,因此,可能会在必要的时候牺牲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换取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等对社会来讲更为重要的社会价值。在此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被削减甚至被短暂剥夺。第三,在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价值之下,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控制能力降低。在效率价值体系下,知识产权人通过知识产权强保护对知识产品的强控制能够保证其对自己创作、创造或投资的收益,而在知识产权法政治学体系下,有时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控制能力被提倡降低。

秩序是法律的另外一个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力求建立一个与知识生产和传播有关的社会秩序,这个秩序不仅关乎人类的共同进步,也关乎政治主体之间的和平状态。知识产权法政治学价值体系并不以国内市场秩序为中心,其秩序的范围更为广泛和宏观。着眼于服务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知识产权法政治学,要在平衡国内秩序的同时,对国际秩序进行平衡,而以何种秩序为中心、为主要目的决定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秩序的维护程度。如有的国家为了某种政治目标和政治目的,宁愿牺牲国内知识产权秩序和利益,去迎合其他政治主体对其知识产权制度的需求;而有的国家不顾其他政治主体的要求和要挟,主要集中于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秩序的建设,制定为国内知识产权秩序服务的知识产权制度。因此,在秩序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分析之下,知识产权秩序可能具有多元性,其评价标准可能具有非唯一性。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分析及决策后果可能会挑战一些秩序,[137]这样产生的可能后果就是,以某种秩序换取另外一种秩序。故此,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视角下,知识产权法所形成的结果可能在某种秩序或某些秩序方面打折。

政治学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因为有政治力量的介入而可能产生多元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这在知识产权法的其他分析方法中是很少出现的。价值也即客体满足主体的有益部分,如果这一价值被政治力量作用,就会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价值多元化和差异化。因此,不同的政治主体需要的知识产权法是不同的,其需要主导和影响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也更加具有主观色彩。从这一方面来看,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分析和研究会使得知识产权法具有个性化色彩、区域性色彩。

最后,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分析中的多元政治学价值目标,如民主、人权、正义、自由等,依然可能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度构造过程中产生冲突和难以协调之下的取舍。在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分析中,可能因所取用的政治学价值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取向。因此,该视角的研究应当主要以某政治主体为中心或者在分析问题时以某政治学价值为主,这样才可能产生令人信服的结论。而且,因为政治学分析方法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有一定的牵涉,故在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上可能会具有程序研究与实体研究、法律制定过程与法律制定结果及理论等的交织、重叠,在组织结构及论证上可能比其他研究所追求的单一价值论证方法更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