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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类共同发展搭建促进正义的桥梁

【摘要】:人类共同发展是当前全球和谐共处、共同进步的总体目标。全球化的知识产权资源分配仰仗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正义性,这就要求不同的主体得到有效的民主代表,并通过结盟与非统一战线的政治主体在国际知识利益分配规则上进行有效对话,争取知识分配主权与利益,由此方可更好地为人类共同发展服务,更好地促进正义之实现。

人类共同发展是当前全球和谐共处、共同进步的总体目标。社会知识的增进带来的科技文化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提升是人类进步的显性内容。知识资源的分配规则通过国际组织等予以明确是避免因掠夺知识资源而采取政治暴力的最佳手段。知识产权能够促进人类的发展,同时也能阻碍人类的发展,[124]只有通过法律校准政治权力,才能够使得知识产权法服务于人类共同发展的目标,促进社会正义实现。

掌握充分信息的人,一般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知识产权赋予这些倾向于改革社会的人才以经济权力,从而对社会产生自由主义的影响力。[125]知识产权通过对知识产权人赋予一定期限的专有权,规定保护期限之外的知识产品进入公有领域,调节了经济上穷人与富人的知识接近能力和知识接近成本。在科技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所得利益微弱,但由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成本则巨大,更严重的是这种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会使这些国家的基本人权实现落空,[126]这致使它们的发展不能够赶上发达国家,还可能使得它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被动拉大。知识产权是人类不平等的调节器,并有望成为分配政治中最主要的部分,如中国和印度以健康为首要保护目标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127]但是如何将这种调节器的功能释放出来,成为当前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功能主义研究的任务。

知识产权法促进知识的传播与改进,而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只有通过传播新的技术或作品方可实现。[128]《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中的“the progress”指的是传播(dissemination),因此该条款也意在鼓励知识质量的提升。[129]基于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人也附加了一定的义务,在知识被利用上,特别是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之后,能够有效地为公众服务,被公众免费使用。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法的效用仍然是“为人所用”的,而非“为人所控”。

此外,知识产权法通过为社会公众保留基于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知识接近权,不仅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还有助于缩小知识贫富差距。知识接近权的运动,让我们认识到知识产权边界的动态性,及以人类的某些基本权利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方向的正当性。[130]人类的共同发展具有双重目标,一为“发展”,二为“共同”。缩小贫富差距是当前世界的最大难题。通过知识产权法削弱富人和穷人在知识获取和利用上因财富差距而带来的影响,能够为穷人、穷国家提供非常有效的低成本或无成本的教育资源和健康资源。人类要进步,更要“共同”进步。虽然不同的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是知识进步无国界,知识进步应当惠益于所有人群。这也是未来知识产权法规则应当发挥的作用,并且也是提升这种作用应当坚持的方向和目标。

当然,政治力量对知识分配正义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化与当前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繁荣相关。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在向其他国家进行民主输出失败之后,知识产权成为其先发制人的政治工具,[131]并因此导致知识分配正义获得性失败。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不同的国际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予以归类,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认知也缺乏统一性。[132]但是应当尽可能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上的某些最低标准得以执行,因为在这些发展中国家政治稳定背景下,基本人权的保障才是其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对其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反而会给当地人带来不可承担的政治剥削代价,甚至导致政治统治的紊乱、频繁更迭。部分发达国家以政治制裁为要挟,在政治交往及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提出超越国际公约的最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知识产权规则。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被动提高实际上是对发展中国家知识资源的不当攫取,这种欠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非理性政治不符合正义价值,是政治不道德的。

政治价值观的偏失造成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朝向为富人服务的不平等方向发展,这种不平等也随着知识产权的扩张而被强化,如药品研发费用的10%能够用来治愈世界上90%以上的疾病。[133]因此,随着人类文明的提升,知识带来的正义成为人们的高诉求之一。传统的经济学提及的以“效率”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法并不能解决知识分配正义的问题,甚至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并不是最优的知识分配工具,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和公共产品(commons-based production)似乎比知识产权法更能够满足分配正义的需求。[134]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实践中,政府采购和公共产品比知识产权规则更容易被政治权力操控,采用这些规则会磨灭不同国家的知识分配主权。政府之间因政治权力制衡带来的知识利益被削损、被掠夺,更容易给人们基本权利的实现、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平性带来难以逾越的障碍。利用知识产权法对世界上的知识资源进行分配,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政治能力与知识资源成正比的可能性,还可以避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资源分配主权的干涉,使得知识分配正义的实现可能性更大。全球化的知识产权资源分配仰仗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正义性,这就要求不同的主体得到有效的民主代表,并通过结盟与非统一战线的政治主体在国际知识利益分配规则上进行有效对话,争取知识分配主权与利益,由此方可更好地为人类共同发展服务,更好地促进正义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