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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践探析

【摘要】:由于欧盟超国家组织的特殊性,各成员国之间的金融市场规则与监管框架体系各不相同。欧盟本身制定一些具有共性的监管法律,但是具体的法律规则还是由欧盟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以及契约的合规有效欧盟制定了《电子商务指令》,对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约束,同时规范信息披露,防止欺诈、侵权、虚假夸大信息传播等的发生。

由于欧盟超国家组织的特殊性,各成员国之间的金融市场规则与监管框架体系各不相同。欧盟本身制定一些具有共性的监管法律,但是具体的法律规则还是由欧盟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一)欧盟层面的监管法律

股权类众筹的证券发行说明书应该符合《招股说明书指令》中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条例规定,而额度在10万~500万欧元的发行行为由成员国国内立法进行规范。借贷类众筹中的消费贷款应遵守《消费者信贷指令》相关要求,如果借贷过程涉及抵押担保,还要符合《抵押贷款指令》规定。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互联网融资平台还要遵守《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关于信息披露、内控管理、风险评估、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以及契约的合规有效欧盟制定了《电子商务指令》,对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约束,同时规范信息披露,防止欺诈、侵权、虚假夸大信息传播等的发生。另外,《第三版反洗钱指令》《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金融服务远程销售指令》《统一专利一揽子协定》分别从反洗钱、不公正合同条款、远距离订立合同、保护创意创新型企业和项目的知识产权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做出统一规定和监管。欧盟各成员国的合作和跨境业务十分重要,欧盟各征信机构建立了信息共享数据库,防范与检测跨国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欧盟各国的监管法律

针对网络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方式,欧盟于2013年陆续发表《众筹在欧盟》《释放众筹在欧盟的潜能》《众筹监管评述——解读欧洲、北美和以色列现有涉及众筹的监管制度》等文件和报告,表现出欧盟对于众筹监管的积极态度。鉴于目前欧盟各国众筹市场发展不均衡,欧盟各国还没有达成共识,欧盟整体层面还没有相关立法规则。但一些欧盟国家已经开始进行尝试,其中,意大利和法国已经取得了相应的立法成果,明确了本国众筹市场的监管框架;德国、芬兰等主管部门发布了简要的指导意见;西班牙提出了促进企业融资的发展草案。

1.意大利关于股权众筹的监管立法

2012年12月,意大利通过了《第221/2012号成长法》(简称221号法律),允许初创企业在线进行融资,并对创新型初创企业从企业存续期、营业地、公司股权分配、管理团队成员构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允许初创企业在12个月内的最高募集资金为500万欧元,同时规定众筹融资平台必须要在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CONSOB)进行登记注册。2013年6月,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221号法律发布了针对借款人为创新和科技类初创企业的《关于创新型初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融资的规则》,成为欧洲地区首个有关股权众筹的法律,明确了股权众筹平台的注册标准和服务范围,规定了平台相关义务,同时对项目发起人投资者、发行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法规为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要求平台对其管理情况、股权配置、认购协议等信息进行严格披露并采取定期报告制度。该法规对于投资者资格采取了开放态度,并没有设立限制,同时采用税收优惠方式鼓励投资者。总之,意大利的众筹监管法规确定了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提供了监管标准与指导,在有力保护投资者的基础上,彰显了利用股权融资方式扶持初创企业的决心。

2.法国关于网络众筹的监管立法

2014年5月,法国财政部和经济部联合业内行业组织、监管机构共同制定了《参与性融资法令》,并于2014年10月生效。该法令首次将三种不同模式的众筹监管包括在内,并将众筹监管制度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证券模式的股权众筹,第二类是借贷与捐赠类众筹。股权众筹被定义为“参与性投资顾问”,必须在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进行注册,并对平台注册条件、金融证券发行条件以及《招股说明书指令》中的相关条款豁免做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借贷与捐献类众筹被定义为“参与性融资中介”,必须在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进行注册,并对投资者投资额度与企业融资上线进行规定。该法规同时对两类众筹在破产应对措施、职业保险办理、尽职调查、风险提示、非法金融活动等方面做出了统一的规定。《参与性融资法令》首次覆盖了众筹的三大模式,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众筹平台进行细化分类监管,为众筹行业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法国由业内众筹平台成立了法国参与性融资协会,制定了《职业行为守则》,对成员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设立了纠纷解决与仲裁机制,加强行业自治与自我管理,为众筹市场参与者增添保障机制。