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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范畴探讨

【摘要】:历史角度的知识产权法体现的鲜明政治学属性为本研究提供了起点。与此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法是研究的主要对象,政治学是分析和论证的方法。第一章作为理论基点,将联系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功能和价值,把知识产权法与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发展阶段、发展趋势等内容相结合,界定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范畴。

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作用在于其对社会知识与信息[1]资源进行分配的有效性,对知识产权法的研究也多以这一功能的优化为出发点。从经济学和法哲学角度对知识产权法正当性的论证成为部分知识产权法相关研究的基础,这些理论在制定知识产权法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时有明显的反映。在此背景下,人们貌似忽略了知识产权法(包括其他法律)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促成的,并非某单一或特定几元因素的“功劳”,历史上知识产权法的形成及发展中的某些事实正凸显此问题。从发展历史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的成因蕴含着多种因素的历史耦合或被动结合。在这些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政治因素及相关力量。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律,在国内层面,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实现政治和平及政治统治目的,权力拥有者对知识分配掌握着较大的主动权;在国际层面,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相关内容达成共识而产生合作,利益相冲突产生切磋及谈判。这些经验及教训展现出知识产权法在发展过程中的政治学蕴含。纵观历史及当今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也可知,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及发展与政治学内容联系紧密,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运行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均有鲜明的政治学色彩。比起其他部门法课题,知识产权法中的知识产权来源于政府授权成为特色,知识产权法从其产生之日就与政府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治理及控制密切相关,可以说国内、国际政治力量与知识产权法如影随形,知识产权法是政治运行的结果之一。甚至,如若说社会经济发展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内在动因的话,那么可以说政治力量是主导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外在重要动因之一;如若说经济学、法哲学应当是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实然工具,政治学则应当是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应然工具。知识产权法在历史上就被用作政府管控国家言论、控制权力的重要工具之一,且不同国家政体、不同国家发展阶段、不同国家历史背景造成其在知识产权法的诉求上具有较大差异,进而造成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这一工具具有不同形式与内容,但对知识与信息的控制及对知识与信息使用的分配,成为不同国家的政治共识。

目前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论证有诸多理论支撑,包括经济学理论、法哲学理论、符号学理论、管理学理论等,其似乎都非常期待找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知识产权法理念、理论、制度。有学者进而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证归为三类,分别为基于权利的正当性(rights-based justifications)、经济正当性(economic justifications)及结果主义正当性(consequentialist justifications)。基于权利的正当性包括劳动理论(labour theory)、奖励理论(desert theory)、人格理论(personality theory);经济正当性包括抵制搭便车/激励创造(to counter free-ride/incentive to create)、对抗信息不对称(to counter information asymmetry);结果主义的正当性论证包括功利主义理论(utilitarian theory)、工具主义理论(instrumentalist theory)、社会规划理论(social planning theory)。[2]因为种种原因,知识产权法是在各国差异化程度需求最大而现实中趋同性最强的部门法之一。暂且不论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形成方式相同还是有差异,仅就其政治学本质而论,知识产权法的形成原因与其他部门法的形成原因就有本质上的差异,知识产权法的社会地位、政治学地位与其他部门法也有本质区别。不同于其他任何财产权,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特权,这也决定了知识产权最初所具有的君主控制思想、从事垄断经营等特点。[3]由此,政治学成为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必要且契合实际的工具。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政治学在知识产权法的正当性论证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其复杂性造就了分析的难度和高度。历史角度的知识产权法体现的鲜明政治学属性为本研究提供了起点。知识产权法又是实用性较强的部门法,与科技文化发展密不可分的交叉学科分析是其本身的优势。与此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法是研究的主要对象,政治学是分析和论证的方法。不同于政治学中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虽然是交叉学科研究,但是有明确的研究侧重点和领域。第一章作为理论基点,将联系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功能和价值,把知识产权法与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发展阶段、发展趋势等内容相结合,界定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