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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性和问题

【摘要】:封建主义被推翻之后的中国处于动乱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几近空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式建立与中美政治活动也密不可分。这造成国家这一主体对国内知识资源分配主权的削损。需要提出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最近的修改,均大力向社会局部或全民征求意见,更体现出民主立法及知识产权国内政治关系规范化的迹象。由此可预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公平性、知识利益分配的公正性、政治价值的理性将继续被提升和完善。

相比于西方国家在历史上的科技进步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发端,我国古代知识产权法受限于封建皇权之下的重农抑商思想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央集权是我国古代封建主义的最大特色,在我国历史上的智力创作数不胜数,历史上我国在某些朝代的文化、艺术抑或科技的发展与西方国家相比并不逊色,甚至超越同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水平。[67]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商标与作品在我国出现的历史非常早,但是这些并不归功于封建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因为在封建时代,更多的并不是依赖法律来实现统治秩序稳定的,而是依赖家族领导人、当地长老等来实现社会的自治秩序维护。[68]相比于西方国家,现代意义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出现得非常晚。封建时代的皇权至上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结构之下,皇家对国内的科技及作品享有优先控制权。大部分封建时期的严苛刑法制度导致作品的创作及传播在皇权控制之下,“版权”也是封建官僚阶级垄断的“版权”[69]。但我国封建时期并非完全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及构思,如太平天国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的建议、[70]1882年光绪批准的钦赐专利等。[71]民间私自印刷、私自制造特殊类别商品的严苛刑罚[72]及皇家对技术的绝对垄断“权”使得所谓的知识并没有私“权”可言,商标标识也被用来标记产品来源及产品的责任人,追究产品质量责任。此外,封建社会固守的皇权与宗族本位、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科举考试制度对人们思想的禁锢等导致发明创造被当作奇技淫巧而为士大夫阶层所蔑视,这可以说是“李约瑟难题”的重要答案之一。[73]旧中国的政治制度及其理念阻碍了中国知识的创新、发展及传播,后来的闭关锁国政策更是带来根本障碍,皇权“唯我独尊”的理念及政治统治权威之下的严苛的刑法制度、重农抑商的经济理念、保守落后的伦理纲常等使得禁锢现象持续。实际上在此阶段,皇权、官僚具有知识分配和占有的绝对优势和优先地位。

封建主义被推翻之后的中国处于动乱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几近空缺。在此阶段,中国的法律制度环境逐渐由具有封建的“旧法学”转向对西方法学的接受,开始“翻译法学”阶段。[74]这种翻译及借鉴类型的立法,将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概念及立法模式搬到中国。新中国成立前后不同的区域政府颁布的知识产权规范,主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管理”行政体系的建设,具有严重的行政化色彩。[75]这些不仅归因于当时的经济体制,更归因于当时的政治理念带来的对知识资源的态度。

此外,社会主义的财产观建立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的区分上,我国在坚持全权政府的同时引入市场经济,因此相关的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协调成为后续的理论难题。[76]我国三大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产生于改革开放之后,加上知识产权法立法是对西方国家制度的借鉴,在该层面呈现的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政治难题理论上讲较少,但国家发展需要及理念的贯穿仍然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现出明显的政治难题以至于延续至今尚未解决,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呈现出的行政色彩、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争议等。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式建立与中美政治活动也密不可分。1979年,邓小平与卡特在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科技协定》),这一文件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及以后的科学技术文化的进步密不可分。[77]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签署之后,我国基于政治原因在1980年成立了中国专利局,以避免美国的贸易制裁、获得美国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支持,并鼓励外商直接对中国进行投资[78]外国政府一度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对中国进行批评的重点内容,并以之为借口从政治角度干涉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制定,试图影响中国知识产权的某些规范,从政治角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利益进行“要挟”。我国并不是唯一的被动者,同时期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群体被发达国家“要求”或“变相要求”,被迫制定符合发达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规定是常见的事情。这造成国家这一主体对国内知识资源分配主权的削损。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所实践的政治概念是一种非常政治状态方案,改革开放之后关于常态国家建设的实践为我国带来了新形势下政治协商的政治概念,法律制度的逐渐落实回应了建立常态国家的制度化需求。[79]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整出现正是得益于这种政治稳定化措施。知识产权立法及其内容的民主性日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立法及知识产权法内容中蕴含的民主与自由等政治性概念逐步得以实现。需要提出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最近的修改,均大力向社会局部或全民征求意见,更体现出民主立法及知识产权国内政治关系规范化的迹象。由此可预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公平性、知识利益分配的公正性、政治价值的理性将继续被提升和完善。

但有进步并不说明没问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教育医疗、科技、文化、农业及粮食安全等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系列发展仍然欠缺;作为世界上较大的版权、技术进口国,在没有过强的国际任务需要执行和被其他国家迫使的情况下,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当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过重、是否超越了政治和谐及常态化的必要仍值得进一步斟酌及商榷。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问题陷入了两难境地:政治上要求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确能够使更多的“知识”被产权化、更多的资源得以私权化,但政治上的国计民生及保障国民必要的受教育权、生存权等依然存在被忽视或落空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