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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人权以实现个人自由

【摘要】:专利药品接近权对人生命和健康的重要性,让人深刻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基本人权实现的冲击。知识产权的保护看似与人们的基本人权实现相冲突,但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被认为能够促进人们基本人权的实现或能够使得基本人权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知识产品的创作人、创造人、传播者以知识产权,为知识进步提供了实现渠道与保障机制。

所谓人权指的是所有人无论国籍、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种族、语言或其他社会地位都应当享有的权利。[102]人权的概念最初在西方国家出现和流行,具有普遍性、不可剥夺性、相互依赖性、平等非歧视性、权利与义务统一性等特征。[103]基本人权是人类作为人所应然享有的基本权利,不以其他外在条件为前提。基本人权直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才全面定型。[104]基本人权又可以分为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也可认为是人的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知识产权与人权相互孤立存在很长时间,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的规定使得对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利益的保护有了人权层面的基础和依据,[105]这在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建立了桥梁。可以认为这是知识产权人享受知识产权利益的基础,并可基于该规定认为知识产权含有人类在现代文化、科技生活中的人权。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也表达了类似的内容。上述两公约中并没有特别提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从中仍可以引申出知识产权作为人权获得保护的依据。2000年,联合国人权机构第一次将其注意力转移到TRIPs协议上,并于同年8月由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了有关知识产权的第2000/7号决议[106]。该决议指出了实施TRIPs协议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潜在冲突,如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植物育种者对转基因生物享有专利的后果、生物剽窃、保护本土文化、药品专利法律限制及对健康权的影响等。[107]因此从表面上看,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有碍于人权的实现,至少可能为人权实现增加成本。

除了专利药品接近对基本人权的影响外,人们还可能质疑知识产权有碍其他基本人权实现的严重性。基本人权是人作为人生存所必须得到保障的权利,是人生存自由的基础。专利药品接近权对人生命和健康的重要性,让人深刻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基本人权实现的冲击。获取计算机软件、文化和教育材料、专利种子和食品的限制及保护传统知识和本地材料,虽然可能不像专利药品接近不能一样立即致命,却几乎会限制每个人的生活。[108]知识产品替代物的有限性更是为消费者对某类生存和发展必需的知识产品产生一定的依赖性,而知识产权法的限制为这些依赖带来一定的实现障碍,特别是在知识产品对消费者基本人权的实现具有关键作用的场合,如治疗某些疾病的专利药物、实现人们受教育权的作品等。也即知识产权在非常宽泛的领域与基本人权存在冲突,无法获得专利药品与缺乏文化和教育材料之间的区别就是现在死还是晚些时候慢慢死。[109]换言之,知识产权要么是以一种接近范围上的广泛性、要么是以某种人们对之所存在的急需性而限制知识产品接近的实现,从结果上来讲就是要么快速、要么慢速对基本人权实现带来难以用其他替代物消除的障碍。

知识产权的保护看似与人们的基本人权实现相冲突,但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被认为能够促进人们基本人权的实现或能够使得基本人权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知识产品的创作人、创造人、传播者以知识产权,为知识进步提供了实现渠道与保障机制。因为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保障机制,科学家、作家、商人等主体与群体才能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投入相关科研并期待获取一定的回报。知识产权是他们为人类科学和文化做贡献、投资的重要动力源。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进步、人类知识积累的制度保障,人类基本人权实现的基础保障正是基于此而产生。相反,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且潜在的知识产品开发者和投资者没有相关可期待的表达渠道与保障,则其会偏向于选择将创新成果保持在不公开表达的秘密状态,这或将造成知识产品止步不前。在没有其他权威机制保障的情况下,有益于人类疾病治疗、精神文明提升的知识产品的创作、创造或将消失殆尽。此语境下,没有知识产权制度而谈论保障人权,无疑是杀鸡取卵式非可持续发展的短见行为。因此,保障人权还有赖于为实现基本人权提供可促进、可持续的创作、创造、投资机制,目前的知识产权赋权保护制度就是其一。从某种程度上看,知识产权法与基本人权保障并不是完全冲突的,它们潜在地相互促进、目标趋同。

知识产权是人权的观点又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层面,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基本人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普遍人权应当与其他基本人权被同等保护。第二层面,知识产权部分为基本人权,该层面的分析逻辑又有两种:①专利和著作权具有人权基础,而公司拥有的商标、商业秘密却没有人权基础,同样,雇员发明、邻接权、数据保护及对机构作者或发明者经济投资的保护等均没有人权基础。[110]诚然,基于著作权与专利权而产生的产品对人类来讲具有非同凡响的价值,著作权和专利权可能更容易被认为是基本人权。因为,作品的丰富能够促进表达性自治和表达多样性目标的实现,著作权法通过知识资源的法律分配,丰富民主文化,促进民主社会中思想、信息和知识的自由交流;[111]专利权也是对自由思想的保护,是人们思想自由的表现之一。②TRIPs协议等给予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的基础并不在于知识产权中存在不可被剥夺的自由权利(inalienable liberty),而是跨国知识产品保护的经济和工具利益(instrumental benefits)。[112]知识产权部分作为基本人权的基础还被认为在于人们对其创作和创造体现出一定的个人特性,这种凝聚个人特性的内容是个人思想自由表达的体现,因此应当予以保护,属于个人自由范围。知识产权的某些表现人的基本特性的部分属于基本人权部分,其他部分则不属于基本人权部分,因此应当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基本人权产生冲突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先顺序。例如,在某些区域,对治疗人们的疾病非常关键的药物专利要让位于人类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基本人权实现。[113]虽然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人权色彩,但在某些场合,其不仅应当,还必须让位于其他人类基本人权实现。也即,在知识产权与人的基本权利产生冲突时,创新者不仅有道德上的义务,而且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帮助技术上的弱者,让自己的创新成果成为公众共享的财富,[114]因为没有其他基本人权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就无法持续存在。知识产权法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基本人权保护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方可在促进基本人权实现的同时确保个人自由的实现。

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直接构成现实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基本人权实现之间的矛盾。但是,基于相关价值的衡量及相关公约实施背景的考虑,知识产权即便是人权,也不归属于基本人权范畴。基本人权范围小于人权范围,某些内容在知识产权这一财产权上的价值与这些内容在人权上的价值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政治认知来做平衡与判断。如欧洲法院在相关案件中认为,著作权不仅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还受到人权法的保护,进而认为作为一项有限的法定权利,著作权的重要性应当低于言论自由,但是作为人权来讲,著作权与言论自由都不一定优先于另一方。[115]而且,将知识产权视为基本人权很容易使得公司以人权为理由来宣扬自己的知识权利,进而实现它们对知识产权利益、知识产权扩张的追求。[116]从现实看,知识产权为个人表达自由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这种保障反过来为其他人的表达自由带来知识运用上的限制,究竟采取知识产权保护超越表达自由抑或表达自由被认为是人权而超越知识产权,仍然是未来的难题。但是,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与个人表达自由及人权实现的互渗关系将永远存在,并呈现出根据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政治偏爱而选择不同解决路径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